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紐約遇上「中國式過馬路」

警察可能只是對事不對人

發生了華裔老人在與警察的衝突中受傷這樣的事件,對於對種族問題一向敏感的美國社會,自然也引發了關於如何對少數族裔抱以尊重的討論。

受傷老人(左)和紐約警察署長(右)。

這個事件的發生是多個因素疊加而成的

回看新聞報道中整個事件的過程,不難發現多個不同因素的疊加出現,導致了這一出誰都不願意看見的畫面發生。

首先,這位84歲的華裔老人在紐約第96街的交匯路口亂穿馬路,或許他並沒有意識到在紐約街頭亂穿馬路是一種違法行為。第96街的交匯路口是當地一個事故頻發的地段。就在老人被開具傳票之前,這一路口剛剛發生車禍,並導致一人喪生。

其次,在事件發生前4天,美國當地時間1月15日,新上任的美國紐約市長白思豪公布了一項名為「零死亡願景」的安全計劃。紐約警察局、交通局、衛生局和計程車管理局將和市政府共同合作,計劃在10年間將紐約市的車禍死亡率降為零。

第三,根據老人家屬透露,老人不懂英文。新聞中提到,老人並沒有理會警察禁止他亂穿馬路的警告,仍然不管不顧地走了過去。

第四,根據《紐約郵報》報道,當時有警察要求黃康春靠牆站立,並打算給他開據傳票,而老人看起來並不理解當下的狀況,於是選擇離開。警察隨後將他拉回,老人進行了掙扎,並推了警方,隨後大批警察沖了過來,並將老人制服在地上戴上手銬。老人由於頭部受傷並被送往附近醫院。

老人如何受傷還需要有進一步的調查

老人在這場衝突中的頭部受傷成為了被傳媒和大眾關注的一個點,但是究竟是如何受傷的,公開的媒體報道並沒有給出答案,而事件衝突的雙方也是各執一詞。老人的兒子暗示將考慮起訴當地警察局;而紐約警察署長比爾·布蘭頓則認為:「在這起案件中,我完全沒有看到濫用武力的跡象。」《紐約郵報》的報道引用了一位大學生目擊者的描述,但是在描述中也沒有說清楚老人到底因何而受傷。也許,只能等待進一步的事件調查才會有當時現場真相的還原。

但若認為這是對少數族裔的不公,未免有些玻璃心

而在這一事件發生後,又有人打起了「種族牌」,認為紐約警方的這一做法是對少數族裔的不公正。的確,在美國這樣一個種族問題敏感,而且遺留問題頗多的國家,作為公權力部門,警方的執法很容易被扣上種族歧視的帽子。美國警方執法之所以會有種族歧視的傾向,可能也跟有關的犯罪通緝數據有關,在美國,某些族裔的犯罪率確實比較高。

回到這件事上,新任紐約市長白思豪已經將治理交通安全作為自己的第一個施政目標,而在當天,紐約警方共向18名亂穿馬路的行人開出了傳票,而受傷的老人只是其中一名。而在去年,一名來自佛羅里達州的美國人,也因在紐約街頭不遵守交通規則吃了幾警棍。退一步說,不管美國警方的執法是否有種族歧視的嫌疑,外界恐怕首先記住的是老人亂穿馬路以及不遵守警方禁止命令,而這,在美國的日常生活中本應都是常識。所以,利用這個事件大打「種族牌」,未免有些玻璃心。

家屬若執意起訴,勝算幾何?

在新聞中,當受傷老人的兒子被問及他是否會就此起訴警察部門時,回答稱「現在還在制定策略」。

一般來說,美國警察確實擁有比較大的執法權

美國警察在執行公務的時候,比方說STOP AND FRISK(盤查)或者是執行逮捕(美國允許無證逮捕),被盤查、逮捕的對象實施逃跑的話,他可以實施必要的武力手段。中國人有一種習慣,覺得我能跑我就跑,我跑了你抓不著就算了,你抓到了反正我沒有幹壞事。另外覺得只要我自己沒幹壞事,你警察找我憑什麼啊?甚至很理直氣壯,你橫,我比你還橫。

而且,美國社會當中私人擁有槍支非常多,所以警察有什麼事盤問,一定不要太急,動作放緩慢一些,讓對方感到安全,不會對他產生威脅。一般情況,把手伸出來,表示手裡沒有任何東西;一定不要把手伸到包里,這是很危險的動作。因為警察受到的訓練,他認為手伸到包里,可能要掏槍,這時候他就有可能採取所謂的先發制人的方法。

