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貪污犯罪擬終身監禁不得減刑|人大|常委會
原標題:重特大貪污犯罪擬終身監禁不得減刑
刑法
新京報訊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審稿新增規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全國人大稱可防貪官服刑過短
這意味著,因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員,雖然有可能「免死」、減為無期徒刑,但是經過法院的裁定後,或面臨終身服刑,沒有申請減刑、假釋的機會。
為何增加上述條款?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解釋稱:有的常委委員和有關部門建議,對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終身監禁。法律委員會經同中央政法委等有關部門研究認為,對貪污受賄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特別是其中應當判處死刑的,根據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採取終身監禁的措施,有利於體現罪行相適應的刑法原則,維護司法公正。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強調,增加「重特大貪污犯罪不得減刑假釋」規定,「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這類罪犯通過減刑等途徑、服刑期過短的情形,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貪官被判死刑立即執行者人數不多
據新京報記者統計,改革開放後至十八大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官員並不多,只有全國人大原副委員長成克傑、原江西省副省長鬍長清、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等少數人。深圳市原市長許宗衡、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中移動原副總經理張春江、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陳同海、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益、總後勤部原副部長谷俊山等等,刑罰都是死緩。
對此,此前一些評論人士指出,判處死緩後,如果減為無期徒刑、再減為有期徒刑,落馬高官仍有機會重見天日,死緩成為官員的「免死牌」。三審稿增加「終身監禁」規定,可有效避免這一問題。
為何未直接規定「終身監禁」?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審稿為何沒有直接制定「終身監禁」條款?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接受新京報專訪時表示,三審稿的規定相當於將重特大貪污犯罪判處死緩的罪犯,分為兩類:一類是「普通死緩」,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後,可以減刑假釋;另一類則是「特別死緩」,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後不得減輕假釋,終身監禁。「其性質跟暴力犯罪中的死緩限制減刑相同」。
現行刑法規定: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阮齊林解釋說,之所以將重特大貪污犯罪區分為上述兩類,並沒有直接制定「終身監禁」條款,主要是因為貪污賄賂犯罪不屬於最危險、最嚴重的暴力犯罪,不能跟故意殺人等嚴重暴力犯罪「並列」,要求所有的重特大貪污犯罪判處死緩的罪犯一律「牢底坐穿」。
為何未覆蓋到其他死刑罪名?
現行刑法除了故意殺人等暴力犯罪,拐賣婦女、兒童罪等其他罪行的最高刑也可判處死刑。三審稿為何只對重特大貪污犯罪作出了「特別規定」,沒有涉及「拐賣婦女、兒童罪」等其他罪行?
阮齊林解釋說,死緩限制減刑實際上介於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執行之間的過渡刑罰,是為不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設置的替代措施。我國刑事政策的長遠目標是減少、控制死刑,重要目標就是減少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貪污賄賂犯罪作為非暴力犯罪的一種,將是實現減少、控制死刑這個目標的關鍵環節。
「公眾對反腐的呼聲高漲,十八大以來我國也一直推行高壓反腐政策。在這樣的反腐背景下,怎樣在逐漸減少、控制死刑的前提下,最大力度懲治貪污賄賂犯罪?出台死緩限制減刑、假釋這樣的規定,就是一個實現控制死刑目標的途徑」,阮齊林表示,三審稿針對貪污賄賂犯罪制定的限制減刑、假釋規定,達成了一種平衡,「既能體現嚴打腐敗的從嚴一面,又能達成控制死刑的目標」。
他表示,「拐賣婦女、兒童罪」等其他最高刑為死刑的罪行,之所以沒有出台限制減刑、假釋方面的規定,主要是從我國的刑事政策方面考慮,「刑罰的根本目的和根本目標都是教育、改造,如果對所有最高刑為死刑的罪名都作出限制減刑這樣的規定,打擊面過寬,一方面違反刑罰的目的,不符合人道主義精神;另一方面也對監獄造成了很大負擔」。
刑法修正案(九)三審稿其他變化
「毒駕」暫未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審稿,危險駕駛罪並未將「毒駕」納入。6月二審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時,有十餘名委員建議「毒駕」入刑,按危險駕駛罪追究刑責。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解釋稱,有的部門、專家提出,目前列入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有200餘種,吸食、注射哪些毒品應該入刑,尚需研究;同時目前只能對幾種常見毒品做到快速檢測,還有一些執法環節的技術問題需要解決,需要進一步完善執法手段,提高可行性,以保證嚴格執法、公正執法。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強調,目前,對於「毒駕」造成嚴重後果的,還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追究其交通肇事、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責任。因此,未將「毒駕」列入草案。
襲警行為從重處罰
依據現行刑法,襲警行為均按妨害公務罪論處,即「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三審稿則在妨害公務罪中,將「襲警」單列出來,增加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幼教「虐童」最高判三年
近年來各地陸續發生「虐童」事件,特別是個別幼兒園教師的「虐童」行為被曝光。為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稿,增加了跟「虐童」有關的條款: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版采寫/新京報首席記者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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