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承學:唐代判文文體及源流研究
唐代文學研究中對判文的研究幾乎是空白(註:相比而言,海內外史學界對於判的研究較為重視。參考向群《唐判論略》,《華學》雜誌第2期,中山大學出版社1996年12月。)。究其原因,大概因為學術界對於古代文體本身的研究就比較少,判文本身也不是一種純文學性的文體。不過從更為開闊的研究角度看,它是一種歷史悠久的文體,尤其在唐代,判文是兼應用性與文學性於一身的特殊文體,頗受朝廷、士人與民間社會重視,它不但對唐代文學風氣、士人生活產生一定影響,而且在文體內部對於後代的敘事文學形式也產生了一些影響,判辭研究具有特殊的文化與文學意義。
一、判與唐代的選士制度和文化風氣
判文盛行於唐代,其文體的形成應該有一個歷史過程。判文起於訴訟之事,有所訟必有所判,然最早判案不一定形諸文字,形式上可以「片言折獄」,簡單明了。只有當判案要求以格式化、規範化的語言文字形式對事情處理情況予以準確記錄時,具有文體意義的判文才真正形成。但是我們很難準確無誤地確定判文文體形成的時代。吳訥《文體明辨序說》:「古者折獄,以五聲聽訟,致之於刑而已。秦人以吏為師,專尚刑法。漢承其後,雖儒吏並進,然斷獄必貴引經,尚有近於先王議制及《春秋》誅意之微旨,其後乃有判詞。唐制選士,判居其一,則其用彌重矣。」他從先秦的折獄開始追溯判的起源,這是很正確的。但「其後乃有判詞」一語非常模糊,未能斷定判詞究竟始於何時。漢代判辭已經出現,如董仲舒的「春秋決獄」,不過尚未有明確的判文文體體制。由於文獻所限,我們不敢妄斷判文產生的確切年代,但還是可以說,至少在六朝的中後期判文已經出現了。可惜唐代以前的判文留存不多,《全上古秦漢三國六朝文》僅收錄三道。分別是《全後魏文》卷五十五封君義的《判竇瑗表改麟趾制母殺父條》、《全隋文》卷二十高構《武鄉兒姓判》、卷二十五柳彧《高熲子應國公弘德申牒請戟判》。現以封君義的《判竇瑗表改麟踐制母殺父條》為例:
身體髮膚,受之父母。生我勞悴,續莫大焉。子於父母,同氣異息。終天靡報,在情一也。今忽欲論其尊卑,辨其優劣,推心未忍,訪古無據。母殺其父,子復告母。母由告死,便是子殺。天下未有無母之國,不知其子將欲何之。案《春秋》「庄公元年」不稱即位,文姜出故。服虔注云,文姜通兄齊襄,與殺公而不反,父殺母出,隱痛深諱。期而中練,思慕少殺。念至於母,故經書三月夫人遜於齊,既有念母深諱之文,明無讎疾告列之理。且聖人設法,所以防淫禁暴,極言善惡。使知而避之,若臨事議刑,則陷罪多矣。惡之甚者,殺父害君。著之律令,百王罔革。此制何嫌,獨求削去。既於法無違,於事非害,宣布有年,謂不宜改。從這道判來看,主要還是以儒家禮法思想作為判斷是非的標準,在語言形態上雖多四言之句,略講文采,但語言總體還是比較樸素的,其它兩道就更是質木無文了。唐前判文現存極少,僅從這些判文來看,在語言上與唐代的擬判講究駢化文採的傾向差異較大,但與真正案判的差異並不明顯。總之,唐前判文與唐判的差異主要在於與擬判的比較。唐代之前,判文應該早已成定體並且已經受到上層社會重視,判文的寫作也成為衡量士人才華的一個重要方面。《隋書》卷六十六《高構傳》說高構善於斷案,所以隋高祖非常敬重他,曾對他說:「我聞尚書郎上應列宿,觀卿才識,方知古人之言信矣……我讀卿判數遍,詞理愜當,意所不能及。」這大概是現存文獻中較早評論判文的記載。從隋高祖對於高構的贊語來看,隋代人已經開始看重判文寫作的才能。
唐代判文之所以興盛,與唐代科舉制度有直接關係,唐代由禮部主持科舉考試,及第者才具有作官的資格。吏部則負責委派官職,唐代的士子及第後,要經過吏部考試即省試後才能授官。吏部考查的主要內容是所謂「身」、「言」、「書」、「判」,唐人杜佑談到唐代銓選制度時說:
其擇人有四事:一曰身,取其體貌豐偉;二曰言,取其詞論辨正;三曰書,取其楷法遒美;四曰判,取其文理優長。四事皆可取,則先乎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勞。……凡選,始集而試,觀其書、判。已試而銓,察其身、言,詢其便利,而擬其官。(《通典》卷第十五《選舉三》)所謂判,即以地方獄訟案件或經籍所載的史事為案例,讓應試者加以分析,寫出判詞,以此檢驗應試者從政的能力和素質。每道判少則五六十字,多則二三百字,要以對仗工穩的駢文寫成。在吏部「身言書判」考試中,判是至關重要的,其水平的高下,直接關係到士子的前途命運。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三十七「選舉十」按:「然吏部所試,四者之中,則以判之尤切。」判文之所以會被如此看重,是因為當時人們認為它反映出人才的一些重要素質。「蓋臨政治民此為第一義。必通曉事情,諳練法律,明辨是非,發摘隱伏可以此覘之。」(《文獻通考》卷三十七「選舉十」)也就是說,判文的寫作不但必須熟悉法律,而且要了解社會民生,具有分析能力和判斷能力,總之判辭之所以作為銓選的文體,是因為在當時人們看來,它可以反映出士子在「臨政治民」方面的綜合素質。
