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爾干與韋伯: 社會學研究方法比較
馬雪峰
摘 要: 本文在對塗爾乾和韋伯的相關著作的閱讀基礎上, 梳理了塗爾乾和韋伯有關使社會學成為一門「嚴肅科學」的研究方法。塗爾乾的學術, 致力於使社會學從傳統的思辨性體系中獨立出來,塗爾乾的研究, 為社會學成為一門嚴肅科學提供了經驗的對象、實證的方法和規範的研究; 相對於塗爾幹將「社會事實」作為「物」來研究的實證主義研究方法, 韋伯則更關注對社會行動之「意義」的把握, 韋伯認為, 對社會科學, 特別是社會學而言, 只有將「意義」考慮在內, 其解釋才可能是妥當的, 社會學詮釋性的解釋, 相對於自然科學觀察性的解釋, 不啻是一項額外的成就。
關鍵詞: 塗爾干; 韋伯; 社會學研究方法
埃米爾·塗爾干( émile Durkheim,1858~1917 ) 和馬克斯·韋伯(Max We2ber, 1864 ~1920 ) 同為社會學的奠基人,他們的工作奠定了社會學研究的基礎, 其理論至今仍然長盛不衰。今天的社會學研究, 依然需要以他們的理論為基礎。特別是對於中國的社會學研究而言, 情況更是如此。我們今天所面臨的問題, 與他們當年所面臨的問題, 有其相似之處。
從某種程度上講, 社會學學科的確立,是以社會學研究方法的確立為基礎的。而韋伯和塗爾乾的工作, 就是為使社會學成為一門嚴肅的科學確立其研究方法。本文意在梳理和比較韋伯和塗爾乾的社會學研究方法, 以利於我們定位和反思今天的社會學研究。
一、塗爾乾的社會學研究方法
塗爾干一生致力於為社會學學科地位的確立而工作, 他成功地使社會學從孔德(Auguste Comte, 1798~1857) 式的思辨性科學體系中獨立出來。塗爾干一生勤奮多產, 著述頗多, 甚至在其逝世後, 根據其講稿, 還出版了《社會學與哲學》(1924)等多部著作。其生前出版的四部著作, 是世所公認的經典: 《社會分工論》( 1893) 、《社會學方法的準則》(1895) 、《自殺論》( 1897 ) 和《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3) 。這四部著作也構成了塗爾干社會學理論的主體。本文對塗爾干社會學研究方法的討論, 就是建立在對這四部著作(特別是後三部著作) 進行研究的基礎之上。
《社會分工論》發表於1893 年, 是塗爾乾的博士學位論文, 也是「最初確立其思想理路的開山之作」。[ 1 ] (P1) 塗爾干在其第一版序言中, 一開始就表明「這本書是根據實證科學方法來考察道德生活事實的一個嘗試」。[ 2 ] (P6) 對於他所使用的方法, 在序言中, 他有如下表述: 「同其他事物一樣,道德事實也是一種現象。這些現象構成了的各種行動規則, 並可以通過某些明顯的特徵而得到認識。這樣, 我們就能夠觀察它們, 描述它們, 區分它們, 同時也能夠找到解釋它們的規律。這就是我考察某些道德事實的方法。」[ 2 ] (P6) 塗爾干在《社會學
方法的準則》中所表述的方法準則, 在這一研究中已露端倪。
在《社會分工論》出版兩年之後, 塗爾干出版了《社會學方法的準則》一書,這是塗爾干有關社會學研究方法的綱領性文獻。在這部書中, 塗爾干詳盡闡述了其社會學研究的方法。
在研究方法的意義上, 1897 年出版的《自殺論》和1913年出版的《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可視為塗爾干社會學研究方法論的具體應用。在這兩部著作中, 塗爾干在總體上貫徹了其在《社會學方法的準則》中所闡述的社會學研究方法。
下面, 本文將對塗爾乾的社會學研究方法作簡要的闡述。
1. 社會學的研究對象
