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開證明」終結不了「奇葩證明」
07-23
2015-08-25 00:44:518月22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暨打四黑除四害專項行動辦公室在其官方微博上曬出了18項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除「我媽是我媽」之類奇葩證明外,身份證丟失證明、生存(健在)或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婚姻狀況證明、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等,公安機關今後都將不再開具。前一段時間全國各地曝出多起派出所基層民警吐槽「奇葩證明」事件,引起廣泛共鳴。在這種背景下,公安部曬出18項「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顯然有其針對性和現實意義:一是明確了公安機關開具證明的職權範圍,二是有助於減輕基層民警不必要的工作壓力,三是讓老百姓少跑冤枉路——辦這些證您就別來派出所了,來了也辦不了。然而很多人看了這份「拒開證明清單」,心裡更犯迷糊了——這些證明警察叔叔不給開,又該找誰開呢?從前去派出所開證明,碰到個好心民警,哪怕開這個證明不在其職權範圍之內,為了不讓人白跑一趟,很多時候還是會給開。站在老百姓的角度,這也算是為民辦實事。現在明確規定不給開了,這可咋整?而且有些證明,人家點明是要公安機關開具的,你現在拒開了,這不是讓夾在中間的老百姓左右為難嗎?公安機關「不再開」,並不意味著「不必開」,要求開的證明還是得開。那麼找誰開呢?公安部在列出「拒開證明清單」的同時,也做了「辦證指南」,可問題依舊多多。比如著名的「證明我媽是我媽」,公安部門的說法是,家庭成員不在本人戶口簿上的,戶口所在地派出所也證明不了親屬關係,您得去找公證機關。可公證機關與我非親非故,它哪兒知道我是從誰肚子里鑽出來的?估計這個皮球還得踢回公安機關——您得到父母所在地派出所,那兒能證明你媽是你媽。看看,為開這個證明,我還得跑斷腿。顯然,要終結形形色色的「奇葩證明」,不是靠公開機關「拒開」就可以萬事大吉的。有兩個關鍵問題需要釐清——首先,有些證明根本沒必要開。比如證件丟失證明,按公安機關的說法,派出所只能出具報案登記證明,至於是否遺失,派出所並不知情,所以這個證明開不了。皮球踢到居委會,居委會又怎麼知道你的證件是否真的遺失?證件丟沒丟,只有當事人自己知道,所以這種事根本無法由其他人或組織加以證明。誰也無法證明的事情,就不必開證明——老年證丟了,拿身份證補辦;身份證丟了,拿戶口簿補辦……這不是順理成章的事情么?其次,有些證明即便需要開,也不該由公民個人出馬。按理說,公民的戶籍、生育、購房、信貸等個人信息,有關部門早就登記在冊,類似誰是誰媽、誰生了幾個孩子這種事情,若一定要開具證明,只需各職能部門之間相互核實即可,哪裡用得著公民自己東奔西跑?在信息化時代,各職能部門之間實現公民信息共享,在技術上完全不存在問題。再比如,一些單位招工要求開具無犯罪證明,且不說這種要求涉嫌歧視,即便某些特殊崗位確需對求職公民進行「政審」,那也應該是誰提出這個要求誰來辦理,讓公民自己開證明「證清白」,一是給公民添麻煩,二是對公民人格的羞辱。所以,要從根子上解決「奇葩證明」這個問題,靠公安機關一家「拒開」是不夠的,需要多部門聯動。一個巴掌拍不響,公安機關一般只負責開證明,很多時候要求開證明的單位才是「奇葩證明」的源頭。這就需要一份比公安機關「拒開證明清單」更加重要的清單——哪些證明必須開,哪些證明不必要開,應有一本經過清理、精減之後的明白賬。不在這份「必要證明清單」之上的證明,公民可以拒開,可以舉報,如果公民因拒開非必要證明而招致相關單位的不作為,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關於「奇葩證明」,老百姓最希望看到的,不是甲部門「不再開具」,而是乙部門「不再要求開具」。僅有「不再開」而無「不必開」,公安機關的困擾倒是解決了,老百姓的麻煩事有可能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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