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公正和效率推進審判管理改革
崔永東
《 人民日報 》( 2014年12月24日 07 版)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範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審判管理體制是司法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所謂審判管理,是指為了實現審判公正和效率,通過計劃、決策、組織、引導、控制監督、考核評價等審判管理職能的行使來優化審判資源配置、提升辦案質量和效率的組織活動。近年來,全國法院系統陸續探索建立以審判質量與效率指標體系為核心的審判管理機制,建立審判管理機構,保障審判權運行公開、公正。
我國法院傳統審判權運行管理是多主體、多層級、複合式、行政化的審判管理模式。對於一件案子,從主審法官、合議庭審判長、副庭長、參與庭務會討論案件的法官、庭長、分管副院長以及參與討論案件的審判委員會委員、院長等都有可能參與審判權運行和審判管理的不同環節。法院內部合議庭、庭務會、院庭長和審判委員會之間構成類似於行政層級化的設置,各層級具有明確從屬關係,而且這種從屬管理效應往往體現在案件的實體裁判過程中。這種模式導致主審法官成為一個案件的具體承辦人。這種多主體、層級化、行政化的審判管理模式帶來審判管理權多頭牽制問題,不利於審判公正與效率目標的實現。因此,對審判管理體制機制進行改革成為現實需要。
審判管理改革的基本路徑是理順兩權關係。所謂兩權,是指審判權和審判管理權。審判管理改革關鍵在限制審判管理權擴張,尊重審判權的合法運行空間,實現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之間的平衡。長遠來看,還需建構一種以審判權為主、以審判管理權為輔的審判管理機制,進而樹立審判權在法院權力結構中的主導地位,使審判管理權成為審判權的輔助性權力。
審判管理改革必須既遵循司法規律,又尊重我國司法運行實際。目前,我國新一輪司法改革已經揭開大幕。應該說,審判權獨立行使是必要的,因為它符合司法規律。但是,根據我國目前司法實際,驟然取消司法管理權,可能會產生一定副作用,甚至會影響司法公正。因此,在法院系統內構建一種司法權與司法管理權之間的平衡關係可能更符合我國司法實際。將來條件成熟後,再構建一種以司法權為主、以司法管理權為輔的模式。
從目前審判管理改革實際情況來看,可以採取一種「內部分權制衡」模式。該模式要求對法院內部審判權、審判指導監督權、審判事務管理權、執行權、執行管理權、執行裁決權、司法政務管理權等項權力進行科學劃分、合理配置,並使其互相制衡;同時將某些行政性、輔助性權力讓渡給第三方,將另外一些權力交給法院不同部門行使。這樣,通過權力分解、讓渡和重構來達到制衡。可以說,這是規範和制約審判管理權的有益嘗試,可以使審判權運行獲得更大空間。
化解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之間的衝突,需要建立健全相關制度。一是建立專門機構,完善審判管理組織體系;二是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審判管理職能體系;三是健全信息管理系統,保障審判管理科學化;四是加強基礎工作,保持審判管理常態化。其中的細化目標還涉及完善績效評估體系、建立審判質效控制機制、建立審判管理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審判流程管理工作、加強案件質量評查工作、加強績效評估工作、加強審判指導工作等。改革的終極目標是司法公正和效率,壓縮審判管理權運行空間,使其在合理合法範圍內運轉。相信經過長期不懈努力,良性的審判管理體制機制終將形成,以審判權為主、以審判管理權為輔的法院權力結構也將確立。
(作者為華東政法大學司法學研究院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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