塗爾干對社會學研究方法的界定, 與其對社會學研究對象的界定密切相關。如前所述, 在《社會分工論》中, 塗爾干即已表明, 他是用「實證科學的方法來考察道德生活事實」, [ 2 ] (P6) 在《社會學方法的準則》中, 塗爾干進一步表述了自己的思想,將社會學研究的對象界定為社會事實, 並對社會事實及其「實在」性進行了界定。塗爾干對社會事實的定義如下: 「一切行為方式, 不論它是固定的還是不固定的, 凡是能從外部給予個人以約束的, 或者換一句話說, 普遍存在於該社會各處並具有其固有存在的, 不管其在個人身上的表現如何, 都叫社會事實。」[ 3 ] (P34) 在這裡, 塗爾干強調了社會事實的「外在性」、「集體性」和「強制性」。同時, 他也強調, 社會事實是可觀察的, 通過某些明顯的特徵, 人們能夠觀察它們、認識它們、區分它們, 從而可以解釋它們。社會事實只有是可觀察的, 才能是可研究的。塗爾干對社會學研究對象的界定, 其目的在於為社會學提供獨特的, 同時是經驗性的研究對象。
2. 以社會事實解釋社會事實
既然社會學的研究對象是經驗的事實,那麼, 塗爾干認為, 這種經驗的事實就需要用實證的方法來研究。因而, 他強調要把社會事實作為物來考察。社會事實須以社會事實來解釋, 「一種社會事實的決定性原因, 應該到先於它存在的社會事實之中去尋找, 而不應到個人意識的狀態之中去尋找。」[ 3 ] (P125)
3. 因果解釋
塗爾干認為, 「社會學的解釋, 只是確立現象的因果關係, 即把一個現象與產生的原因聯繫起來, 或者相反, 把一個原因與其所產生的有用結果聯繫起來」, [ 3 ] (P138)因此, 他強調在社會學研究中因果解釋的應用。同時, 他又強調, 在探求因果關係時,要應用比較的方法並注意區分不同的社會類型。然而, 與韋伯強調或然性的因果關係不同, 塗爾干強調的因果關係, 是一種必然性的因果關係, 即「同樣的結果總是有其同樣的原因」, [ 3 ] (P141) 他以自殺為例說明, 「如果說自殺是由兩個以上的原因引起的, 那實際上就是說自殺有許多種。」[ 3 ] (P141)
4. 擺脫一切預斷
塗爾干認為, 這是一切科學方法的基礎。他強調, 「對於社會學家來說, 無論是在確定自己的研究對象時, 還是在進行論證的過程中, 都必須絕對禁止使用科學之外的和不是為科學所需要而製造的概念。它們應該從支配群氓思想的明顯謬誤中解脫出來,徹底打破日積月累而最終套在它們脖子上的經驗範疇的枷鎖。」[ 3 ] (P51)塗爾干強調對以往經驗和概念的批判性檢驗, 這一點, 無論是在《社會分工論》、《自殺論》, 還是《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 都體現得特別明顯, 塗爾乾的論證正是在對以往相關理論進行批判性檢驗的基礎上開始的。比如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 塗爾干首先進行的就是對以往學者有關圖騰信仰理論的批判性檢驗, 正是在對泰勒( E. B. Taylor, 1832 ~1917)、繆勒( Friederich Max Muller, 1823 ~1900) 等人的理論進行評判性檢驗的基礎上, 塗爾幹才開始了自己的論證。當然, 對於塗爾干來說, 「擺脫一切預斷」仍然只是一種消極性的準則, 「它只教給社會學家擺脫通俗概念的控制, 把注意力轉到事實上來, 而沒有說明社會學家應該怎樣去抓住事實作客觀的研究」。因而, 塗爾干強調, 社會學家「只應取一組預先根據一些共同的外在特徵而定義的現象作為研究的對象, 並把符合這個定義的全部現象收在同一研究之中」, [ 3 ] (P55) 同時, 「當社會學家試圖研究某一種類的社會事實時, 他必須努力從社會事實脫離其在個人身上的表現而獨立存在的側面進行考察」。[3 ] (P64)塗爾干以對家庭的研究為例說明,如果根據旅行家、歷史學家所提供的文學描寫來區別不同形式的家庭並將之分類, 那麼就可能混淆最不相同的家庭形式, 把相差甚遠的家庭類型歸為一類, 但是, 如果把家庭的法定結構, 特別是繼承法作為這種分類的基礎, 就有了一個客觀的標準。[ 3 ] (P64)除了上述幾點, 在社會學研究中, 塗爾干還強調比較方法的使用、社會事實不同類型的劃分(特彆強調社會類型的劃分) , 以及對功能與原因的區分等等。下面本文將分別對塗爾乾的《自殺論》和《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的研究方法, 作一個
簡要的討論。
《自殺論》
