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初期的爵本位社會及其歷史書寫
北魏成為「爵本位」的社會,既是由於政治體發育的一般途徑,也有自身的政治文化淵源。最早建立的游牧高級政治體匈奴,《史記·匈奴列傳》記其「官制」曰:
置左右賢王、左右谷蠡王、左右大將、左右大都尉、左右大當戶、左右骨都侯。匈奴謂賢曰「屠耆」,故常以太子為左屠耆王。自如左右賢王以下至當戶,大者萬騎,小者數千,凡二十四長,立號曰「萬騎」。諸大臣皆世官。呼衍氏、蘭氏,其後有須卜氏,此三姓其貴種也。諸左王將居東方,直上谷以往者,東接穢貉、朝鮮;右方王將居西方,直上郡以西,接月氏、氐、羌;而單于庭直代、雲中:各有分地,逐水草移徙。而左右賢王、左右谷蠡最為大(國),左右骨都侯輔政。諸二十四長亦各自置千長、百長、什長、裨小王、相封、都尉、當戶、沮渠之屬。
從這段史料可以看出,匈奴單于之下,仍有諸多「王、將」組成的「二十四長」,他們「各有分地」,獨當一面,世襲其位,且其下仍有「千長、百長、什長、裨小王」等,與單于庭直屬機構是平行的。美國學者巴菲爾德將這種結構稱為「帝國聯盟」(imperial confederacy),單于充當戰爭首領以及中原與草原部落之間的單一調解人,在外交與軍事事務方面獨裁專斷,但在處理內部問題上卻是協商與聯盟的結構。由於游牧經濟的分散性和移動性,以及由此帶來的分枝型社會結構(segmentary structure),在廣闊草原上,匈奴單于只能以氏族-部落-部落聯盟層層聚合的方式建立起有限的統治,而且這種統治非常依賴於二十四長以及其他有實力的部落首領的擁戴。這種政治結構中,單于與二十四長間的關係,與其說像皇帝與朝臣的關係,不如說更接近西漢前期皇帝與關東諸侯王國的關係。也就是說若與華夏制度相比附,較之官僚制,更接近分封制。同時代的漢人與匈奴人對於這種政治結構都有明確的認識,故而在將匈奴的政治名號用漢字表示時,例如在匈奴單于至漢皇帝的書信中,就選用了「王」、「侯」這樣與分封和爵制相關的詞語。這是一種將北族分散君主制與華夏式封建制度加以鏈接的努力,此後「王侯林立」遂成為華夏史家理解北族政治文化的一種既定心理構圖。
如果說匈奴建立了一個單于領導下的分散君主制的帝國聯盟,那麼鮮卑諸部在建立國家之前,政治結構上處於遠比匈奴鬆散的狀態。東漢安帝時通胡市,築質館,「鮮卑邑落百二十部,各遣入質」,可見其部落林立,互不統屬的狀況。大大小小的各部落由「大人」分別統治著,所謂「氏姓無常,以大人健者名字為姓」,大人們通過將自己的「名字」冠於部落或氏族之上來標誌其統治權。最初大人們的統治權並不穩固,部落常常打散重組,故而氏姓無常。東漢後期維持了25年左右的檀石槐聯盟,是鮮卑歷史上的一個重要時期,檀石槐治下被分為東中西三部合六十餘邑,無疑是一次大規模的政治體重組,此後「諸大人遂世相襲」。經過檀石槐聯盟時期,鮮卑諸部在政治體演進上前進了一步,諸大人的世襲表示政治體的穩定性加強了,個人名號轉化為部族名號的成功率更高了。比如《晉書·衛瓘傳》言「於時幽並東有務桓,西有力微,並為邊害」,此處務桓當即烏桓,那麼與務桓並提的力微也是作為部族名而非人名,至少也是以人名代稱部族名。