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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審訊中的亂供應對

李雙其

來源:《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17年第3期

關鍵詞: 審訊;亂供;對抗;策略方法

內容提要: 在亂供者中,亂供的動機多種多樣,亂供的表現形態呈現多樣化。應對犯罪嫌疑人亂供的一般做法是區分真假犯罪嫌疑人、分析影響犯罪嫌疑人亂供的因素、分類辨因具體施策;應對亂供的策略有明確指控、扼制反駁限制、反覆施壓、模糊對抗性、用好法律政策、說理教育感化、使用證據、識別拆穿謊言、利用矛盾、施用其他策略等。

筆者通常把審訊中所面對的犯罪嫌疑人分為三類:不語者、翻供者與亂供者。偵查實踐證明,面對審訊,大多數犯罪嫌疑人不太願意選擇沉默。有些犯罪嫌疑人雖然開始保持沉默,但經過工作後他們中的大多數人最終會選擇開口。據統計,翻供者約佔全部審訊對象的二分之一。而犯罪嫌疑人選擇亂供更是常態。犯罪嫌疑人開口說話,不等於他就會如實供述。在選擇說話的犯罪嫌疑人中,自覺如實供述的僅佔少數,而亂供者佔了絕大多數。在審訊過程中,亂供者的動機多種多樣,亂供的表現形態呈現多樣化,這導致應對亂供的策略方法也各不相同。

一、犯罪嫌疑人亂供的形態

亂供的形態多種多樣,要全面認識亂供,必須從多個角度人手,進行多方面的觀察。

(一)從犯罪嫌疑人對待審訊的態度的角度觀察,亂供包括消極式亂供和對抗式亂供

消極式亂供也稱伺機性亂供。犯罪嫌疑人一開始並不想亂供,後來發現有機可乘,於是就開始亂語。這一所謂的「機」可能來自犯罪嫌疑人的觀察發現,也可能是外來因素的給予。在審訊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發現審訊人員素質低下、軟弱、糊塗,於是就萌發了糊弄審訊人員的念頭,伺機編造謊言,或乘機僻重就輕,或說一些與事實不相符的話;在審訊過程中,犯罪嫌疑人還可能發現審訊人員並沒有掌握多少證據,對犯罪事實不是很清楚,於是他就撒起了謊;在關押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受到他人的指點,認識到亂供不失為一個應對審訊的好招,於是,在審訊過程中就開始了亂供。這種消極式亂供的表現形式還有很多。審訊過程是一個偵查方與犯罪嫌疑人方對抗的過程,也是一個有種種因素干擾的雙方博弈過程。就犯罪嫌疑人而言,只要有機會就會以亂供來應對審訊。

對抗式亂供有不同的表現,在審訊實踐中常見的有四種:

一是挑釁式。犯罪嫌疑人採用與審訊人員對立的策略對待審訊。犯罪嫌疑人態度惡劣,公開表態不會配合審訊,有的甚至蔑視、污辱、攻擊審訊人員。這種形式是典型的對抗式。在偵查實踐中挑釁式並不多見。

二是撒謊式。犯罪嫌疑人選擇的策略是說謊。說謊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有的表現得很公開,即詭辯。犯罪嫌疑人滿口謊言、胡說八道,對審訊人員的揭露無動於衷、不以為然,偵查人員說他的理,犯罪嫌疑人繼續編造他的謊言。在沒有受到有效的扼制之前,犯罪嫌疑人謊言不止。有的表現得較隱蔽或很隱蔽。犯罪嫌疑人並非滿口謊言,他只在關鍵的時刻、關鍵性的問題上說謊。如果審訊人員沒有識別謊言的能力就無法分辨犯罪嫌疑人是否說了謊話。在審訊中,這種說謊的形式是很常見的,也是犯罪嫌疑人對待審訊最常用的方法。

