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刑法里的三法司、五刑和十惡不赦都是怎麼回事?
1、三法司
是中國舊制三個司法機關的合稱,明清前的朝代基本都是有實無名,直至明清才真正確立「三法司體制」。《商君書·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後世「三法司」之稱即源於此。
明清兩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審,亦稱「三司會審」。明代審判機關合稱「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明代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審判業務。大理寺成為慎刑機關,主要管理對冤案、錯案的駁正、平反。都察院不僅可以對審判機關進行監督,還擁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權利。「三法司」之間一定程度上體現出了職權分離、相互牽制的特點。清代承襲明代三法司體制,審判機關仍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但此時三機關的職權與明代大不相同。
2、五刑
最早的刑罰是從夏代開始逐步確立,是包括墨,劓,剕(也作腓),宮,大辟(即墨刑-在額頭上刻字塗墨,劓(yi)刑-割鼻子,剕(fei)刑-砍腳,宮刑-毀壞生殖器,大辟-死刑),等在內的肉刑。
進入封建社會後,奴隸制肉刑開始逐漸被廢除,從漢初的文景帝廢除肉刑開始,以自由刑為主的封建五刑產生了,封建五刑分別為笞、杖、徒、流、死(鞭笞、杖擊、徒刑、流放和死刑),最初在隋代《開皇律》中作為刑罰體系得以體現,隨後由唐代《唐朝律疏》進一步完善,標誌著中國刑罰制度的重大進步。
以上幾種主刑都是針對男性犯人而言的,對於女性犯人,五刑則是指:刑舂,拶刑,杖刑,賜死,宮刑。
3、十惡不赦
在我國古代的封建刑法制度中亦有「十惡」之名,它是在西漢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到了隋唐,經過隋代《開皇律》與唐代《唐律疏議》對之的進一步的修訂,就正式形成了"十惡不赦"的罪名說法。它的主要內容有:
1)謀反。指企圖推翻朝政。這歷來都被視為十惡之首。
2)謀大逆。指毀壞皇室的宗廟、陵墓和宮殿。
3)謀叛。指背叛朝廷。
4)惡逆。指毆打和謀殺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長。
5)不道。指殺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
6)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嚴。通常為偷盜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偽造御用藥品以及誤犯食禁。
7)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間結婚、作樂等。
8)不睦。即謀殺某些親屬,或女子毆打、控告丈夫等。
9)不義。指官吏之間互相殺害,士卒殺長官,學生殺老師,女子聞丈夫死而不舉哀或立即改嫁等。
10)內亂。親屬之間通姦或強姦等。
由於"十惡"之罪直接危害了封建專制制度的核心----君權、父權、神權和夫權,所以自隋唐確立"十惡"之罪以後,歷代封建法典皆將之作為不赦之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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