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新聞|警察何時可以要求路人出示身份證並帶到派出所盤問?

釋新聞|警察何時可以要求路人出示身份證並帶到派出所盤問?

澎湃新聞記者 朱安足 實習生 曾雅青

2016-06-11 07:00 來自 法治中國

字型大小 6月10日,一段視頻引爆網路。視頻內容稱,兩個女孩在街上被警察盤查,由於沒帶身份證,被強制傳喚帶上警車。女孩質問民警執法的合理性,民警則出語蠻橫:「你就必須配合我,你就記住這一條,今天是你自己犯賤。」6月10日晚,澎湃新聞從深圳寶安警方處證實,當事民警停止執行職務,馬上參加學習班,然後進一步處理。寶安公安分局局長周兆翔對兩名當事人進行賠禮道歉。此事再次引發公眾對公安執法規範化的討論。5月21日,公安部部長郭聲琨主持召開部黨委會議時強調,堅決整治、著力解決執法不嚴格、不規範、不公正、不文明等突出問題,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執法活動、每一起案件辦理中都能感受到社會公平正義。那麼,警察何時可以要求路人出示身份證?盤查活動需要哪些程序?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如何保障公民權利?澎湃新聞就此採訪了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浙江警察學院教授金誠及上海大邦律所丁金坤律師。澎湃新聞:警察是否可以隨時查詢公民的身份證?丁金坤:警察可以查詢身份證,但是附有條件的。若任意查詢,就涉嫌濫用職權。簡單地說,為了辦案需要,警察可以查詢身份證,但不能沒有事由、無緣無故就要求查詢。《居民身份證法》第15條規定了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的情形,即: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以及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以上可知,一般而言,警察查詢身份證,對象必須是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辨別對方是否有嫌疑的執法自由度比較寬泛,主要來自於警察的專業判斷,但至少對方要有具體「形跡可疑」的情形。澎湃新聞:警察對公民進行盤查需要什麼條件?金誠:《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範》第2條規定,盤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勤務過程中,為維護公共安全,預防、發現、控制違法犯罪活動而依法採取的盤問、檢查等行為。警察對於有明顯違法犯罪嫌疑或是無法說明自己真實身份的人,有盤查的權力。盤查主要是針對有犯罪嫌疑的人,比如對方身上有血、神色慌張等。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當場盤問、檢查後,認為不能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警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繼續盤問:(一)被害人、證人控告或者指認其有犯罪行為的;(二)有正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為嫌疑的;(三)有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四)攜帶的物品可能是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贓物的。澎湃新聞:警察是否可以對任何懷疑對象都進行盤問、檢查?金誠:首先警察的懷疑需要是「合理的懷疑」,要有跡象表明當事人有違法犯罪的嫌疑,比如有他人指證等。其次,警察還應有證據來證明這種懷疑是合理的,不能隨意懷疑。但警察的個體差異、工作經驗等因素可能造成其對現場情況的判斷不同。丁金坤:警察把當事人帶到派出所盤問,也是附有條件的,必須是出於辦案需要。要有作案嫌疑,警察才可進行盤問。且此嫌疑需有特定事由,需要「形跡可疑」情形或者證據支持的,而不能隨意逮一個人去派出所盤問。澎湃新聞:警察執法時,對於出示證件有何要求?金誠:一般來說,警察執法時著制服即是一種身份公示。如果公民要求警察出示證件,警察應當出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範》第4條也有規定,民警執行盤查任務時,應當著制式服裝;未著制式服裝的,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如今社會上也有人假冒警察,讓公民難以辨認,最穩妥的方式就是既穿制服、又出示人民警察證。澎湃新聞:警察嚴格按照程序執法有哪些重要意義?金誠:首先,公安機關的執法公信力某種意義上也代表了政府的公信力,警察執法也要講究程序正義。其次,和諧的警民關係也依賴於警察的文明執法。很多情況下,警察執法的對象並不是違法犯罪的嫌疑人,而是普通的人民群眾,這就更需要警察在執法時保持平和、理性,嚴格遵守程序。張建偉:警察權力是公權力中非常具有殺傷力的一種,行使不當的話對公民的權利損害會非常大。最近媒體曝光的數起冤假錯案,有些就是因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最終「疑罪從無」。由此可以看出當初這些案子公安機關的辦案過程非常粗糙,這就是警察執法不規範造成了案件無法查清,對整個司法界都應起到一個警示作用。澎湃新聞:如何進一步規範警察執法?金誠:在法律層面上,要進一步制定具體的、操作性強且符合社會現實的法律規範,不能過於原則化,以便讓警務人員更好地執行。此外,要加強對警務人員的教育與培訓,強化公安機關執法人員的守法意識以及加強技術性訓練,提升其業務素質。張建偉:沒有規範就要制定規範,已有的規範要狠抓落實。規範化的意識是已經有了,但怎樣將其落到實處,還需進一步思考。目前的執法規範化比較重視「自治自律」,強調執法人員自己加強規範意識,但「自治自律」是有局限性的。警察執法規範化建設不是公安機關一家的事情,還需要綜合治理,實現「他治他律」,建立起外在的監督制約機制,各方面互相配合,使龐大的警察權得到有效約束。此外,警察在對當事人進行詢問等程序時,還可以考慮設立律師在場制度或是見證人在場制度,監督其執法。澎湃新聞:警察執法若不規範,公民應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張建偉:實際上,公安機關內部是有一種警務督查制度的。公民在遭遇警察執法不規範時,可以致電公安機關,要求警務督察到場,對涉事民警執法行為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審查;若發現警察執法行為不合法,應當場予以糾正。警務督察制度本就是為了提升警察執法規範性,該制度在20世紀90年代就已經建立,至今也仍然存在。但可能很多公民都還不知道有這個制度存在,公安機關應當通過法治宣講等途徑,宣傳這一制度,以便公民能據此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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