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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婚禮】

在中國文化里,夫婦是「人倫之始」,《郊特牲》謂之「萬世之始也」。《易》云:「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儀有所錯(措)」,婚禮之於人生之重要,於斯可見。

古者,娶妻之禮,以昏為妻,取陽往陰來之義也,故曰婚。姻者,婦人因其夫也。女因媒而親,父母因女而親,故曰姻。禮註疏雲,婿曰婚,女曰姻。婿以昏時來迎,女因之而去,故名焉。婚禮者,婚姻往來之禮也。合二姓之好,嚴百世之防。上承宗藩,下繼後世。故君子重之。

上古婚嫁禮俗據傳始於伏羲之時定婚「以儷皮(成對的鹿皮)為禮」,後世漸為演進,至夏商「親迎於堂」,再至「限男女之年,定婚姻,六禮之儀」,宗周文明始具備完整婚之「六禮」。

《禮記·郊特牲》:「天地合,而後萬物興焉。夫昏禮,萬世之始也。」夫婦為人倫之始,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婦。故婚姻之禮,乃諸禮之本。周南、召南、正始之道,風化之基也。孔子言治禮,敬為大。敬之至,昏為大。弗愛不親,弗敬不正。愛與敬,政之本也。故昏禮合二姓之好,上以承先、下以啟後,君子重之。古之六禮所以敬慎重正,成男女之別,立夫婦之義,蓋慎其始也。對於後世的士庶來說,與人生最為密切相關和重要的無外乎婚喪二禮,歷代對於這兩個禮儀的註疏解釋版本更可謂汗牛充棟。根據文獻的記載,先秦時候的婚姻之「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和親迎。在這六禮之中,除親迎外,均由使者行之。這個「使者」,亦即後世所云之媒妁。

納采:《儀禮·士昏禮》:「昏禮:下達,納採用雁。」鄭註:「達,通達也。將欲與彼合昏姻,必先使媒氏下通其言,女氏許之,乃後使人納其採擇之禮。用雁為摯者,取其順陰陽往來。《詩》雲『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昏必由媒,交接設紹介,皆所以養廉恥。」采,即採擇、選擇之意,此乃女家謙虛說辭爾,意謂自家女兒不過是聊備男家選擇對象之一。在納采之前,已由媒氏交接,女方允許,方行納采禮。得到允諾後,就派使者去女家致辭。女家要在宗廟之中接待,這個環節是男方要以雁作為禮物,送與女家。

問名:《士昏禮》:「賓執雁,請問名。主人許。賓入,授如初禮。」鄭註:「問名者,將歸卜其吉凶。」納采完畢,經女家同意後,男方再請使者執雁至女家,詢問女子之名及生辰。在此時女家要設宴款待。問名的目的是通過占卜的方式,來測定二人是否相配,聯姻是否吉祥。

關於先秦女子之名,王國維先生在其《女字說》中據彝器銘文數十例,以為女字由四字組成:第一字為長幼行輩,如孟、季等;第二字為姓,如姬、媽等;第三第四為某母。女字之某母,猶男字之某甫。如古器銘有「孟媯轂母」、「孟姬良母」等。「蓋男子之美稱莫過於父,女子之美稱莫過於母。」王氏之說,或可補禮經之闕。

納吉:《士昏禮》:「納吉,用厲,如納采禮。」鄭註:「歸卜於廟,得吉兆,復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於是定。」若男方占卜獲得吉兆,則再次請使者執雁到女家報喜確定。