《自殺論》出版於1897 年, 是塗爾干最負盛名的作品之一, 被視為是社會學實證研究的一個典範。在《自殺論》中, 塗爾乾的研究對象是一種社會現象———自殺。塗爾干首先通過對自殺現象的考察, 給自殺下了一個定義: 「人們把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並知道會產生這種結果的某種積極或消極的行動直接或間接地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殺。」[ 4 ] (P11)然後, 塗爾干通過對歐洲主要國家自殺穩定性的考察, 為自殺現象找到了一個標記———自殺率, 這實際上是一種操作化符號。接著, 他對以往有關自殺的諸多理論進行了批判性檢驗, 排除了對自殺現象的地理、氣候、種族、遺傳等諸多自然論的解釋。塗爾干先把自殺分為兩種類型: 利己主義自殺和利他主義自殺, 然後轉向從社會因素方面尋求對自殺現象的解釋, 通過對宗教、婚姻家庭、政治等方面的統計資料的分析, 得出結論: 自殺率與宗教一體化、家庭一體化、政治一體化成反比關係, 從而, 得出進一步的結論:自殺率與社會整合程度成反比關係。就這樣, 塗爾干用社會整合程度這一社會事實解釋了自殺這一社會現象。塗爾干有關自殺的研究, 是塗爾干使社會學成為一門嚴肅科學的重要實踐。通過這一研究, 塗爾干實踐了他所提出的方法論原則, 也使社會學朝向規範化的嚴肅的科學邁出了重要的一步。繼《自殺論》之後, 塗爾乾的研究實現了重要的轉向, 對社會學研究方法的討論不再是塗爾干研究的重點, 他的關注點從社會學學科地位的確立和社會學研究方法的界定轉向了跨文化比較, 研究重點從當代社會轉向了原始宗教。對於塗爾干研究的這一轉向, 有以下幾點需要說明:首先, 塗爾乾的這一轉向, 可能是理論上的推進或轉向, 這一點尚待闡發; 其次,就方法論而言, 本文認為, 塗爾干是一以貫之的, 這一點, 本文下面將給予說明;再次, 雖然塗爾幹將研究重點更多地轉向了跨文化的比較和原始宗教, 但是, 其所關注的仍然是西方社會, 特別是法國社會所面臨的問題, 說到底, 塗爾干對澳洲土著原始宗教的研究, 其所試圖觀照的仍然是西方社會所面臨的問題, 是對西方自身社會和文化的一種反思。塗爾干1913年出版了其晚年最重要的作品——《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有關這部作品研究方法方面的情況, 本文下面將作簡要的討論。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在《自殺論》出版的前一年, 即1896年, 塗爾干創辦了《社會學年鑒》, 藉此推廣其學說。後來, 以此刊物為陣地, 塗爾干周圍聚集了一批優秀的青年社會學家,形成了法國名重一時的「社會學年鑒學派」, 對後世學術, 特別是社會學和人類學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正是塗爾乾的這一時期最重要的研究成果。塗爾乾的這部著作, 博大精深, 其理論上的重要性仍待闡發。在此, 我們僅對其研究方法作一個簡單的討論。
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 塗爾干表明「本書的宗旨, 就是要研究實際上已經為人所知的最原始和最簡單的宗教,分析這種宗教, 並嘗試作出解釋」, [ 5 ] (P1) 塗爾干之所以選擇研究古老的宗教, 「是因為它似乎比別的宗教更適合使我們理解人的宗教本性, 也就是說, 它似乎更便於我們展示出人性的本質的、永恆的方面」。[ 5 ] (P1)塗爾干表明, 之所以選擇原始宗教作為研究主題, 「僅僅是出於方法上的考慮」, [ 5 ] (P3)「社會學的主旨, 並不僅僅在於了解和重建業已消逝的各種文明形式。相反, 同所有實證科學一樣, 它所要解釋的是與我們近在咫尺, 從而能夠對我們的觀念和行為產生影響的現實的實在: 這個實在就是人」。[ 5 ] (P1)因而, 塗爾乾的研究對象是作為社會事實的宗教現象, 其所關照的是其同時代的問題。塗爾干反駁了泰勒、繆勒等人視宗教為「幻象」的觀點, 他認為, 人是理性的, 宗教信仰不能以虛幻為基礎而長存, 「毫無疑問, 宗教所要表達的並不是自然中不存在的東西」, [ 5 ] (P85) 其必然反映某種真實的存在。