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俄賄賂李鴻章始末》

《沙俄賄賂李鴻章始末》

馮學榮,獨立學者,居香港,著有《日本為什麼侵華:從甲午戰爭到七七事變》、《從共和到內戰:見證北洋十七年》

近年來,中國的網路、影視界、出版界都有不少讚美李鴻章的作品出現。李鴻章這個曾經被釘在「賣國賊」恥辱柱上的人物,最近似乎有了享受「平反」的跡象——據說是一個勤勤懇懇「裱糊匠」的新形象。

人們對李鴻章的新評價,似乎跑到了另外一個極端——例如傳聞李鴻章 「在病床上為愛國吐血身亡」 之類的馬屁文字,屢見不止。

今天,筆者忍不住來潑一盆冷水了——請不要矯枉過正——真實的李鴻章,其實既不如傳統評價的那麼「妖魔化」,也不如最近一些「平反」文字所描繪的這麼偉大和正確。

事實的真相是:李鴻章在表面上,似乎是一個滿清的忠臣,但是在更真實的層面,李鴻章其實是一個貪官。李鴻章具有兩面性。在處理國政的時候,李鴻章往往在「忠臣」和「貪官」之間搖擺不定,有時候更是難免掙扎一番。

要人們理解一個「忠臣」和「貪官」的混合體,也許確實有點困難。但是,人性往往是複雜的。李鴻章也不能例外。

毋庸諱言,李鴻章的確在馬關談判、庚子談判等諸多國家大事當中,嘔心瀝血,兢兢業業,力挽狂瀾。因此,對於大家所耳熟能詳的「忠臣」李鴻章,我就不再贅述了。在本文,我給大家講講李鴻章收受俄國人重金賄賂的一個真實故事。

時間要回到 1897年底。

那段時間,沙皇俄國急需在遠東尋找一個「不凍軍港」,以尋求俄羅斯帝國艦隊在冬天的停泊地點——他們瞅上了中國的「旅順」和「大連」兩個地方。

1898年初,沙俄政府派出「璞科第」等辦事人員,找到大清重臣李鴻章,開展關於此事的談判。

在談判的過程中,沙俄辦事人員璞科第對李鴻章說:只要你說服你們的朝廷、和我們簽約,將大連、旅順租借給我們俄國,我們會給你50萬兩銀子的報酬。

李鴻章得到這一筆「業務」,很高興,立馬上奏摺、四處奔走,並說服了朝廷、同意將旅順、大連租借給俄國。

事成之後,沙俄辦事人員璞科第,給李鴻章送去了50萬兩銀子的重金賄賂——李鴻章笑納了這筆巨款。

50萬兩銀子,等於現在的多少錢?

如果以晚清年代一兩銀子約等於今天人民幣200元的購買力推算,50萬兩銀子,則約等於今天人民幣一億元的購買力。

一個億。

李鴻章辦一件外交事務,可以收一個億。

這件事,在中方的史料裡面,當然找不到記錄——李鴻章打死也不會在任何文字里、留下自己收受黑錢的記錄。

所以,這件事的資料,只能到外方的文字記錄裡面去找。

天網恢恢。沙俄當年的財政大臣維特伯爵(SergeiWitte),在他所著的《維特伯爵回憶錄》中,記錄了這件事:李鴻章收受了沙俄政府50萬兩銀子的賄賂。

維特伯爵是當時沙俄政府的財政部長,這筆錢是經過他批准的,所以,他很清楚這件事。再者,假設這件事不存在,維特伯爵完全沒有必要在自己的回憶錄裡面捏造這樣的一個謊言——因為捏造這樣的謊言,對他沒有任何的好處,也沒有任何的意義。

當然,從做學問的角度來看,《維特伯爵回憶錄》的記錄儘管合情合理,但畢竟是一份孤證,恐怕還不能作為結論的依據。

於是,我們需要別的史料來進行佐證。

所幸近代史史料浩如煙海,只要有耐心找,還是能找到的。

我們來讀一讀另一冊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於1977年出版的史料——《中國近代對外關係史資料選輯》上卷第二分冊。在這冊史料的第103-104頁,我們可以讀到更多確鑿的證據。