三是撒潑式。犯罪嫌疑人採用的策略是耍賴。耍賴的形式複雜多樣,不同性別、不同年齡、不同性格、不同文化程度、不同民族、不同素質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採用的耍賴方式是不一樣的。審訊實踐中,常見的耍賴形式有不語、絕食、撞牆、上吊、跳樓、吞咽異物、裝瘋賣傻、裝聾作啞、裝語言不通、裝病等。不語看似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種中性選擇,其實,在中國大陸的法制環境里,選擇不語卻是一種非主動性對抗;絕食是一種常見的對抗形式,被一些有組織犯罪、女性犯罪嫌疑人經常採用;撞牆、上吊、跳樓、吞咽異物等是審訊過程中被犯罪嫌疑人經常採用的自殺方式。犯罪嫌疑人採取這些行動,有的可能是真的要自殺,有的卻是通過實施這種行為進行耍賴。受關押犯罪嫌疑人場所條件的限制,在審訊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只適合採取撞牆、上吊、跳樓、吞咽異物這些手法自殺。由於關押犯罪嫌疑人場所條件的改變,犯罪嫌疑人跳樓的機會也在減少[1]。裝瘋賣傻、裝聾作啞是耍賴的常見形式,老年、女性犯罪嫌疑人比較喜歡選擇這樣的耍賴方式。語言不通的耍賴手段也常被一些文化程度低、少數民族、年齡大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不管審訊人員給他說什麼,他都說聽不懂,或者用結巴話語說他不會說審訊人員能夠聽得懂的話。裝病則常被一些老年、女性犯罪嫌疑人採用,犯罪嫌疑人可能裝各種病,其目的是讓偵查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審訊他。

四是混合式,即採用多種耍賴手法。或挑釁與撒謊相結合,或既撒謊又撒潑,或既挑釁、撒謊又撒潑,或既絕食、撞牆,又裝聾作啞,等等。

(二)從犯罪嫌疑人亂供內心起因的角度觀察,亂供包括有意亂供和無意亂供

有意亂供是指犯罪嫌疑人為了掩蓋罪行、逃避打擊或減輕處罰而亂供。亂供成了犯罪嫌疑人對付審訊的一種手段。這種亂供,犯罪嫌疑人通常目的性比較明確,其會考慮、策劃亂供的方式和內容。對偶犯來說,其有一個從慌亂、防禦到反攻的過程,反攻之時就是亂供方式、內容的確定之時。對慣犯而言,其會選擇已熟悉的亂供方式、內容實施亂供。

無意亂供通常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隨性亂供,二是情節混淆或記憶錯誤亂供。隨性亂供指的是犯罪嫌疑人雖然亂供,但並不是為了掩蓋罪行,其亂供是因為臨時起意,一時性起,因某種情境或因素導致其隨口亂說。比如,犯罪嫌疑人與審訊人員個性衝突,很厭惡審訊人員,所以就隨口亂說,捉弄、欺騙審訊人員,其亂說的目的並不是為了逃避打擊或減輕處罰,而是為了戲弄。情節混淆或記憶錯誤亂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把過去發現的某一事件的情節與其所要供述的案件情節混淆了,導致記憶錯誤而說了與事實不相符的話。

(三)從犯罪嫌疑人亂供時所受壓力狀態的角度觀察,亂供包括主動型亂供、強迫型亂供和強迫內化型亂供

主動型亂供是指在沒有外力作用下的亂供。這種亂供通常是有意亂供。

強迫型亂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外界壓力下的亂供。犯罪嫌疑人亂供,可能供對自己有利的,也可能供對自己不利的。比如,犯罪嫌疑人在外力的作用下,明知自己無辜,卻作出有罪供述或有意誇大情節後果的供述。犯罪嫌疑人之所以會作出強迫型亂供,多數是為了逃避遭受進一步的審訊,獲得來自審訊人員承諾的好處,避免要遭受的懲罰。在審訊中,產生強迫型亂供多與偵查員採取不正當的審訊手段有關,如刑訊、指供、誘供等。

強迫內化型亂供是指犯罪嫌疑人不僅作出了供認,而且在外力的作用下,會逐漸真的相信自己的亂供是正確的。出現強迫內化的原因是由於審訊人員強有力的審訊所致。「因為偵查人員的訊問會引起犯罪嫌疑人高度應激的體驗,這種體驗會引起多種反應,包括高度易受暗示性反應。在易受暗示狀態下,真實發生的事件與談話內容易發生混淆而難以區分,導致其作出有罪的虛假供述。這種供述是由於記憶的混淆所致,而且非常逼真,在訊問中識別有一定的難度。尤其是當偵查員採取了指供或引供等錯誤的訊問方法時,很容易產生這種現象。而且,此類虛假供述與犯罪嫌疑人本身的人格特點有緊密聯繫。」{1}