塗爾干認為, 宗教所反映的真實存在正是社會本身。宗教起源於社會, 特別是社會有關聖/俗的定義和分類。「本書呈現給讀者的總的結論是: 宗教明顯是社會性的。宗教表現是表達集體實在的集體表現; 儀式是在集合群體之中產生的行為方式, 它們必定要激發、維持或重塑群體中的某些心理狀態。所以說, 如果範疇起源於宗教, 那麼它就應該分有一切宗教事實所共有的本性; 此外, 它們還應該是社會事物, 以及集體思想的產物。」[ 5 ] (P11)從以上對其基本內容的簡單分析中, 我們不難看出, 塗爾干仍然是用社會事實來解釋社會事實。總體上,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並沒有脫離塗爾干所倡導的社會學研究方法。
綜合以上所述, 本文認為, 就社會學研究方法而言, 塗爾干一生的工作, 可簡單地概括如下: 為社會學成為一門嚴肅科學提供了經驗的對象、實證的方法和規範的研究。
二、韋伯的社會學研究方法
塗爾干在法國倡導實證社會學的同時,比他小六歲的韋伯在德國開創了社會學的另一個研究向度。
1864年, 韋伯生於屠林根的愛爾福特城( Erfurt) , 其父是訓練有素的法律家和政治家, 其母海倫娜·韋伯(Helene Fall2ensteinWeber) 信仰基督新教, 開明而有教養。[ 6 ] (P5)韋伯屬於通才的一代, 他受過法律史和法學方法的嚴格訓練, 在福萊堡( Freiburg) 大學, 他是經濟學正教授, 其學術橫跨社會科學各個領域, 對後世學術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如前所述, 塗爾乾的一生, 致力於為社會學爭取其學科地位而奮鬥, 因而, 他特彆強調使社會學獨立於其他學科的獨特的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 對社會學研究方法的論述是他一個重要的關注點, 他專門撰寫了《社會學方法的準則》這部著作,《社會分工論》開篇即闡明: 這本書是根據實證科學方法來考察道德生活事實的一個嘗試, 而《自殺論》也帶有對其所倡導的方法的應用性質。而韋伯的情況與塗爾干有所不同, 方法論不是他首要的關注點,韋伯有關方法論的論述, 並不像塗爾干那麼集中, 而是比較零散, 其《社會科學認識和社會政策認識中的「客觀性」》一文發表於1904年, 《文化科學邏輯領域內的批判性研究》發表於1906年, 《社會科學和經濟科學「價值無涉」的意義》發表於1917年, 兩篇重要文獻———《學術作為一種志業》和《政治作為一種志業》是為演講而作, 發表於1919年, 作為他對社會學理念的系統整理的《經濟與社會》直至其逝世之後才得以出版。韋伯更多的是基於自己的經驗研究來檢視社會學方法論上的問題。下面, 本文將對韋伯有關社會學研究方法的有關闡述作簡要的討論。
理解社會學
在1913年寫的《關於理解社會學的一些範疇》( über einige Kategorien derverste2 henden Soziologie) 中, 韋伯將自己倡導的社會學研究稱為「理解社會學」。[ 9 ] (P9) 有關韋伯對自己方法論的闡述中, 作為《經濟與社會》第一章的《社會學的基本概念》是一篇重要文獻, 在這篇文獻中, 韋伯較為集中地討論了他所理解的社會學。他給社會學下了這樣的定義: 「社會學(這個詞具有多重含義, 下面僅以我們所理解的方式予以定義) 是一門科學, 其意圖在於對社會行動進行詮釋性的理解, 並從而對社會行動的過程及其結果予以因果性的解釋。」[ 7 ] (P3)與塗爾干強調用實證的方法對社會事實的研究不同, 韋伯強調社會學所要研究的是社會行動, 並對社會行動作了嚴格的界定: 「所謂『行動』 (Handeln) 意指行動個體對其行為賦予主觀的意義——不論外顯或內隱, 不作為或容忍默認。『社會的』行動( 『Soziales』Handeln) 則指行動者的主觀意義關涉到他人的行為, 而且指向其過程的這種行動。」[ 7 ] (P3)韋伯強調, 「社會行動(包括不作為和容忍的行動) 可以指向他人過去的、現在的或未來預期的行為。」[ 7 ] (P29)韋伯補充說, 雖然「社會學絕不是只去研究『社會行動』」, 但是社會行動對於社會學仍是一個中心的主題, 「也可以說是使社會學成為一門科學的『建設性』要素」。