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婚「變」60年:什麼決定我們的婚姻?

中國婚「變」60年:什麼決定我們的婚姻?2009年07月18日08:46《小康》我要評論(2) 字型大小:T|T

夏吟蘭:中國是離婚最自由的國家

我們的制度設計,包括婚姻制度都是為了實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從而讓人們感到幸福。我認為這是我們進行法制建設的終極目標。

采寫/《小康》記者 張旭

婚姻家庭制度對人們的婚姻實踐無疑具有重要的規範和指導作用。六十年來,我國的婚姻家庭制度經歷了怎樣的變革?三部《婚姻法》對不同時代人們的婚姻觀念產生了哪些影響?現行《婚姻法》又有哪些尚需改進、完善之處?日前,《小康》就這些問題對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教育學院院長夏吟蘭教授進行了專訪。

《小康》:我國的三部《婚姻法》分別是在什麼樣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您對這三部《婚姻法》有何評價?

夏吟蘭:我國的三部《婚姻法》分別是在1950年、1980年和2001年出台的。2001年的《婚姻法》通常稱為1980年婚姻法修正案,所以嚴格地說,我國只有兩部《婚姻法》。

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國成立後制定的第一部基本法。率先制定《婚姻法》的主要目的是解放婦女,解放生產力,促進社會進步。當時中國的絕大多數婚姻都屬包辦、買賣性質,很多婦女生活在不幸福的婚姻中。婦女是推動生產力發展的另一半力量,解除包辦買賣婚姻對婦女的束縛自然會對社會經濟建設產生積極作用,這是制定1950年婚姻法的一個重要動因。

總的來說,1950年婚姻法有兩個重要功績,一是構建了婚姻自由制度,二是使婦女地位有了飛躍式的提高。毛澤東曾經講過,中國婦女在歷史上長期處於神權、族權、父權、夫權的壓迫下。婦女在社會和家庭中沒有地位。在1950年婚姻法頒布之後,男女平等成為明確的法律規定。婦女從此走出家庭,獲得了獨立的社會地位,這對女性來說是極其重要的變革,同時也有利於一夫一妻制的實現和對婦女利益的保護。

文革期間,包括《婚姻法》在內的所有法律事實上都被廢除了,中國處於法制荒蕪時期。改革開放開始以後,國家著手恢復法制,《婚姻法》的修訂因此被提上日程。如果說1950年婚姻法的特點是破舊立新,那麼1980年婚姻法的意義就是鞏固完善,目的是使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更加符合新時代的社會需求。

1980年婚姻法的一個突出貢獻是增加了計劃生育原則,這條原則對後來中國人婚姻觀念和家庭結構的變革產生了重要影響。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由於當時立法的指導思想是「宜粗不宜細」,技術上要求簡明、通俗,所以這部《婚姻法》也留下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一個重要變化是為婦女、兒童和老人等弱勢群體設計了更多保障性規定。比如在保障離婚自由的同時,增加了離婚救濟制度;要求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規定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等。換句話說,2001年修正案更加關注公正的真實含義,而不僅僅是追求形式平等。

就理念而言,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強調個人應對自己的婚姻行為及其後果承擔責任,而不是由國家代為包攬一切,人們因此獲得了更多的自由。但是從法學的角度來看,這部《婚姻法》「名不副實」的問題更加明顯。法律的名稱和它調整的關係本來應該是對應的,我們現行的《婚姻法》雖然名為「婚姻法」,但事實上它既調整婚姻關係,又調整家庭關係。所以《婚姻法》的制度架構和名稱將來還需要進一步改進。

《小康》:我國婚姻制度中的主要價值理念是什麼?