(四)從亂供持續時間長短的角度觀察,亂供包括持續性亂供和片段式亂供

持續性亂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只要有機會就亂供,亂供貫穿審訊的整個過程。片段式亂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只在特定的情形下亂供。

二、犯罪嫌疑人亂供的原因分析

從上述對亂供的多角度觀察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亂供的原因是複雜、多樣的,不同種類的亂供有不同的原因。對有些犯罪嫌疑人來說,是因為被迫無奈而亂供;對有些犯罪嫌疑人來說,亂供是其主動選擇,其把亂供當作對付審訊的重要手法;對另外一些犯罪嫌疑人來說,是因為其發現在審訊中有亂供的機會,亂供對自己有好處或能滿足自己的一些特定需求。歸納犯罪嫌疑人亂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被迫亂供

被迫亂供是一種外力作用下的亂供。這種外力可能來自偵查人員,也可能來自律師、家人、同案犯或「牢友」,還可能來自其他因素。這種被迫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分類錯誤。偵查人員把無辜的人當作了犯罪嫌疑人。面對無辜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同樣採用各種審訊方法、策略,軟硬兼施,無辜的犯罪嫌疑人只好作了有罪供述。這類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肯定是假的,其供述也肯定只能是亂供。

二是強制性審訊。偵查人員所面對的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但其所犯的罪非偵查人員所指認的罪,或者沒有偵查人員認為的那麼重。但因審訊人員採用了強制性的審訊,犯罪嫌疑人不得已按照偵查人員的意思作了供述。這種供述也只能是亂供。

三是信息污染所致。審訊人員以各種利益進行引誘,面對這樣那樣的好處,犯罪嫌疑人按照審訊人員的意思作了供述。此類供述也只會是亂供。

四是律師、家人、同案犯或「牢友」的作用。犯罪嫌疑人在律師、家人、同案犯或「牢友」的教唆、指導、「點撥」下作了與事實不相符的供述,這種供述是亂供。

五是強迫內化導致。偵查人員通過充分的說服感化,終於說服了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暫時也打心裡認為自己有罪,並圍繞該罪進行了供述。但由於該罪不是客觀存在的,所以此類供述也是亂供。

(二)把亂供當作對付審訊的手段

通常犯罪嫌疑人認為,面對審訊人員時可以不說話那是最輕鬆的,但審訊人員不會讓犯罪嫌疑人不說話。犯罪嫌疑人常常得開口說話。要說話,還得能夠不暴露自己的罪行,那最好的辦法是亂供。亂說讓審訊人員摸不清真假,有時挑釁,有時撒謊,有時撒潑,或者多種手段並用,能怎樣就怎樣。犯罪嫌疑人認為,通過這些手法可以達到掩蓋罪行、逃避打擊或減輕處罰的目的。

(三)投機取巧,伺機亂供

經過審時度勢、權衡利弊,犯罪嫌疑人發現有機可乘,於是開始亂供。犯罪嫌疑人發現審訊人員軟弱可欺,亂說有利於避重就輕、掩蓋罪行,於是選擇了亂供。犯罪嫌疑人覺得亂說有利於滿足自己的一時快感,可以滿足自己內心的需要,有利於報復他人,可以為以後的翻供埋下伏筆,還有利於自己的其他利益,於是伺機亂供。

三、應對犯罪嫌疑人亂供的一般做法

應對犯罪嫌疑人亂供,一般的做法是:

(一)區分真假犯罪嫌疑人

面對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不能想當然地認為他自然是有罪的人,而應當首先想到他是否是犯罪嫌疑人,他是不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就是說,先要通過基本情況的了解搞清是否錯拘、錯捕。如果沒有錯拘、錯捕,那麼還要搞清這個犯罪嫌疑人是否真的犯有指控的罪行。

區分真假犯罪嫌疑人最關鍵的是偵查人員要允許犯罪嫌疑人作充分的、無罪的辯解。如果犯罪嫌疑人辯解得合情合理,那麼就存在錯拘、錯捕的可能。分辨真假犯罪嫌疑人是審訊人員的基本功,其貫穿審訊的全過程。偵查訊問教科書里提到的審訊方法、策略、技術手段等都可以用於分辨真假犯罪嫌疑人。