[ 7 ] (P31)韋伯將社會行動分為四種類型:目的理性式的社會行動, 價值理性式的社會行動, 情感式或情緒式的社會行動, 以及傳統式的社會行動。從韋伯對社會行動的分類來看, 他不贊成將「自利」看成人類行動的根本動機, 他認為, 除了「利害關係」的算計之外, 人們的行動還時常受到習慣、情緒、價值規範等因素的影響,因而, 他將社會行動分為上述四種類型。但是, 我們應該注意, 韋伯強調, 他的這種劃分, 應該被視為「僅僅是為了社會學的目的所創造出來的概念上的純粹類型」,他指出, 「行動, 特別是社會行動, 很少會只指向上述討論中的單一方式。同樣的,行動的這些指向也絕不是窮盡所有方式的分類。」[ 7 ] (P34~35)韋伯對他的這種劃分有非常清醒的認識, 他指出, 作出這種劃分, 僅是出於社會學研究的需要, 因而, 如果出於社會學研究的需要, 仍然可能作其他方式的劃分, 對人們的行動造成影響的, 可能還有其他因素; 這種劃分方式也非唯一的劃分方式。同時, 韋伯表明, 這種劃分僅是一種概念上的理想類型, 實際的行動,很少只受單一因素的影響, 「實際的行動或多或少地接近於這些類型, 或者更常見的是行動中混雜了來自不同類型的因素。」[ 7 ] (P35)
在研究對象確定之後, 「如何進行研究」, 或者說如何獲得「客觀」的知識, 必然是韋伯所面臨的問題。與塗爾干避免從個體的主觀方面尋求對社會事實的解釋不同, ① 韋伯強調對社會行動的主觀意義的詮釋性理解。弗洛因德( Julien Freund ) 認為, 韋伯並不是詮釋法的發明者, 「在他之前, 卓易森( Johann Gustav Droysen) 即曾試圖將這個方法應用到歷史學上, 而狄爾泰也已將它當作人文科學( Geisteswissen2schaften, human sciences) 的一般方法論的基石。韋伯的貢獻在於更嚴謹地在概念上琢磨經營此一方法, 使其適用於社會學。」[ 8 ] (P73)
塗爾干所界定的社會學是欲使社會學家以實證的方法, 將社會事實當作「物」來研究, 在某種意義上, 可以說塗爾干想通過模仿自然科學研究的方法, 使社會學從傳統的形而上學中獨立出來。而韋伯所界定的理解社會學, 其研究方法既不同於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 也不同於思辨性的傳統形而上學。雖然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都是試圖解釋其研究對象, 但是, 對於社會科學,
註:
① 我這樣說, 並不意味著二者是對立的, 韋伯與塗爾乾的這種不同, 源於其研究路徑的差異, 塗爾干所界定的社會學的研究對象是外在於個人的社會事實, 具有外在性、集體性、強制性等特徵, 因而, 塗爾干反對從個人心理等主觀層面尋求對社會事實的解釋, 他主張以同樣具有外在性、集體性、強制性等特徵的社會事實來解釋社會事實; 而韋伯的著眼點在於個體層次的社會行動, 因而, 他認為, 重要的是對行動者主觀意義的理解。
特別是社會學而言, 只有將「意義」考慮在內, 其解釋才可能是妥當的。韋伯認為, 「對於一個涉及行動意義的學科而言, 『解釋』意味著能夠掌握到根據行動者自己的主觀意義, 他的行動所系屬其中( hineingehêrt) 的意義關聯。」[ 7 ] (P10~11) 「理解」意味著對幾種意義的詮釋性掌握:「 ( a) 在歷史探究中, 對具體個別行動的真正意向的意義; 或( b) 在社會學大量觀察中, 平均或近似於實際行動的真正意向的意義; ( c) 經常出現的現象的純粹類型(理念型) , 亦即以科學方法建構的(理念型的) 意義或意義關聯。」[ 7 ] (P11)基於這樣的方法, 韋伯認為, 「我們可以完成某些在自然科學中永遠無法達成的東西, 即對參與其中的個人能夠『理解』其行動的主觀意義」, 並且他認為, 社會學詮釋性的解釋,相對於自然科學觀察性的解釋, ① 「不啻是一項額外的成就」, 「主觀意義的理解仍是社會學知識的根本特質」。[ 7 ] (P20)在韋伯對理解社會學的界定中, 要達到對行動者意義的詮釋性理解, 並進而作出因果性的解釋,「理念型」 ( Idealtypus) 的建構至關重要。
