國家與社會關係模式演變中政治認同的圖式變遷
曾楠,南方醫科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法學博士,從事政治哲學研究。
摘要弱國家一弱社會、強國家一弱社會、弱國家一強社會、強國家一強社會是國家與社會關係的四種模式。考察國家與社會關係模式演變中政治認同的圖式變遷,在弱國家一弱社會到強國家一弱社會、強國家一弱社會到弱國家一強社會、弱國家一強社會到強國家一強社會的動態圖景中,政治認同呈現封閉型到權威型、權威型到放任型、放任型到開放型的圖式演繹,而強國家一強社會的關係模式是政治認同生長的最佳生態。
考察人類發展史,一定程度上可表述為國家與社會此消彼長、相互博弈的歷史。從歷史縱軸回溯,國家與社會大體演繹著同構一體、有限分離、有機互動的嬗變歷程;從理論橫軸上剖析,不難發現,國家與社會呈現弱國家一弱社會、強國家一弱社會、弱國家一強社會、強國家一強社會四種模式;從元哲學透析,國家與社會的強弱應有其限度與邊界,社會過強、國家過弱易導致「離散型社會」「俘獲型國家」的出現,社會過弱、國家過強則可能存在「僵化型社會」「掠奪型國家」的風險。管窺歷史,弱國家一弱社會、強國家一弱社會、弱國家一強社會、強國家一強社會的博弈生態在東西方進程中或隱或顯地存在過或正生長著,但並未存在統一的演繹定式。綜觀當前學界關於國家與社會關係論域對政治認同相關問題的探討,僅散見於少數論文中,如馮宏良、余金成從國家與社會論域對改革以來社會政治穩定展開學理分析,提出國家與社會之間的有序互動、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動態均衡是政治穩定的兩個基本向度,葉長茂、虞崇勝提出推進中國民主政治健康發展需要在國家與社會之間形成既合作又制衡的平衡關係,但總體上仍呈現國家與社會關係、政治認同探討的「兩張皮」現象,關於在國家與社會關係的模式演變中政治認同呈現何種鏡像與圖景的探討則更為欠缺。因此,考察國家與社會關係模式演變中政治認同生成的表徵、樣態與根源,是當前洞悉並明晰何種國家與社會關係模式最適宜政治認同理性生長的必要考量。
一 弱國家一弱社會到強國家一弱社會:政治認同從封閉型走向權威型
弱國家一弱社會,顧名思義,國家與社會均處於「孵化」狀態,國家意識不彰顯,社會自主亦未形成。「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工具」,「社會是具有自主性的、獨立於國家之外的非政治領域」,國家與社會都不是先驗性的唯名論研判,而是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因此,觀照歷史,一定程度上可以說古希臘時期、東方社會的封建社會前期是「弱國家一弱社會」的生態表徵。古希臘時期,城邦是國家的雛形,城邦之外是社會的雛形,城邦是依個體的出身與公共事務的參與建構公民的共同體,城邦之外則被認為是「非神即獸」的存在方式。但是,城邦並不具備國家的權威性與合法性,而往往淪為甚囂塵上的「公共意志」所操控的共同體,城邦之外也不具備社會的自主性與自足性,而往往淪為無處不在的「必然律」所束縛的捆綁狀。由此觀之,這一時期的國家與社會既是膠著的依附,也同是「弱性」的生存狀態。東方社會的封建社會前期是以血緣政治為基礎、以耕作土地為半徑的生存模式,「家天下」是其主導理念,分封制、宗法制、禮樂制等制度則進一步由「方國聯盟」走向「天下共主」,「家天下」實則是天下意識替代國家意識、家觀念替代社會觀念的另意演說。弱國家一弱社會的歷史寫照是相對鬆散的「原子式」個體依出身、血緣或地緣等自然因素結合的共同體,在附魅的「克里斯瑪型」(韋伯語)力量指引下相互依存的歷史生態。