(二)分析影響犯罪嫌疑人亂供的因素

初步確認是真的犯罪嫌疑人後,偵查人員要分析可能影響該犯罪嫌疑人亂供的因素。如上所述,可能影響犯罪嫌疑人亂供的因素很多,在分析時,偵查人員要把各種因素全面羅列分析,看看可能影響該犯罪嫌疑人的因素有哪些,哪些是主要因素,哪些是次要因素。首先要分析審訊人員自身因素。審訊人員自身的不足與犯罪嫌疑人的亂供通常成正比,審訊人員不足越多,犯罪嫌疑人亂供的可能性越大。審訊人員要查問自己,會不會因為自己能力不足而導致犯罪嫌疑人有機可乘?會不會因為自己方法不當而導致犯罪嫌疑人亂供?經過分析認為偵查人員存在錯誤的,偵查人員要勇於改正錯誤,修正審訊方案。其次,要分析案件因素。可能影響犯罪嫌疑人亂供的案件因素很多,有案件性質、案件嚴重程度、案件暴露程度、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犯罪嫌疑人的悔罪程度等等。歸納起來,最主要的有以下幾個因素:一是案件暴露的事實與證據是否充分。如果犯罪嫌疑人感覺到偵查人員已經掌握了較為確實充分的證據,一般來講,多會傾向於不亂供而實供。二是罪行的輕重。罪行重的犯罪嫌疑人容易亂供,罪行輕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亂供。當然這只是一般情況。審訊實踐中,亂供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三是供述後能否得到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可能性或幅度。多數犯罪嫌疑人在確定要不要亂供之前,都會理性地衡量其行為後果的利與弊,而能否減輕或從輕處罰及減輕或從輕的幅度是其衡量利弊的重要標準。如果如實供述能得到大幅度的從輕或減輕處罰,他會選擇如實供述而不亂供。四是犯罪嫌疑人自身保守秘密的程度。如果犯罪嫌疑人覺得自己保密做得好,他就可能亂供而不如實供述。因為他覺得自己保密工作做得好,亂供可以達到隱瞞真相的目的,可以欺騙審訊人員,對自己有利。五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特別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經歷。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初犯還是慣犯。一般而言,初犯亂供的可能性小,慣犯亂供的可能性大。

(三)分清類型、原因,具體施策

確認所面對的犯罪嫌疑人的亂供屬於消極式,還是對抗式?是有意亂供,還是無意亂供?是主動型亂供、強迫型亂供,還是強迫內化型亂供?重點要分清是對抗式亂供中的挑釁式、撒謊式、撒潑式,還是混合式。

分清類型後要分析原因,搞清所面對的犯罪嫌疑人是因被迫而亂供,還是把亂供當作應對審訊的手段,抑或是投機取巧,伺機亂供。

分清類型和原因後,偵查人員可以因案、因人,根據類型、原因施用方法策略。

四、亂供的應對策略

應對亂供的重點和難點是對抗型亂供。其他類型的亂供通過上述介紹的一般做法即可破解。而對抗型亂供的應對卻需要偵查人員施用更加複雜多樣的方法策略。目前國內訊問學教科書各章涉及到的審訊方法、策略、技巧都可用於應對對抗型亂供,此外應對對抗型亂供還需以下策略的綜合利用。

(一)明確指控

針對對抗型亂供犯罪嫌疑人,審訊人員要對其進行明確的指控,指出犯罪嫌疑人犯了罪,除了供述之外沒有別的選擇,挑釁、撒謊、撒潑都是沒有出路的。指控意味著審訊人員確認犯罪嫌疑人有罪,表明從當時開始偵查人員與犯罪嫌疑人之間不再是進行一場簡單的對話,而是意味著審訊的開始。偵查人員明確指出犯罪嫌疑人有罪,給犯罪嫌疑人以心理壓力,讓犯罪嫌疑人感覺到對抗沒有什麼用。通過明確的指控還要讓犯罪嫌疑人產生自己不如實供述就無法終止審訊的心理預期。

(二)扼制反駁限制,反覆施壓

審訊人員要對犯罪嫌疑人的挑釁進行扼制,對犯罪嫌疑人的狡辯進行質疑、反證,對犯罪嫌疑人撒潑進行反擊限制。通過扼制反駁限制擊垮犯罪嫌疑人賴以抵抗的伎倆。

對待對抗型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還要不斷反覆地施壓,不能給他喘息、反攻的機會。必要時要將審訊的壓力升級。扼制反駁限制、反覆施壓是針對對抗型亂供的基本策略選擇。