理念型
韋伯認為, 社會學「乃是建立類型概念, 並追求經驗事實的普遍規律的一門學科」, [ 7 ] (P25) ②因而, 社會學的概念表現出其抽象性, 與具體的歷史實在相比, 缺乏實質的內容, 但是, 韋伯亦認為, 這也是社會學概念得以成立的條件。社會學和現實之間保持某種距離, 社會學對歷史現象的認識, 就是考察這一現象與一個或多個社會學概念之間的近似程度。韋伯所謂的「理念型」就是這樣一些概念工具, 但是,韋伯的「理念型」又是一種方法, 即建構定義清楚的抽象的理念型概念的方法, 「它基於特定的觀點, 由雜多的現實里抽離出某些特徵, 整理成邏輯一致的『思想秩序』( denkende Ordnung) , 反過來可以作為衡量現實的尺度。」[ 9 ] (P17)韋伯將理念型視為純粹的思維圖像( Gedankenbild, mental p ic2 ture) , 視為一種烏托邦: 「這種思維圖像,將歷史性的生活中諸般特定的關係與過程,統合到一個由在思想上建構出來的( ge2 dacht, thought - out) 網路( Zusammen -h?nge, relation) 所構成的沒有矛盾的秩序世界中去。就其內容而言, 這種建構物本身具有烏托邦的性格, 其來源, 是因為我們在思想上( gedankliche mentally) 誇大了實在世界的某些因素。」[ 8 ] (P82)以封建、官僚制等為例, 韋伯指出, 「社會學必須勾勒出每一種結構形態的『純粹』類型(理念型) , 而使它們成為一個個儘可能展現完備之意義妥當性的概念單位」, [ 7 ] (P26) 因此, 這種純粹形式, 不太可能在現實中存在。也正因為如此, 韋伯認為,「社會學的決疑論(Kasuistik) , ③ 唯有在純粹類型或理念型的基礎上方有可能做到」, [ 7 ] (P26~27)即社會學的因果推論, 只有在理念型的基礎上才能成立。韋伯區分了兩類因果詮釋, 一類是對具體行動的因果詮釋, 韋伯認為, 對一個具體行動的正確的因果詮釋, 意味著「行動的外在過程及動機可以被如實地( zutref2 fend) 把握, 並同時達到對其一切關聯的有意義理解」。[ 7 ] (P15)另一類是對一個典型的行動(可理解的行動類型) 的因果性詮釋,「意指其被宣稱是典型的過程, 既可以在意義上妥當地展示出來, 又可以因果妥當地(不論何種程度) 確認」, [ 7 ] (P15) 韋伯認為,社會學對典型行動的因果性詮釋, 需要兼顧意義妥當性和因果妥當性。與此相關, 韋伯在社會學方法論上的另一重
註:
①韋伯認為, 理解可能有兩種, 「第一種是對既有的行動(包括其所表達出) 的主觀意義作直接觀察的理解( das aktuelle Verstehen) 」, 如我們可以理解表情所表達出的憤怒情緒; 另一種理解「稱之為解釋性理解( erkl? rendes Verste2 hen) 」, 指的是根據「動機」 (motivationsm? ssig) 來理解行動者行動的意義, 通過這種理解, 我們可能獲致一個可理解的及更概括的意義脈絡。[ 7 ] (P9)
②韋伯指出, 社會學的概念建構和尋求通則, 主要考慮的是「 (社會學) 是否能因此對於有文化顯著性的現象的因果歸責問題有所貢獻」, [ 7 ] (P25~26)即, 社會學家在考慮其選題時, 必然考慮其選題對於時代的文化意義。
③即社會學的因果推論。
要貢獻,即是他的因果多元論( causal p luralism) 。
因果多元論
與塗爾干一樣, 韋伯也強調因果解釋的重要性, 但是, 對於塗爾干而言, 「同樣的結果總是有其同樣的原因。」[ 3 ] (P141)塗爾乾的實證研究方法強調的是必然性的因果關係, 而韋伯所主張的是因果多元論。韋伯認為, 構成一個社會行動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 一個社會行動絕少指向某一種單一的原因, 而且, 在人類行動中, 原因和結果之間的關係並非機械的單向關係,原因和結果可能發生相互轉化。