這冊史料收錄了俄國當年駐北京外交人員一系列的電報,其中包含了親手交錢給李鴻章的沙俄辦事人員「璞科第」拍回莫斯科的一份關鍵電報,在他的這份關鍵電報里,璞科第清清楚楚地寫明了:李鴻章收受了自己50萬兩白銀。

這一系列電報有四份,我們先來看第一份:

(一)1898年3月(俄歷)9日(公曆21日),七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財政大臣密碼急件

今天我得到代辦的同意,和李鴻章及張蔭桓作機密談話,允許他們,假如旅順口及大連灣問題在我們指定期間辦妥,並不需要我方的非常措施時,當各酬他們銀五十萬兩。兩位大臣均申訴自己的地位非常艱難並述及官吏階級激憤心情。向皇帝上了無數申請書,勿對我國要求讓步。明天兩位大臣都將向皇帝作報告。中國駐倫敦公使電總理衙門稱,英國外交部對其聲明,英國對我國的要求甚不表同情。

璞科第 無誤 文書 巴茲特涅也夫

這份電報寫得很明白:俄方允諾給李鴻章賄賂、並要求租借旅順和大連。李鴻章答應向光緒皇帝疏通一下。

我們再來看第二、第三份電報:

(二)內廷郎巴夫洛夫密電 1898年3月9日(公曆21日)

與璞科第一起極秘密地允許李鴻章及張蔭桓,如協議不遲於3月15日(公曆27日)簽字,而我方也不必採取緊急措施時,則各酬銀五十萬兩。

(三)內廷郎巴夫洛夫密電 1898年3月12日(公曆24日)

允許的報酬起了應有的作用。李鴻章與張蔭桓顯然已使其他大臣及親王等對此發生興趣。

希望在3月15日簽訂條約以後即迅速支付所允款項,請將此事命令璞科第。

這兩份電報表明:李鴻章在得到俄方送錢的允諾之後,辦事很積極,開始著手說服滿清的中央大臣以及一些親王,同意將旅順、大連租借給俄國。

我們來讀最後一份電報:

(四)1898年3月16日(公曆28日)七等文官璞科第由北京致財政大臣密碼電

今天我付給李鴻章五十萬兩(按北京習慣所用市平銀重量),計值486,000兩(按銀行所用公砝兩重量折算);李鴻章甚為滿意,囑我對您深致謝意。同時我當電告羅啟泰。我沒有機會將款交給張蔭桓,因為他非常小心。

璞科第

無誤 文書 巴茲特涅也夫

這份電報最為關鍵。

在這份關鍵電報裡面,沙俄辦事人員「璞科第」,親手交給了李鴻章50萬兩的白銀。李鴻章收錢之後,十分高興,當場向俄方表示感謝。

請大家注意「璞科第」給李鴻章送錢的時間:1898年3月28日。我們後世人知道:中俄《旅大租地條約》簽訂於1898年3月27日。也就是說:在簽約的第二天,俄國人就給錢了——十分守信用。

說到這裡,請允許筆者對此事的過程,來一個梳理如下:

1897年底:俄國瞅上了「旅順」和「大連」;

1898年3月21日,俄國人璞科第要求李鴻章說服清廷將旅順、大連租借給俄國,事成之後,俄國允諾向李鴻章支付50萬兩白銀報酬;

1898年3月24日,李鴻章說服朝廷,將旅順、大連租借給俄國;

1898年3月27日,李鴻章代表大清國,和俄國簽署《旅大租地條約》,將旅順、大連租借給俄國,租期為25年;

1898年3月28日,俄國辦事人員璞科第,如約支付給李鴻章50萬兩白銀的報酬,李鴻章十分高興,連連道謝。

這就是李鴻章在辦理外交事務的過程中,利用職權,收受俄國人巨額錢財的歷史事實。

當然,假如李鴻章能起死回生,他也許會這樣為自己辯護:當年中國受到日本和德國的覬覦,我引俄國海軍到旅順、大連來,是為了抗衡日本和德國,是為了請俄軍來保護我們大清——也就是說,你別看我收了人家俄國人50萬兩白銀,可是就《旅大租地條約》這份條約而言,它不但有利於俄國,而且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下,也有利於我們大清國!