(三)模糊對抗性

儘管偵查人員以十分嚴厲的態度對待對抗型的犯罪嫌疑人,但當犯罪嫌疑人抵抗度確實降低時,偵查人員應有意模糊偵查人員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對抗性。一是通過製造偵查人員與犯罪嫌疑人之間有著共同利益的「假象」來模糊雙方的對抗性;二是偵查人員通過言談舉止讓犯罪嫌疑人認為審訊人員是來幫助其實現利益的人;三是偵查人員要說服犯罪嫌疑人相信只有滿足審訊人員的要求才能實現自己的目的。

(四)以柔克剛

即便是面對對抗型亂供者,偵查人員的指控也不能一味地強硬,有時可以採用以柔克剛的策略。當雙方極端對抗時,偵查人員可以柔下來,不與犯罪嫌疑人硬碰硬。如果以硬對硬,那就中了犯罪嫌疑人的圈套。比如,面對刁蠻的犯罪嫌疑人,審訊人員是這樣與其對話的。

問:叫什麼名字?

答:王軍。

問:為什麼身上帶的身份證和駕駛證上的名字不是這個名字?

答:又名唐華聯。

問:到底叫什麼名字?

答:叫什麼反正都是那麼回事,王軍也行,唐華聯也行。

問:你是哪年出生?

答:1962年吧。

問:老家哪裡人?

答:中國人。

問:中國哪一省市人?

答:可能是江蘇。

問:怎麼叫可能?到底是哪裡人?父母在哪裡?

答:父母早死了,我11歲就成了無父無母的孤兒。

問:父母早死,你靠什麼生活?

答:到上海打工,撿可樂罐子賣錢。

問:王軍你不老實,你講你1962年出生,11歲也就是1973年,你講你那會兒就到上海撿可樂罐子賣錢,1973年咱們國家還在搞文革,哪裡有可樂罐子給你撿、給你賣錢?

面對犯罪嫌疑人的刁蠻,審訊人員要不急不怒,通過問話發現漏洞,揭穿謊言。

(五)用好法律政策

一是利用法律政策威懾,二是利用法律政策促使犯罪嫌疑人合作。態度惡劣、抵抗審訊對犯罪嫌疑人不利,得不到來自法律政策的從輕、減輕處罰。刑法總則的自首立功制度、共犯理論、緩刑制度、減刑假釋制度以及認罪認罰從寬的量刑政策是偵查人員促進犯罪嫌疑人轉變審訊態度與審訊人員合作的刑法基礎,也是偵查人員與犯罪嫌疑人討價還價的法律依據。

面對對抗型亂供者,在利用法律政策時,偵查人員有必要利用「紅臉白臉術」,即採用「友善的-不友善」的方法。「『友善的—不友善』的方法也稱作『一對傻瓜』策略,可以以各種方式加以應用。這種策略通常由兩個審訊員合作,其中一人是友善的和有同情心的,而另一個是不友善的和非難的。這種方法的一個變種是由同一個審訊員在審訊期間不同的時段分別扮演兩個角色。」{2}比如,通過偵查人員的指控、反駁、施壓,在犯罪嫌疑人的抵抗性明顯減弱時,偵查人員就開始表示審訊人員與犯罪嫌疑人之間利益的一致性就是變種的「紅臉白臉術」的應用。

(六)通過說理教育感化

不間斷地說理,通過說理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可以設身處地地為犯罪嫌疑人著想,擺事實、講道理,講法律、談政策,指出抵抗、亂供只會給犯罪嫌疑人造成不利,抵抗、亂供是沒有出路的。此時,有必要引用一些具體的案例來說理,以增加說服力,還可以播放一些音像視頻資料以提高感化力。

面對對抗型亂供者,在說理教育中,利益引誘、機會的暗示也是有必要的。當犯罪嫌疑人有協作的意向時,依法對犯罪嫌疑人的刑罰結果進行協商也是應該的。

(七)使用證據

對仍在抵抗但有些猶豫的對抗型亂供者,審訊人員可以適時拋出證據。

在證據缺乏時,對對抗型亂供者可以使用證據詐術。「證據詐術是指審訊人員為了讓犯罪嫌疑人相信審訊人員掌握了指控其犯罪的證據而採用的一種審訊策略。」{3}「根據審訊人員是否真正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可以將證據詐術策略分為真正地使用證據和虛張聲勢地使用證據兩種情形。」{4}虛張聲勢地使用根本就不存在的證據的審訊策略就是所謂的證據詐欺。證據詐術可以有各種方式。簡單的證據詐術是簡單地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一個或多個或真或假的證據,同時表示審訊人員對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信心。組合式證據詐術是指在一種精心安排的審訊環境之下利用證據質疑犯罪嫌疑人,典型的方式是通過動員犯罪嫌疑人進行心理測試或聲音分析。