之前的類似案件,警察也多是宣告無罪

這種強力執法其實是美國社會的一種常態,而這種常態也就決定了,當雙方發生衝突,想要告贏美國警察沒那麼容易。

2004年轟動一時的中國女商人趙燕在美國遭毆打案,在2005年9月宣判時,12位陪審員一直認為美國打人者無罪。而直接導致敗訴的重要原因是:第一,幾位證人及警察本人都證實,當時在美國國土資源部警察叫「別動」時,趙燕的第一反應是「手掏包」,「在那種緊張的時刻,我們很難弄明白,趙燕把手伸進包里到底是想幹什麼」,打人警察當時講;第二,趙燕當時未經允許就進入了美國國土資源部設在美加邊境上的辦公室,並向內探頭張望,此時兩位警察剛剛抓捕到一名攜毒人員,又看到了向內張望的趙燕,就跑出去實施抓捕,再加上趙燕的不當舉動,這一系列做法符合邏輯。

而在美國本土,類似案例影響最大的就是1992年的洛杉磯暴動。1992年4月29日陪審團宣判釋放四名警察,指控的罪名是使用過當武力毆打交通違規的黑人羅德尼·金。實際上是羅德尼·金拒捕在先,警察才出手打人,大部分民眾甚至市長看到的錄像只是媒體剪輯的打人部分,並沒有拒捕部分。而陪審團看到的是全部。而這一決定引發了持續4天的暴亂,其中牽連許多違法行為,包括搶劫和縱火。

陪審團對警察執法過程中的過激行為往往抱以同情

在美國社會中,特別是陪審團審類似案件的時候,人們對警察執法的活動中採取的過激行為有一種同情的心理。回到這個案子,如果審的話,被告人肯定選陪審團審,這是美國憲法賦予被告人的權利,他要求陪審團審,就是陪審團審。而陪審團審判的原則就是,UNANIMOUS VERDICT,就是一致同意的判決。十二個陪審員裡面,只要有一個人不同意判他有罪,那就不能判有罪。

中國警察該學美國警察強力執法嗎?

除了事件本身的爭議之外,有關美國警察的執法方式,成為中國輿論關心的另一個熱點。

美國警察的執法方式有其獨特的成長土壤

通常來說,美國警察在執法時所採取的行動暴力程度是有著嚴格的流程的。反抗越劇烈,警察的行為就越暴力。但無論如何,暴力的限度就是讓目標停止反抗,執行警察的指令,同時防止目標掏槍造成傷亡。

此外,美國警察出了名的愛掏槍,而且一旦開槍,把人打死的比例非常高,而不是像大陸警察一樣先鳴槍示警,然後盡量打腿啥的,會讓人覺得美國警察異常暴力。

但真實的原因是,美國不禁槍,如果警察不儘快掌握主動權,確保目標處於自己控制之下,熟練的目標很有可能用一秒鐘的時間掏出槍來然後對著警察的腦門來上一發。而且,如果開槍了卻沒打死,目標也完全有可能從身上某個犄角旮旯又掏出來一把槍對著警察的腦門兒來一發。所以,要麼不開槍,如果開槍那就徹底打死。

況且,法律本身的正當是法律獲得尊重的前提

美國聯邦憲法第五和第十四條修正案規定,「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正如美國著名法官本傑明卡多佐所指出的,「不經正當法律過程,無人應被剝奪自由,這是一個最具普遍性的概念。

丹寧勛爵認為:我所說的經「法律的正當程序」,系指法律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純潔性而認可的各種方法:促使審判和調查公正地進行,逮捕和搜查適當地採用,法律援助順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誤等等。

這裡邊包含兩層意思:首先,強力的執法並不能帶來社會對法律的普遍尊重,如果法律程序本身不正當,那麼強力的執法帶來的可能是更大程度的情緒反彈;其次,前文已經說到,美國警察採取的暴力程度是有嚴格流程的,權力也是法律賦予的。如若模仿,首要條件就是法律的修改,而帶來的,則可能是警察權的擴張。

但是,中國確實應當更重視對警察的保護

回到中國大陸,公安部門不同於軍隊、政府機關,它是最廣泛地聯繫社會問題的窗口之一,它的人文和社會環境都很複雜,不能太開放也不能太封閉,警察在這樣的環境里往往變成了弱勢群體。如果既要按要求熱情接待來訪,又要時刻保持對來訪的每一個公眾高度警惕,這也是很難的。它受的限制很多,要隨時拿出應有的武力準備對抗也要判斷清楚對方的真實情況。

所以,中國警察往往陷入兩難境地,而使自己置於危險境地之中。近年來,一些學者多次呼籲設立襲警罪以此來減少暴力襲警案件的發生。其實,設立襲警罪首先是要依法保護法律權威尤其是保護現場執法的權威不受侵害,並不僅僅保護警察。你可以不服從警察的管理,但你不要抗拒,我可以不配合但我不抗法,我可以抗法但我不暴力抗法。它的作用應該是教育和警示公眾,規範和設定好襲警罪實際上對有可能進行襲警的人來說是一種提前的預防,避免社會無謂的犧牲。

如果在大陸,這件事一定是重大新聞,但在美國並不顯得那麼突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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