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不良資產盡職調查全解 || 非現場盡調要點掌控②

非現場盡職調查是指通過查閱報表、資料而獲得所需要的相關調查信息的盡職調查方法。對自查進行盡職調查是根據交易結構的設計和資產定價的要求展開的。對自查盡職調查得越細緻,調查成本就會越大。由於不良資產存在者諸多的不確定性,盡職調查的深度和廣度應該合理、妥當的加以確定。

非現場盡調涉及的主要內容包括查閱貸款合同信息(借據信息)、借款人信息、借款人經營狀況、借款人財務狀況、貸款清收狀況、保證人狀況、重要抵押物或質押物情況及其有效性等相關文件資料。

六、保證人情況

包括:保證人名稱,保證金額,主債務是否仍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保證合同簽訂時間、保證期間、保證的效力及保證人的其他情況。

保證人名稱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使用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保證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若有法人書面授權,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

保證金額

對於某一個有保證擔保的貸款合同,一般可以清晰了解其本金金額,卻難以分清該項本金所產生的利息。按照謹慎原則,通常保證金額只計本金,忽略利息。有時,利息按照本金權重比例分攤。保證擔保的範圍應該是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主債是否仍在訴訟有效期間內

通過審查保證人所擔保的主債務的合同、借據、催收函件等與貸款債權相關的法律文件,確認貸款金額(餘額)、貸款期限、催收情況,判斷元貸款債權是否仍然可以通過訴訟手段實現。

保證合同簽訂時間、保證期間保證的效力

首先,要明確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有:

一是主體違法,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保證人資格不合法;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是課題違法,抵押財產是擔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質押財產是贓物或遺失物。

三是內容違法,如債權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擔保的無效。值得注意的是,擔保合同的主合同變更時,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的約定。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許可債務人債務轉讓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其次,關於保證方式的問題,保證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務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上述權利:一是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二是人民法院手裡債務人破產案件時,中止執行程序。三是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上述權利的。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最後,關於保證期間的問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保證人責任免除。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內債權人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其他情況
七、重要抵押物、質押物情況

重要抵押物情況常見的是以借款人的房地產或機器設備設定抵押,重要質押物情況常見的是用股票或存單設定質押。

質押物為股票的,盡職調查需要採集的內容包括:

1、 股票名稱。股票名稱是指上市公司股票在交易所掛牌的簡稱或非上市公司的企業名稱。

2、 股票數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數量(有限責任公司只涉及股權比例和註冊資本)。

3、 股權比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數量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金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

4、 是否是上市公司的股票。

5、 每股現價。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

6、 每股凈資產。股票對應的每股凈資產是指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末的凈資產/股本。

7、 所有權人。

質押物為存單的,盡職調查需要採集的內容包括:

1、 存單類型。分為國債、企業債權、存款單等。

2、 質押金額。指質押給銀行的存單金額。

3、 到期日。到期日指調查日至存單到期日的時間,分為半年以下、半年至一年、1—2年、2年以上。

擔保方式除保證、抵押、質押外,還有留置、定金。但對金融不良資產而言,留置、定金方式較為少見。

八、抵押、質押、擔保有效的注意事項

分清擔保的範圍

抵押擔保的範圍是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

關注擔保合同生效的時間

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找出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關注擔保合同的要素關注抵押物的不同情況

1、依法可以抵押的財產

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著物;

②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③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④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⑤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和荒灘等荒地的使用權;

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⑦抵押人可以將上述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2、依法禁止抵押的財產

①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②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③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⑤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3、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財產及登記部門

①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②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

③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④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⑤以企業的設備或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關注抵押物清償的順序

1、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且均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如果抵押合同簽訂的時間相同,則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3、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且均已辦理抵押物等級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登記時間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4、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辦理了抵押物登記的,已辦理登記的優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關注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九、查看資料清單

是指了解債權資產所需查看的原始資料,大致可分為六類:借款人一般信息、借款人財務信息、借款有關合同及文件、保證相關合同和保證人有關文件、抵(質)押相關合同及其相關文件、訴訟有關文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直接從國有商業銀行收購金融不良資產時,在檔案資料中還需要有稽查或監察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報告及有關責任人的處理結果的證明文件。

借款人一般信息

1) 借款時及近期經過年間的公司營業執照;

2) 公司名稱、實體變更的證明和批准材料;

3) 企業近況調查報告及相關的背景資料;

4) 社會保障部門的職工登記人數及是否欠交社保費用等證明;

5) 與借款人、保證人及其他債權人的往來函件;

6) 企業改制、職工經濟補償金標準的相關資料;

7) 公司章程;

8) 其他相關信息。

借款人財務信息

1) 借款人前一年年終財務報表;

