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行政不作為訴訟案件的處理 占國華 盛蓮娜

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依行政相對人的合法申請,應當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相應的法定職責,但卻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為形式,雖然行政不作為是與行政作為相對應的一種行政行為,但不是所有的行政不作為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只有法律規定的可訴性行政不作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不作為訴訟是行政案件訴訟中的重要類型,所有的行政訴訟案件都可以劃分為行政作為違法案件和行政不作為違法案件。審判實踐中,大多將行政主體「拒絕頒發許可證或拖延頒發、拒絕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職責,不發給撫恤金」的案件歸為行政不作為案件,在判決時,也大多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規定進行判決。然而,行政不作為訴訟案件相當複雜,實踐中遇到的行政不作為違法案件也遠不只以上三種。對行政不作為訴訟案件的判決進行探討,有助於對行政責任的認定和司法審查的進行。

把行政不作為違法限定在行政主體在程序上或形式上應作為而不作為,就排除了法院對於行政主體相對人要求履行職責的請求作否定性結論(通常為拒絕履行)的行政作為行為作出強制履行判決的情況,也就是說,對於行政主體明示拒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人民法院不作為強制履行的判決。但對於行政主體在程序上或方式上應作為而不作為(即通常的不予答覆行為),人民法院判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內容應當如何呢?

筆者認為,對於行政不作為案件的判決內容關係到司法權對行政權監督的廣度和深度,而這一點完全可以由立法明確加以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只是規定判決履行,而沒有對履行的內容作出明確說明。我們應從行政審判的實際和行政訴訟制度的最終目的來考慮判決。現階段,我國行政審判與其他訴訟相比相對滯後,行政相對人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較為嚴重,而行政救濟程序制度又不完善,在這種情況下,司法救濟就要建立一種為行政相對人的權益提供保障,在相對人權益受到違法行政行為侵害時隨時給予全面而有力的保護。對行政不作為違法,應當允許法院在適當情況下作出具體履行內容的判決,以避免原告就同一事由再次起訴。因此,對所有行政不作為案件只能判決行政主體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則判決說是不符合審判要求的。具體判決說則又過分絕對,沒有考慮到行政不作為案件的複雜性與多樣性。畢竟,司法審查只應在一定範圍內對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情況判決說從不作為的不同內容來進行分類判決,忽視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實踐中,對行政不作為案件,法院大多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規定來進行判決。但該條只是籠統地規定判決履行,而沒有對履行的內容作出明確說明。

綜上所述,對行政不作為案件的判決應當根據原告的不同訴訟請求作出適當的判決:1.如果原告提出的是確認之訴,即原告只要求確認被告有行政作為義務,則判決時可宣告被告有作為義務,並責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程序上的義務。2.如果原告提出的是履行之訴,要求被告實際履行法定職責,經過審查,認為原告請求符合條件,被告履行有實際意義且在客觀上能夠履行的,可以作出宣告被告應當履行法定職責,並要求被告作出具有實際內容的履行判決;判決時被告已經不具有履行法定義務的可能性,或者強制履行判決會對原告造成不利後果,原告可變更訴訟請求,提出賠償之訴,可判令被告賠償損失,如果原告堅持原來的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履行法定作為義務,則可駁回起訴。3.如果審查原告申請合法,被告有作為義務,則可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作為義務,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予以駁回。4.如果審查原告申請不合法,被告沒有作為義務的,應當判決駁回訴訟。

(作者單位: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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