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社會改革婚姻政策新格局,財產分割三大關鍵點不可不知!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些期間夫妻所得財產,除約定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一、贈予贈送財產
結婚登記前接受各自親友贈送的結婚禮品,或結婚登記後接受的贈予人特聲明贈與給夫妻一方的財產,這種情況說的是別人贈予夫妻其中一方的禮品,另一方無權享用。在離婚之時,也只能跟隨受贈方,這樣規定的另一個意義在於,防止夫妻另一方濫用受贈的財產。比如,在咱們農村男女結婚之時,女方陪送的嫁妝或者一些家用電器,這些都屬於女方的財產,所有權不是男方。
二、夫妻個人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是夫妻一方各自擁有的財產,在離婚時涉及到這部分的財產往往是不會進行分割的。而且在咱們農村,好像並沒有分得那麼細緻,兩口子過日子彼此之間分得很清楚的倒也不是很好找,所以農村夫妻在離婚時往往不會想到夫妻個人財產,畢竟很多人沒有這個常識。
三、財產計算標準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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