根據羅新的研究,史書上所記的許多「姓」或「名」實際都是官號,許多官號本身也是由官號+官稱構成的,比如拓跋(可能是力微的另一官號)、乞伏、沙漠汗、吐谷渾等等,多數時候是官號而非姓名成為這一集團的「他稱」,並最終轉變為「自稱」。也就是說,在國家形態之前的北族社會中,官號和官稱的組合以及多層組合是各級統治者標誌身份、宣示權力的傳統方式。北族的「官號+官稱」與華夏的「爵號+爵稱」之間,在形式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與親和性。
另一方面,活動於長城邊塞附近的北族,對華夏封爵並不陌生,漢代即封周邊四夷君長為「國王」、「率眾王」、「歸義侯」等,賜予印綬,這一傳統也為魏晉所繼承。久之,漢式外臣王侯封號與北族自身的名號傳統發生了相當程度的混融。東漢末年,三郡烏丸各稱王,其中遼東屬國蘇仆延自稱峭王、右北平烏延自稱汗魯王,而在袁紹矯製版文中,他們被稱為「遼東屬國率眾王頒下」、「右北平率眾王汗盧」,又雲「克有勛力於國家,稍受王侯之命」。從這段史料來看,三郡烏丸的王號具有雙重性質,對烏丸部落是「自稱」之王,對於漢朝則是自朝廷獲得的「率眾王」,如汗魯王一名,顯然是「官號汗魯+官稱王」的結構,但到袁紹的版文中,則稱作「右北平率眾王汗盧」,王的性質變成了「率眾王」,原王號汗魯便被當作了人名。更值得注意的是,此時在烏丸諸「王」之上仍有「單于」之號,袁紹上述版文的內容便是賜三郡烏丸率眾王印綬,以蹋頓為「烏桓單于」,另外二王為左右單于。其後,「樓班大,峭王率其部眾奉樓班為單于,蹋頓為王」。由此不難看出,漢末烏丸中單于-名王的政治結構,既有匈奴制度的影子,同時又被納入了漢廷授予外臣的封爵制框架中。事實上,南匈奴附漢已數百年,單于之號已大為貶值,成為位居皇帝之下、諸名王之上與封爵性質相近的名號,已被納入到漢魏晉華夏帝國主導的外臣封爵體系之中。魏晉時期,華夏政權對烏丸的名號賜予更加慷慨,景初元年,毌丘儉討遼東,右北平烏丸單于口婁敦率眾降並遣弟詣闕朝貢,朝廷「封其渠帥三十餘為王,賜輿馬、繒采各有差。」從漢末的一郡一王到此時的一郡三十餘王,封爵供給量的暴增十分顯著,這與第五章中提到的南方山地人群所獲官爵資源的急劇增長是可以相對照的,其結果都是既加深了華夏式封爵在當地社會中的影響力,又促進了他們政治體的發育。
比烏桓離漢塞更遠的鮮卑諸部,也經歷了類似的進程。東漢桓帝時,盡有匈奴故地的鮮卑檀石槐聯盟勢力強大,漢廷也曾「遣使者齎印綬,即封檀石槐為王」,但是「檀石槐拒不肯受」。檀石槐不肯接受漢廷所封的王,或者是因為自恃強大不屑於受漢封,也可能是他對單于-名王的外臣封號體系有所了解,故不願接受更低的「王」號。檀石槐死後,原聯盟中的東部諸大人素利、彌加、厥機在建安年間都被曹操掌控的漢廷封為王,厥機死又立其子為親漢王,魏文帝時以素利、彌加為歸義王。
拓跋部進入邊塞地區更晚,然而至西晉末年,也已接進入華夏帝國的封爵體系之中。「桓帝」猗?以兵助司馬騰,《序紀》雲「晉假桓帝大單于,金印紫綬」,時在晉永興二年(305)。此事《晉書》未載,但衛操為猗?所制碑文中,提到「金龜簫鼓」,金龜即指金印,可以印證《序紀》的記載。對於首領自稱「可寒」的拓跋而言,從晉朝獲得的大單于及其印綬,與其說是來自草原傳統的官稱,不如說是漢晉外臣官爵之一種。猗?死後,猗盧獨統三部並援助劉琨有功,永嘉六年(311),「晉懷帝進帝大單于,封代公」。