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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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個人所得稅

加拿大是高福利、高稅收國家,個人所得稅率也是相對較高的。

並非僅有加拿大公民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加拿大稅法規定,任何一個1年內在加拿大境內住滿183天的成年人,都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加拿大所得稅按年結算,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稅務年度,第二年4月30日前必須完成報稅。報稅表格由納稅人自己或委託財務顧問等填寫,並隨附各項報稅資料,如工資收入單據(T4)、養老金收入單據(T4A-OAS)、退休金收入單據(T4A-P)、就業保險金收入單據(T4E)、利息和股息收入單據(T5)、國庫券收入單據(T5008)、信託收入單據(T3)等。

所得稅申報以個人為單位,即使夫婦、子女也需分頭報稅,加拿大所得稅採取累進位,收入越高,稅率也越高。

加拿大是聯邦制國家,所得稅分聯邦和省兩級徵收,聯邦所得稅的稅率是全國一律的,最新的稅率如下:

年收入低於37885元(加元,以下同)者,稅率為15%;

年收入高於37885元,低於75769元者,稅率為22%;

年收入高於75769元,低於123184元者,稅率為26%;

年收入高於123184元者,稅率為29%。

除聯邦所得稅外,各省還徵收省所得稅,其計算方法有兩種,一種是在聯邦稅率基礎上疊加一個固定的省稅率,如阿爾伯特省規定省所得稅率10%,即各檔所得稅均須在聯邦稅率基礎上加征10%省稅,大多數省都採用這種方法;另一種則是單獨制定一套省稅率,如愛德華王子島省,規定年收入低於31984元、高於31984元低於63969元、高於63969元低於127938元者,其省所得稅率分別為9.8%、13.8%和16.7%。採用單獨分檔稅率的,劃分的累進檔數各不相同,最多的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有5檔,最少的幾個省僅3檔。各省稅率也高低不同,除採用固定稅率的阿爾伯特省外,位於高緯度的努納武特專區稅率最低,最高檔稅率僅11.5%(年收入123184元以上),而稅率最高的薩斯喀徹溫省,最高稅率高達15%(年收入111814元以上)。

按照規定,加拿大每個人均有8000多元的基本免稅額,且家庭成員間可互相轉讓,如此則家庭人口越多、負擔越重,所繳納的所得稅也越少;上學的學費、慈善捐款的各項開支、聽音樂會等文化藝術活動開支等,都可以用來抵稅,在一些省,上學還能獲得省所得稅的一定折扣;全職就業可獲得500元免稅額,雙職工家庭孩子的入托費也可以抵稅。在一些省份,如果搭乘公交車,月票可以抵稅,孩子參加體育鍛煉的費用,父母同樣可拿來抵稅。

近年來聯邦所得稅的趨勢是緩慢下降,如2007年最低稅率為15.25%,上限為36378元,最高稅率的起征下限為118285元;2002年最低稅率為16%,上限為31677元,最高稅率的起征下限為103000元。

此外,為鼓勵儲蓄,加拿大聯邦將於2009年1月1日允許每個年滿16歲的稅務居民開設一個免稅帳戶,上限為5000元,在該帳戶內儲蓄資金所獲得的利息等收益均無需納稅。

加拿大所得稅徵收最大的特點,是沒有免徵起點,人人都需要報稅納稅,但給予每個納稅人以完全一樣的基本免稅額,這樣收入較低的家庭等於自動免稅,收入越高,實際扣繳的稅自然也就越多。所謂「低收入多子女家庭減免所得稅」,其確切的含義,是因為這類家庭有更多低薪、無薪人口,他們的基本免稅額相加令大部分所得稅實際上被免除,而倘若有收入的家庭成員收入也並不高,且因此享受最低稅率,以家庭全員計,他們的實際稅負也就變得較輕、較合理了。

縱觀世界各國的個調稅徵收方法,大多以按個人徵收為原則,並在實際徵收中通過細則規定,實際照顧到低收入、多子女家庭的需要。「按個人」還是「按家庭」本身,並不是所得稅徵收方法合理與否的關鍵,關鍵在於,所得稅徵收方法是否體現了「抽肥補瘦」、「照顧需要照顧者」的基本原則,即讓高收入者繳納高稅,而讓家庭收入低、負擔重的家庭獲得實際利益,換言之,如果一個家庭,人口多,老弱病患等需要照顧者多,家庭收入少,個調稅徵收方法改變後,其全家合併個調稅負擔變得更低,而另一個人口少、適齡勞力多,且家庭收入高的家庭正好相反,則稅改就是成功的、正確的、合理的,反之則是不成功、不正確、不合理的。

當然,「徵收合理」僅僅是個調稅體制合理的一個側面,良好的稅制不僅應做到「合理徵收」,也應做到「依法監督」、「透明管理」、「合理使用」,在這些領域,中國需要做的恐怕同樣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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