納徵:《士昏禮》:「納徵,玄纁束帛,儷皮,如納吉禮。」鄭註:「徵,成也。使使者納幣以成。」納徵,也叫納成、納幣,就是男方向女方行聘禮,這個環節因為要納聘禮,所以也有稱為「納幣」者。《禮經本義》云:「納徵禮最重,故特用皮帛而不用雁。」納徵之禮包括玄纁束帛(黑三紅二的五匹帛)和儷皮(成對的鹿皮)。另據孔穎達疏,禮的數量和品類,平民只送黑繒五匹。卿大夫雖然也是五匹,但其中三匹是玄色,象徵陽;兩匹淺絳色,象徵陰;外加兩張鹿皮。至於諸侯乃至天子,則應更多。《士昏禮》所云,為士階層之納徵禮而已。《周禮·媒氏》說:「凡嫁子娶妻,八幣純帛無過五兩。」古者布帛二丈為一端,二端為匹,匹亦稱兩。故所謂五兩,即五匹(周代一匹約當今之9.2米)。這是當時規定的最高限額。行納徵禮不用執雁,這也是婚之六禮中唯一不用執雁的一個儀節。《士昏禮》中說「納採納吉,請期皆用雁」。後來在此環節中還出現了雙方要交換一個正式「書帖」的程式,對後世影響巨大。據此,雙方從而正式確定婚約,亦即定婚。

其實細考《士昏禮》六個儀節——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之中,除了納徵用儷皮作摯外,其餘五個儀節男家使者帶往女家的見面禮物都是雁。《白虎通·嫁娶篇》:「禮曰,女子十五許嫁,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以雁摯。」對於為什麼要用雁做禮物,《白虎通》給出的解釋是:「取其隨時而南北,不失其節,明不奪女子之時也。又是隨陽之鳥,妻從夫之義也。又取飛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唐代著名經學大師賈公彥也對此解釋說:「順陰陽往來者,雁,木落南翔,冰泮北徂。夫為陽,婦為陰,今用雁者,亦取婦人從夫之義。」

請期:《士昏禮》:「請期,用雁。主人辭,賓許。告期,如納徵禮。」鄭註:「主人辭者,陽倡陰和,期日宜由夫家來也。夫家必先卜之,得吉日,乃使使者往,辭,即告之。」所謂「請」,孔穎達疏:「男家不敢自專,執謙敬之辭,故云請也。」此禮名曰請期,實為告期。男家表示謙虛,故曰請期。男方通過占卜確定成婚的吉日後,再次請使者執雁來到女家通告,徵求女家的同意。女父再三表示「某固惟命是聽」,「使者曰:『某使某受命,吾子不許,某敢不告期。』曰:『某日。』」使者告知以吉日。

親迎:這是婚之六禮中的核心,也最為重要。之前的五個環節,都是由使者到女家,並且都是在早晨進行;唯獨「親迎」是由新郎官親自前往女家,而且時間是在「昏」時。《士昏禮·記》:「父醮子。命之辭曰:『往迎爾相,承我宗事。勖帥以敬,先妣之嗣,若則有常。』子曰:『諾。惟恐弗堪,不敢忘命。』」《禮記·昏義》:「父親醮子,而命之迎,男先於女也。子承命以迎。

親迎是日,婚者沐浴盛服,父率禱告於廟祠,行親迎告廟禮。(如果不告而迎,婚禮將被認為無效)。主人亦盛服醮子(父歿,則以有服之尊長醮後)。

新郎在父親帶領下於禰廟舉行告廟之禮。根據禮經之描述,此時廟門外的東邊陳放三隻鼎,面向北,以北為上。鼎中所盛之物有:一隻小豬,除去蹄甲,合左右體盛於鼎中。舉肺脊、祭肺各一對,魚十四尾,除去尾骨部分的干兔一對。以上各物,皆為熟食。鼎上設置抬扛和鼎蓋。洗設置在阼階的東南面。房中所設置的食物有,醯醬兩豆、肉醬四豆,六豆共用一巾遮蓋。黍稷四敦,敦上都有蓋子。煮肉汁燉在火上。酒尊設在室中北牆下,尊下有禁。玄酒(水)置於酒尊的西面。用粗葛布為蓋巾,酒尊上放置酒勺,勺柄都朝南。在堂上房門的東側置酒一尊,不設玄酒。篚在酒尊南邊,內裝四隻酒爵和合巹。