由於士人對於試判的重視,試判的難度也就愈來愈大。據杜佑說,唐代判試出題經歷三個階段:「始取州縣案牘疑議,試其斷割,而觀其能否。」最初的判試是從地方一些真實的案件挑選出來作為考題;由於參加考試的人越來越多,以地方案件為題又顯得淺近,難度不夠,「乃采經籍古義,假設甲乙,令其判斷」。於是便從經書古籍中選用一些事情,假設案例,令士子判斷;後來這些經書古籍還不足以難倒一般士子,所以只好「征僻書曲學、隱伏之義問之,惟懼人之能知出」(註:見杜佑《通典》卷第十五「選舉三」。)。唐代的試判題目越來越難,越來越偏,所試的案例,也由真實走向虛似。
判文水平的高下,直接影響了士人的前途命運,由於應試的需要,許多士人便先背誦了大量的判文,以備考試時可以套用。《朝野僉載》卷四記載武則天朝試判的情況:
周天官選人沈子榮通判二百道,試日不下筆。人問之,榮曰:「無非命也。今日誦判,無一相當。有一道頗同,人名又別。」至來年選,判水磑,又不下筆。人問之,曰:「我誦水磑,乃是藍田,今問富平,如何下筆。」聞者莫不撫掌焉。沈子榮預先背誦了二百道判文以備考,第一年試判判題雖然與準備的判文很相近,卻因為判案中的人名不同而不敢落筆;第二年又因為試題中案例的地點與所準備判文不同而無法照樣畫葫蘆,可謂笨拙之極。這篇筆記其實已是非常誇張的笑話,但它正說明早在武則天時期,士子為了通過銓選,已經採用預先背誦判文的方法。在唐代試判過程中,很早就出現作弊行為,有的甚至讓他人代寫,於是朝廷開創了在考試中「糊名」的制度(註:杜佑《通典》卷第十五「選舉三」說「有試判之日求人代作者,如此假濫,不可勝數。武太后又以吏部選人多不實,乃令試日自糊其暗考以定等第。糊名自此始也」。)但是試判作弊行為依然存在,有時竟出現幾份完全相同的判文答卷(註:顧炎武《日知錄》卷十六「判」云:「後唐明宗天成三年,中書奏吏部南曹關,今年及第進士內,三禮劉瑩等五人,所試判語皆同。勘狀稱晚逼試期。偶拾得判草寫凈,實不知判語不合一般者,敕貢院擢科。考詳所業,南曹試判,激勸為官。劉瑩等既不攻文,只後直書其事,豈得相傳稿草,侮瀆公場,宜令所司落下放罪。」)。唐代許多士子在吏部考試前都對判文作了大量的練習和背誦。有了這種需要,大量批判範文和預作之文,也就應運而生了,有些出色的擬判便在士子中流傳開去,互相傳誦。白居易的「百道判」均為他應吏部「拔萃」考試前夕的練習之文,是標準的科場判文體式。白居易《與元九書》:「日者又聞親友間說禮、吏部舉選人,多以仆私試賦判,傳為準的。」不管是為了抄襲還是為了練習,總之應試的目的刺激了唐代社會判文的大量出現。
唐判的興盛,一方面是受到科舉考試的刺激,另一方面當時的社會風尚與價值標準也起推波助瀾的作用。在唐人眼中,判的寫作是評價一個人能力的重要標準。史書和筆記有許多這方面的記載。《舊唐書》記載杜審言的一段故事:「乾封中,蘇味道為天官侍郎,審言預選。試判訖,謂人曰:『蘇味道必死。』人問其故,審言曰:『見吾判,即自當羞死。』」(卷一九○《文苑傳》)杜審言自己判文寫得好,就認為足以讓蘇味道看了「羞死」。他之所以如此狂傲地自負,正從一個側面說明試判和判文水平在當時人們心目中有非同小可的地位。官場也往往以書判作為評價官員的能力的重要標準。《大唐新語》卷八:
裴琰之弱冠為同州司戶,但以行樂為事,略不視案牘。刺史李崇儀怪之,問戶佐,戶佐對:「司戶小兒郎,不嫻書判。」……複數日,曹事委積,眾議以為琰之不知書,但邀游耳。他日崇儀召入,勵而責之。琰之出,問戶佐曰:「文案幾何?」對曰:「急者二百餘道。」琰曰:「有何多?如此逼人。」命每案後連紙十張令五六人供研墨點筆。琰之不上廳,語主案者略言其事意,倚柱而斷之,詞理縱橫,文筆燦爛,手不停綴,落紙如飛。傾州官僚,觀者如堵。既而回案於崇儀,崇儀曰:「司戶解判耶?」戶佐曰:「司戶太高手筆。」仍未之奇也,比四五案,崇儀悚怍。召琰之,降階謝曰:「公詞翰若此,何忍藏鋒,以成鄙夫之過。」由此名動一州。裴琰不判則已,一判驚人。「倚柱而斷之,詞理縱橫,文筆燦爛,手不停綴,落紙如飛。」思維與寫作之敏捷,正是作判的理想境界。
還有一些逸事可以從側面說明判的重要。《朝野僉載》卷六記載當時吏部侍郎李安期銓選的故事:
吏部侍郎李安期,隋內史德林之孫,安平公百葯之子,性好機警……一選人引銓,安期看判曰:「弟書稍弱。」對曰:「昨墜馬損足。」安期曰:「損足何廢好書?」為讀判曰:「向看賢判,非但傷足,兼似內損。」其人慚而去。這個選人以騎馬摔傷腳來作為書寫不好的理由,的確可笑。而李安期讀了他拙劣的判文,「順水推舟」地諷刺他不但外傷,而且還內傷。這則著名的笑話原本是以士人拙迂可笑和李安期的機警幽默相映成趣的。通過笑話,可以看出當時銓選對於書判確是相當重視的。