韋伯反對那種決定性的因果關係, 在某種程度上,作為韋伯經典研究的《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所欲反對的就是那種視某種因素為歷史發展的決定性因素的決定論。如科瑟所闡述的那樣, 社會學的因果性表現為確定兩個現象之間的規律性關係, 這種關係的形式不是現象甲的發生必然導致現象乙的發生, 而可能是現象甲的發生不同程度地有助於現象乙的發生。[ 10 ] (P247) 在韋伯看來, 因果關係只是局部的概率性說明, 「企圖對一具體現象的存在全貌, 在因果關係上作透徹而無遺漏的回溯, 不僅實際上辦不到, 而且此一企圖根本就沒有意義。我們只能指出某些原因, 因為就這些原因而言, 我們有理由去推斷, 在某個個案中,這些原因是某一事件的『本質』性成素的成因。」[ 8 ] (P80) 在韋伯的方法論中, 理念型、因果多元論, 以及詮釋法是聯繫在一起的,社會學的因果推論, 只有在理念型的基礎上才有可能, 而社會學的因果解釋, 即是尋求對社會行動的詮釋性解釋(當然, 詮釋性的解釋與行動的意義相關聯) 。因而,韋伯的方法論, 對於因果解釋而言, 理念型佔有重要的地位。社會學家是通過建構不真實的因果關係來洞見真實的因果關係。理念型總是被誇大的, 是遠離現實的, 因而, 社會學家「只能在不清楚的定義或是清楚但抽象的理念型概念這兩者中選擇其一, 而後者無疑在科學研究上有著較優先的位置」。[ 7 ] (P29)理念型的方法, 要求社會學家建構定義清晰的概念, 憑此, 我們才能以儘可能嚴謹的科學方法, 去探討真實世界的因果關係。理念型概念是不真實的和片斷性的, 其所捕捉的只是真實的某一個側面和片斷, 因而, 每一個概念都應有其邊界, 是有限制的, 社會學家對此必須十分清楚。而且, 韋伯不但認為社會學的概念是有限制的, 他甚至認為, 一切學術都不可避免地有其限制性。這與他所主張的
「價值中立」 (Wertfreiheit value neutrality)的學術倫理有關。
「價值參照」 (Wertbeziehung) 與「價值中立」
如前所述, 塗爾干主張, 社會學家無論在選擇自己的研究對象時, 還是在論證的過程中, 都應該排除一切預斷, 「徹底打破日積月累而最終套在它們脖子上的經驗枷鎖」。[ 3 ] (P51)而韋伯的認識與此不同, 他認為, 經驗現實總是與價值觀念相聯繫, 而且, 只有如此, 經驗現實才稱得上是文化的。「一切關於文化實在的認識始終是依據於一種特別獨特的觀點的認識」, [ 11 ] (P32)即對於韋伯來說, 學者在理解現實時, 具有高度的選擇性, 事實是經由價值參照揀選出來的。在韋伯的方法論中, 關鍵的問題,不是說學者在研究之前要摒棄一切價值參照, 他認為, 這無法做到, 也沒有意義。對於韋伯而言, 更重要的是說, 「學者必須清楚指出, 決定他的選擇的, 是什麼價值,以免他的讀者被蒙蔽」。[ 8 ] (P85) 韋伯認為, 社會學的研究, 「惟有在參照研究者個人在做研究時所選擇的價值時, 方具有妥當性」。[ 8 ] (P85)
韋伯的「價值中立」, 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規範學術研究者自身行為的原則。這一原則, 源於韋伯對其所屬時代特點的判斷:「我們的時代, 是一個理性化、理知化、尤其是將世界之迷魅加以祛除的時代; 我們這個時代的宿命, 便是一切終極而崇高的價值,已自社會生活(êffentilicheit) 隱沒, 或者遁入神秘生活的一個超越世界, 或者流於個人之間直接關係上的一種博愛。」[12 ] (P190) 因而, 「今天人的命運, 是要活在一個不知有神,也不見先知的時代」。[ 12 ] (P186)然而, 這個時代又是一個諸神復活的時代———社會主義、自由主義、工業主義、基督教??——「世界的各種價值領域(Wertordnungen) , 互相處在無可解消的衝突之中。」[12 ] (P179) 韋伯認為,「學問是一種按照專業原則來經營的『志業』, 其目的, 在於獲得自我的清明(Selbst2besinnung) 及認識事態之間的相互關聯」, [12 ] (P185)因而, 對於「在交戰諸神之間,我們應該信奉哪一位? 或許我們應該信奉另外一位完全不同的神, 那麼他又是誰?」