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和諧與民族團結
07-23
宗教和諧與民族團結——新加坡宗教文化和宗教政策芻議●王文欽 新加坡是一個種族、 語言、 宗教和文 化多元的國家。在全國人口中, 人數最多 的是華族, 佔總人口的 76. 3% ; 次為馬來 族, 佔總 人口 15% ; 再次為印度族, 佔總 人口 6. 4% 。其他還有歐洲人、 歐亞混血 人、 日本人、 阿拉伯人、 猶太人、 尼泊爾人、 菲律賓人、 泰國人和緬甸人等。信仰的宗 教有佛教、 道教、 伊斯蘭教、 印度教、 基督 教、 天主教、 錫克教以及種種拜神敬祖的 民間宗教, 顯現出異采紛呈的景象。而且 在新加坡, 各種宗教能夠和睦相處、 相安 無事, 信奉不同宗教的民族之間能夠友好 相聚、 攜手合作, 形成了令世界各國人民 矚目和讚美的社會局面, 這是與該國宗教 文化特質和該國政府的多元宗教政策分 不開的。 信仰佛教。那麼, 在新加坡實現宗教和諧 的宗教文化自身的根據何在呢? 第一個根據: 宗教的無國界性和文化 的超國界性在新加坡具有了新的適應國 情的因素, 發展了各民族能共同接受的內 容。 眾所周知, 伊斯蘭教、 基督教和佛教 這三大宗教早就超越了一個國家和地區 的範圍, 不獨為一個國家或某一個民族所 信仰。 在新加坡各種宗教共存的現象最能 說明宗教文化的這種傳播特點。如前所 述, 馬來族主要信奉伊斯蘭教, 印度人多 數信奉印度教, 但也都存在著信奉其他宗 教的情況, 至於華族, 信仰的宗教更加多 種多樣了。根據 1980 年人口普查時統計 數字表明, 新加坡有 10 歲以上的穆斯林 323867 人, 其 中馬來亞 裔 292174 人, 印 度裔 27823 人, 華裔 1122 人, 其他種 族 2747 人。 佛教徒中, 華人是 520174 人, 印 度人是 1268 人, 馬來人是 317 人, 其他種 族有 7318 人。 印度教徒共 72041 人, 除印 度裔之外, 還有 65 名華人、 名馬來人 60 和 96 名其他 種族成 員。基督 教徒共 有 203517 人, 其中 161068 人是華人, 15879 人是印度人, 26570 人是其他族人。根據 1990 年的統計數字, 再次 證明了新加坡 不同民族有信奉同一宗教和同一宗教有和諧的宗教文化新加坡是個移民社會, 現存的各種族 都是各國移民的後裔, 通過本源國帶來的 宗教信仰維繫著一條文化的感情的紐帶, 是很自然的。因此, 新加坡的宗教和種族 關係密切。 依據新加坡學者郭振羽教授的 調查, 在這個國度里, 99. 3% 的馬來人信 奉伊斯蘭教, 57% 的印度人信奉印度教; 華人之中有 38. 2% 信仰道教, 有 34. 3% ? 30?今日宗教不同民族的信徒情況。 新加坡存在著不同民族之間通婚的 現象。 各民族之間通婚以及婚生子造成的 格局, 總的來講, 對於促進民族之間溝通 和宗教關係的融洽是有利的。在 1989 年 的社會調查中, 47% 的華人表示願意和馬 來族通婚, 62% 的馬來人認為只要對方改 信伊斯蘭教, 也願意與華人結婚; 贊成與 印度人結婚的華人占 45% , 願意與華人 通婚的印度人為 58% ; 馬來人願意與印 度人通婚的為 58% , 印度人願意與馬來 人通婚的占 57% 。 這些數字表明新加坡 的多數居民贊成異族之間通婚, 反映出這 個國度民族團結、 宗教和諧的真實情況。 至於出生在海峽殖民地( 新加坡、 檳榔嶼、 馬六甲、 吉隆坡等地) 的不少華裔與馬來 族婚生的後代, 他們的宗教文化構成很有 趣, 一方面是華族儒釋道傳統同馬來族伊 斯蘭教風俗習慣的混合, 另一方面又極易 接受西方基督教文化。 這大概是本地特有 的宗教文化現象。 新加坡各個宗教在特定的人文環境 和生存空間中顯示出的適應性和涵容精 神, 對維護宗教團結起了促進作用。