簡單的心理詐術通常需要依靠體態證據、言辭證據以及或真或假的科技、法醫學、技術證據等三種不同類型的證據。比如,審訊人員觀察犯罪嫌疑人的體態語言或姿勢,然後說道:你在說謊,我從你的眼裡可以看出來。這是一種簡單的心理詐術。審訊人員用或真或假的被害人陳述、或真或假的目擊證人證言、或真或假的同案犯供述來質疑犯罪嫌疑人,這種詐術叫言詞證據詐術。或真或假的科技、法醫學、技術證據是最有說服力的證據,審訊人員依據這些證據實施技術證據詐術很有欺騙性。比如,審訊人員說:讓我來給你解釋下,我們在現場的啤酒瓶上發現了指紋,我們將用你的指紋對比。下一次審訊時,偵查人員又說,通過指紋鑒定,我們發現現場的指紋是你留下的。其實,在現場上並沒有採集到可以利用的指紋,審訊人員是在進行技術詐欺。除了指紋,DNA、氣味常常也是進行技術詐欺常用的物證。

組合式證據詐術指的是藉助測謊儀器而進行的詐欺。「審訊人員總是將那些技術描繪成科學、複雜而且不會出錯。偵查人員首先安排一個測試過程,有的時候持續數個小時,而最終出示給犯罪嫌疑人的測試結果無一例外的問題是他未能通過,然後審訊人員就會通過這一新的證據對犯罪嫌疑人施壓,迫使他供述。」{5}目前,測謊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運用傳統的多道心理測試儀測試,一種是運用計算機聲音壓力分析儀(CVSA)測試。「組合式測謊證據詐術策略根據的無論是測謊結論,還是聲紋壓力分析結論,其結果都一樣。警察在審訊中利用測謊設備是因為相信,這是犯罪嫌疑人拒絕停止就其罪責進行辯護的時候最為有力的策略。」{6}

(八)利用矛盾,識別拆穿謊言

對抗型亂供者的供詞總是矛盾重重、漏洞百出。對於犯罪嫌疑人矛盾重重的供述,審訊人員不要急著予以揭穿。對滿口謊言的犯罪嫌疑人,審訊人員要以開放、平和的心態應對,做到不急不躁,讓犯罪嫌疑人有充裕的時間進行自由陳述,且在供述中不被審訊人員輕易干擾。在審訊中,偵查人員可以採用「欲擒故縱」、「關門鎖扣」的策略來應對犯罪嫌疑人的虛假供述。審訊人員可以先讓犯罪嫌疑人儘可能多地陳述,待謊言說盡,不留餘地之時,再使用一定的證據加以揭露;也可在犯罪嫌疑人供述過程中,通過細節發問、重複發問、導謊發問等多種策略的運用,造成其虛假供述中出現矛盾,不能自圓其說,然後再加以揭露。通過對揭露時機的正確把握從而迫使犯罪嫌疑人作出真實供述或承認自己謊供。

對有同案犯的案件,審訊人員要用好博弈策略,讓犯罪嫌疑人陷入「囚徒困境」而選擇如實供述。

此外,應對對抗型犯罪嫌疑人,利用測謊儀器測試威懾,進行偵查實驗驗證,藉助基礎信息識別,設置心理學圈套拆穿都是很有必要的。

(九)通過信息關聯

對抗型亂供者,通常胡說八道,所以當獲得零星的真實信息後,審訊人員應通過該信息獲取其他與犯罪嫌疑人有關的信息,通過信息關聯獲取審訊所需信息。有些對抗型亂供者,即便被當場抓獲,他們也不會講真實情況,甚至連真實姓名、家庭地址也不肯說。對此,偵查人員可以通過與犯罪嫌疑人閑聊獲取一些信息,再通過這些信息獲取其他信息。