弱國家一弱社會的博弈圖式中政治認同呈現封閉型的表徵:一是認同指向的封閉。弱國家一弱社會的生態寫實基本是在國家觀念譜系生成的預成期,這一時期個體的政治認同指嚮往往是城邦共同體或宗族共同體。城邦共同體是「追求最高善的最高社群」,然而城邦實則是「零和」博弈的社會活動,在城邦與家庭中有涇渭分明的界域,城邦為實現「最高的善」,以規避「社會資本」累積效應的下降,往往只能走向封閉,指向城邦的認同也即走向封閉。宗族共同體是依血緣、宗法等自然因素建構而成,先天自然因素的依附性使指向宗族共同體的認同也即具有封閉性。二是認同意識的封閉。弱國家一弱社會的生態寫實下政治認同的意識並未彰顯,也處於封閉狀,如古希臘時期城邦與家庭清晰界分,要跨入自由的領地需獲得公民身份與積極的參與。正如阿倫特所言:「古代人必須每天穿越橫亘在他們面前的這條鴻溝,越過狹窄的家庭領域,『升入』政治領域。」認同意識並不是在社會生活中穿梭自如的,而是封閉於僅有的政治領域。東方社會的封建社會前期,認同意識也僅限於朦朧的封閉式的宗法指向的認同。費孝通先生所講中國傳統社會的「差序格局」,差序「系維著私人的道德」,一定程度上也是認同意識封閉的佐證。三是認同空間的封閉。認同空間在這一時期主要局限於城邦或是「向土裡討生活」而形成的生活世界。如學者言:「血緣和地緣關係,構成了農民生活世界的坐標。」簡言之,認同空間是依城邦或依土地建制的封閉式的所屬共同體。
強國家一弱社會,即國家與社會在此消彼長的博弈中,國家較之社會處於更為強勢的生態寫照。國家是一個權力場,當國家觀念在歷史更迭中逐步確立時,國家內蘊的權力的天然擴張性則逐步伸展。權力的天然擴張與權利的懵懂蟄伏使強國家一弱社會成為弱國家一弱社會後的一大走向與可能。管窺歷史,西方社會中世紀時期、東方社會君主專制時期是強國家一弱社會較為典型的形態。西方中世紀時期是王權與教權相互博弈與相互增權的時期,國家的權力可以說在教權的強勢進攻下有所退出與消蝕。然而正如有學者提出:「教會才是第一個現代國家」,即教會與國家是一體兩面,教權與王權的分野與博弈並不是國家與社會的面向,而是權力一維的爭奪與伸張,教權的強勁只是權力的另一種異化,從公權力角度考察,這一時期公權力相對於社會仍是強勢。由此觀之,西方社會中世紀時期可視為強國家一弱社會的一大佐證。東方社會君主專制時期「君權至上」與「天下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是這一時期的政治表徵,「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與「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天下不可一日無君」「天無二日,民無二王」的王權主義成為整個東方傳統社會的共同認知。君主既可依據世襲、血統、權力流轉等方式獲得天然的權威性與正當性,也可以徵稅、徵兵、修建土木、心性教化等方式實現資源的提取與社會的滲透,可以說,國家以高度集中的權威與權力統領社會的各個領域。
強國家一弱社會的博弈圖式中政治認同呈現權威型的表徵:一是認同指向的強制。強力預設是強國家一弱社會的註腳,無論是宗教式權威的預設或是君權式權威的預設,認同指向都內蘊著強制的符號,在天、道、聖、王的「完全知識」符號型建構和諧秩序中,庶民是順從天命者,「順、奴、崇、守」成為庶民生活的準則與處事的邏輯。二是認同意識的僵化。教權下的認同意識是宗教麻痹的附屬物,正如馬克思所言:「人創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創造人??就是說,宗教是還沒有獲得自身或已經再度喪失自身的人的自我意識和自我感覺。」