建興三年(315),又從代公進封為代王。史言猗盧進位代王之後,置官署,明刑峻法,從代公到代王的時期,拓跋政治體建設應有不少進展。猗盧在內亂中猝死,據推測由劉琨所立之碑的殘石上,尚有「王猗盧之碑也」六字,學者均同意其上殘去一「代」字。從猗盧時期開始,拓跋據有代地,首領世稱代公、代王,什翼犍在《晉書》中被稱為「代王涉翼犍」,拓跋珪復國時也是即代王位,「代」遂成為拓跋集團政治認同的一部分,終北魏一代在石刻中始終有稱本國為「大代」的例子。代王之封,對於拓跋政治體發展的意義,不容低估。初為代王時,拓跋珪即分封同為昭成子孫的從兄弟儀為九原公,虔為陳留公,順為南安公,開始了借用華夏爵制改造北族傳統政治構造的進程。
此外,西晉在華夏歷史上也是一個分封貴族制復興的時期,司馬氏在禪代之際恢復了五等爵制。以八王之亂為契機紛紛入主中原建立政權的五胡諸集團,無不或隱或顯地以西晉為制度建設的範本,較之漢代的外臣封號,西晉五等爵製為北族政權提供了更精細的爵制框架,五胡政權中發達爵制之最近淵源即西晉制度。劉淵稱帝之時,「以其大將軍劉和為大司馬,封梁王;尚書令劉歡樂為大司徒,封陳留王;御史大夫呼延翼為大司空,封雁門郡公;宗室以親疏為等,悉封郡縣王;異姓以勛謀為差,皆封郡縣公侯。」石勒稱趙天王,行皇帝事時,「署其子宏為……大單于,封秦王;左衛將軍斌太原王;小子恢……南陽王;中山公季龍……中山王;石生河東王;石堪彭城王;以季龍子邃……封齊王;……挺……梁王。……論功封爵,開國郡公文武二十一人,侯二十四人,縣公二十六人,侯二十二人,其餘文武各有差。」其餘十六國政權也不同程度地建立了封爵制。北魏處在十六國歷史潮流中,並後來居上,馬端臨云:「元魏時,封爵所及者尤眾,蓋自道武興於代北以來,凡部落之大人與鄰境之降附者,皆封以五等之爵,令其世襲,或賜以王封」,已經樸素地認識到了爵制在北魏建國曆程中的作用。
綜上,自匈奴以來草原游牧政治體中已經摸索出適應游牧經濟和社會狀況的分散君主制——即單于與諸王、將的聯合統治,草原傳統的政治體制與華夏制度中的封爵制更為接近;鮮卑、烏桓諸部比匈奴更加分散,且缺少總領諸大人的「單于」,其政治常態是部落林立,由大人分別統治,大人們的個人名號以「官號+官稱」構成,又常被冠於其部落之上,成為政治權力的標誌,而「官號+官稱」的組合與「爵號+爵稱」也具有很強的親和力。這兩點使得爵制很容易為北族所理解和借用。另一方面,漢魏以來,匈奴、烏桓、鮮卑等北族先後接觸到華夏帝國的封爵制度,在邊塞附近的諸部中兩種制度傳統發生了混溶,魏晉時代對北族官爵授予的擴大化,進一步加深了華夏爵制在北族中的影響。根據上述幾點,可以認為,爵製成為了北族政治體從部落聯盟走向官僚制國家的一條捷徑。
對於北魏而言,從等級模糊的官號到序列整齊的爵號,雖然體現了傳統在一定程度上的延續,但畢竟更重要的意義是使名號背後的權力有了秩序,而這個秩序的保證,是新建立的皇權專制國家。進而,爵由親和功兩個途徑獲得,再經由部落解散,虛封爵邑,賜予臣吏等方式,又加以官爵漸趨一體化,爵的封建性質和部落大人性質逐漸淡化,卻與皇權和官僚制越來越緊密地結合起來,直至成為後者的附庸。天賜品制所處的階段,正是拓跋國家從酋邦舊傳統中走出,爵重於官但二者已經開始悄然融合的時期。爵本位註定是一個短暫的階段,隨著皇權專制之下官僚制度的逐漸成熟,分等分類的細密化成為迫切的需求,等級粗疏的爵制需要加入官階、將軍號等因素來進一步區別高下,後兩者逐漸分擔與取代爵的功能,爵的標尺作用被相對化,爵本位階段也就宣告結束了。在北魏歷史上,這一進程大致發生在太武文成帝時期。