具體 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 信徒成份的變化導致對基本教 義的重新理解, 從而出現有利於宗教關係 和諧的局面。以印度教與佛教為例, 兩教 由於主張不同和代表的階級不同, 在其發 源地有過長期鬥爭的歷史。本來, 佛教否 認有創造宇宙和主宰一切的神, 與印度教 主張一切為梵天所造相悖; 佛教主張以行 中道求解脫, 與印度教或者倡導縱慾或者 強調苦行的偏激行為相違背; 佛教提倡眾 生平等和印度教維護種姓制度相左。 佛教 和印度教起初分別為剎帝利階層與婆羅 門階層支 持, 是產生宗 教鬥爭的主 要原 因, 可是在新加坡, 情況就不同了, 印度教 信徒和佛教信徒都是各自本源國東南沿 海的貧苦農民或漁民, 為了謀生飄洋過海 來到異國他鄉, 他們對自己所信奉的宗教 在過去代表什麼階級的利益以及深奧的 宗教理論是不會關心的, 而是在實踐的層 面上信仰宗教。因此, 他們都冀求神的保 護, 梵天、 毗濕奴和濕婆是神, 佛陀、 菩薩 也被當作了神; 他們都樂於接受平等觀, 眾多信佛的華人不用說, 泰米爾人原是從 否定種姓制度的耆那教轉信印度教的, 勞 動者的地位決定了他們對種姓制度的態 度; 佛教與印度教都相信輪迴說, 主張善 有善報、 惡有惡報的「 的觀念, 因此教 業」 徒在待人接物上抱有與人為善的宗旨, 當 然, 也包括對不同信仰者的寬容精神。 其次, 在新加坡這個以城市經濟為主 的城邦國家, 傳統宗教的存在條件發生變 化使宗教相容性、 仁慈性和對和平安寧的 重視這些方面得到發展, 宗教之間和各教 派之間在教義、 戒律、 神明、 經典等問題上 的分歧以及為爭奪聖地、 教區、 信眾引起 鬥爭的另一方面受到抑制, 因而能夠求同 存異, 協調好關係。新加坡多元宗教的復 雜狀況, 可以用世界宗教博覽會來形容。 這不僅因為這裡存在著各種宗教, 而且各 大宗教的各種教派也能覓其蹤跡。譬如 說, 伊斯蘭教兩大派遜尼教派和什葉教派 在新加坡都有信徒。當然, 和整個東南亞 一樣, 新加坡的穆斯林絕大多數屬於遜尼 派。 現代佛教存在著大乘佛教和小乘佛教參見汪慕恆主編: 《 當代新加坡》 四川人民出 , 版社, 1995 年版, 第 31 頁。 洪 鐮德: 《 新加 坡學 》 揚 智文 化事 業有 限公 , 司, 1994 年版, 第 31~32 頁。 31?今日宗教兩大教派, 大乘在新加坡佔優勢, 但也存 在著屬於小乘的上座部佛教。 新加坡的基 督教有天主教和新教兩大教派, 新教中又 有聖公會、 長老會、 福音自傳會、 浸信會、 信義會和救世軍之分。 這些宗教和教派得 以和平共處, 與新加坡的國情分不開。這 個國情就是: 她是一個移民社會, 是一個 獨立國家, 又是一個國土狹小、 人口不多 的小國, 而且還是一個經濟發達、 教育也 先進的一個現代社會。 這就決定了每一個 新加坡人, 不論是信仰哪一種宗教, 屬於 哪一個民族, 都會從心理上、 思想上和行 為 上正視 這個現實。李光 耀關於「 生存 ( Survival ) 、 全 ( Securit y ) 、 功 ( Suc安 成 cess) 」 所謂「 S」 三 政治觀 念是深 入人心 的。 一種憂國憂民的憂患意識往往能融入 愛國教徒的宗教觀念中, 這一點也正是新 加坡宗教文化凝注的可貴精神。 再次, 新加坡的許多宗教是比較寬容 的宗教, 它們與其他宗教相處一起能夠保 持容忍與友好態度而避免相互傾軋。 李光 耀資政曾經說過: 「 一些宗教, 如興都教、 佛教與道教等被認為是寬容與和平的宗 教, 能包容較活躍和廣泛的宗教, 如回教、 基督教與錫克教。 新加坡的伊斯蘭教 」 和戰後許多「 第三世界」 國家的伊斯蘭教 一樣, 隨著民主進步運動的廣泛展開導致 穆斯林傳統的很大變革, 如一些舊有的成 規有所松馳或加以廢止, 使禮儀現代化; 文化和生活體制的世俗化; 政教分離; 提 倡人人平等、 友愛、 寬容, 允許教徒接受現 代世俗教育等, 這也是長期以來形成宗教 和諧局面的重要因素。 