宗教式的認同意識在自我意識、自我感覺的迷惘中呈現神秘旨意下的僵化式認同。君權下的認同意識是強力控制的衍生品,「兼聽獨斷」也好、「皇上聖明」也罷,不論君王或錯或對的決策,群臣均以「聖明」為一以貫之的答覆。這一時期教權或君權以天、道、聖、王合一的轉承轉合,將國家與社會高度同構於自身的權威之下,認同意識也即同構於權威性的主宰之中,呈現僵化與附從的表徵。三是認同空間的囿域。「強國家一弱社會」博弈圖式中附魅、宰制是其邏輯走向,順從、依附則是其民眾性格,在「強國家一弱社會」博弈圖式中認同空間或是囿於教會共同體,亦或是囿於君主專制體中,民眾在囿域的空間下遵循神聖旨意或君權至上的運轉法則。
從弱國家一弱社會到強國家一弱社會的走向並非歷史必然的寫實,而是理論邏輯的推演。管窺歷史,從弱國家一弱社會到強國家一弱社會的走向是歷史發展的主流。究其原因在於:首先,權力的天然擴張與權利的懵懂蟄伏。從權力與權利觀照,國家與社會也是公共權力與個人權利的另一代言,權力的天然擴張、僭越的特性使其如脫韁的野馬難以束縛,權利的懵懂蟄伏則在未經承認下如襁褓的幼嬰軟弱無力,權力與權利的鮮明反差,使強國家一弱社會的走向成為一種有力的趨勢。其次,國家力量的集中與社會力量的鬆散。國家自成立之始「以強大和相對自主的政府結構,尋求給社會強加一套基於強制的有限的多元主義的利益代表機制」。社會力量較之國家力量處於鬆散的「原子狀」,在國家與社會的博弈中往往是國家強與社會弱。最後,國家論證的強勢與社會敘事的薄弱。回溯國家的論證與社會的敘事,不難發現,對於國家之論證無論是霍布斯式「一切人對一切人戰爭」基礎上的建構和洛克式「田園詩般」的解讀,還是盧梭「人人平等」式的論證,都將利維坦的必要性剖析得層層人理,然而社會之敘事則是「混沌」「混亂」「自主性弱」等薄弱表述的蒼白。
二 強國家一弱社會到弱國家一強社會:政治認同從權威型走向放任型
弱國家一強社會,即國家與社會在此消彼長的博弈中,社會較之國家處於更為強勢的生態寫照。約瑟夫·R·斯特勞斯認為:「強大的社會動員能力和文化整合能力是現代國家的最重要特徵,並且相信這些能力很大程度上得益於現代國家居民對國家政治過程的積极參与和對效忠國家的自覺認同。」奧威爾式的國家控制在歷史發展與當代全球政治的演繹下已非不證自明的命題。「國家的失敗」「弱國家」或「俘獲型國家」等醒目的標題也正是對全球政治格局中政治權威質疑的另意表達。觀照歷史與現實,當代部分非洲國家的權力建制可視為弱國家一強社會的有力註腳,喬爾·s·米格代爾在《強社會與弱國家——第三世界的國家社會關係及國家能力》一書中提出的強社會一弱國家的理論分析框架也為弱國家一強社會的解讀提供了視角與理論鋪墊。如在論述印度弱國家一強社會表徵時寫道:「世襲的等級群體,無論處於一個儀式上有特權的還是次等的位置,其相互之間的關係都為互惠、不對等的權利和義務這些傳統習俗所支配,繼續作為成千上萬的印度村莊中的社會組織的基石。」「非洲的政客們是脆弱的甚至短暫的,他們來了又去;而酋長們卻是持久的,冷眼旁觀而無動於衷,他們投票支持那些政客——也讓他們的子民們支持??除了吸納酋長們的地方政府之外,沒有其他令人滿意的政府形式能在獅子山建立。」
弱國家一強社會的博弈圖式中主要呈現社會控制的鬆懈化、國家能力的退縮化、國家權威的「滲漏」等表徵。「社會控制不僅是國家機構對社會的滲透、成功的汲取資源,還包括為特定目標恰當地分配資源、規制人們的日常行為的能力。」 社會控制的鬆懈化即國家的政策、稅收與服務的分配等在實際運作層面往往與預期背道而馳,在社會控制中存在相互衝突的規則,且國家權力須向權力中心妥協並與利益集團進行交易。國家能力的退縮化即國家與民眾的有限互動使雙向的責任與義務感缺失,在斷裂的權力與權利轉化序列中國家能力出現退縮與消解。 「國家領導人被改變了的優先選擇、政策執行的困難、大批地給予附帶各種特權的資本、政策執行者所受壓力的積累,以及國家分支機構的被俘獲。」國家權威的「滲漏」則是利益集團、強勢階層等勢力的干預使民眾對國家的依賴感減弱,且國家政策的制定與執行向有利於社會集團的方向運行,國家權威性由此受到質疑。