判文興盛的原因應該放在唐代文學與文化的雙重背景來研究。判文本身的功能就是裁定事理,辨明是非,既用於司法,也用於處理公務甚至日常生活瑣事。自六朝以後,駢文興盛,至唐不衰。雖然唐代古文運動對駢文有所衝擊,但駢文的地位並未受到根本的動搖。判文就語體而言,大致應列入駢文一類。所謂判,實際上近似於以駢文寫成的短論,判的文學性,也同樣表現在用典、辭藻、駢偶等語言形式上。判作為文體,具有特殊的文化意義。一方面,它是文人走向仕途,實現自己價值所必須掌握的基本技藝,另一方面,判體的駢偶形式,非常適合文人表現自己的文學語言能力。也就是說,判文可以反映出士人學問識見、分析能力與語言表達能力,判是兼「立功」與「立言」於一身、應用性與文學性並舉的特殊文體。這是其它諸如詩賦類純文學形式所不具備的文化特性。
二、唐判的體制
判文文體雖然在唐代以前早已形成,但唐前遺留下來的判只有寥寥數道,究其原因,或者因為唐前尚未有大量的形式講究的擬判,而實際的案判在語言形式上又比較質實粗糙,與唐人的審美標準有距離故留傳得少。到了唐代,情況完全不同。現存唐代文獻中判的數量非常多,僅是《全唐文》、《文苑英華》兩總集中所收的判就約一千二百多道。此外,敦煌文獻中也有不少的判詞(註:敦煌出土的《文明判集殘卷》和《麟德安西判集殘卷》,收錄近三十首較完整的判文,多為擬判。為伯希和掠走,現藏法巴黎國立圖書館,分別編號為P.3813和P.2754。)。而從宋代的書目文獻中,可以看出在宋代尚保存有大量唐代判文集子。宋人對此相當重視,如鄭樵《通志》把判作為一種比較重要的獨立的文體,這種觀點反映在其文獻目錄的分類之中,他在卷七十「藝文」八專門設立「案判」一類,並錄有:
百道判一卷 駱賓王撰 又一卷 唐鄭寬撰 又一卷 白樂天撰 又一卷 唐崔銳撰 穿楊集四卷 唐馬幼昌撰 龍筋鳳髓判 唐張文成撰 判格三卷 唐張伾撰 代耕心鑒甲乙判 唐南華張集唐代諸家判 判范一卷 陳岠撰 究判妙微一卷方仲舒撰 書判幽燭四十卷 五經評判六卷 周明辨撰 吳康仁判一卷 不詳爵里張詠判辭一卷 拔萃判一卷 毛詢撰 百道判圖一卷 尹師魯判一卷 甲乙平等判二卷 唐諸公試判一卷 唐諸公案判一卷 凡案判一種二十部七十九卷(註:中華書局1987年1月版827頁。)這些「案判」多數是唐判。雖然目錄中所列的唐判文集很少留傳下來,但至少給我們展示了唐判在宋代留傳的痕迹。
唐代判文的內容相當豐富,以《文苑英華》為例,卷503至卷552共50卷全錄判文,共分乾象、律歷、歲時、雨雪、儺、水旱、災荒、禮樂、師學、勤學、惰教、師歿、直講、教授、文書、書、數、射、投壺、圍棋、射御、選舉、禮賓、祭祀、喪禮、刑獄、田農、田稅、溝渠、堤堰、陂防、戶貫、帳籍、商賈、佣賃、封建、拜命、請命、職官、為政、縣令、曹官、小吏、繼嗣、封襲、孝感、畋獵、鹵簿、刻漏、印鑒、枕鉤、軍令、衣冠扇、食官、酒、器、炭藁瓦、國城、官宅、牆井、關門、道路、錢帛、玉璧、果木、鳥獸、易卜、病疾、戰相妖言、巫夢,此外還有「雜判」一卷,「雙關」二卷。這些分類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與其它文體相比,判文內容的豐富性與廣泛性也是一個特點。就現存的唐判而言,內容多是關於地方事務或案件,所以可以說,唐判更多地反映出唐代中下層社會的瑣細複雜的生活內容和狀況,這也是唐判的一個特點。
唐代的判大致可分為:擬判、案判、雜判。下面分別介紹:
1.擬判 擬判也就是摹擬之判文,是為準備銓選考試而作的。唐代的擬判數量最大,大致是虛擬的案件,所以案中涉及的人物,往往不是用名字,而是用天干分別代表訴訟案件的人物,故也簡稱「甲乙判」(註:《文體明辨序說》:「唐制,選士判居其一,則其用彌重矣。故今所傳如稱某某有姓名者,則斷獄之詞也;稱甲乙無姓名者,則選士之詞也。」)。這種形式源遠流長,現以漢代董仲舒《春秋決獄》為例(註:該書宋以後失佚。現轉引程樹德《九朝律考》「漢律考」中的「春秋決獄考」。中華書局1988年版163頁。):
時有疑獄曰:甲無子,拾道旁棄兒乙養之,以為子。及子長,有罪殺人,以狀語甲,甲藏匿乙,甲當何論?仲舒斷曰:甲無子,振活養乙,雖非所生,誰與易之。詩云:「螟蛉有子,蜾蠃負之。」《春秋》之義,父為子隱,甲宜匿乙而不當坐。(《通典》六十九東晉成帝咸和五年散騎侍郎喬賀妻於氏上表引)
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後長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謂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勝其忿,自告縣官。仲舒斷之曰:「甲生乙,不能長育,以乞丙,於義已絕矣。雖杖甲,不應坐。」(同上)從以上引文的形式已經可以看到「甲乙判」的雛形。唐代擬判有一定體制,通常分為題與對兩部分。題即提出需作出判決的案件或事情的原委,對也是判詞。判詞一般包括幾個部分,就題目作正面論述和分析,引經據典,最後以簡括的一兩句話提出處理意見。擬判一般用駢文寫成,篇幅比較簡短。擬判因為是應試而作,所以體制比較規範,語言也相當講究,故較為人們所重視和傳誦,這也是現存的判文大多是擬判之故。
