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類死緩罪犯最低執行刑期不得少於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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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減刑、假釋案件若干問題規定》答記者問9類死緩罪犯最低執行刑期不得少於25年【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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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記者李婧
2012年02月22日13:28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手機看新聞
為依法正確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月22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減刑、假釋作為重要的刑罰變更制度,有利於激勵罪犯改造、維護監管秩序、緩和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受到各方廣泛關注。為準確理解和把握《規定》的基本精神與主要內容,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有關負責人就《規定》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減刑、假釋制度改革是本輪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 問:請您介紹一下《規定》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答:減刑、假釋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於1997年公布實施的《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1997]25號),對於指導減刑、假釋工作開展發揮了積極有效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法治建設的不斷進步,司法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湧現,減刑、假釋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有待解決,如案件審理程序透明度不夠高、監督機制不夠健全,「重罪多減、輕罪少減」的規定不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假釋適用率普遍偏低等,人民群眾對減刑、假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減刑、假釋制度改革也是本輪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以及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確定的重要任務之一,其主要目的是「建立減刑、假釋審理程序的公開制度,嚴格重大刑事罪犯減刑、假釋的適用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9年正式啟動減刑、假釋司法解釋修訂工作,進行了充分調研並廣泛徵求了相關各方的意見。先後赴海南、廣東、湖北、福建、江西、山東等地進行專題調研,分別在河北、四川、雲南、河南等地召開專門研討會,徵求和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部分高中級人民法院、一線監獄、看守所幹警以及專家學者、普通民眾的意見,經過反覆研究論證,不斷修改完善,最終得以出台。《規定》嚴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積極推動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公開,對正確適用法律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維護刑罰執行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嚴格重大刑事罪犯的減刑、假釋條件 問: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對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那麼,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執行中應如何減刑?是否可以假釋? 答:《規定》積極配合《刑法修正案(八)》關於刑罰結構調整的制度落實,相應嚴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減刑、假釋條件,推動改變「死刑過重、生刑過輕」的刑罰輕重不平衡現象。《規定》明確規定: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現被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比照未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上從嚴掌握。從而,既嚴格限制此類罪犯的減刑條件,使其最低實際執行刑期不少於二十五年;同時又給其留有減刑的空間和希望,激勵其遵守監管秩序,認真接受改造。 關於被限制減刑的罪犯是否可以假釋的問題,答案是否定的。《規定》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後,也不得假釋。可見,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無論人民法院是否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其即使在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後,仍然不得假釋。 問:未被限制減刑的普通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執行中應如何減刑?是否可以假釋? 答:關於未被限制減刑的普通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規定》對於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應如何減刑,作出了明確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同時,規定將其實際最低服刑刑期由十二年提高到十五年,且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關於普通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是否可以假釋的問題,《規定》第二十一條予以明確,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後,確符合假釋條件,實際服刑刑期在十五年以上(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且不屬於前述不得假釋情形的,可以假釋。 問:《刑法修正案(八)》將無期徒刑罪犯的實際最低執行刑期由十年提高到十三年。那麼,關於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有哪些調整? 答: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上述修改,《規定》將無期徒刑罪犯減刑後的刑期整體提高了二年,即將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減刑幅度由原來的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修改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將因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減刑幅度由原來的「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修改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修改後的條文規定為: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問:1997年減刑、假釋司法解釋有關「重罪多減、輕罪少減」的規定,實踐中一直爭議很大,《規定》對此是否進行了修改? 答:根據1997年減刑、假釋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的,可以減刑二年;有重大立功情形的,甚至可以減刑三年;而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即使悔改表現突出,最多只能減刑一年。如此規定,不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也是不合理的,直接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減刑過快」的問題。因此,《規定》刪去了1997年減刑、假釋司法解釋「重罪多減、輕罪少減」的有關規定,使減刑幅度回歸到正常合理的軌道上來。 問:《規定》在嚴格重大刑事罪犯減刑、假釋條件的同時,有哪些規定體現了從寬精神? 答:主要有以下四點:一是規定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當從寬。 二是規定老年、身體殘疾(不含自傷致殘)、患嚴重疾病罪犯的減刑、假釋,應當主要注重悔罪的實際表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生活難以自理的老年、身體殘疾、患嚴重疾病的罪犯,能夠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應視為確有悔改表現,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可以相應縮短。假釋後生活確有著落的,除法律和本解釋規定不得假釋的情形外,可以依法假釋。 三是規定對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有期徒刑的一般減刑條件,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四是規定對減刑後余刑不足二年的罪犯,符合條件決定假釋的,可以適當縮短間隔時間。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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