弱國家一強社會的博弈圖式中政治認同總體呈現放任型的表徵:一是認同指向的模糊。弱國家一強社會博弈圖式中往往存在相互衝突的規則、相互博弈的主體、相互爭奪資源的戰場,公眾的政治認同指向也往往或是被酋長、老爺、軍事獨裁者、資本家、既得利益者等利益集團所綁架,或是被各類社會組織所俘獲,尤其在享廷頓所言的「普羅米修斯將人類從上帝、命運和天意的控制之中解放出來」的現時代,相互博弈的主體爭相給認同指向貼上「附魅」「祛魅」或「返魅」的標籤,使認同指向陷入進一步的模糊。弱國家無法在「我們是誰」「我們從哪裡來」「我們該往哪裡去」等認同指向性困惑上給以足夠的提取與滲透能力凝聚共識,公眾則在「我」與「我們」的融入共處上猶豫與質疑,在「我們」 與「他們」的界域領地徘徊與遊走。二是認同意識的混沌。認同意識的培育與認同共識的達成從學理邏輯分析主要有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兩個路徑。自上而下的路徑,即以先驗的理論預設、意識形態的宣傳、強硬的行政干預以推進;自下而上的路徑則在充分尊重現代社會『合理的多元論事實』的基礎上,通過人們的交往和對話,逐步達致一種認同的結果」。然而在弱國家一強社會的博弈圖式中認同意識的培育與認同共識的達成,在自上而下的路徑上往往遭遇國家能力式微、國家權威消解的困境而受阻,在自下而上的路徑上則遭遇理解對話、理性溝通的困擾而中斷,認同意識在兩個達成路徑的偏軌下也即不可避免地走向失范與混沌。三是認同空間的散漫。弱國家一強社會博弈圖式從場域視角考察,即是私人領域對公共權力領域的侵入與霸佔,認同空間也即塗抹上私人領域的色調,私人領域以自由、散漫、隨意為主旨,以生活政治、身體政治的解放為中心,在私密性的各自防守與探窺下建構各自的領地。在此境遇中認同空間也即失去了」強國家一弱社會」色調下的強制、統一、規範等色彩,而換之以散漫、隨意、私密的氛圍。
從強國家一弱社會到弱國家一強社會的走向既非歷史的必然,也非歷史的全貌。強國家一弱社會到弱國家一強社會走向中大體有兩種情形:一是自身內部建構的強國家一弱社會格局遭遇社會力量的侵蝕;二是外力建構的強國家一弱社會格局在外力撤出後社會控制的碎片化與國家能力的消解化。無論是哪種情形,究其根源在於:首先,社會具有比國家更高的道德自覺與自主能力。一方面社會可以獨立於國家而存在,以自治的、自存的、獨立的機制自行運轉,社會組織問的競爭也能推進自我凈化與進化,然而國家若缺乏社會的限制則會失去規範力量而陷入「失范」;另一方面國家是建基於社會權利的轉讓之上,使國家能為社會提供規範規則、政策支持、資源供給、矛盾調處等推動,而社會則是國家權力理論建構、制度安排、運行程序、績效評估的主體,社會既有自治性空間,又是國家權力制約的剛性準則。二是權利先於權力。在權利與權力的對等建制中,權利先於權力,無論是「社會契約論」的解讀亦是「權自於民」的表達,都隱喻權利先於權力的意涵。「一個合法的政治社會應基於人民的同意,這種同意應在人們為建立政府而達成的社會契約中反映出來。這種社會契約通常採取憲法的形式,而憲法又會確定政制構架及其建制藍圖。通過立憲性契約,人們同意受統治。」國家公權的合理界域限定為維護公民權利,社會權利則界定為私人性權利的保留與公共性權力的限制,當強國家一弱社會組合中國家超越社會領地,社會轉向反抗與制衡也即成為一種必然。三是國家權力擴張的本能促逼社會力量的聯合。政治合法性的獲得或是「結束人與人之間的戰爭狀態」或是「權利與義務的合理分配」,然而當其權力的擴張走向異化,超越社會支持的條件、僭越社會的自治、侵踏社會的領地時,社會力量則會產生聯合以或隱或顯的方式顛覆現有的權力與權利組合序列。