現存唐代擬判很多,最著名的是張 《龍筋鳳髓判》和白居易《百道判》,它們各具特點。歷來對於張判與白判的評價有所不同。在唐代張 的判是非常有名的,所謂「青錢學士」之譽,準確地說就是對其判文的讚譽(註:《舊唐書》卷一四九《張薦傳》說張 中進士後,「凡四恭選判,榮為銓府之最。員外郎員半千謂人曰:『張子之文,如青錢,萬簡萬中,未聞退時。』」)。而白居易的擬判也被許多士子「傳為準的」。《容齋續筆》卷十二「龍筋鳳髓判」條揚白貶說,說張 「百判純是當時文格,全類俳體,但知堆垛故事,而於蔽罪議法處不能深切,殆是無一篇可讀,一聯可味。如白樂天《甲乙判》則讀之愈多,使人不厭……不背人情,合於法度,援經引史,比喻甚明,非青錢學士所能及也」。認為張判徒堆辭藻而不切事理,故遠遜白判。對於張判白判的優劣,《四庫全書總目》的評價是比較持平公允的,它說張判「其文臚比官曹,條分件系,組織頗工……居易判主流利,此則縟麗,各一時之文體耳。洪邁容齋隨筆嘗譏其堆垛故事,不切於蔽罪議法。然 作是編,取備程式之用,則本為隸事而作,不為定律而作,自以徵引賅洽為主,言各有當,固不得以指為 病也」。指出白判「主流利」而張判「縟麗」,而這又是當時文風所決定的,這種說法是比較合理的。歷來目錄學著作都把《龍筋鳳髓判》列入集部,但《四庫全書》卻是把它放在子部類書,這是非常特殊的。《四庫全書簡明目錄》對此加以說明:「其名似乎法家,實則隸事之書。蓋唐制以判試士,故輯以備用也。」如卷之四「太醫」:
太醫令張仲善處方,進葯加三味,與古方不同,斷絞不伏,雲病狀合加此味,仰正處分。
五情失候,多生心腹之災;六氣乖宜,必動肌膚之疾。絕更生之葯,必籍良醫,乏返魂之香,誠資善療。張仲業優三世,方極四難,非無九折之能,實掌萬人之若。郭玉診脈,妙識陰陽,文摯觀心,巧知方寸。仙人董奉之靈杏,足愈沉痾,羽客安期之神棗,攻茲美疢。華佗削胃,妙達古今,仲景觀腸,譽聞環宇。聖躬述譴,謹按名方,肅奉龍顏,須窮鵲術。豈得不遵古法,獨任新情,棄俞跗之前規,失倉公之舊軌,若君臣相使,情理或通,若畏惡相刑,科條無舍。進劾斷絞,亦合甘從,處方即依,誠為苦屈。刑獄之重,人命所懸,宜更裁決,毋失權衡。此判意在說明太醫令張仲善處方雖然有錯,但對之處罰過當,宜更裁決。判中羅列了與醫學有關的各種典故,其中許多與本案關係不大,而說理也不見有力。假如以真正判案的標準來衡量,的確是「但知堆垛故事,而於蔽罪議法處不能深切」。不過它實際上是按照當時中央各官署的主次來收集與之有關的典故,以備寫判時可用。白判的情況就很不相同,現以《試選人繼燭判》為例:
得吏部選人入試,請繼燭以盡精思,有司許之,及考其書判,善惡與不繼燭同。有司欲不許,未知可否。
旁求俊造,迨將筮仕。歷試文詞,俾從卜夜。苟狂簡而無取,宜確執而勿聽。萃彼群才,登於會府。惟賢是急,慮失寶於握珠;有命則從,許借光於秉燭。及乎考核,罕有菁英:屬辭既謝於揀金,待問徒煩於繼火。將期百鍊之後,思苦彌精,何意一場之中,心勞愈拙。曷如早已,焉用晚成。敢告有司,勿從所請。(《白居易集》卷六十七)這篇判詞以吏部試判,有人到時未能交卷,請延長時間這一個案作出判決,全篇都是圍繞著這一問題來立論,結論是試判不得延長時間的。可以看出張判與白判分別代表判文文藻華麗和實用平實兩種傾向,而作為應試參考資料其價值也不同,張判的價值在於提供典故文采而白判則在事理分析。白判是比較規範實用的判體,只要直接套用即可,而張判則是匯聚了相關的一系列典故,以備寫判時參考。
唐代擬判文通常是一事一判的,但有一種特殊形式叫「雙關判」。《文苑英華》卷五百五十至卷五百五十二中共收錄了「雙關門」的判共三十六首。「雙關」是一種特殊的判詞製作形式。題目是兩道互不相關的案件,但判文卻要求把對兩者分析判決結合起來,製作成一道判文,一文判兩事。這需要較高的技巧,如《行盪瓮破奴死棄水判》:
行盪瓮破判
甲負瓮行,被乙盪倒,瓮破索陪(踣),乙不伏。
奴死棄水判
又景(註:「景」是唐代擬判使用頻律非常高的代詞。按「景」字即是「丙」,唐人因避高祖李淵父李昺音諱,以「景」代「丙」。)奴死棄水口,人告之。
