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借錢不一定都是共同債務
越秀法院普法學堂
債權人在起訴債務人時,通常會將債務人的配偶列為被告一併起訴,認為凡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債務人配偶承擔還款責任。實踐中,債權人的上述訴求不一定都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此後,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和新情況,最高法院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上述司法解釋新增兩款,分別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實踐中,法官在審理類似涉及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的案件時,除了根據上述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將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虛假債務、非法債務排除在共同債務之外,對夫或妻一方的舉債是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也持審慎態度,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所負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經營等因素作出判斷,並不是一概以債務的發生是否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作為唯一判斷標準,以此保護婚姻關係中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
信息時報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汪玥 潘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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