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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某訴袁某某離婚案

基本案情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袁某某雙方於2000年8月11日結婚,於2004年10月婚生一女取名楊小某。婚後,雙方購置了一套坐落於某市A區家庭房產一套,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併購置了必備的家電、傢具等,其中原告使用的聯想牌筆記本電腦系單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後夫妻因為性格不合,生活中小吵不斷,被告對於家庭、孩子從不關心,整天出去打麻將;並且對原告父母不尊敬。前些年因為孩子太小一直沒有離婚。現婚生女已滿十周歲,原告父母因為身體年邁,常年有病,需要照顧,但是被告嫌棄,不但不管還不允許原告照顧。夫妻雙方因為原告父母爭吵不斷且動手,現原告實在無法忍受,起訴離婚。

法院調解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遵循調解優先的原則,對案件進行了調解。在法院主持調解下,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原告楊某某與被告袁某某自願離婚;

2、婚生女楊小某隨原告生活,被告在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至孩子獨立生活止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150元,被告每月探視孩子兩次,在每年暑假期間孩子隨被告共同生活15天;

3、夫妻共同財產,其中電視機一台、電視櫃一個、單人沙發兩個歸原告所有;熱水器一個、吸塵器一個、飲水機一個、茶几一個、摺疊沙發一個、雙人床一張、寫字檯一個、冰箱一個、微波爐一個、洗衣機一個、餐桌一個、抽油煙機一個、被子一條、歸被告所有;

4、坐落於某市A區的家庭房產歸原告所有,原告在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10萬元補償款,被告收到10萬元補償款後十五日內協助原告進行房屋過戶手續。

除上所列,其餘互不追究。

律師觀點

1、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由此可以,離婚案件遵循調解優先的原則,法院優先進行調解的做法是合法合理的。

2、在本案中,考慮到原告經濟條件較好,楊小某自出生後一直由祖父母照顧,並且通過徵求楊小某意見,願意繼續由祖父母照顧,楊小某隨原告生活有利於孩子的成長,因此調解中更側重原告要求撫養女兒的訴訟請求。

3、本案中,女方分得的傢具家電財產較男方多一些。因為孩子歸原告撫養,需要給孩子提供一個穩定的生活環境,同時被告相對來講有過錯,且一個人生活,所以由原告支付被告補償款,傢具家電用於被告日後生活所用,這樣分配對於被告日後的生活也有一定的幫助。

本案中,我方作為原告的代理律師,本著維護原告的利益,更是從婚生女角度出發,為孩子爭取更大的利益。對於離婚案件,孩子是父母雙方都要考慮的重要問題,所以從有利於孩子的角度進行法庭辯論與法庭調解,更有助於取得法官以及被告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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