以上是新加坡宗教 和睦相處的宗教文化自身的第一個根據。 第二個根據: 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華族 信佛、 崇道、 尊儒互不妨礙, 其宗教崇祀對 ? 32? 象呈現著不同宗教諸神混雜在一起的狀 態, 佛寺、 道觀和祠堂供奉的神靈常常是 「 你中有我, 我中有你」 。新加坡有名的先 驅人物章芳琳於 1887 年獨資興建的玉皇 殿, 被稱為「 中國式宗教文化縮影」 。這個 玉皇殿供奉的神明, 集儒釋道和地方神 之大成, 屬於道教的有玉皇大帝、 太陽神、 天陰太后、 注生娘 娘、 南斗 六星、 斗九 北 星、 二十四天將、 三元大帝、 十二花神等; 屬於佛教的造像有釋迦牟尼、 觀音菩薩、 阿彌陀佛、 彌勒佛、 地藏王菩薩等; 屬於儒 家的有孔子及其門徒和宗法制度重視的 祖先神主 祿位; 屬於地 方神 的有 大伯 公、 灶君、 後娘娘 等, 此 外, 還 有《 游 天 西 記》 中的各式人物。許多寺廟、 庵堂、 道院 以及華人住宅中設立的神龕或多或少都 有玉皇殿的體制, 在新加坡曾經流行的吉 利錢、 三教合一錢也反映了本地宗教信仰 的這一特點。各種神靈一起供奉, 一個人 同時信仰多種宗教, 在心理上給予在異國 他鄉謀生創業的人以更大的寄託和保障; 在觀念上能夠維繫對故土和祖先的認同, 也能對異族文化的傳承給予理解; 在行為 上避免了由於宗教信仰不同而互相攻訐, 客觀上起了維護華人社會團結和整個新 加坡各族群的團結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 新加坡華人先祖從移 民船上帶過來的儒家文化, 主要是敬天祀 祖、 慎終追遠的准宗教意識, 華人社會在 祀神、 祭祖、 親近天人的節日慶典活動以 及在香煙繚繞中的祠堂紀念活動總歸帶 有宗教的氣氛。 老一輩的華人就是在這種 薰陶中, 將儒家中庸之道、 涵容大度、 容民 蓄眾、 禮讓互助的精神加以傳承, 這種仁《 李光 耀 40 年政論選》 聯 邦出版社, 1993 年 , 版, 第 315 頁。今日宗教愛之心作為人際交往的準則, 能夠溝通各 族人民 的情感, 得到 各個宗教教 徒的共 鳴。 他認為「 民族大熔爐」 的方式並不是一項 可行的選擇, 新加坡不能消除不同種族集 團的文化差別和宗教差別, 只能通過正確 的宗教政策和創立共同價值觀使離心傾多元化的宗教政策新加坡的各種宗教能夠出現長期和 平相處, 各個民族能夠友好合作, 同新加 坡政府對宗教的正確認識以及基於這種 認識而制定的多元宗教政策的導向、 制衡 作用分不開。 眾所周知, 在許多國家和地區, 不同 宗教和教派之間存在著糾紛和矛盾, 由於 處置不當導致流血衝突與宗教戰爭的事 件在歷史上屢見不鮮。就是在新加坡, 也 不能說不同的宗教之間從來就相安無事; 互不相容的情形, 相互攻訐的情形是有過 的, 摩擦與衝突乃至造成流血事件也是有 過的。新加坡建國前的 1964 年 7 月的馬 華衝突, 令老一輩的新加坡人記憶猶新。 不管怎樣, 它給獨立之後的新加坡領導人 一次非常嚴峻的提示: 在種族和宗教多元 的一個小國, 一定要處理好民族問題和宗 教問題, 她經不起任何折騰。新加坡領導 人鑒於本國歷史上的和國際上的經驗教 訓, 認真研究了國情和民情, 形成了對宗 教問題的正確認識。 第一, 認識到多元宗教和多元種族的 存在是新加坡的基本國情, 宗教問題處理 得當, 各族人民就會團結, 社會也會安定; 處置不當, 就會出現不安定因素, 導致混 亂的局面發生。 李光耀說: 「 根據新加坡的 經驗, 多種種族和多種宗教的局面, 易生 變化, 因此美國的『 輿論市場』 概念, 不但 不能產生和諧的見解, 達到兼聽則明的效 果, 相反的卻時常會導致暴亂和流血。 」向趨於一致。 第二, 認識到宗教有其積極的一面, 它對一個人有道德感化作用, 能激發一種 理想主義; 教會在興辦福利事業和教育事 業方面對社會有貢獻。 