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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知道丨所謂的「套路貸」究竟是什麼「套路」

這兩天,一名大學生在西安創業卻遭遇"套路貸"的新聞得到了廣泛的關注,據華商報報道,剛畢業的丁洋(化名)為了給創業公司籌款,通過某網貸平台借款5499元,扣除各種費用後到手3000元。到了還款時,對方又稱平台出事暫不需還,誰知到了6月借貸平台頻繁聯繫他,督促其還款,而且逾期的利息暴漲,日息高達200元,總利息竟達7000元,無奈之下丁洋只能向公安部門報警。

近兩年市面上各種貸款廣告層出不窮,"XX貸款放心誠信"、"日息低至0.01%"、"極速放款有保證"……這些令人眼花繚亂的廣告語充斥著我們的手機,其中有不少都是犯罪分子的"套路",讓很多受害者背上高額貸款。

陝西頭條《秦知道》今天就來聊聊所謂的"套路貸"究竟是什麼"套路"。

圖片來源:新華網

所謂套路貸到底是什麼?

所謂的"套路貸"是指不法分子以"低利息、無抵押、快速放貸"等為誘餌,誘騙被害人"上鉤", 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簽訂虛假借款協議"、"製造資金走流水賬"、"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等方式,採用欺騙、脅迫、滋擾、糾纏、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手段,進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產的行為,其流程可以簡單描述為:

拋出低息低門檻誘餌-->簽訂虛假合同-->製造銀行流水-->單方面製造違約-->借新款還舊賬-->惡意討債

其中,部分"套路貸"已經具備知識型犯罪的雛形,甚至有個別法律從業人員成為作案人的共謀或"軍師",給予其專業的"法律指導",導致"虛假訴訟"勝訴,從而獲取高額犯罪所得。

"套路貸"犯罪的發展蔓延,不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而且其中摻雜的一些非法索款手段,釀成的悲劇更加觸目驚心。

2017年1月27日,20歲的山東大三女生王小舒(化名)在被騙走4萬元後,走上了靠手持身份證拍攝裸照作抵押貸款的道路,並持續遭受放貸人威脅以賣淫還債,最終受害人不堪壓力數次嘗試自殺。

2017年9月7日,21歲的陝西大二學生朱某某貸款20多萬,用於同學聚餐以及償還貸款等,當無力償還時跳江自殺。

2017年4月11日下午,福建泉州大二女生如夢(化名),因捲入裸條貸款,不堪還債壓力和催債電話騷擾,選擇自殺。

諸如此類悲劇的不斷上演,值得我們深思。

什麼人容易陷入"套路貸"?

在"套路貸"的受騙人群中,有的人是因為愛慕虛榮,崇尚物質化的生活方式,不惜借錢消費,從而陷入騙局。這其中,以"校園貸""裸貸"最為突出,個別大學生不具備獨立經濟能力,往往為了購買手機、化妝品、高檔服裝等,不惜付出高額利息,甚至甘願以裸照作為借條,陷入了騙局。

還有的人是因正常原因需要資金周轉,但是在借貸時卻缺乏基本的金融常識和借貸風險意識,特別是不懂得如何訂立合同,如何保全關鍵證據。反而被不法分子利用陰陽合同、高額手續費、借新還舊等手法,虛增高額貸款,最終導致難以償還。

同時,身陷"套路貸"的不乏老年人,他們風險意識淡薄,舉證能力較弱,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矇騙和利誘,往往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陷入不法分子的圈套。據2017年12月24日每經網(上海)報道,上海一名獨居老人嚴先生身陷貸款陷阱,借款5萬竟被逼還上海一套房,而在整個騙局中,貸款只是幌子,不法分子環環設陷,步步套牢 ,核心就是為了侵吞房產。

對於這些花樣套路應該如何防範?

防範"套路貸"首先要做的就是避免借高利貸,特別是對於到手現金"打折"、高額罰息、利滾利等霸王條款,一定要謹慎對待。其次,貸款的金額切勿過大,不能超過自己的承受能力,一定要有盈利穩定的投資項目和資金來源來支撐還本付息。

應對套路貸的一些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無良小貸公司往往會將違法犯罪行為偽裝成"民間借貸糾紛",而且其證據鏈條看起來十分完備,在打官司時有備而來。所以在借款時應收集保存好證據和信息,讓自己在對簿公堂時不被動。

當然,如果急需用錢而金額不大,完全可以向親朋好友請求支援。小貸公司收取的利息一般較高,還款能力不強的人群最好少涉足,譬如在校大學生、剛入職的年輕人、低收入的老人等。

打擊 "套路貸",監管部門在行動

2018年3月13號西安市公安局在全市開展"掃黑除惡"宣傳活動。圖片來源:中國法制周刊

面對 "套路貸"這一社會"毒瘤",中央及省市政府部門接連發出通知,組織專項行動,嚴厲打擊其中涉及的違法犯罪行為。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重拳打擊"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

2018年2月,西安市政法委發布通告稱全市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其中包括近些年來新出現的依靠"校園貸""裸貸"而引發的暴力討債組織。

2018年4月,銀保監會、公安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人民銀行四部委聯合發布《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未經有關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的機構。

當然,僅靠一次次專項行動,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一方面,我們應該不斷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安全意識,另一方面,政府應對民間借貸尤其是各類經營性的貸款公司實行更加嚴格的監管。

只有政府監管部門、執法司法機關、金融服務機構共同承擔起各自的責任,才能真正扎牢社會安全、金融安全之網。(作者:李為涵 蘇靜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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