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的行為種類
《刑法修正案(八)》把盜竊罪的犯罪行為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擴大了追訴範圍。
現對修正後的五種盜竊犯罪行為做如下分析:
一、盜竊數額較大
1、數額較大的含義:修正前、後的數額較大,都指的是盜竊一次數額較大;至於對前後一年之內仍在追訴期限之內的盜竊數額可以累計計算,也是以其這一次構成犯罪為前提。
而盜竊一次,不只包括事實上的一次,還包括法律評價上的一次,即刑法理論上的徐行犯。
2、徐行犯:所謂徐行犯犯罪,是指為逃避法律追究,把本來一次可以完成的犯罪行為,在特定的空間範圍、較短的時間範圍內,分數次來完成的犯罪。
以筆者辦過的一個案件為例:某被告人住在單位宿舍,同住的還有店長,店長每晚把單位當天所收現金約五、六千元放於床下。被告人在一個月之內累計二十餘次盜竊現金,每次一、二百元,後因連續三次每次盜竊三、五百元案發。遼寧省數額較大標準是2000元,如果每次只偷幾百元,每次都不構成犯罪,按照現行條文法規定,是不能累計計算的--即使累計超過2000元,也不能追究刑事責任。而「多次盜竊」雖然也被認定為犯罪,但是是有條件的,即「一年之內三次以上的入戶盜竊或者扒竊」。如果不是入戶盜竊、扒竊,比如筆者所辦案件中的在室盜竊,一年內三次以上也不能構成盜竊罪;並且,多次盜竊,一般認為是指三次以上盜竊累計數額依然沒有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
但是,若符合徐行犯的要件,由於其「徐行」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把數次盜竊行為評價為法律上的一次盜竊行為,各次的數額就可以累計計算。
二、多次盜竊
修正案後的多次盜竊,指一年內其中任何一次都不單獨構成犯罪但累計超過三次的盜竊。如果三次累計數額超過數額較大標準,若符合徐行犯特徵,按徐行犯處理--由於徐行犯法律評價為一次犯罪行為,事實上的多次不再是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只以累計後的數額作為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確定基準刑;如果不符合徐行犯特徵,按多次盜竊處理,三次本身是基本犯罪構成事實,超過三次的次數是其他影響犯罪構成事實,確定基準刑;至於累計的數額,則不應再進行重複評價確定基準刑。
修正案後的多次盜竊,不再包括入戶盜竊、扒竊,也不包括攜帶兇器盜竊,因為三者一次行為即構成犯罪。
三、入戶盜竊
在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前,應嚴格按照「入戶搶劫」對「入戶」的認定標準來認定,一方面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另一方面是戶的場所性特徵和功能性特徵。
四、攜帶兇器盜竊
此處的攜帶,應該嚴格理解為「隨身」攜帶;此處的兇器,應該嚴格理解為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
那麼,扒竊時使用的工具是否可以定性為兇器?比如割包用的刀片?筆者認為對此應嚴格要求,不符合管制刀具特徵的不應認定為兇器;因為,扒竊也是一次行為即構成犯罪。
五、扒竊
扒竊,是指從別人身上盜竊財物。
筆者認為,扒竊是此次修正後比較難把握的一種盜竊行為,難就難在與治安管理處罰的區分。如果一次扒竊幾十元錢,是觸犯《刑法》構成盜竊罪,還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入戶盜竊和攜帶兇器盜竊侵犯的都是複雜客體,可以一次行為而不問數額即構成犯罪;而扒竊則不同,除了使用刀片等工具進行扒竊有侵犯人身的危險外,只侵犯財產權。所以應該再設定一個數額標準,比如500元,以此來區別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即使用刀片等工具進行扒竊和一次扒竊500元以上的,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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