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實務問題研究

  一、新刑訴法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舊刑訴法第43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但非法收集的證據是否具備法律效力,舊法未明確規定。因此,不足以阻止司法人員受破案壓力或利益驅動,採取非法手段獲取證據,教訓十分深刻。新刑訴法第54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利於防止"口供至上",保證證據的合法性,也有利於保障司法公正。

  此規則也意味著對於非法言詞證據適用絕對排除,對於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書證、物證適用相對排除。那麼對於既非言辭證據,又非書證、物證的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以及新刑訴法增加的辨認、偵查實驗筆錄,電子數據等證據,在審查工作中發現系以非法方法取得的或者不符合客觀性證據標準時,適用絕對排除還是相對排除?筆者認為前述證據種類不適用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相對排除規則。在具備重新鑒定、重新辨認、重新偵查實驗,或者重新製作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條件下,可以重新進行以上偵查行為重新取得證據,對重新製作的證據符合條件的可以作為定案根據,否則仍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非法證據排除,公訴人責任重大。

  新刑訴法第57條規定"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承擔非法證據排除的庭審調查舉證責任由出庭公訴人行使。非法證據排除的庭審調查在司法實踐中雖不多,但卻最有挑戰性。庭審中,合議庭有權對偵查行為的合法性進行裁判。在這個訴訟過程中,一旦出現非法證據被排除的情況,將會導致整個公訴的證據受到削弱,後續的公訴工作會受影響,如果非法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關鍵證據,就可能涉及到罪與非罪的根本問題。因此公訴工作責任重大。如何轉變思維方式和工作方式,如何認定非法證據,如何排除非法證據,如何應對非法證據的庭審調查等,無疑對公訴工作提出了挑戰。

  三、嚴查細審,把好案件證據質量

  公訴案件審查就是對偵查階段收集的所有證據進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審查判斷,從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等方面審查"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證據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和靈魂,是訴訟活動的基石。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合法有效,關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終處理結果。

  一要查微析疑,嚴把案件事實關。就是審查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是否充分有理。首先審查認定案件事實的單個證據。即對案卷中涉及到的新刑訴法第48條規定的八種證據進行審查。如對犯罪嫌疑人辯解的審查,公訴人應具有識別口供變化的能力。要從主客觀相一致、時間、空間相一致、口供中的隱秘細節和相對不變性等方面發現、鑒別口供變化的真偽,肯定或排除辯解。對證人證言的審查,要特別注意模稜兩可、有歧義的語句,相互排斥的證言。證據如存在瑕疵,達不到證明內容的證明力,就證明不了案件事實,就會事實不清,得不出唯一的排他性的結論。關於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步錄像錄相問題的審查:錄像前必須明確告知被錄像人,其供述將被錄音錄像並以證據形式予以保存,而犯罪嫌疑人表示無異議等等。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具有易變性、反覆性、脆弱性的特點。審查案件時都應當要求偵查機關或部門提供全程錄音錄像。對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有可能翻供的案件,也應當要求偵查機關或部門提供全程錄音錄像,在杜絕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同時,確保重大案件訴訟的正常進行。

  在對單個證據進行審查的基礎上再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性審查,找出矛盾、排除矛盾。比如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口供、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與書證及物證等實物證據之間是否有矛盾和抵觸;所收集的證據是否能夠互相印證、互相支持、互相說明;審查證據之間、證據與事情之間、證據與情理之間是否存在不能解釋的矛盾;審查證據對各個事實及各種情節的證明是否存在疏漏;審查證據對各個事實的認定結論是否唯一,是否排除了犯罪嫌疑人的辯解或者其他合理懷疑等。通過審查,排除矛盾,使眾多的證據協調一致,形成一個封閉的證據鏈條,得出唯一的案件結論。例如玩忽職守案中"擅自行為"的事實審查,案卷中一方面有證實犯罪嫌疑人有"擅自行為"的言辭證據,一方面又有證人證實領導知道、默認或指使犯罪嫌疑人這麼做,或有領導簽字的書證等,公訴人員審查時必須進行疑點排查,得出有或沒有"擅自行為"的明確結論。

  二要糾錯防漏,嚴把案件證據關。新刑訴法實施後,公訴人在審查證據客觀性、關聯性的同時,還要注重證據的合法性審查。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只能由法定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收集、固定和保全。對證據合法性的審查應主要從收集證據的主體、程序及證據的表現形式三方面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新刑訴法規定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八種證據表現形式,任何一個證據只有符合了幾種表現形式之一才有可能成為定案證據,即使其已經具有了真實性、相關性等其他證據特點。偵查人員違法取證,如果在審查起訴環節把關不嚴,沒有及時排除非法證據,將會增加檢察機關採用虛假證據得出錯誤結論的幾率。對非法證據進行排除,能防止出現佘祥林等冤假錯案。對非法言辭證據,應絕對排除,非法實物證據,即物證、書證的取得方法違反法律規定,致使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必須要求偵查機關或偵查部門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否則,對該實物證據予以排除。

  三要拾遺補缺,嚴把"確實、充分"關。"確實"是對單個證據而言的,是對證據質的要求,"充分"是就全案而言的,是對證據量的要求。如審查一對一的行、受賄案件,關於送錢、收錢一節,只有行、受賄雙方的供述,任何一方翻供,都直接影響案件的處理結果。審查時,我們通過對口供細節的審查,要求補充間接證據,如行、受賄人事後作的記錄本,送錢的特定環境和場合留下的特定物證:裝錢的有特色的報紙、信封及上面的記號,案發前後串供再生出的間接證據等,這些都可以成為反駁犯罪人口供變化的有力補強證據。

  在審查起訴環節,聽取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對律師收集的相關證據材料認真地參考,藉此補充和完善偵查取證工作,引導偵查機關及時調整和轉換偵查重點,更全面地收集相關犯罪證據。對重大或有分歧的案件,公訴人員應提前介入,公訴引導偵查,確保關鍵證據及時調取。(作者單位:興化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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