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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稱鄱陽農信社制度混亂誘發億元大案

專家稱鄱陽農信社制度混亂誘發億元大案2011年03月05日12:59中國新聞網我要評論(6) 字型大小:T|T

  中新網南昌3月5日電 (艾永全 王昊陽)江西鄱陽縣財政局近億元資金被轉移一案,激起連鎖風暴,受此案影響,江西省紀委、監察廳、財政廳及金融部門下發緊急通知,一時間,在江西各地掀起內部財務清查整頓之風。

  3月4日,法學博士、南昌大學法學院教授熊永明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造成鄱陽縣近億元財政資金被非法轉移的原因,除了鄱陽縣財政局內部管理機制存在問題之外,更為重要的原因在於鄱陽信用社制度混亂、管理不嚴、監守自盜,信用社內部監管機制存在重大問題,迫切需要完善。

  財政局:信用社監管漏洞致儲戶利益受損

  據鄱陽縣官方透露,在2006年至2010年期間,縣財政局經建股股長李華波與縣農村信用聯社城區分社主任徐德堂相互勾結,利用假支票、假公章多次作案,非法套取縣財政局專項資金9400萬元。今年2月11日案發,李華波外逃,徐德堂等五名涉案人員落網。

  對於縣財政局近億元資金從信用聯社消失的原因,財政局黨組成員徐曉明向記者解釋說,財政賬戶資金的劃撥管理有嚴格的流程,凡是動用資金,必須由用款單位提出申請、業務股室出具意見、預算科室核定指標、分管領導審核簽字、局長簽字批准,然後由業務股室開具支票、加蓋公章和經手責任人私章,支票最終送達銀行,銀行經過認真審核後才能進行資金劃撥。

  因李華波私刻了一枚「鄱陽縣基礎建設財務管理專用章」公章,並利用這枚假公章,偽造假支票,和鄱陽縣農村信用聯社城區分社主任徐德堂勾結,多次從信用社套取資金。

  根據鄱陽縣農村信用聯社規定,由縣聯社派到各分社的委派會計負責鑒章和審核工作,行使監督職能,而城區分社未對李華波出具的假支票履行嚴格把關的職責,相關人員都聽命於主任徐德堂,這樣,縣財政局近億元資金的轉移之路從而暢通無阻。

  鄱陽縣財政局認為,因鄱陽縣農村信用社未盡到核實公章的責任,並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虛假對賬單,存在重大監管漏洞,從而導致此案發生。縣財政局還表示,將向縣農村信用社啟動索賠程序。

  鄱陽縣財政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對於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而言,財政局只是一位普通儲戶,儲戶將錢存入信用社,並每月都從信用社提供的對賬單得知資金運行安全的信息。但是突然有一天,儲戶被告之所存款項消失了,根本原因就是信用社制度混亂、監管有名無實。

  由來已久的漏洞和「難以查清」的真相

  記者調查發現,鄱陽縣農村信用社因管理存在漏洞,曾引發過多起違法犯罪案件,並屢見報端,涉案金額從萬餘元至百萬元不等。

  據2007年2月27日《新法制報》報道,2006年10月,鄱陽縣黃崗鎮村民洪某存入黃崗鎮農村信用社的14800元定期存款莫名消失,原來信用社信貸員黃某嚴重違規,私下為農民辦理存摺,收錢後捲款外逃,致使農民積攢多年的養老金化為烏有。

  無獨有偶。2009年8月24日《新法制報》報道,2009年8月11日,鄱陽農村信用社兩名職員被警方抓獲,二人克隆銀行櫃員卡和授權卡,將儲蓄戶定期存款17萬餘元轉走,並掛失118萬元儲戶存款,欲轉賬私分揮霍。

  實質上,類似鄱陽信用社多次出現的這種「蹊蹺案件」,在江西全省的農村信用社系統,近些年並不少見。

  據2007年6月8日新華社報道,江西省弋陽縣農信社代辦員賴傳太,以高額利息相誘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46餘萬元,並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儲戶存款1947萬元。案發後,賴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20年。

  據2010年04月12日《新法制報》報道,江西省撫州市崇仁縣農村信用社職工吳某,在2008年11月至2009年12月期間,15次利用工作之便,非法侵佔儲戶活期及定期存款計17萬元。2010年3月29日,吳某被檢察機關批捕。

  據2005年12月16日《江西法制報》報道,江西省九江市武寧縣甫田農村信用社原主任李斌,在短短數月之內,以58位村民的名義貸款近百萬元,用於賭博。2005年9月6日,李斌被法院以職務侵占罪終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

  2007年7月9日《新法制報》報道,2007年6月,江西省宜春市樟樹市薌溪農村信用社發生一起蹊蹺的「貸款」風波,樟樹市閣山鎮韶塘村民阮五根、皮志濤二人各「被貸款」5萬元,期限為一年。二人感到莫名其妙,前往信用社討說法,最後這筆貸款又神秘地「被還清」。事後,樟樹市農村信用聯社介入調查,但「真相」始終未大白於天下。

  法析案情:監管漏洞是案發主因

  3月4日,法學博士、南昌大學法學院教授熊永明接受記者採訪,以法律的角度,剖析此案。

  熊教授認為,信用社制度混亂、管理不嚴、監守自盜直接誘發了鄱陽縣億元財政資金被套取。信用社作為金融單位,對儲戶提取資金的過程,應認真審核每一個印章和手續,只認手續不認人,因為鄱陽信用社監管體制不健全,存在監守自盜等諸多原因,才導致此案發生。

  熊永明教授表示,鄱陽縣信用社長期給縣財政局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假對賬單,掩蓋犯罪事實,涉嫌觸犯刑法第188條「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其在民事賠償方面,有逃脫不了的責任。

  此前,全國律協宣傳委員會委員、北京中凱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凱律師分析此案時認為,雖然財政局是政府部門,但與信用社建立的是儲蓄合同關係,屬於民事案件的範疇,信用社如果沒有核對預留印鑒,並且連續出具虛假證明,則存在明顯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熊教授認為,儘管信用社也建立了包括理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層的法人治理結構,具有縣聯社、市聯社、省聯社三級風險管理系統,但農村信用社在組織結構、業務流程、經營機制、風險管理等方面仍存在深層次的問題。

  上世紀50年代以後,農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質漸被淡化,並轉化成國家銀行在農村的基層機構。80年代,農村信用合作社開始推行體制改革,1996年與中國農業銀行脫鉤,形成一個個獨立法人。

  基層信用社貌似上有層層監管,但權力很大,信用社是獨立法人,吸儲與放貸無需上級層層授權,從而形成監管真空。另外,此案還暴露出信用社在每年的稽核監察工作方面存在漏洞,導致此案五年之後才得以案發,熊教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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