秦漢以來直到近代的中國被習慣地看作是官本位的社會,從總體上看當然如此。但如果算上非華夏的各族群建立的政權,恐怕就另當別論了。閻步克曾指出爵祿與吏祿有著不同的起源,針對不同的人群,而且隨歷史時間的推移而此消彼長。橫向來看,北族建立的所謂征服王朝或者滲透王朝的華夏化過程,也往往伴隨著爵祿向吏祿的過渡,即爵本位向官本位的過渡。
五 攀附的華夏官僚制北魏前期社會的爵本位特性已經揭示如上。現在還留下一個問題,為什麼天賜品制所反映的這一層性質曲折如此,需要發覆索隱才能推出個大概?本文第一部分花了較大篇幅論證天賜品制既非九品官品制,又非九品官人法,不僅僅因為前輩學者對此制度多有誤解,更是因為這層誤解背後實在有更深刻的原因。誤解,是因為《魏書》有意讓人錯誤理解。
通過上文對天賜品制的實際運用情況的考察,可以看出這是一個虛實相間的制度,而且其中多設有惑人耳目的陷阱。道武明元時期,異姓封王、始藩王降爵這些或者沒有見到實行,或者直接能找到反例,是由於前期制度多變,還是原本沒有這樣一個系統的制度,均有可能。另一方面,品分為九,四等封爵又居九品之端,形似魏晉官品;百官有闕則補,又立大師、小師、宗師等職比中正,意合九品官人法;文官五等比之造士,暗用《禮記·王制》經說;散官五等各有比附,上追魏晉,下連太和之制。似乎天賜品制就是一個融合官品制與九品官人法,繼承了魏晉散官、職官之別,又合於儒經古典的完美製度,而且絕對是華夏制度。
然而,《官氏志》在敘述天賜品制之後的一段話值得注意:「初,帝欲法古純質,每於制定官號,多不依周漢舊名,或取諸身,或取諸物,或以民事,皆擬遠古雲鳥之義。諸曹走使謂之鳧鴨,取飛之迅疾。以伺察者為侯官,謂之白鷺,取其延頸遠望。自余之官,義皆類此,咸有比況。」《資治通鑒》在處理這段材料時,完全沒有理會「初」字,將這套「鳥官」直接看作天賜品制下的官名。《通鑒》的理解或許不無道理。天賜品制中之所以不曾出現一個真正的官名,而只有爵名和比某官,正是因為它的官名「不依周漢舊名」,寫下來則華夏美製的光環盡失。在一個官名尚且靠「雲鳥」來比擬的時期,這套「鳥官」是否已經有了一個嚴整的九品序列,而且還有了爵、文、武、散這樣細緻的劃分?看來天賜品制的完美性和華夏性,都要大打折扣了。
在《官氏志》中,我們能看到太多的「比」和「擬」,如:「受恩職比特進」、「八品散官比郎中」、「初置六謁官,准古六卿」、「麒麟官……比常侍、侍郎」等等。這些不僅僅是為了便於理解的詮釋性寫法,也是一種有意引導讀者的敘述策略。鄭欽仁認為,《魏書·官氏志》或《南齊書·魏虜傳》所見的「比官」,大體有兩種意義:「其一,即所設的制度與中國過去官制比況,但實際上當時還沒有被用以比況的中國官制。其次,所設的官制與中國官制比況,而兩者並存。」張慶捷指出這種「比」的方式,是為了建立鮮卑官號與漢族官號之間的關聯。筆者同意張先生的看法,同時按照鄭先生的研究,有些用來比況的官職根本不是當時北魏真實存在的。這意味著什麼呢?《魏書》以一些不存在的漢晉官名替代了那些不雅觀的真實官名,替代的結果,造就了拓跋政權從一開始就是華夏式政權的「史相」。