李光耀說: 「 宗教是 一個民族文化中最重要的一環, 它教導信 徒們道德價值和規範, 也照顧信徒們的精 神、 道德和社會福利。 因此, 對信教的 」 人們來說, 他能夠受到道德教育, 培養良 好的素質; 對社會來說, 宗教是很好的凝 聚力, 宗 教強調的 不說謊、 不欺詐、 不盜 竊、 關心人、 關心家庭等也是維持現代社 會秩序的一種因素。新加坡政府在 1989 年 10 月發表的《 維持宗教和諧白皮書》 中 也肯定了宗教的積極意義, 它指出, 「 在新 加坡社會, 宗教起著積極的作用。宗教團 體一直對國家作出重大的貢獻。 新加坡人 從他們的宗教信仰中得到了精神上的力 量和道德上的指引。 許多宗教團體不遺余 力地從事教育、 社區和社會工作, 如辦學 校、 幫助老人及殘廢人士、 開設託兒所等。 可以預見, 他們在這方面的貢獻, 將與日 俱增。 」 第三, 認識到宗教之間的和諧不是自 然而然地實現的。在當代世界, 多元宗教 能在一個國家的範圍內和睦共處的實例 並不多見。 因此, 政府要重視宗教工作, 注 意宗教關係, 加強對宗教的引導; 通過制《 李光 耀 40 年政論選》 聯 邦出版社, 1993 年 , 版, 第 555 頁。 同上書。 新加坡《 聯合早報》 1989 年 12 月 29 日。 , 33?今日宗教定政策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 通過採取各 種措施, 促進各種宗教之間的和諧、 容忍 與節制。 還是在 1971 年, 新加坡的領導人 就強調「 宗教和種族問題都必須當著是敏 感性問題處理」認為政府須照顧全體利 , 益, 對於影響大局的情況, 要採取堅定的 立場。 1974 年, 新加坡各派宗教領袖聯合 組成的宗教聯合會, 制定了一份各個宗教 聯合祈禱時共同使用的《 聯合祈禱文》得 , 到了新加坡政府的鼓勵和支持。 新加坡領 導人在制定宗教政策時有一個基本指導 思想, 就是鼓勵各宗教經常接觸、 促進彼 此間的容忍、 諒解和互相尊重, 達到求同 存異, 使多元宗教成為一種促進國民團結 的力量。 第四, 認識到處理好宗教與政治的關 系, 堅持政教分離, 是制定新加坡宗教政 策的基本原則。新加坡領導人認為, 在單 一種族、 單一宗教國家( 如拉丁美洲一些 天主教國家, 中東的許多伊斯蘭教國家, 亞洲的某些佛教國家) 實行政教合一, 讓 宗教領袖在國家政治生活中扮演重要角 色是可行的; 但是, 在多元宗教國家, 宗教 一旦參與政治, 其文化特質中寬容、 和平 的一面就受到抑制, 會影響各個宗教之間 的和睦相處。所以, 多元宗教國家的宗教 和政治必須分離, 不然的話, 會象印度那 樣, 錫克教與印度教, 伊斯蘭教與印度教 都產生過激烈衝突。 緬甸的佛教成為國教 之後也出現過不能容忍印度教的情況。 新加坡政府基於上述認識, 制定了自 己的多元宗教政策, 用以規範、 指導、 管理 新加坡的宗教事務。其內容包括三個方 面: 一、 宗教信仰自由, 人人都有權信奉 並宣揚自己信仰的宗教。李光耀說過, 新 ? 34? 加坡宗教政策獨特之處是「 一切宗教都可 以自由地興旺發達」 國家憲法有保障公 ; 民宗教自由的條款。宗教自由的涵義是: 新加坡現存的各種宗教及教派都被承認 是合法的, 它有權招收信徒和按照教義、 教規開展宗教活動; 各族人民、 每個個人 都有權選擇自己的信仰; 信奉任何宗教的 人在社會上和供職過程中不受歧視, 各宗 教團體在行使自由權時不能超越一定界 限, 以免由於出現各種爭取信徒和改變他 人信仰的宗教競爭, 從而妨礙信教自由和 宗教團結。 信仰自由的政策還包括新加坡 政府一視同仁地對待各種宗教, 允許各宗 教團體建立自己的教會組織、 辦學校、 出 刊物、 成立福利機構等。 例如, 新加坡佛教 組織有 60 個左右; 伊斯蘭宗教團體大約 100 個左右; 基督教組 織有 600 個左 右, 其他各大小教派也成立了自己的宗教組 織。