三 弱國家一強社會到強國家一強社會:政治認同從放任型走向開放型
強國家一強社會,是國家與社會在此消彼長的博弈中從「零和博弈」走向「非零和博弈」的生態寫照。其深刻的理論根據是:一是國家與社會的互為動力。國家建制的基礎來源於社會,國家與社會的相互形塑推動國家權力成為社會需要的權力,規避國家權力建構成為利益集團或某種組織意志的副產品,規避其成為特殊利益集團的代言人或操縱者;社會則在國家的規則與制度體系中成為國家需要的社會,獲得規範化的建構基礎,規避社會體系建構為鬆散的原子式「自我」或是任意式的「分子」。二是國家與社會的健全互動。新馬克思主義者提出國家自主性從屬於社會力量;新韋伯主義者則提出社會力量受國家自主性限制,兩個雖是相左的觀點卻表達著國家自主性與社會力量對立與矛盾的共同思想。然而正如有學者言:「現代國家的現實情況則在很多時候表明兩者是相互獨立的,有可能同時提升,也有可能同時下降。」事實證明,國家吞噬社會的偽強大侵佔難以持續,社會侵蝕國家的私密化狂歡也難以恆久,國家與社會在健全互動下才是良性的寫實生態。三是國家與社會的互補完善。維斯和霍布森曾提出以「鑲嵌自主性」「孤立自主性」來區彆強國家與弱國家,其核心義理即國家能否與社會合作、交融,並強調「把國家找回來」,但不要「把社會踢出去」。國家與社會的完善與成長都需要相互力量的汲取,也需要相互建構的形塑,偏失一方,則只能導向孤立或偏執。當代西方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兩大流派的爭論一定程度上,即是在國家與社會中非此即彼的單項選擇,然而跳出單向度式的非此即彼,在權力與權利之間尋求合理的張力既是兩個流派爭論的出路,也是國家與社會共進的出路。四是國家與社會的相互糾錯。國家與社會的良性運行都不是一蹴而就,也非一勞永逸,而是在試錯、糾錯的反覆中不斷完善,社會可以為國家提供外部糾錯動力,為國家提供道德資源,使國家避免陷入權力的脫韁馳騁。如托克維爾所言:「只有社會才能從那些濫用所託付的權力以破壞社會團結的人手中收回這種權力。」社會則可以從國家的規則體系中獲得糾錯激勵,使社會在國家提供的法律規範下避免陷入私密的狂歡或戀權的偏執。簡言之,國家與社會不是互相脫鉤的「單子」(萊布尼茨語),而是在兩者互強的邏輯下互為動力、健全互動、互補完善與相互糾錯的共生共存。
認同雖然「可以是強加的,但很少如此;更正確地說,認同是皈依的,因為它們呈現的正是人們想要的」。強國家一強社會博弈圖式中政治認同呈現開放型的表徵:一是認同指向的清晰。馬克斯·舍勒曾深刻寓示著「價值顛覆」特性,即「歷史上沒有一個時代像當前這樣,人人對於自身這樣的困惑不解」。「強國家一強社會」博弈圖式是國家與社會的互促、共養,是制度性均衡與價值性均衡的統一,即國家與社會既在互動的路徑與程序上於法律制度的規範下具有權威性與穩定性,也在制度性均衡的條件下社會政治文化與國家行政文化於現代民主價值理念上的統合。強國家一強社會博弈圖式中國家與社會的價值指向既是自下而上的「同意預設」基礎上的共識,也是在現代民主價值理念上的統合,因此,公眾的認同指向並非國家與社會的分而治之的伸張,也非混沌不清的困惑猜想,而是「同意」與「統合」下的互動共識,認同指向呈現清晰化。二是認同意識的自覺。阿爾蒙德強調:「有利於民主政治有效運行的公民文化應該是既能夠使高參與熱情和政治冷漠之間達成平衡,又能使對權威的服從和尊重與主動和參與之間形成融合的公民文化,從而使政治衝突的程度能夠保持在政治系統免於崩潰的適當範圍。」