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貿組織成員對華反傾銷「替代國」做法到期
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加入世貿組織,成為該組織第143個成員,《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也正式生效。按照議定書第15條的規定,在一些情況下,某一世貿組織成員可以使用「替代國」標準,來判斷中國的生產者是否存在傾銷行為。所以,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後的15年過渡期內,世貿組織成員可以視情況利用這一條款,來決定是否對受調查的中國企業採取相應的反傾銷措施。
但同時,第15條也明確要求,以上規定應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15年後終止使用。所以,自今年12月11日開始,針對中國展開反傾銷調查使用「替代國」標準的做法將失去多邊框架下的法律支撐。從此之後,世貿組織成員在對華反傾銷調查中,不能再採用第三國價格來計算傾銷幅度。「根據世貿組織相關規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15周年時,"替代國』做法應該終止。」
15年來,已有80多個世貿組織成員放棄在對華貿易相關問題上採取「替代國」做法,但美歐日等一直在使用這類具有歧視性的貿易手段。
歐盟委員會11月9日向歐洲議會及歐洲理事會正式提交修改其反傾銷法律制度的提案,取消「非市場經濟國家」名單,但提出新方法,以「市場扭曲」的概念和標準替代「非市場經濟」的概念和標準,變相延續原有做法。這一方法既沒有全面徹底地履行議定書第15條的義務,也與世貿組織規則不符。
美、日則直接將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與終止對華反傾銷「替代國」做法掛鉤,稱目前不應賦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因此將維持對華反傾銷的「替代國」做法。
對此,中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9日表示,中方對此表示強烈不滿並堅決反對。議定書第15條義務與所謂「市場經濟國家」無任何關聯,西方輿論中部分人士故意混淆兩個概念,企圖淡化履行義務的做法在國際法上是站不住腳的。
沈丹陽強調,12月11日後,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必須徹底履行第15條義務,全面終止「替代國」做法;應嚴格依照世貿組織《反傾銷協定》等規則,公正、合理、透明地對自華進口產品開展反傾銷調查,不能變相延續「替代國」做法。
中方強調,對於12月11日後堅持在對華反傾銷調查中使用「替代國」做法的少數成員,中方將依據世貿組織規則採取必要措施,堅決捍衛自身合法權益。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15年來,成績斐然,成為世界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力量。美歐日等少數世貿組織成員拒不履行議定書應有義務是「逆全球化」之舉,違反了世貿組織法律,也損害了國際法治精神,與其一貫標榜的契約精神背道而馳。美歐日不願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是民粹主義政治促成的決定,違背了這些國家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時所作的承諾,更不應以之為借口稱中國違反世貿組織規則而對中國徵收懲罰性關稅。審視歐盟貿易政策不難發現貿易保護主義色彩正日漸濃烈,就連世界銀行在其網頁的中國概況描述欄中也陳述道,中國已從中央計劃經濟體轉向了市場經濟體。數據顯示,2015年中國超過97%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是由市場決定的。非公有制經濟在國內生產總值中所佔比重超過60%,已高於國有經濟的比重。今年1月—11月,中國民營企業出口佔全國外貿出口的46.1%。中國對外出口貨物總貿易額中,大部分出口價格主要是由非公企業按國際市場價格來決定的。中國最近幾年還大幅擴大了對外開放的投資領域。世貿組織成員在對中國產品發起反傾銷調查時,必須按照世貿組織通行規則,以中國企業的價格和成本為基礎,確定傾銷幅度。這是中國作為世貿組織成員應該享有的權利,也是其他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必須履行的義務。歐盟試圖通過新的立法變相延續原有做法,這種自欺欺人的做法是對世貿組織權威性的公然蔑視,也是對國際法治精神的嚴重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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