《士昏禮》:「主人爵弁,纁裳緇袘,從者畢玄端。乘墨車,從車二乘,執燭前馬。婦車亦如之。」新婿身著爵弁服、飾以黑色的下緣的淺絳色裙(隨從皆身穿玄端),於「昏」時乘坐「墨車」出發,前往女家親自迎娶新娘。昏時為何?鄭注說「日入後二刻半為昏」,大約相當於現在晚上六、七點左右。

需要說明的是,昏禮的六個環節都是在女方的禰廟(父廟、考廟)舉行的。新娘的父親當天同樣也在自家的禰廟攜帶女兒行後世所謂于歸告廟之禮,並在此等待新郎的到來。新婦則梳理好頭髮,「純衣纁袡」,穿著袡(捆邊)有纁(紅色布料)色鑲邊的純玄色絲衣,面朝南站立於房中。新婦的父母此時要對女兒鄭重告誡一番,這也是婚禮的重要一環。《士昏禮》云:「父送女,命之戒詞曰:『戒之敬之,夙夜毋違命。』母施衿結帨,曰:『勉之敬之。夙夜毋違宮事。』」迎娶隊伍到來後,新娘的父親至門外迎接新郎。「主人玄端,迎於門外,西面再拜。」然後「主人揖入,賓執雁從。至於廟門,揖入。三揖,至於階,三讓。主人升,西面。」新郎登上廳堂,行奠雁之禮「再拜稽首」。主人不答禮。新郎「降,出」,新娘隨其後。此時,新娘的母親要在新娘的的衣服上別一塊佩巾,此佩巾曰「縭」。新娘父母「不降送」,就是不送出門。「畢,(婦)降西階而出。(婿)執韁策馬行,御輪三周,復由御者代之。」新郎則另乘車馬提前返回,「先俟於門外」,等候新娘的到來。「婦(根據禮經的規定,「奠雁」之後,新娘的稱呼就變為「婦」)至,受婿拱揖方出。婿引導而入。升堂。婿婦北面而立,主人(婿之父母)面南而座」,行同牢之食、合巹之禮。《昏義》云:「舅姑入室,婦以特豚饋,明婦順也。」第二天早晨,新婦執棗、栗,「自門入,升自西階進拜,奠於席。」行「夙興見舅姑盥饋之禮」,經過贊者醴婦、婦饋舅姑、舅姑饗婦、舅姑饗送者等儀節,昏禮始成。見舅姑禮婦道既成,成以孝養。故《昏義》云:「成婦禮、明婦順,又申之以著代,所以重責婦順焉也。」宋司馬光《書儀》中記載的新婦見舅姑、以及與其他親屬相見的儀式頗為詳細。

《左傳·庄十八年》云:「名位不同,禮亦異數。」周人凡房屋宮室、衣冠禮數諸事皆有著嚴格限制而不容僭越。但惟昏、喪、祭三禮可有例外。《周禮·大宗伯》雲「以禽作六摯,以等諸臣。孤執皮帛,卿執羔,大夫執雁,士執雉,庶人執鶩,工商執雞。」《禮記·曲禮》亦曰:「摯,天子鬯,諸侯圭,卿羔,大夫雁,士雉。」禮經士昏禮之中,自納采訖親迎皆以雁為摯,而雁則是下大夫之摯。親迎是日,婿乘墨車。《周禮·巾車》則云:「大夫乘墨車,士乘棧車。」鄭註:「墨車,漆車。士而乘墨車,攝盛也。」新婦著「純衣纁袡」,鄭注云「袡」為「以纁緣其衣」,「凡婦人,不常施袡之衣,盛昏禮,為此服。」賈疏亦云:「純衣即緣衣,是士妻助祭之服,尋常不用纁為袡,今用之,故云『盛昏禮為此服』。」古人名位不同,禮亦異數。越份而為之則是為僭越,不為社會所接受。但如特殊情況之下而被允許,此即鄭注所云「攝盛」。如士昏禮摯以雁、乘墨車、純衣纁袡,皆是此理。相類的情況亦見諸於《既夕禮》、《特牲饋食禮》之中。「攝盛」,對後世影響殊大。庶人所謂「新郎官」、新婦「鳳冠霞帔」者云云,即是此意。