對惟甲與景殊途異致,或行因負瓮,頗類漢陰之賓;或家有役僮,不讓江陵之樹。既而瓮被盪倒,奴則雲殂。鑿坯無返於在甄,丹籍忽辭於白日。原其情理,核以根由,責之以陪,未盡其意;棄之以水,何太不仁。但法貴從寬,事或通誤。必也康莊廣陌,甲負乙棄,矜其輕肥,故此行突,將征其價,尚或未懲;如其狹路稠人,風昏日暮。邂逅而損,知欲何傷。若取全陪,恐乖設律。至如畜生之罵,猶慮其慚靦;犬馬之微,不棄其帷蓋。藏諸廣柳之內,托義彌深;葬以江魚之腹,在情焉取。既為人告,不可無辜。請施懲罰輕科,以符舍事誅意。(卷五五○)第一件事是甲被乙撞倒,所背的瓮也給打破了,但乙不願賠償;第二件事是丙的家僮死了,丙把他丟到水裡。這兩件事本毫無關係,「殊途異致」,但「雙關」判則要一文斷兩事,所以寫起判來就要左顧右盼,互相照應,不可顧此失彼,的確是有一定難度的。
唐代也有一些人對以判選士的制度提出批評,同時也指出判這種文體的局限。唐代劉廼曾致書於知銓舍人宋昱批評當時「身言書判」的銓選制度,尤其批評以判來銓選。他認為,「夫判者,以狹詞短韻語有定規為體」。他說如果按照判文的選士標準,古代的聖賢雖然道德高尚,學術精深,恐怕也不如徐陵庾信輩(《舊唐書》卷一五三列傳一百三)。劉廼對於以判選士的批評,正指出擬判形式過於注重文采辭藻的特點。《文體明辨序說》認為唐判的缺點是「其文堆垛故事,不切於蔽罪;拈弄辭華,不歸於律格,為可惜耳」。這種批評主要是指擬判而言的。可以說,唐判的文學價值與本身的缺陷都明顯地反映在擬判之中。
2.案判 案判是指當時官員在處理案件或公務中實際寫作的判文。需要指出的是案判與擬判之間可能存在較大的距離。唐代留傳下來的案判數量遠遠比不上擬判,因為擬判講究語言形式的精緻,而案判以實用、中肯、解決問題為目的,「決斷不滯,與奪合理,為判事之最」(註:《大唐六典》卷二尚書吏部「考功郎中」條。)。故大多案判是辭達而已,簡白扼要:
貞觀中,全城坊有人家為胡所劫者,久捕賊不獲。時楊纂為雍州長史,判勘京城坊市諸胡,盡禁推問。司法參軍尹伊異判之曰:「賊出萬端,詐偽非一。亦有胡著漢帽,漢著胡帽。亦須漢里兼求,不得胡中直覓。請追禁西市胡,余請不問。」纂初不同其判,遽命,沉吟少選,及判曰:「纂輸一籌。余依判。」……俄果獲賊。尹伊嘗為坊州司戶,尚藥局牒省索杜若,省符下坊州供送。伊判之曰:「坊州本無杜若,天下共知。省符忽有此科,應由謝朓詩誤。華省曹郎如此判,豈不畏二十八宿向下笑人!」(《大唐新語》卷九)
楊虞卿為京兆尹時,市裡有三王子,力能揭巨石。遍身圖刺,體無完膚。前後合抵死數四,皆匿軍以免。一日有過,楊令五百人捕獲,閉門杖殺之。判云:「鏨刺四肢,只稱王子,何須訊問,便合當辜。」(《酉陽雜俎》前集卷八)
高燕公鎮蜀日,大慈寺僧申報堂佛光見。燕公判曰:「付馬步使捉佛光過。」所司密察之……擒而罪之。(《北夢瑣言》《太平廣記》卷二八九)以上四道判文或簡或賅,語言或駢或散,均見於筆記,其記錄或有詳略,不過大致而言案判是比較平易隨便的,通常是以不甚講究的簡短的駢文寫成的,有的甚至用口語化的片言隻語信手寫成,所以這類案判流傳下來很少,一般也只記錄在筆記或史書之中,而不入集部的。但是由於擬判與當時文風的影響,唐人案判也可能寫得非常工整,富有文采。最有名的大概是顏真卿楊志妻求離判,《雲溪友議》上載:
顏魯公為臨川內史……邑有楊志堅者,嗜學而居貧,鄉人未之知也。山妻厭其 藿不足,索書求離。志堅以詩送之曰:……其妻持詩詣州,請公牒以求別適。魯公按其妻曰:「楊志堅素為儒學,遍覽九經。篇詠之間,風騷可摭。愚妻睹其未遇,遂有離心。王歡之廩既虛,豈遵黃卷;朱叟之妻必去,寧見錦衣。污辱鄉間,敗傷風俗,若無褒貶,僥倖者多。阿王決二十後任改嫁,楊志堅秀才贈布絹各二十匹,米二十石,便署隨軍,仍令遠近知悉。」江右十數年來,莫有敢棄其夫者。此判用典精工、辭藻華美,本身就是一篇很有文採的駢文。但總而言之,唐代的擬判與案判是同中有異的。
3.雜判 雜判指那些非處理正式的案件或公文,在日常生活中針對某些事情有感而發的判文,略舉數例:
唐狄仁傑倜儻不羈,嘗授司農員外郎,每判事,多為正員卿同異。仁傑不平之,乃判曰:「員外郎有同側室,正員卿位擅嫡妻,此難曲事女君,終是不蒙顏色。」(《御史台記》《太平廣記》卷二五四)
有薦山人范知濬文學,並獻其所為文,宋璟判曰:「觀其《良宰論》,頗涉佞諛。山人宜極言讜議,豈宜偷合苟容。」抑而不秦。(《續世說》卷一二)
常相袞為禮部,判雜文榜後云:「旭日登場,思非不銳,通宵絕筆,恨即有餘。」所以雜文入選者,常不過百人。(《大唐傳載》又《太平廣記》卷一七八引)這些雜判似乎是以判的形式寫成的隨意性很強的雜感,形式上也不拘一格,但以駢語為主。
此外,古人還把某些唐判文稱為「花判」,《容齋隨筆》卷第十「唐書判」:「世俗喜道瑣細遺事,參以滑稽,目為花判。」學術界對花判尚無確解,我以為上述所言的擬判、案判與雜判是以判的應用範圍和對象來區別的,而花判卻是就其風格而言的,其分類不屬同一系列。花判之「花」,除了滑稽之外,可能還應該指各色瑣細繁複之意,如花名冊、花戶的花字之義。花判的文體特徵,即洪邁所說的「瑣細遺事,參以滑稽」兩端。因此,花判可能是案判,也可能是雜判,可實錄,可加工,也可虛擬。舊時地方官於民刑細事足資談助者,其判辭亦為儷體而語帶滑稽,也就是花判之遺。花判往往以其判詞的語言才思和思考的機智幽默而吸引人,這類花判近於街談巷議,故一般記載在筆記雜錄小說之中。如:
裴寬子諝復為河南尹,素好詼諧,多異筆,嘗有投牒,誤書紙背,諝判云:「者畔似那畔,那畔似者畔,我不可辭與你判,筆殺門前著靴漢。」又有婦人投狀爭貓兒,狀云:「若是兒貓,即是兒貓;若不是兒貓,即不是兒貓。」諝大笑,判狀云:「貓兒不識主,旁我搦老鼠。兩家不須爭,將來與裴諝。」遂納其貓兒,爭者亦哂。(《開元傳信記》)
唐李據……因歲節索魚不得,怒追漁師,云:「緣獺暴,不敢打魚。」判云:「俯臨新歲,猛獸驚人。漁網至寬,疏而不漏。放。」又祗承人請假,狀後判云:「白日黃昏須到,夜即平明放歸。」祗承人竟不敢去。又判決祗承人:「如此痴頑,豈合吃杖,決五下。」人有語曰:「豈合吃杖,不合決他。」李曰:「公何會!『豈』是助語,共之乎者也何別?」(《盧氏雜說》《太平廣記》卷二六一引)花判是文人或官場的逸事,其幽默滑稽近於笑話,反映出當時文人雅謔之風的一面,由於花判的這種特性,故它與小說家言的關係非常密切。
三、判體之流變及對敘事文學文體之影響
唐代以後,書判拔萃科的銓選試法科舉制度,基本仍為歷代統治者所採用,故判文的寫作仍為歷代士人所重視,並寫下大量的各類判文。如呂祖謙的《宋文鑒》卷一二九就收錄余靖、王回的擬判八篇。宋人還把當時名公的案判編錄成著名的《名公書判清明集》。明清還有許多著名案判別集,如王浚川的《浚川駁稿集》、李清的《折獄新語》、徐士林的《徐雨峰中丞勘語》、蒯德模的《吳中判牘》、樊增祥《新編樊山批公判牘精華》等書,這些都是從唐人的案判發展而來的。但是唐人重擬判而不甚重案判,文學性重於實用性,文學價值甚至高於法學價值,而後代案判專集的出現,說明對於判文實用性及法學價值的重視,而且多數判文改唐代之駢體為散體,這也是後代判文與唐判顯著的差異(註:徐師曾《文體明辯序說》批評唐判「獨其文堆垛故事,不切於蔽罪,拈弄辭華,不歸於律格,為可惜耳」。因為唐代駢判過於注重用典和文采,反而影響法律的準確性。宋代以後的散判語言樸素,重在對事實與證據的分析及法律的評價,故更為準確。)。明代徐師曾在《文體明辯》中把「判」分為科罪、評允、辯雪、番異、判罷、判留、駁正、駁審、末減、案寢、案候、褒嘉十二類,可見作為實用文體的判文至此已經發展得非常齊備。
在歷史發展過程中,判文文體內部也發生了一些演變,有兩方面的情況值得注意:一是有些判文演變成純文學文體;一是判文對敘事文學形態的影響。
唐代以後,出現了純文學性質的判文,這類作品尤盛於明清時代,如清初文學家尤侗寫過《呂雉殺戚夫人判》、《曹丕殺甄后判》、《孫秀殺綠珠判》、《韓擒虎殺張麗華判》、《陳元禮殺楊貴妃判》、《李益殺霍小玉判》等(《西堂全集·西堂雜組》一集),都是借古人古事,表現自己的思想感情。尤侗還寫了一些與自己生活相關的判文如《磔鼠判》:
予舟中所作北征詩,繕寫成帙,一夜為鼠竊去。嚙食殆盡,予有憤焉,戲為此辭。
制問御史大夫:蓋秦亡二世,過首焚書;漢約三章,法嚴胠篋。蠢茲劇鼠,篡在輕舟。常作水嬉,已甘木食。何乘昏夜,遂盜新詩。尋章摘句,入爾口中。斷簡殘編,遺我床下。夫子云奇字,覆瓿猶羞;長吉錦囊,投廁為辱。矧遭此厄,更倍前賢。批風切月,只供穿屋之牙;煮鶴焚琴,盡果飲河之腹。嗚呼,羲聖坤乾,龜龍爭負;淮南鴻烈,雞犬同升。不遇鳳銜,反逢鴟嚇。天之將喪,蟲又何知。顧蠢魚割裂,且操一字之誅,況鼯鼠并吞,可漏五刑之律?李斯若見,惡甚偷倉;張湯尚存,罪浮竊肉。可付刺奸大將軍苗氏,磔殺如律施行。(《西堂全集·西堂雜組》二集)這篇判文涉筆成趣,雖為遊戲文章,但也有所寄託。這類判文已經超越了實用的功利目的,作者用判文來抒發某種感情,表達某種觀點,而語言形式越發精緻講究,而風格往往富有諧趣,所以上舉尤侗作品都被雷瑨收錄入《古今滑稽文選》之中(註:北京出版社1993年據掃葉山房石印本影印,除上舉作品外,還錄有綠天翁的《魚元機訟溫璋判》、《神女訟宋玉判》以及其他作者判文多篇,性質與尤侗判也是一樣的。)。這種判文虛擬則似唐人擬判,詼諧則同唐人花判,但唐人判文文體實用性的特徵至此已經完全被消解了。
最後重點討論一下判文與敘事文學文體(我這裡特指小說與戲劇文體)的關係這一問題。提到這個問題,我們也許首先想到在歷代許多敘事文學作品中,如《三言》《兩拍》《聊齋志異》乃至《紅樓夢》等,都包含了數量極多的判文(註:如《醒世恆言》卷八的《喬太守亂點鴛鴦譜》喬太守的判、《聊齋志異》的《席方平》二郎的判與《胭脂》中施愚山的判,都是名篇美文。)。在這些作品中,判文不但是故事情節的有機部分,而且作者也喜歡藉此機會表現自己的文採風流,這可以說是人們耳熟能詳的文學事實,這裡不擬重複。本文所謂判文與敘事文學之關係主要不是指敘事文學中運用了多少判文,而是指在文學形態內部,判文對敘事文學文體產生了某些潛在的影響。
