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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容易混淆的概念

三個容易混淆的概念

文/小 普

法律是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文件。在我國,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是2000年3月15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則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還可以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是1987年9月5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8號公布的,其解釋權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並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由大會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稱「條例」,也可以稱「規定」、「辦法」等。如《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是2001年11月16日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第321號公布。《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是1997年10月16日由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的。行政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者作出補充規定的,由國務院解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機關檔案工作條例》和《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的解釋權即屬於國務院。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規章包括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國務院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範圍內製定,地方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地區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由本部門首長或者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但不得稱「條例」。如《機關文件材料歸檔範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是國家檔案局制定並於2006年12月18日以國家檔案局令第8號發布的。《浙江省國家檔案館管理辦法》是2007年1月22日經浙江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省政府令第229號公布的。規章的解釋權屬於規章制定機關。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範圍內施行。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下期請看《檔案法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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