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體現的從來都是價值觀
法律體現的從來都是價值觀
劉哲(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法律體現的從來都不僅僅是冰冷的邏輯,它體現的其實是價值觀。
薩維尼說法律體現的是民族精神,誠如斯言。
保留死刑還是廢除死刑體現的是一種價值選擇。
見義勇為不承擔民事責任寫入民法總則體現的也是一種價值觀。
認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應當認定為非法拘禁罪的,也體現了一種價值觀。
無限防衛權的適用範圍,對緊迫性、及時性的認定,同樣體現著價值觀。
對同樣的私闖民宅,不同法系、不同國家有著不同的防衛限度。
什麼行為無價值還是結果無價值,無非是價值觀。
法律的價值觀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改變,曾幾何時投機倒把也是犯罪,流氓罪那時候還是大口袋,訴訟權利的保障遠沒有達到今天的水平,檢察官可以與法官並列而坐。曾幾何時法庭上根本就沒有檢察官。如果追溯到大清刑律,追訴權與審判權還是合一的,甚至刑訊還是合法的。
但有些精神又似乎在延續比如從親親得相守匿到近親屬間強迫作證的例外。
親情是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倫理基礎,無論是實體法還是程序法,都要尊重這樣一個事實,這也是一種普適性的價值觀。
從弊馬案、米蘭達案、氣槍大媽案到最近接連發生的案件,我看到的不是歷史和地域的差異,我看到的是法的價值觀。
法律體現著價值觀,價值觀影響著司法,重大司法案例又會重樹價值觀。
1
那麼什麼是價值觀。
惡法非法,這是最樸素的價值觀。邪不壓正,這就是價值觀。
價值觀其實是法律的倫理基礎。法律從來不是僵死的教條,法律也不應是冰冷的技術規則和行業術語,法律應該是人們心中的信念。法律可以有深層的哲學基礎,可以有嚴謹的邏輯規範,可以專業精深,但不應當違背常識。這個常識是人心中的價值觀。
說到底法律是人們行為的規範,是人的規範,而不是機器的規範,因此不能違背基本的公序良俗這個底層邏輯,否則就是法律的異化。
2
法律要支持誰、反對誰,保護誰、限制誰,要旗幟鮮明,這是法律的態度,也是法律的價值取向。
不能讓正義向不義低頭,否則守法者將無所適從,而法律不但會失去導向作用,而且有可能產生反向引導,從而引向叢林法則的深淵。法律的目標是秩序,但秩序必須通過公正才能持久。
3
法律不是無所不能,法律也不可能無處不在,法律有自身的邊界和局限。
有時候是法律不能管得太寬,應該給予公民一定的自由度。
有時候是法律保護來不及,需要自己維護自己的權益。
這就是法律的空間和時間邊界。
這個邊界劃定的標準其實是價值觀。
給公民多少自力救濟的權利合適,其實也就是公權力希望自己的邊界劃在哪裡更合適。
如果立法邊界和司法保護的邊界能夠相一致,還只是一個權利界分的空間問題。
如果立法和司法不能步調一致,就會產生法律保護的不及時性,就會產生公民自力救濟與公權力管轄範圍的交叉地帶,如果機械實用法律就會產生保護真空,即在公權力無法救濟的時候又限制私力救濟。
將無理取鬧的鄰居推出家門導致輕傷的,因主動挑釁反擊而用力過猛的,我們在事實的描述上往往會使用瑣事,從而迴避防衛的問題,正當防衛在司法實踐中極少使用,這不僅是邏輯問題,其實體現的是價值觀。
4
讓正義不被壓制是良法的基本標準。
這個標準在司法保護水平不能充分的時候,應該給予自力救濟以必要的彈性,應該旗幟鮮明的站在正義一方,而不能簡單的以結果損失論。
有時候暴力是在護法不是犯法。
在不允許使用槍支的情況下,請允許我們使用拳頭和必要的工具。
法律應該給予公民免於恐怖的自由。
5
與公眾價值觀的良性互動,並不完全是屈從輿論,而是法治的進化之路。
法律在發展的過程中需要不斷的校準,這是法治之鐘不至晚點的必然選擇。
我們需要不斷與公眾的價值觀對對錶,正義才不會總遲到。
當然法律的參照系不是只有一個,專業的法律邏輯也不可偏廢,這樣法律的價值觀才能保持必要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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