如印度教有新加坡興都協會, 印度教 諮詢會, 新加坡雅利安社; 拜火教有新加 坡波斯人協會; 亥教有新加坡 亥教總 靈體會; 錫克教註冊的宗教社團也有 16 個之多。 二、 維持各種宗教之間的和諧、 容忍 與節制。 這是新加坡多元宗教政策的重要 內容。《 維持宗教和諧白皮書》 建議: 為了 維護宗教和諧, 政府應通過立法形式, 確 立一些基本原則, 作為新加坡各種宗教團 體和信徒在處理與其他宗教關係時必須 共同遵守的準則。 這些準則是: ( 1) 認清新 加坡是一個多元種族、 多元宗教的社會, 應該特別留意避免冒犯其他宗教的感情; ( 2) 各宗教信仰共同的道德價值, 應加以 強調; ( 3) 尊重他人信仰的自由, 也尊重他 人選擇或拒絕某種宗教的權利; ( 4) 約束 本宗教的信徒、 教徒、 教會負責人或傳教今日宗教人員, 不讓他們對其他宗教和宗教團體有 任何不敬的行為; ( 5) 不鼓動和煽動本教 的教徒, 仇視或以暴力對付其他宗教或宗 教團體。 1990 年, 新加坡國會通過的維持 宗教和諧法案已基本上採納上述建議。 政 府根據宗教政策鼓勵各種宗教加強接觸 和相互了解, 強調不同的崇拜對象和宗教 儀式並不影響相互溝通。 根據多元宗教政策, 政府從 1982 年 起著 手準備在中學高年 級開設《 聖經知 識》《 、伊斯蘭教知識》 《 、 佛教研究》《 、 印度 教 研究》 《 、 錫克教研究》 還開出了《 , 儒家 倫理》 。其用意是促進各種宗教信徒之間 相互了解, 在後一代人裡面培養宗教和諧 與諒解。但在實施過程中, 政府發現出現 了各種宗教團體爭取信徒和改變他人宗 教信仰的競爭。李光耀就此情況曾經指 出: 「 可惜的是, 這一來, 卻掀起了基督教 徒的傳 教熱潮, 大肆 鼓吹人們皈 依基督 教。結果, 相應地加強了佛教徒和回教徒 的傳教熱忱。因此, 我們不得不完全停止 校 內的儒 家 道德 課程 和其 它的 宗教 科 目。 可見, 停止宗教課程也是出於維護 」 多元宗教政策, 使各宗教之間避免摩擦、 爭執、 維持和睦共處的局面。 三、 堅持政教分離原則。這也是新加 坡多元宗教政策特彆強調的內容。 新加坡 政府在憲法、 其他法律以及政府領導人講 話中再三強調「 宗教與政治必須有嚴格的 區分」 「 、 宗教團體不應該捲入政治」 李光 。 耀資政說: 「 宗教團體必須把人民的經濟 和政治需求留給非宗教團體, 如政黨, 去 處理。 它是因為如果任何一個宗教團體設 法確定我國人民的社會經濟議程並通過 『 社會行動綱領』 來動員基層的話, 其他宗 教團體也會紛紛效法。 一旦人們基於對宗《 孔子研究》 1995 年第 1 期, 第 7 頁。 , 《 李光 耀 40 年政論選》 聯 邦出版社, 1993 年 , 版, 第 317 頁。教的虔誠而在社會經濟問題上被動員起 來, 結果對大家都沒有好處。 」 在 80 年代, 新加坡發生的宗教案件, 幾乎都是宗教干預政治、 擾亂社會安定團 結的事件。如「 回教神學家反對政府案」 , 「 回教兄弟會案」 「 , 天主教傳教士社會行 動案」 等都屬於這一性質。有的傳教士揚 言要使基督教成為新加坡唯一的國教, 有 的則企圖在新加坡建立一個伊斯蘭教國, 顯然這都是破壞宗教和諧、 危害政治穩定 的非法活動。 新加坡政府就依據憲法和有 關法律規定採取了果斷措施。由此可見, 新加坡宗教和諧與民族團結的局面來之 不易, 除了新加坡特殊的國情使該國宗教 文化容忍、 和平、 助人、 泛愛的特質得到發 揚和伸張, 憂國憂民的憂患意識形成各種 信徒的共識之外, 新加坡政府對宗教的正 確認識以及基於這種認識制定的多元宗 教政策, 根據這些政策發揮政府導向、 制 衡和管理的功能更是重要的原因。 ( 作者單位: 蘇州大學共公關係系 郵 編: 2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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