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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思考:你因何稱義?

因何稱義篇(上)

文/余鈞

生命季刊微信專稿

基督徒聽得最多的是保羅的因信稱義,於是不少人對雅各說的因行為稱義(雅2.21,24,25)感到困惑,對同樣是保羅講的行律法的才將被稱義(羅2.13)、等候所盼望的義(加5.5),也就是主將賞給保羅的義的冠冕(提後4.8),卻很少有人知道。

人到底因什麼被稱義:信心?行為?遵行律法?這到底是什麼意思?我們將用上、下兩篇的篇幅從不同的經文來看這三種稱義到底意味著什麼、各要回答什麼問題。

因信稱義

不少人是根據某個神學家對稱義這個詞的定義去理解因信稱義的。如果這位神學家沒有認真了解保羅的時代、處境以及面臨的問題,很容易按自己當時所處的時代、處境以及所面臨的問題去理解稱義這個詞,然後再按照自己的定義去解讀因信稱義。這種作法是把自己的意思讀進聖經去。這種錯誤應該能夠被辨認出來。

從上一篇中我們已經了解到:使徒們在公元一世紀將福音從猶太人傳向外族人,上帝的子民不再以摩西律法為依據,而是以耶穌基督的福音和領受聖靈為根據來定義,這種過渡在當時的教會不可避免地帶來了很多困惑和衝突。保羅在加拉太書和羅馬書中特彆強調因信稱義,我們將詳細討論這兩封書信中的有關經文。

一、加拉太書中的因信稱義

1、經文:我們生來就是猶太人,不是外邦罪人;可是我們知道,人稱義不是因律法的行為,而是因信耶穌基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為要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律法的行為稱義,因為,凡血肉之軀沒有一個能因律法的行為稱義。(加2.15-16,新譯本)

解讀:人被上帝稱義應該是因為信耶穌基督,而不是因律法的行為(works of the law, ?ργωνν?μου)。這裡的律法指的是猶太人奉為圭皋的摩西律法,不是普遍的世俗法律;律法的行為在較新的中文譯本中被譯為律法之工或律法之功,特指那些把猶太人與外族人分別開來的摩西律法的行為,如行割禮、守安息日、飲食條例。根據上下文,保羅在這裡說:雖然他自己和彼得、巴拿巴等人生下來就是猶太人,但就連他們自己都需要信耶穌基督而被稱義,不能靠他們從小就遵守的律法的行為。

結論一:與因信稱義對立的是因律法的行為稱義,所以,我們不能把信心與普遍意義上的行為對立起來:這種對立在保羅書信中是沒有的;

結論二:因律法的行為稱義,意味著只有猶太人以及那些行割禮、皈依當時的猶太教的外族人才會被稱義,這是當時不少猶太人基督徒的立場(參考使徒行傳10、11、15章),也是加拉太書2.1-14節的主題:割禮與飲食條例。保羅反對這一點,認為這違背了福音真理(加2.14)。保羅的立場是:既然猶太人都需要信耶穌基督、不能靠律法的行為,可見人被稱義是因著信耶穌基督、無需律法的行為。

2、經文:正如亞伯拉罕「信了上帝,這就算他為義」。所以,你們知道:有信心的人才是亞伯拉罕的子孫。聖經既然預先看見上帝要使外邦人因信稱義,預先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可見,那有信心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凡出於律法的行為都是受詛咒的...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上帝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加3.6-11,新譯本)

解讀:保羅在這裡說:1)猶太人引以為豪的老祖宗亞伯拉罕也是因信稱義的,是因信稱義的老祖宗;2)上帝的計劃從亞伯拉罕就開始了,那計劃就是要使外邦人因信稱義;3)與信心相對立的是律法的行為。

結論一:既然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的鼻祖,那麼有信心的人——是不是猶太人不重要,有沒有律法的行為不重要,信耶穌基督才重要——才是亞伯拉罕真正的子孫。

結論二:靠律法的行為的猶太人是受詛咒的,因為他們沒有聖靈、不能遵守上帝的律法;而信了耶穌基督的人才是亞伯拉罕子孫、要和亞伯拉罕一同承受上帝所賜的福分。所以,稱義是要回答這樣一個問題:誰才是亞伯拉罕的子孫?是信了耶穌基督的外邦人和猶太人(像保羅、彼得、巴拿巴等人),還是單單靠律法的行為的猶太人?對這個問題的答案是:是所有那些有信心的人,包括外邦人,因為這是聖經預先看見的。

3、經文:這「信」還未來以前,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像被圈住,直到那將來的「信」顯明出來。這樣,律法是我們的啟蒙教師,直到基督來了,好使我們因信稱義。但這「信」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啟蒙教師的手下了。其實,你們借著信,在基督耶穌里都成為上帝的兒女。你們凡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披戴基督了:不再分猶太人或希臘人,不再分為奴的自主的,不再分男的女的,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里都成為一了。既然你們屬於基督,你們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加3.23-29,新譯本)

解讀:這裡的「信」指的是基督。保羅說在基督來之前,包括他在內的猶太人(我們)是靠摩西律法而作亞伯拉罕的子孫,但是基督來了,他們就可以拋開律法、信基督了。接著,保羅對加拉太教會的(外族人)基督徒說:你們因為信基督耶穌、受了洗,就成為在基督里的人,就是上帝的兒女,也是亞伯拉罕的子孫,要承受產業。

結論:這段經文是從另一個角度重述3.6-11,稱義與作亞伯拉罕的子孫、上帝的兒女有關。換句話說:作亞伯拉罕的子孫、作上帝的兒女,靠的是信基督耶穌,與摩西律法無關,也就是與猶太人的血統、傳統無關。

二、羅馬書中的因信稱義

1、經文:所以我們認定,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於律法的行為。難道上帝只是猶太人的嗎?不也是外邦人的嗎?是的,祂也是外邦人的上帝。既然上帝是一位,祂就要本於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借著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羅3.28-30,新譯本)

解讀:稱義如果是因著摩西律法的行為,那麼上帝就只是猶太人的上帝了,因為只有猶太人當時擁有摩西律法並且引以為豪;但上帝是全人類的上帝,祂的原則是:不管是受割禮的猶太人還是未受割禮的外邦人,只要他們信耶穌,祂都稱他們為義、作他們的上帝。

結論:因信稱義要回答這樣的問題:上帝僅僅是那些靠著割禮、律法行為的猶太人的上帝嗎?答案是:不!祂是所有信耶穌基督的人的上帝。

2、經文:如此看來,這福只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不也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我們說,因著信,就算亞伯拉罕為義。那麼,這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還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而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為使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也使他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而且跟隨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的足跡的人。因為上帝給亞伯拉罕和他後裔承受世界的應許不是借著律法,而是藉著信而得的義。若是屬於律法的人才是後嗣,信就落空了,應許也就失效了。(羅4.9-13,新譯本)

解讀:亞伯拉罕因信(相信上帝的應許)稱義在先、受割禮(代表著後來的律法或律法之工)在後,割禮不過是因信稱義的記號而已。既然最早與上帝立約、成為上帝的盟約子民的亞伯拉罕(創15的主題)都是因信而被稱義,那麼未受割禮的外邦人只要信耶穌就能成為亞伯拉罕的後裔,而受了割禮的猶太人則必須信耶穌才能成為亞伯拉罕的後裔,因為上帝的應許是給那相信祂應許的人的。

結論:因信稱義要回答這樣的問題:什麼樣的人才是亞伯拉罕真正的後裔?答案是:信耶穌的人,不管他們有沒有受割禮(是不是猶太人)。

余鈞牧師,現在在加拿大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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