在判文盛行的唐代,判文對敘事文學已經產生某種潛在的影響。現存文獻中所能看到的以判案寫成敘事文學作品的是敦煌俗賦《燕子賦》,它以民間流傳的燕雀爭巢、鳳凰判決的故事為題材(註:參考周紹良先生主編《敦煌文學作品選》,中華書局1987年11月。)。雀兒搶佔了燕子新築的窩巢,燕子上告鳳凰,最初鳳凰主持公道,認為雀兒強佔燕巢的蠻橫行為是不可容忍的,所以作出判決:「雀兒之罪,不得稱算,推問根由,仍生拒捍。責情且決五百,枷項禁身推斷。」但是隨著故事的發展,鳳凰發現雀兒曾立過戰功,有過「高勛」,所以又改判決:「雀兒剔突,強奪燕屋。推問根由,元無臣伏。既有上柱國勛,不可久留在獄。宜即釋放,勿煩案牘。」這篇作品在形式上非常突出的特點是始終是圍繞著鳳凰的兩道判來展開情節的,判是整篇作品的關鍵,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宋代羅燁《醉翁談靈》首次把判的形式引入小說之中,把「公案」作為小說的一大類型,他所選錄的公案小說有「私情公案」與「花判公案」,這兩種形態都是在判文基礎上發展而來的。從唐代的判文到宋代的公案小說,是判文從實用文體向敘事文體演化的關鍵一環。《醉翁談錄》中的「私情公案」篇幅較長,只錄《張氏夜奔呂星哥》一篇(甲集卷之二)。寫星哥與織女青梅竹馬,但織女被許配他人,便與星哥私奔,後被執見官府,一番申辯,最終被判無罪。小說的結構分為三部分:事情簡介、織女與星哥二人的供狀、官府的判文,其中供狀與判文所佔份量最大,這種形式已啟明清案判體小說的先路。而「花判公案」共為十五則(庚集卷之二),結構更為簡單,似乎是衙門的案判記錄,只有案情簡介與官府判詞兩部分,而重點是判詞。這十五則「花判公案」中,「張魁以詞判妓狀」「判暨師奴從良狀」「判娼妓為妻」「判妓執照狀」「富沙守收妓附籍」「子贍判和尚游娼」「判和尚相打」「判妓告行賽願」八則「花判公案」都涉及妓女,另「大丞相判李淳娘供狀」「判夫出改嫁」「黃判院判戴氏論夫」「判楚娘梅嫁村」等也都與男女之間感情糾葛有關。另外還有「斷人冒稱進士」「判渡子不孝罪」數則也是一些「瑣細遺事」,花判公案的重點是判文,這十五則公案的判文大多語帶滑稽,形式則不拘一格,或以駢文、或以詩、或以詞,以舉例說明:
張魁以詞判妓狀
張魁判潭州日,有妓楊賽賽,訟人負約欠錢,投狀於張。時值春雨,賽賽立於廳下,張夫覽狀,先索紙筆雲,花判《踏莎行》云:「鳳髻堆鴉,香酥瑩膩,雨中花占街前地,弓鞋濕透立多時,無人為問深深意。眉上新愁,手中文字,如何不倩鱗鴻去。想伊只訴薄情人,官中不管閑公事。」
判娼妓為妻
鄂州張貢士,與一角妓情好日久,後挈而之家,得金與妓父李參軍,未償所欲。一日,訟於府庭。追至,引問情由,供狀皆駢辭儷語,知府乃主盟之。
花判云:風流事到底無贓,未免一班半點;是非心於人皆有,也須半索千文。彼既籍於娼流,又且受其幣物,輒背前約,遽飾奸詞,在理既有虧,於情亦弗順。良決杖頭之數,免收反坐之愆。財禮當還李參軍,清娘合歸張貢士。為妻為妾,一任安排,作正作偏,從教處置。
判妓執照狀
柳耆卿宰華陰日,有不羈子挾僕從游妓,張大聲勢;妓意其豪家,縱其飲食。僅旬日後,攜妓首飾走。妓不平,訟於柳,乞判執照狀捕之。柳借古詩句——
花判云:自入桃源路已深,仙郎一去暗傷心,離歌不待清聲唱,別酒寧勞素手斟。更沒一文酹半宿,聊將十疋當千金。想應只在秋江上,明月蘆花何處尋?(原註:十疋乃走字也。)(註:引文見日本昭和十五年十月文求堂影印觀瀾閣藏孤本宋槧《醉翁談錄》。)可以看出,花判之所以傳誦,就在於別緻詼諧的判詞。《醉翁談錄》花判作品,有不少的判詞直標「花判」,如「張魁以詞判妓狀」在《踏莎行》前標「花判」,所選的作品對於理解「花判公案」一詞的內涵是很有幫助的(註:《醉翁談錄》乙集卷一還收入《憲台王剛中花判》,與庚集卷二的「花案公案」文體相同。)。《醉翁談錄》所載的花判公案吸引人之處主要不是故事情節而是判文的風趣與文采,本身敘事文學的因素還是很少的,但是判既然是針對一定的事情而作的,事件本身往往就有一定的吸引人之處,而判案關係到人物的命運,反映了主判者的識見和智慧,從案到判的過程,已潛在具有事件的完整性和敘事文學的因素。判文因為具有一定的敘事因素(尤其是案件)對於後來的判案小說產生了影響。如宋代皇都風月主人編輯的《綠窗新話》中「王尹判道士犯奸」為凌濛初初刻卷一七《西山觀設籙度亡魂開封府備棺追活命》正文的本事來源,而故事情節在原來簡要梗概上進一步地展開。「蘇守判和尚犯奸」一文也就是《醉翁談錄》中「子瞻判和尚游娼」,明代西湖漁隱主人把它改編為《歡喜冤家·一宵緣約赴兩情人》。
判文對元代戲曲的影響也是不容忽視的。以《元曲選》為例,如《陳州糶米》《硃砂擔》《合同文字》《神奴兒》《蝴蝶夢》《勘頭巾》《灰闌記》《魔合羅》《盆兒鬼》《竇娥冤》《生金閣》等都是敘述與案件相關的故事,而且都與判文有直接關係。值得注意的是,其形式頗為相似——在故事的結尾或即將結局之處,由審案的官員來下一判辭了斷公案。而這判辭又多數以官員「聽我下斷」開始,然後「詞曰……」,這些「詞」即是判文,它們大體都是講究駢對文採的。如《陳州糶米》結尾,包公云:
張千,將劉衙內拿下者,聽老夫下斷。(詞云:)為陳州亢旱不收,窮百姓四散飄流。劉衙內原非令器,楊金吾更是油頭。奉敕旨陳州糶米,改官價擅自徵收;紫金鎚屈打良善,聲冤處地慘天愁。范學士豈容奸蠢,奏君王不赦亡囚。今日個從公勘問,遣小憋手報親仇。方才見無私王法,留傳與萬古千秋。(註:見臧晉叔編《元曲選》第一冊。)這種形式頗似於宋人的花判公案。當然在元曲中,也有一些公案戲結尾的「下斷」沒有「詞曰」而是用比較樸素的口語化語言來下判的。
敘事文學形態中,受判文形式影響最為明顯、規模最大的是明代案判小說。在這些案判小說中,最為著名的是《包公案》、《海公案》故事。明代包公案故事甚多。如《包龍圖判百家公案》(一名《包公案》)、《龍圖公案》(又名《龍圖神斷公案》《包公七十二件無頭奇案》)、《皇明諸司廉明公案》、《皇明諸司公案》、《郭青螺六省聽訟錄新民公案》、《古今律條公案》、《國朝憲台折獄蘇冤神明公案》、《國朝名公神斷詳情公案》、《國朝名公神斷詳刑公案》、《名公案斷法林灼見》、《明鏡公案》等,形式都有相似之處。《龍圖公案》是第一部以公案為題材的短篇小說專集。全書十卷,收集包公判案故事100篇,文體上以話本體為主而兼有書判體,其中三十多篇主要以告狀人的訴詞和包公的判詞構成,與宋代書判體公案小說的關係非常密切。海公案小說的情況與之相似,它們是以民間流傳的故事傳說加工而成的。我們可舉《海剛峰先生居官公案傳》卷一第十回《勘饒通判夏浴訟》為例。饒於財喝了婢女送的茶被毒死,前妻之子控告繼母謀殺。海瑞在審案過程中,發現婢女放茶之處有蜈蚣,斷定饒於財誤飲掉進蜈蚣的茶而死,遂洗冤案。該篇由事由、告狀、訴狀和海公判四部分組成:
事由:淳安縣鄉官通判饒於財,夏浴空室。夜渴,索茶。小婢持置牆孔,飲之,遂中毒死。其前妻之子謂以繼母有姦夫在,故毒殺其父,乃訟之於邑。置獄已久,不決。公當時巡行於郡,各縣解犯往郡赴審。其繼妻再三稱冤,公蹙然思之:「其婦如此稱冤,莫非果負冤乎?」徑造饒室,詳審秘探,閱浴處及置茶處,遂嚴鑰其門,概逐饒通判家口於外,親與一小門子宿其中,仍以茶置牆所。決早起視,果有蜈蚣墮焉。急命拆牆,遍內皆穴蜈蚣。焚燒移兩時方絕,臭不可聞。遂開其婦之罪,冤始得解,婦叩謝而歸。緊接的是饒通判前妻之子告狀人饒清的「告繼母謀殺親夫」的狀詞和被告人姚氏所寫的「訴」狀。文長不錄。而最後部分則是「海公判」:
審得於財之死,非毒藥之毒,蜈蚣之毒矣!但無用小婢置茶,胡不持入室而與,何持置牆孔而與之哉!因而中毒,死者亦命已矣。饒清以繼母有他姦夫,怒究之姚氏將毒藥殺,而清之告亦為父伸冤之故也,但未詢其實,陷母置獄,壞名節,是伊為子之過矣。若非經吾睫親睹,是姚氏償伊父命者將何以辭焉。非幾乎屈陷一命,合擬忤逆罪加。姑且免究,的決懲戒。(註:《古本小說叢刊》第7輯,中華書局1987年影印明代李春芳編萬曆三十四年金陵萬卷樓虛舟先生刊本。)這篇作品的形態在明清案判小說中是比較典型的。明清案判小說結構形式大同小異,基本是由事由、告狀、訴狀和判詞幾部分組成的。在形式上和公牘文案非常相似,這在小說史上是非常奇特的。案判小說的這種特殊文體,明顯是受到判文與公案書籍的影響,如宋人小說《醉翁談錄》的「私情公案」和「花判公案」就是採用這種形態。從敘事文學的角度看,這種判案小說與一般的小說不同,它不注重事件過程的敘述,而在對於事件的分析判斷。它們似乎是案判的公文集成,可能需要說書藝人加以演繹加工。這類小說沒有產生過非常傑出的藝術作品,可能反映出這種形態的局限性。
從唐代的判到宋代的公案小說、元代的公案戲和明清的案判小說,其間的承傳關係隱約可辨。判文原來是一種應用性很強的文體,與敘事文學文體似乎是風馬牛不相及的。文學史事實卻告訴我們,判文文體曾影響了一些敘事文學文體。值得我們深思的是,在中國古代像判文一樣兼應用性和文學性於一身的文體很多,例如詔、冊、表、章、露布、奏疏、彈文、檄文等,為什麼它們卻不能像判文那樣對敘事文學產生直接影響呢?從文體的內部來看,判所具有的虛擬性與敘事因素是判文與敘事文學產生聯繫的內在原因。許多判文所涉及的事件都具有一定的虛擬性,是想像虛構之辭,這是它與敘事文學的共通之處;而且更重要的是判文本身具有一些潛在的、特殊的敘事功能。因為判的前提是某一事件的發生,判文又包含對於事件的敘述和分析,判的結果也便是事件的終結。因此判文具有關於事件由來、發展及結局等簡單敘事因素,具有一定的故事性,或者說具備發展成敘事文學的可能性和空間。而在此基礎上對這些因素加以渲染、加工和演繹,自然也就成為案判類的敘事文學了,這在中國文體發展史上是非常值得注意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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