夏吟蘭:1950年婚姻法確立了四大原則: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同當時世界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理念是進步的,因為那時很多國家的男女權利是不平等的,婦女婚後沒有獨立的財產權、住所權、姓名權等。1980年婚姻法又增加了計劃生育原則。

2001年修正案的重要價值在於進一步實現了婚姻法從形式正義向實質正義的轉變。所謂形式正義是一種機會正義、起點正義。它強調為每個人平等地分配機會和資源,至於平等分配之後的事情則取決於個人的努力和各種客觀情況,立法者並不考慮結果的差異,只要過程是正當的就被認為是正義的。形式正義容易忽略因性別、家庭背景、教育程度、經濟社會條件等導致的個體差異。具體到婚姻家庭,就是無視婦女、兒童和老人這些弱者與青壯年男性在各方面的客觀差異而同等待之。實質正義則強調對弱者的傾斜性保護,以此彌補其自身條件的不足,真正實現保護其利益的目的。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在堅持男女平等的前提下,通過增設離婚時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等體現了對婚姻關係中弱者的特殊保護。

除此以外,我國的《婚姻法》還強調倫理親情。我國的三部《婚姻法》都規定,子女有贍養老人的義務,這是我們和西方很多國家的一個重要區別。

《小康》:您認為六十年來我國的婚姻制度對人們的婚姻觀念產生了哪些影響?

夏吟蘭:我覺得我國婚姻制度最重要的倡導性意義,或者說對觀念的影響是婚姻自由。中國曆朝歷代的法律都規定,婚姻應由祖父母、父母包辦,而且必須有媒人。《唐律》規定娶妻無媒不可,如果未經尊親屬同意、沒有媒人,擅自結婚要受法律懲罰,杖打一百。一直到《清律》,類似的規定始終存在。1950年婚姻法的重要意義就在於徹底廢除了包辦婚姻,在中國實現了婚姻自由。2003年的《婚姻登記條例》又進一步減少了對結婚、離婚的行政干預,比如取消了公民在辦理婚姻登記時須提交單位介紹信的規定,縮短了結、離婚的登記批準時間等。婚姻自由在今天能夠成為所有人的基本共識是與這些制度建設分不開的。

1980年婚姻法的計劃生育原則也促發了人們觀念的變化。中國人歷來講究多子多福,而且重男輕女、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深蒂固,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往往也會因為孩子的性別而發生變化。但是計劃生育政策出台以後,越來越多的夫妻自願選擇只生一個孩子,而且對性別的要求逐漸淡化,如今的很多年輕人甚至選擇不生。生育觀的這種變化,一方面有利於男女平等觀念的進一步普及,另一方面還引發了中國家庭結構的變化,以前的大家庭日漸為核心家庭所取代,而成長在核心家庭的獨生子女往往具有更強的自我意識。事實上,在第一代獨生子女步入婚齡之後,這種自我意識對其婚姻觀念的深刻影響已經有所顯現。

《小康》:有觀點認為,我國的《婚姻法》確實使婦女走出了家庭,並且取得了獨立的社會地位。但是由於中國「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文化傳統並未消失,女性在承擔社會工作的同時仍需承擔家務,所以《婚姻法》在客觀上為女性增加了負擔。您對此有何評價?

夏吟蘭:家務分工體系是由傳統文化確認的。女性自幼就被告知應從事家務勞動,事實上,做家務已經成為女性社會性別認同的一個重要表現,所以當婦女承擔社會工作後會因為肩負雙重責任而感到更大的壓力,這是事實。

但是,我們不能據此認為婦女應該重新回到家裡,那樣只能使女性喪失獨立性,導致社會的不平衡。經濟發展和文化觀念的改變最終會使男女兩性的社會、家務分工實現平衡。人們可能對《婚姻法》存在誤解,即《婚姻法》要求婦女必須工作。實際上並非如此。《婚姻法》規定婦女有權利工作,而不是有義務工作,這是很重要的理念。從法律的角度解讀,這是個賦權性的規定,法律給予女性工作的權利,但是否行使則取決於女性的意願。從文化的角度來看,我們應該承認傳統的家務勞動分工體系在逐漸瓦解。事實上,現在的妻子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從家務中解脫出來。此外,現代中國男性的觀念也在發生變化,對於家務,他們不再拒斥,而是願意和妻子共同承擔。倡導夫妻分擔家務勞動,我認為這是比較好的方法。

《小康》:在當下一些年輕人看來,婚姻形同契約。我國現行《婚姻法》中是否已經融入了婚姻契約論理念?