昏禮最後就是「新婦廟見」。《曾子問》曰:「三月而廟見,稱來婦也。擇日而祭於禰,成婦之義也。」新婦必廟見婚禮方謂合格。古之昏禮,至此時雖六禮已備、夫妻關係也已成立,但未與舅姑相見、祖先相見,是不能獲得子婦地位的,在夫族的地位更是不能確立。新婦三月廟見,與夫族的祖先經過人神交流,才算加入夫宗,從而獲得宗中的地位,才有參加祭祀和被祭祀的資格。從家族的立場上,成婦之禮的重要性是遠勝於成妻之禮的。所以自古以來,傳統婚禮極端重視新婦廟見禮節,這是一項有著重大意義的儀節。後來由於時代的變化,往往三月廟見改成當日、或次日廟見,但其本意和內涵是一樣的。

在《曾子問》中,曾子問孔子如果女未廟見而亡,如之何?孔子曰:「不遷於祖,不祔於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歸葬於女氏之黨,示未成婦也。」

茲附錄一份後世「新婦廟見祝文」,曰:

嗣孫〇〇之子〇〇以〇日成婚,新婦〇氏,敢見先宗。謹以榛松獻禮,略表夫孝思;棗栗修儀,聊致其誠敬。伏翼昭鑒,俯垂蔭庇。謹告。

後世的昏禮又出現了昏禮當天的「撒帳之禮」和昏後三天的「歸寧之禮」,此不贅引。

而對於父母已經故去的新郎,無法行親迎之禮,《士昏禮》則曰:「若不親迎,則婦入三月,然後婿見。」就是說應在新娘過門三個月之後,再去女家拜見岳父母。

在《士昏禮》中,並沒有天子諸侯士大夫的婚禮。其實天子諸侯大夫婚禮的重大儀節,皆可由士昏禮推而可知。朱子在《儀禮經傳通解·依禮經轉目錄》中說的很清楚:「其所謂士禮者,特略舉首篇以名之。其曰『推而至於天子』者,蓋專指冠婚喪祭而言。」征諸文獻,天子諸侯婚禮,在《左傳》中有存。其所異於士昏禮者,天子並無親迎之禮。《左傳·桓八年》:「祭公來,遂逆王后於紀。禮也。」則左氏說天子不親迎,由卿往迎。但《禮記·哀公問》云:「冕而親迎。」又似與左氏之說不合。或說天子親迎於前殿兩階問,非至女家而親迎。孔穎達《正義》亦引公羊說:「天子至庶人娶,皆當親迎」,可備一說。

瞿同祖先生在其《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說:

通常所謂六禮,實是士以上的婚禮,對於不能備禮的庶人,是不能不力求簡便的,不要求他們遵守這些禮儀。《宋史》云:「品官婚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同牢、廟見、見舅姑、姑醴婦,盥饋饗婦送者並如諸王以下婚,但四品以下不用盥饋饗婦禮,士庶人婚禮並問名於納采,並請期於納徵。」朱子《家禮》為簡便計,亦無問名、納吉、止納采、納幣、請期、親迎四禮,且並納幣、請期為一禮,實止三禮。洪武元年令民間嫁娶應依《朱文公家禮》,止行四禮(品官仍備六禮)。(《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第三章第二節「婚姻」)

朱子是中古時期中國復興儒學與行動儒學的最偉大最成功者,集理學之大成。在中國經學史上,除了周公、孔子、子夏、荀子等先秦人物外,後世最具有典範意義和影響大者,非鄭玄與朱子莫屬。元明至清前期,禮學乃以朱子為宗。《五禮通考》的另一位整理者方觀承在《五禮通考序》中亦說道:「三代以下,言禮者必折衷於朱子。」如上文所說,朱子將《儀禮·士昏禮》中的「婦至」,歸併入「親迎」;將「婦見」、「醴婦」、「婦饋」、「饗婦」歸併入「婦見舅姑」;將「祭行」、「奠菜」歸併入「廟見」,刪去不合時宜者,使古禮程式簡便易行。關於這一點,朱子有著清晰的交代:

「古禮難行。後世苟有作者,必須酌古今之宜。」「古禮繁縟,後人於禮日益疏略。然居今而欲行古禮,亦恐情文不相稱,不若只就今人所行禮中刪修,令有節文、制數、等威足矣。」「禮,時為大。使聖賢有作,必不一切從古之禮。疑只是以古禮減殺,從今世俗之禮。令稍有防範節文,不至太簡而已。(《朱子語類·卷八十四》)

秦蕙田在《五禮通考·凡例》亦云:「班孟堅云:『王者必因前王之禮,順時施宜,有所損益。』夫子亦曰百世可知,述禮制因革。」古禮或因時代的變遷而不宜全部實行,後人可以在尊重禮義的基礎上而斟酌古禮施行之,這種理念也是歷世禮家的共識。

《周禮·地官·媒氏》職:

媒氏掌萬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書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書之。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司男女之無夫家者而會之,凡嫁子娶妻,入幣純帛無過五兩。禁遷葬者與嫁殤者。

從《媒氏》之職我們可以得窺周人婚姻制度一二:允許甚至鼓勵再婚、禁止冥婚、聘禮所用緇帛不許過重(規定「無過五兩」)、不賀不樂。這和後世的變化,實在有著巨大的差異。

還有一點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先秦士人之婚禮必在禰廟(父廟)中舉行,這是因為婚姻是「上事宗廟、下繼後世」的大事,必須要稟告祖先,一切儀式均須在禰廟舉行,並以此獲得祖先的同意,「聽命於廟,所以敬慎重正昏禮也。」除此之外,如上《媒氏》所云,古人並專門交代昏禮要免去諸如「不腆之幣」、「辱臨敝舍」一類的迎奉客套之辭。婚禮更是是不用樂、不慶賀。在《禮記·郊特牲》中加以特別說明:「昏禮不用樂,幽陰之義也。樂,陽氣也。昏禮不賀,人之序也。」幽陰之義,很明確地說明了它與喪禮有接近之處。古人認為,婚禮上不奏樂,因為婚禮是「幽陰」之事,而「樂」則屬於陽氣。婚禮的本質是傳宗接代,這也意味著新的一代將要誕生,老一代將要謝世,故而不值得慶賀。所以在《曾子問》中孔子說:「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思相離也;取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鄭註:「重世變也。」孔疏:「所以不舉樂者,思念己之娶妻嗣續其親,則是親之代謝,所以悲哀感傷,重世之改變也。」對於婚禮不用樂,《五禮通考》秦蕙田亦云:「古人重此大禮,嚴肅其事不用樂也。」

婚禮舉樂的文字記載,始見於漢宣帝時期。《漢書·宣帝紀》:

五鳳二年詔曰:「夫婚姻之禮,人倫之大者也。酒食之會,所以行禮樂也。今郡國二千石或擅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賀召,由是廢鄉黨之禮,令民無所樂,非所以導民也。」

賀婚之禮興,各階層之婚禮遂日趨奢侈、乃至鬧新婚的習俗便隨之而生。據《漢書·地理志》,秦地「嫁娶尤崇奢靡」,長安城「閭里嫁娶,尤尚財貨」(《三輔黃圖》卷四)。《鹽鐵論·國疾第二十八》亦云:「葬死殫家,遣女滿車。富者欲過,貧者欲及。富者空減,貧者稱貸。」伴隨婚禮舉樂同時相應而生的就是鬧新婚的習俗。《風俗通》記載:「汝南張妙會杜士,士家娶婦,酒後成戲,張妙縛杜士,捶二十下,又懸足指,士遂至死。」鬧新房甚至鬧出了人命,可見在當時普遍和嚴重之程度。楊樹達先生在《漢代婚喪禮俗考》一書中也考證說:「而為之賓客者,往往飲酒歡笑,言行無忌,如近世鬧新房之所為者,漢時即已有之。」楊氏並引漢末仲長統的《昌言》中之記載:「今嫁娶之會,捶杖以督之戲謔醴以趣之情慾,宣淫佚於廣眾之中,顯陰私於新族之間,污風詭俗,生淫長奸,莫此之甚,不可不斷之也。」從中可知,婚禮最起碼從那個時候開始,就已經出現了背離禮經的現象,並為人所詬。