(十)「欺騙」、「引誘」、「威脅震懾」相結合

必要時可以對對抗型亂供者實施「欺騙」、「引誘」、「威脅震懾」。「欺騙」就是向犯罪嫌疑人傳遞一些錯誤的信息讓犯罪嫌疑人作出不利於自身的判斷。比如,通過信息封鎖,讓犯罪嫌疑人陷入「囚徒困境」,以為同案犯已作供述。又如,通過情境設計,讓犯罪嫌疑人作出被害人未死的錯誤判斷。「引誘」是指審訊人員有意以某種利益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誘導。比如,審訊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說,如果他如實交待了,可以讓犯罪嫌疑人見一下他的女朋友。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把見一下他的女朋友作為當時的頭等大事。偵查人員以此利誘之,對犯罪嫌疑人來說很有吸引力,在此利的誘惑下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了。「威脅震懾」是指通過方案的實施讓犯罪嫌疑人感到如不供述將對自己不利。比如,林姓女子損壞鄰居的莊稼,被當作犯罪嫌疑人進行審訊。有證據證明該莊稼地里的莊稼確實是林姓女子損壞的。偵查人員審訊林姓女子,林姓女子態度惡劣不肯交待。於是,偵查人員對林姓女子說:我們刑偵大隊的警犬很利害,對氣味特別敏感。我們採集了氣味,現在讓警犬分辨。如果莊稼是你毀壞的,警犬就會撲過去咬你;如果莊稼不是你毀壞的,那就沒事。你自己考慮好了,要不要讓警犬來分辨一下。聽罷此話,林姓女子馬上作了交待,說那些莊稼確實是她毀壞的。這裡偵查人員沒有說用警犬來咬那位林姓女子,而是說讓警犬來辨彆氣味。林姓女子做賊心虛,害怕被狗咬所以交待了。這就是隱性「威脅威懾」所取得的效果。

當然,偵查人員在「欺騙」、「引惑」、「威脅震懾」犯罪嫌疑人時要把握好度。關於威脅、引誘、欺騙度的把握是審訊中的難點和倍受關注的焦點。人們對在審訊中進行威脅、引誘、欺騙的分歧很大,容忍度也不一樣。通常認為,就威脅來說,極易造成違背意願,容忍度低。可以容忍的威脅應在供與不供之間形成一個可供犯罪嫌疑人選擇的空間,以使威脅不會造成犯罪嫌疑人非供不可。如果造成了非供不可,那是不可取的。同時,威脅不得突破道德底線、公序良俗,如果超越了這條線是不可以的。就引誘來說,一是利誘,一是誘導。利誘就是能夠得到某一好處或認罪認罰從寬的意思,誘導則是指名問供。前一種引誘不會導致供述非自願性,有較高的容忍度。在審訊中,軟硬兼施,利誘與威脅並用,是需要的。而誘導是一種典型的促使犯罪嫌疑人按辦案人員的意思供述的方法,很危險。欺騙在偵查中容忍度最高。但欺騙性方法的使用要符合當地的公序良俗。總的來說,在審訊中可以進行威脅、引誘、欺騙,但在用這些手法審訊時必須把握好使用的度。這個度就是威脅、引誘、欺騙不能超越法律界限,不能超越職權範圍,不能違背公序良俗。比如,上述毀損莊稼案件中,如果偵查人員說,我們刑偵大隊的警犬很厲害,你不說,我們就用警犬來咬你。同樣是威脅,但這樣的威脅是不被允許的。因為這樣的危險超越了辦案偵查人員的職權範圍。辦案人員可以用警犬進行識別,而無權用警犬來咬人。審訊中,只要不違背以上三個條件,這樣的「欺騙」、「引誘」、「威脅震懾」都是可以的。由此引申開去,區分非法與合法行為,主要以舉證行為是否侵犯了被取證人的基本權利、造成了該人身心的傷害,以及是否超越了法律規定的範圍作為標準的。

注釋:

[1]現在的審訊場所都設在一樓,因此犯罪嫌疑人就失去了跳樓自殺的條件。

【參考文獻】

{1}呂寶慶.犯罪嫌疑人虛假供述的心理原因及其訊問策略[J].上海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7,(2).

{2}Gisli H. Gudjonsson.審訊和供述[M].樂國安,李安,等譯.北京:中國輕工業出版社,2008.16.

{3}{4}{5}{6}[美]理查德·A·利奧.警察審訊與美國刑事司法[M].劉方權,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 120. 120. 124.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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