2) 借款人前兩年年終財務報表;

3) 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4) 借款人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

5) 收入相關合同(如租賃合同,固定收入合同、文件);

6) 子公司(聯營公司)的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

7) 借款人貸款申請、債務重組申請等相關文件;

8) 其他相關信息。

借款有關和統計文件

1) 債權轉讓協議(經貸款行、借款人和保證人簽署或公證或公告);

2) 貸款五級分類認定表;

3) 借款有關合同及文件;

4) 借款借據/借款轉存憑證;

5) 借款合同;

6) 與借款合同相關的公證書(如有的話);

7) 借款人的法人代表授權書或董事會有關決議;

8) 借款展期協議;

9) 借款變更協議;

10) 所有對借款人的催收通知及回執;

11) 與借款人催收通知相關的公證書。

保證相關合同和與保證人有關的文件

1) 保證合同或最高額保證合同;

2) 與保證合同或最高額保證合同相關的公證書(如有的話);

3) 保證人法人代表授權書或董事會有關決議;

4) 所有對保證人的催收通知及回執;

5) 與保證人催收通知有關的公證書;

6) 保證人有關文件;

7) 保證人經最近一次年檢的公司營業執照;

8) 保證人的公司章程;

9) 保證人公司名稱、實體變更的證明和批准材料;

10) 保證人公司背景資料和財務狀況;

11) 保證人的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最近兩年);

12) 保證人的貸款申請、債務重組申請等相關文件;

13) 保證人那個人公司的出資結構、出資人或股東的背景資料及財務狀況;

14) 保證人那個人母親最有價值的資產清單(未抵押和查封的資產);

15) 其他相關信息。

抵(質)押相關合同及其相關文件

1) 抵(質)押物相關合同;

2) 抵(質)押合同或最高額抵押合同;

3) 抵押物清單;

4) 與抵(質)押合同或最高額抵押合同相關的公證書(如有的話);

5) 抵(質)押變更合同;

6) 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

7) 他項權利證明或抵押物登記證明;

8) 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證明或批准文件;

9) 土地使用權證;

10) 房產證(房地產、房產);

11) 車輛、輪船、遊艇、飛機等相關證件;

12) 定期存款存單或信用卡;

13) 股東證明或投資協議書(股份、股權/投資);

14) 其他;

15) 若為劃撥地,還需提供土地主管部門的批准證書及相關文件;

16) 資產抵押優先受償權的調查報告(包括土地管理局或房管局或工商局的最新登記或記錄);

17) 資產的原始採購發票和相關證明文件;

18) 其他可證明賣方對資產所有權的文件;

19) 抵押物評估文件;

20) 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賣方內部評估報告和評估事務所外部評估報告);

21) 所有與抵押物/抵貸資產拍賣有關的記錄;

22) 相似資產當前市場價格和需求的研究報告;

23) 當地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土地出讓金標準等相關文件;

24) 抵押物出售或使用前翻修成本的報價;

25) 與抵押物相關的管理服務合同;

26) 對抵押物現狀的調查報告;

27) 周邊類似資產拍賣或出售價值及其資產描述的參考資料(最近12個月內);

28) 最新的抵押物/抵貸資產照片、土地面積圖和/或建築平面圖;

29) 其他和抵押物一般特性相關或會影響其價值的文件。

訴訟有關文件

1) 起訴狀或仲裁(支付令等)申請書;

2) 法院立案記錄(如僅起訴未判決僅申請執行未作出執行裁定);

3) 訴訟保全申請;

4) 法院保全裁定(如查封、凍結、扣押等);

5) 法院一審判決;

6) 敗訴方上訴通知書;

7) 法院終審判決;

8) 法院執行申請;

9) 中止執行裁定;

10) 終結執行裁定;

11) 法院執行過程中的其他裁定;

12) 反映執行結果的文件,如和解協議、查封令等;

13) 債權憑證;

14) 其他。

十、貸款責任追究登記

根據中國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國有商業銀行在不良貸款剝離之前,需要按要求查明不良貸款形成的原因,並記錄有關責任信息。《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指引》——除應開展賣方盡職調查外,還要開展責任認定的調查。Boc.icbc,ccb在改制過程中剝離不良資產時,一般都以1999年底為界,貸款責任追究登記在1999年年底以前的稱為存量不良貸款,1999年年底以後的不良貸款稱為新增不良貸款。二者怎人人定的內容基本相同,擔又有所區別,前者主要是分析造成不良貸款的起因,後者更注重對貸款發放的審批程序的合規性檢查。

十一、邏輯自糾控制和提示

指盡調中在對資產信息進行登記時,對信息進行合理性預處理,並對不符合邏輯的信息進行自動提示並糾錯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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