西漢中葉之後婚禮的變化,產生了殊為嚴重的社會影響,並因之而產生了中國古代婚制的一大變革。雖然西漢後期採取了一系列的限制措施,但實際並未見效。到了東漢章帝時期,「貴戚近親,奢縱無度,嫁娶送終,尤為僭侈」(《後漢書·章帝紀》),上至宗室,下至庶人,大興崇尚婚嫁奢侈之風。凡家境貧寒,無力拿出聘金者,不得不借貸乃至賑助交出聘金。東漢王符的《潛夫論》說:「富貴嫁娶,車??各十,騎奴侍僮夾轂節引,富者競欲相過,貧者恥不逮及。」

雖然說漢宣帝時期就已經有了婚禮舉樂的習俗,抑或為了規避漢季之教訓,後世歷代禮典禮志中關於婚禮的規定均無舉樂之明文。恰恰相反,歷代並且還制令引為明禁。如北魏禁止婚娶用樂,據《北史·高允傳》記載,高允針對當時婚娶喪葬不依古制的現象,諫曰:「前朝之世,屢發明詔,禁諸婚娶,不得作樂。……雖條旨久頒,而不變革,將由居上者未能悛改,為下者習以成俗。……今諸王納室,皆樂部給伎,以為嬉戲,而獨禁細人不得作樂,此一異也。」到了晉代,葛洪在《抱朴子》「疾謬」篇中忿然曰:「俗間有戲婦之法,於稠眾之中,親屬之前,問以醜言,責以慢對,其為鄙黷,不可忍論。……古人感離別而不滅燭,悲代親而不舉樂。禮論娶者羞而不賀,今既不能動蹈舊典,至於德為鄉閭之所敬,言為人士之所信,誠宜正色矯而呵之,何謂同其波流,長此弊俗哉!然民間行之日久,莫覺其非,或清談所不能禁,非峻刑不能止也。」《後周書·崔猷傳》:「時婚姻禮廢,嫁娶之辰,多舉音樂,……猷又請禁斷,事亦施行。」唐代太極元年左司郎中唐紹請禁士庶親迎廣奏音樂,制從之(《新唐書·輿服志》)。又,《唐會要》卷八十三載:「會昌元年十一月敕,婚娶家音樂,並公私局會花蠟,並宜禁斷。」清人秦蕙田在《五禮通考·卷一百五十五》中說宋代的婚禮時,「主人以酒饌禮男賓於外防,主婦以酒饌禮女賓於中堂,如常儀,不用樂。」「程子曰,昏禮不用樂,幽陰之義。此說非是昏禮,豈是幽陰。但古人重此大禮,嚴肅其事,不用樂也。昏禮不賀,人之序也。」

《明史》載:「洪武五年詔曰:『古之婚禮,結兩姓之歡,以重人倫。近世以來,專論聘財,習染奢侈。其儀制頒行。務從節儉,以厚風俗。』」有明一代,多仍唐宋制度,其重禮虔祀之跡,更是屢見於史籍。遲至嘉靖時期成書的《泰泉鄉禮》中,還依然有著如此說法:

凡昏禮,不得用樂。賀昏非禮,宜更賀為助,禮物隨宜。凡親迎,不許用鼓吹雜劇,送迎交饋。其有隔水路而用裝彩大船、銅鼓儀仗,陸路用蒲燈、花筒、爆仗等項者,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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