強國家一強社會博弈圖式中國家與社會的互為動力、健全互動、互補完善與相互糾錯,使政治認同避免陷入虛妄的狂熱或消泯的冷漠,唯私綜合症或唯公理想症,而能在狂熱與冷漠間、唯私與唯公間呈現理性與自覺的良性生態。三是認同空間的開放。從場域視角考察,強國家一強社會博弈圖式中國家與社會,所對應的公共權力領域與私人領域之間的公共領域得以生成。哈貝馬斯指出:「所謂『公共領域』,我們首先意指我們的社會生活中的一個領域,在這個領域中,像公共意見這樣的事物能夠形成。」公共意見,即公民在權利與權力的理性認知上,在道德與法的公正性原則下,基於商談與辯論達成的共同認可的意見。公共領域也非議會、國家控制機構等制度化的政治公共領域,而是基於理性交流、話語協商而構成的開放的互動公共領域,並從霍布斯戰爭的血腥地區轉化為康德式的「和諧地區」,「跳出類似於達爾的那種模稜兩可的、在本質上仍不是話語的,而是制度性的政治商議的民主認知模式的窠臼」,認同空間的開放也即使政治認同能夠跳出封閉式模糊困惑、囿域式權威強制、散漫式私密自戀的認同泥淖,而走向理性與自覺的開放型認同。
弱國家一強社會到強國家一強社會的走向既是理論邏輯的推演,也有現實的實現可能。首先,權力制約序列與權利轉化序列的逐漸形成。管窺「以權力制約權力」到「以憲政制約權力」和「以權利制約權力」再到「以社會制約權力」的權力制衡變遷史,不難發現,權力制約序列正不斷走向完善與成熟。在人類文明演進歷程中,在人的權利意識、自主意識不斷走向「復歸」與「黎明」的現時代,權利轉化序列也逐漸形成,公共權力不再是「君權神授」的神秘物,也非血緣世襲的流轉物,而是基於民眾的「同意」讓渡的權利轉化而來,因此公共權力是個體權利的賦予、個體權利是公共權力的來源,權力制約序列與權利轉化序列的逐漸形成使國家與社會的共生邏輯得到強化。其次,國家與社會共促共生的中間領域漸趨形成。弱國家一弱社會、強國家一強社會亦或弱國家一強社會,從場域變遷考察,都是公共權力領域吞噬私人領域或私人領域消泯公共權力領域的變遷史,介於其中的公共領域或未萌芽,或呈夭折之勢,公共領域至多也只是「古希臘的公共領域」和「代表型公共領域」或「資產階級公共領域」的異化形態,然而現時期以公共意見的形成為指向,以商談、辯論為形式的現代意義的公共領域漸趨形成,它既規避公共領域私人化,也避免私人領域公共化,從公共領域的「再封建化」走出,成為公共權力領域與私人領域之間的「潤滑劑」,推進國家與社會的共促共生。三是國家權威與社會自主的互動機制日趨形成。正如恩格斯所說:「把權威原則說成是絕對壞的東西,而把自治原則說成是絕對好的東西,這是荒謬的。權威與自治是相對的東西,它們的應用範圍是隨著社會發展階段的不同而改變的。」社會的自主、自治、自律為與國家的良性互動提供條件,國家的法規法則也為社會的良性互動提供保障,國家權威在決策中以社會的介入機製為基礎,社會在自治中則以國家的規則體系為保障。當前社會自主、自治、自律不斷增強,即與權力分界而治的自主性,以業緣、地緣、趣緣為建制的自治性,以社會組織制度與公民道德為基礎的自律性不斷增強,國家權威的合憲性與合法性也不斷提升。簡言之,國家與社會互動機制日趨形成,即「社會的邏輯就是接受國家的權力邏輯,國家的邏輯就是社會必須承諾的行動進路」。
注本文來源:南昌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第46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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