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員伙食標準調整,體現了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進步

民以食為天,在押人員也不例外。監管場所在押人員的伙食,採取實物量標準,由國家財政予以撥款保障,並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而適時調整變化。

近日,財政部、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調整看守所在押人員伙食實物量標準的通知》(財行〔2016〕430號),對1996年發布的原看守所在押人員伙食實物量標準進行了調整。新標準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由於該文件系不予公開文件,請諒解小編不能公開文件內容,體制內的執友,可通過各自內部渠道自行查找獲取。

我對照了一下2016標準和1996標準,發現調整變化還是比較大的。糧食的實物量變化不大,上限不變,下限略減。新增加了豆製品(以干豆計)這一品種。蔬菜(水果)、肉(食)類、蛋或魚蝦食油等品種的實物量標準,均有較大幅度的提高,個別品種提高幅度達一倍左右。另外,調味品適量,燃料、炊事用具及雜支運輸費等根據需要,保持不變。

需要指出的是,這個伙食標準只是實物量標準,實際工作中,還要根據當地物價水平,重新核定在押人員伙食金額標準,並隨物價等因素的變動適時調整。相對而言,物價是經常性波動的,金額標準也隨之波動,而實物量標準是相對固定的。

我覺得,這次在押人員伙食標準調整,至少有以下三點意義。

第一,體現國家對在押人員人權的尊重和保障。生存權是在押人員的基本人權,食飽穿暖是人之為人的起碼需求和基本生活條件。隨著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和刑事訴訟法,國家及時調整在押人員伙食標準,彰顯了中國法治文明程度的提高。

第二,體現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大河有水小河滿。監管場所在押人員的伙食,來源於國家財政撥款經費。只有國家富裕強盛了,經濟發展好了,才能有財力充分保障看守所的運轉經費,和在押人員的伙食經費。

第三,體現在押人員伙食營養的科學合理。現在人們的溫飽問題,早已經解決了,更加註重膳食營養的科學合理。這次在押人員伙食標準調整,主食保持穩定甚至略減,新增了豆製品,提高了蔬菜(水果)、肉(食)、蛋或魚蝦、食油的標準,豐富了伙食花樣,更加的營養健康。

當然,中央的政策是好的,也要防止在地方把經給念歪了。實踐中,應注意防止兩種傾向。

第一種傾向,截留剋扣挪用在押人員伙食經費,這是絕不容許的,應當嚴肅查處。當然,實踐中這種情形較為罕見。客觀地說,各地監管場所在保障在押人員伙食方面,還是做得很好的,有的甚至想方設法懇地種菜,調節改善在押人員的伙食。

第二種傾向,在押人員高消費、甚至浪費食物。有的在押人員代購物品月消費上千元,有的在押人員浪費食物將饅頭和飯菜隨地扔,有的在押人員分飯不公引起打架衝突,有的在押人員伙吃伙喝容易形成牢頭獄霸,這些問題都是值得警惕和防止的。

一句話,既要讓監管場所在押人員吃得飽,吃得衛生營養健康,也要厲行節約,不能讓在押人員高消費、浪費食物。

作者:執檢陳(京城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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