[12 ] (P186)這樣的問題, 韋伯說: 「惟有一位先知或者一位救世主, 才能答覆這些問題。」[12 ] (P186)學者既不是, 也不應該是先知和救世主, 因而, 學術不能, 也不應該回答這個問題。學術不能證明一種價值高於或低於另一種價值, 學術也不能為各種價值提供任何的層級結構, 價值之間的矛盾, 處在科學之外, 學者無法以科學的方法加以解決, 學者不應以學術的名義, 來解決價值的問題,作為科學家, 學者沒有資格, 也沒有能力對價值問題作出科學的評判。因而, 政治不屬於課堂, 「先知於群眾鼓動者, 都不屬於教室的講台」, [ 12 ] (P177)課堂上沒有, 也不應該有先知。就韋伯的「價值中立」而言, 本文贊同法國斯特拉斯堡大學教授弗洛因德的下述闡述: 「在積極方面, 它表示每一種學問,包括社會學, 皆有其界限; 這也就是說, 一個科學命題之所以妥當, 是因為學術上的理由, 而不是武力或倫理道德上的正直等外在的因素。學術只有在自己的範圍里, 才有資格說話, 它不能行之於政治、藝術或宗教等評價性的領域中; 同理, 這些評價性的活動, 在學術的領域中, 也必須保持緘默。」[8 ] (P96)
以上是本文對塗爾干與韋伯社會學研究方法的梳理和比較。塗爾乾和韋伯, 作為古典社會學理論的大師, 其所界定和開創的社會學研究, 代表了社會學的兩種研究路徑。今天的社會學研究, 依然走在他們所導引的路上。而今日中國的社會學研究要有所前進, 依然需要對先前的社會學理論, 特別是經典的社會學理論進行必要的梳理和反思。這也是本文的意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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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馬雪峰, 男, 社會學博士, 雲南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講師。
責任編輯/袁亞軍
A Compar ison of Durkhe im ps andWeber ps Soc iolog
MA Xue2feng
Through a study of Durkheim』s andWeber』s works on sociology, the paper discusses their research methods for making sociology become a「serious science」. Durkheim』s academic research p rovides the object of experience, the positivistic method and the standard study for making sociology into a serious science. Compared with Durkheim 』s positivistic research method that regards「social fact」as「thing」, Weber showsmore concern for the「significance」of social activities. Weber holds that social sciences, especially sociology, can p rovide reasonable exp lanations only when「significance」is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Thus, sociological interp retation is a new contribution to the exp la2 nations by natural sciences based on obser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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