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遠舉:房子漲價和股權增值算婚前財產嗎
今年5月,京東董事會批准了一項針對公司董事長兼CEO劉強東的一項為期10年的薪酬計劃。該計劃規定,在10年內,劉強東每年只拿1元現金形式底薪(cash salary)和零元現金形式獎金。同時,根據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劉強東被授予2600萬股A股股權,相當於公司所有流通股的0.9%,每股執行價格為16.70美元,依照京東32.81美元的ADS收盤價計算,這2600萬股A股股權價值約人民幣26.5億元。用通俗的話說,劉強東提前透支了自己10年的薪水和獎金,價值26.5億,在未來10年,他的收入為零。
年薪一元,在IT領域並不罕見。著名的喬布斯,Facebook的創始人兼CEO扎克伯格,Google的創始人之一,拉里·佩奇都曾經、或正在領著1美元的年薪。所以,這則新聞,一開始也並沒有太引起注意——直到另一條新聞的出現。
8月10日的社交媒體上,流傳著劉強東與著名的奶茶妹章澤天修成正果的結婚相。當人們看到這條新聞的時候,前一條新聞也被好事者翻出來,這是因為他們覺得前一條新聞有了額外的意義:劉強東價值26.5億的購買權,成為了婚前財產,10年內,他的收入為零。
真是這樣嗎?
▲圖:劉強東與章澤天修成正果的結婚照,圖源網路
其實,也許股份、行權與大多數普通人無關,但是,普通人也有類似的問題,比如,婚前購買的房產屬於個人財產,這一點現在已經非常明確,但是,婚前購買房產在婚後的增值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呢?
對於類似問題,一種觀點認為:股權的增值與孳息一樣屬從物。根據物權法理論,從物的權利隨主物,主物是婚前財產,股權增值也應認定為婚前財產。
相反的觀點則認為,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基於夫妻特殊身份而形成的,個人財產的所有權與這種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益所有權不同,收益所有權依法不再屬於財產所有者個人,而是屬於夫妻共有,並不要求雙方付出同等的勞動、智力,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不論是誰取得的,都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這種觀點認為,雖然在一般民法意義上,孳息或原物增值歸原物所有人,但在婚姻家庭領域,由於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限制,婚前財產在婚後的孳息或增值,比如房產、股權的婚後增值部分,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簡單的說,前一種觀點根據增值的邏輯來源來判斷,而後一種觀念點不管來源於何處,僅僅看其增值是否處於婚姻存續期間。
對於這個爭議,最高院給出了自己的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這裡,問題的關鍵在於什麼叫「主動增值」,什麼叫「自然增值」?
自然增值,指財產因所有人以外的因素而出現的增值,財產所有人並未起到任何積極推動的作用,夫妻一方或雙方沒有為該財產投入物資、勞力、管理等等。主動增值,則是指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因夫妻一方或雙方付出勞務、主動投資、主動管理、投入再生產等而產生的增值。
所以,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一般人的珠寶、字畫、股票、房屋在婚姻期間存續期間因市場價格上漲而產生的增值,都是婚前財產。這不光包含房產本身價值的上升,即使房產的形式發生了變化,基於這些形式的任何自然增值,仍然是婚前財產,比如,把婚前的房子賣了,得到100萬現金,仍然屬於婚前財產,存入銀行產生的利息,仍然是婚前財產。但是,把這100萬拿去做生意,或者買了理財,進行了一種投資,那麼,就屬於主動增值,得到的增值,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那麼,企業高管的股票的增值,是主動還是自然呢?股權激勵(Stockholder』s rights drive)是一種通過經營者獲得公司股權形式給予企業經營者一定的經濟權利,使他們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服務的一種激勵方法。這就意味著,行權本身,就有激勵的意味,股權並不完全是一種自然增值,或多或少會有一部分是通過管理、運營為公司創收,轉換為利潤,最終體現在股票的價格上,屬於典型的主動增值,因而其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婚姻存續期間的股權增值,從時間上看,發生於婚姻存續期間,從價值來源看,來源於婚姻存續期間的勞動,所以,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這一點上,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在邏輯上是自洽的。
不過,定性的論證替代不了定量的分析,順著這個邏輯論證下去,到底是盡職管理了,還是婚姻期間股價上漲僅僅屬於一種自然增值,盡職產生了多少股價的上升,這些程度上的判斷,並無定論。所以,在實際操作中,股權增值的判斷比房產複雜得多,最終判決如何,既與經營、股價變動的具體情況有關,也與律師、法官,以及中國特色的「關係」有關。
目前的這個法律狀態,源於中國婚姻法的變遷。1950年中國第一部婚姻法中,並沒有明確的婚前財產的概念,只是規定離婚時,女方婚前財產歸女方所有;其他家庭財產如何處理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家庭財產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發展生產的原則判決。這就意味著,男方沒有婚前財產。
在1980年的婚姻法中,財產分為夫妻同有財產與例外約定的財產方式。1993年,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換句話說,結婚8年後,夫妻同時自動喪失個人婚前財產。
30年後,2001年,婚姻法再次變動。不但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會因為夫妻關係的存在和時間長短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而且,夫妻雙方也可約定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2001年法婚姻法廢止了部分婚前財產轉為共同財產的規定,到了2011年,新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把這個問題細化。在當時,這引發了一場爭論,有批評觀點認為,新的司法解釋減弱對女方的保護。總體上看,婚姻法對女性的保護少了,但同時,對個體,不分性別的保護卻加強了。一方面這是由於隨著經濟發展帶來的個人權利意識的覺醒,另一方面,也是男女平等觀念不斷踐行普及的結果——女性對額外保護的需求越來越小。
更重要的是,新的婚姻法更好地保護了婚姻本身。這是因為只有在婚姻法剝離了婚姻中的金錢因素後,才給婚姻中的感情留下更多空間與權重,使愛情更加純美,使婚姻更加牢靠。畢竟,只有感情才能讓相愛的男女經歷風雨,「相互擁有、相互扶持,無論是好是壞、富裕或貧窮、疾病還是健康都彼此相愛、珍惜,直到死亡才能將他們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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