李鴻章倘若要這樣為自己辯護,也許有道理,也許沒有道理——但是,這個不是本文所要探討的話題,因此,筆者在此,無意深入探討。

但是,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無論條約是否有利於我方,你身為大清國重臣,辦理外交事務,收取外國巨額賄賂,都是不對的——這一點,恐怕是李鴻章所無法否認的。

換句話來講:你李鴻章也許是個忠臣,但是,你同時也是一個貪官。你收錢的時候,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但是,你萬萬沒有想到:人家俄國人——而且是不只一個俄國人,在他們內部的電報中,將這件事,用白紙黑字給記錄了下來。

天網恢恢——該暴露的,遲早還是會暴露——你可以在一段時間裡,欺騙所有人;你也可以在所有的時間裡,欺騙一部分人。但是,你似乎不可能在所有的時間裡,欺騙所有的人。

行文到最後,就讓我們來看看,李鴻章和俄國人當年所簽署的這份「傭金」為一個億的《旅大租地條約》,都是些什麼內容。

《旅大租地條約》

一八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光緒二十四年三月初六日,俄歷一八九八年三月十五日,北京。

大清國大皇帝、大俄國大皇帝欲更敦兩國盟誼,互籌相助之法,為此,

大清國大皇帝派總理各國事務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一等肅毅伯李鴻章,尚書銜戶部左侍郎張蔭桓為全權大臣;

大俄國大皇帝派駐華署理全權大臣內廷郎巴布羅福為全權大臣;

該大臣等各以所奉全權之據視為妥協,商定條款如下:

第一款 為保全俄國水師在中國北方海岸得有足為可恃之地,大清國大皇帝允將旅順口、大連灣暨附近水面租與俄國。惟此項所租,斷不侵中國大皇帝主此地之權。

第二款 因以上緣由所租地段之界,經大連灣迤北,酌視旱地合宜保守該段所需應相離若干里,即准相離若干里,其確切界限以及此約各項詳細,俟此約畫押後,在聖彼得堡會同許大臣刻即商訂,另立專條。此界線商定後,所有劃入租界線內之地及附近水面專歸俄國租用。

第三款 租地限期,自畫此約之日始,定二十五年為限,然限滿後,由兩國相商展限亦可。

第四款所定限內,在俄國所租之地以及附近海面,所有調度水、陸各軍並治理地方大吏全歸俄官,而責成一人辦理,但不得有總督、巡撫名目。中國無論何項陸軍,不得駐此界內。界內華民去留任便,不得驅迫。設有犯案,該犯送交就近中國按律治罪,按照咸豐十年中、俄約第八款辦理。

第五款 所租地界以北,定一隙地。此地之界,由許大臣在聖彼得堡與外部商定。此隙地之內,一切吏治全歸於中國官,惟中國兵非與俄官商明,不得來此。

第六款 兩國政府相允,旅順一口既專為武備之口,獨准華、俄船隻享用,而於各國兵、商般只,以為不開之口。至於大連灣,除口內一港亦照旅順口之例,專為華、俄兵艦之用,其餘地方作為通商口岸,各國商船任便可到。

第七款 俄國認在所租之地,而旅順大連灣兩口為尤要,備資自行蓋造水、陸各軍所需處所,建築炮台,安置防兵,總設所需各法,藉以著實禦侮;並認以已資修養燈塔,以及保航海無虞之所需各項標誌。

第八款中國政府允以光緒二十二年所准中國東方鐵路公司建造鐵路之理,而今自畫此約日起,推及由該幹路某一站起至大連灣,或酌量所需,亦以此理,推及由該幹路至遼東半島營口、鴨綠江中間沿海較便地方,築一枝路。所有光緒二十二年八月初二日中國政府與華俄銀行所立合同內各例,宜於以上所續枝路確切照行。其造路方向及經過處所,應由許大臣與東方鐵路公司議商一切。惟此項讓造枝路之事,永遠不得借端侵佔中國土地,亦不得有礙大清國大皇帝應有權利。

第九款 此約自兩國全權大臣彼此互換之日起舉行。此約御筆批准之本,自畫押後,趕緊在聖彼得堡互換。茲兩國全權大臣將此約備中、俄二國文字各二份,畫押蓋印為憑。兩國文字校對無訛,惟辯解之時,以俄文為本。此約在北京繕就二本。

光緒二十四年三月初六日

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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