這種現象,可以稱為「攀附的華夏官僚制」。對於十六國北朝的政權,正統性是一個大問題。這些政權為宣稱或建構正統性,或攀附舊皇族血統,如漢趙劉氏政權,可稱血統論;或自稱合於五德歷運,輔以祥瑞圖讖,可稱天命論;或佔據舊京,跨有大片領土,可稱為疆域論。儘管有這些正統論的支撐,十六國政權和其中的士人大多仍然承認東晉的正統地位,王猛遺言曰:「晉雖僻陋吳越,乃正朔相承」。「正朔相承」不僅僅是皇室血統的傳承,更重要的是衣冠禮樂為代表的華夏制度文化在南而不在北。北魏孝文帝時期,通過漢化改革,不僅實現了皇權的重振、國家的富強,還為北朝最終奪得正統大旗做好了鋪墊。《魏書》所依據的北魏國史,恰好也是孝文帝以來漢化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孝文帝不僅要將現實制度華夏化,還要通過歷史書寫讓北魏從前的時代也變得華夏化。佐川英治在關於《魏書》成書歷程的研究中,突出強調了李彪的作用,他在太和年間和宣武帝初年兩次編纂國史,不僅將編年體改為紀傳體,而且重構了一個突出道武帝——因為他引入了華夏制度——的新歷史圖景,把北魏歷史寫成一部以孝文帝的漢化改革為頂點的中華王朝的發展史。佐川還指出《魏書》的書法也受到新的東西對抗形勢的影響,即在與西魏北周對峙的形勢下,東魏北齊一方主動對魏末的傳統進行一次反動,上接孝文以來的華夏傳統,藉以建立正統地位。《魏書》編纂的背景,是代人歷史觀與漢人歷史觀的對立,而《魏書》代表山東士族一方的立場。筆者贊同佐川先生的看法,再聯繫本節所揭示的敘述策略,《官氏志》所記的天賜品制,之所以那麼容易被看作華夏官品制或中正品制,又與太和以後的制度如此一脈相承,正是從李彪直至魏收數代史臣不斷剪裁、潤飾與攀附的結果。
本文以《魏書·官氏志》所記的天賜品製為中心,考察了其性質、運行情況,進而論證道武明元時期社會的爵本位性質,最後對《官氏志》的這段材料進行史料批判性的反思。天賜品制的九品既不是九品官品,也不是九品官人法,而與兩者都似是而非。前四品的性質更類似官品,後五品則具有候補任官資格的性質。前四品有爵者迭壓在後五品之上,後五品的散、文、武儘管職任不同,在爵位候補者這一點上是同質的。進一步分析可以發現,道武明元時期的權責、薪俸、資格、特權、禮遇等要素大多是以爵位為標準配置的,因此這一時期的北魏是個「爵本位」社會,任官的目標是得爵。爵本位不僅是政治體發育的一般途徑,也有符合北族自身的政治文化淵源,又與西晉末十六國的整體制度環境相適應,因而成為北族藉以溝通部落聯盟與華夏官僚制帝國的一條捷徑。另一方面,從次序模糊的北族官號到序列整齊的華夏爵號,雖然體現了傳統在一定程度上的延續,但更重要的意義是使名號背後的權力有了秩序,而這個秩序的保證,是新建立的皇權專制國家。而天賜年間制度之所以如此雲山霧罩,是因為《魏書》自李彪以下的歷任編者,試圖用各種敘述策略將北魏歷史描述成一部一開始就高度華夏化的歷史,如同十六國的歷史撰述一樣,這種史學敘述本身也構成北魏華夏進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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