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音樂人的尊嚴,是否只值1塊錢?

獨立音樂人的尊嚴,是否只值1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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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煩你們這種只會要1塊錢的死文青」。

李志的耳邊始終回蕩著這句話。「死文青」、「1塊錢」、「只會」,刺耳的辭彙充斥著大腦,他自然而然的失眠了。這一夜他應當思索了許多,具體內容我們不得而知。

唯一可以明確的一點是,這一次,他又要開始戰鬥了。

以上為李志所發微博內容

此事的大致過程是:

《明日之子》第二季在未經著作權人李志及其他音樂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將他們的作品用於商業翻唱。李志本人於7月3日凌晨6點發微博寫道:「7月1日一個叫「文靜」的人發來郵件,表達了兩點意思:1.「我們剛剛找到貴方的聯繫方式,沒法提前得到授權」。2.「現在我們希望得到一系列眼花繚亂的授權」。

對於《明日之子》,李志表達了三點看法:

1.賠償300萬。100萬是《明日之子》第二季的侵權費用,100萬是年初毛不易老師的演出侵權費,100萬是給其他著作權人的賠償。

2.法庭見。

3.不接受其他建議。

你有你的資本,我有我的脾氣。不是很硬,但你別碰。碰了的話.....那就法庭見吧。

面對李志的發聲,侵權方很快也給出了回應。該回應著實令人大跌眼鏡,侵權方寥寥數語間將道歉與版權處理問題一筆帶過,緊接著反咬一口,竟是以一副上位者咄咄逼人的姿態,嚴厲指責了李志團隊的」惡意捆綁行為「。

這年頭,真是奇了怪了。侵權人四處橫行,被侵權人幾乎不敢吱聲。難得出了個忠於維權的鬥士,反還被人倒打一耙?

李志沒想再忍。

李志的第二次發聲,直接性放出了與侵權方交涉時的錄音視頻,可謂將此次維權事件推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通過該錄音視頻,對話雙方每個字都能聽得很清楚。視頻中更是貼心地用黑底白字為基本格式,孰是孰非一目了然。

這裡我們來簡單回顧下遲斌老師的錄音內容。

在告知對方自己開始錄音後,對方開始解釋去年巡演侵權一事。

給出的理由是這樣的:

我們發了致歉聲明之後,你們表示這不是錢的問題,我們以為李志老師氣消了,這件事就解決了

之後,圍繞著去年侵權一事,遲斌問了一連串問題,句句緊逼,壓力之下,對方終於承認:

去年的侵權一事確實還沒解決,當時他們發表道歉聲明之後,以為事情結束了,也沒有任何賠償。去年巡演侵權的不止李志一人,還有別的音樂人,但目前都已經協商好了。

看到這裡,關於李志團隊是否被侵權一事,我想每個人心裡應當都有把標尺去衡量。維權之路是不平坦的,否則也不會有那麼多人迫於壓力半途而廢。

「多數被侵權方選擇息事寧人,少數人選擇孤身戰鬥。「

「我們害怕被輿論說是為了錢去維權,從而忘了維權本身是對的,忘了維權的初衷是減少侵權。」

「就是因為我們總是只要1塊錢,許多企業在侵權方面幾乎沒有成本。對於多數商人來說,只有實實在在的罰錢,甚至罰到企業破產。才會讓它對法律敬重。「

針對此次事件,李志團隊目前已贏得了各界的支持。而在後續涉及到雙方具體的磋商交涉時,李志團隊應當如何去更妥善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有法務將以專業的視角為你全面解答。

1、明確錄音的真實性、有效性與合法性,以備公布或者日後提交法庭作為證據.在我們涉及被侵犯權利之時,應當有證據保護意識,從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的八個類別。

2、明確此次侵權案件的具體侵權人及此次通話中負責人的代表許可權.在發生具體的侵權案件之時,最為重要的思路即知悉具體的侵權主體哇唧唧哇公司和其負責人」文小姐」的許可權範圍。

《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3、明確本案中的侵權行為、侵權結果及因果關係,即哇唧唧哇公司是否徵得被侵權人的李志的同意,在未徵得其同意的情形下,進一步明確哇唧唧哇的侵權行為對李志造成的損失大小。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人們多對美好的事物報以欣賞的態度,遠觀卻絲毫不染指。

但,總有那麼些許的人,竊以別人的果實為己用,他們的行為自發生之日起便在破壞這份應有的美好。事情發酵才知緊急彌補,溝通方式完全不誠懇,拒不認錯的態度,三番五次的言辭更改......侵權方的種種舉措都太過令人失望。

拋開經濟賠償不談,此次事件的侵權方連對李志最起碼的尊重都沒有做到。所以這一次,李志不要1塊錢,而是索賠三百萬。無關乎金錢多寡,屬於自己的東西,便要親手拿回來。

這是李志最後的堅持,也是其作為一個堅持原創的獨立音樂人在維權道路上不屈的吶喊。維權是一生的事,李志至今也從未敗訴過。我們希望他此次事件可以同之前一樣圓滿解決,也希望更多的人在面臨侵權時可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去維護自己應有的權利。

有法務,您忠實的法律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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