夏吟蘭:婚姻契約論目前仍處於爭論之中。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我們認為婚姻首先是身份關係,這是婚姻的基礎,在身份關係的基礎上才會產生財產關係。為什麼婚姻契約論會被越來越多的人認同呢?這是因為現在很多人已經看清,並且越來越看重婚姻的預期利益。簡單地講,婚姻的預期利益就是兩個人為共同生活設定的目標。在實現這個目標的過程中,夫妻雙方都要承擔責任並且付出各自的努力,這實際上就具有了契約的意味。我認為年輕人婚姻的契約化現象說明他們的權利意識有所增強,這是社會進步的一個標誌。不過就《婚姻法》而言,我們現在還不承認它是民事契約。儘管我們承認婚姻的契約性,但是我們也不能脫離婚姻的倫理本質。

《小康》: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一方面規定「夫妻間應相互忠實」,希望藉此維護婚姻的穩定;另一方面又進一步體現了對個人自由與自治的尊重。2003年的《婚姻登記條例》簡化了離婚手續,事實上為對配偶不忠實的人實施離婚提供了便利。您認為在個人自由和婚姻家庭穩定之間,我們的《婚姻法》有怎樣的價值取捨?

夏吟蘭:坦率地說,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是希望能夠在尊重個人情感和夫妻相互忠實之間實現衡平。我們可以看到現在的婚姻是越來越自由了,但是對婚姻的不忠誠也確實給另一方造成了很大的傷害。現行《婚姻法》對夫妻相互忠誠的規定是倡導性規定,而不是義務性規定。倡導性規定是希望人們最好如何去做,但如果不這樣做法律也不會懲罰。現在我們社會中確實存在婚外戀這種不忠實於配偶的現象,這些問題如果在法律上沒有任何反映,那麼法律的倡導意義就沒有發揮出來,所以我們把它設計為倡導性規定,希望夫妻相互忠實、互敬互愛。此外,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離婚救濟制度,比如離婚損害賠償,離婚經濟幫助等。這些制度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在尋求衡平,有重婚、姘居等不忠誠的行為就是有過錯,有過錯就要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總的來說,我們的價值取向是既要保障離婚自由,又要讓濫用自由給他方造成損害的人為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小康》:依據我國目前的國情,您認為現行《婚姻法》還有哪些尚待改進、完善的地方?

夏吟蘭:我國目前的《婚姻法》在制度層面還有缺失。就制度框架而言,缺少親屬制度;具體到每一項制度,還需要加強可操作性。在理念方面,我們對於公平正義已經有所關照,但還遠遠不夠,對弱勢群體還需要進一步保護。

現行《婚姻法》在倡導自由方面做了很多,但是從某種意義上說又顯得過於寬鬆了,比如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總共只有51條,是現在世界上條文最少的《婚姻法》之一。此外,中國還是世界上離婚最自由的國家之一,夫妻雙方登記離婚之前一般得不到必要的調解,花九塊錢辦手續當時就可以離婚,成本極低。西方國家絕對沒有我們自由,因為它們不允許行政離婚,批准離婚之前要讓當事人考慮一段時間,考慮過後還要開調解會。其實,在離婚率提高的同時,我國近年的復婚率也在增長,這說明很多人離婚之後後悔了。總之,無論是強調個人的自由還是增加必要的限制,我們的制度設計,包括離婚制度都是為了實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從而讓人們感到生活的幸福,我認為這是我們進行法治建設的終極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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