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離婚糾紛的常見問題
一、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婚姻關係自動解除?
婚姻關係沒有自動解除這一說法。
如果雙方感情不和,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如果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裡必須提醒注意:如果夫妻一方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那麼可以在原審判決生效後的六個月後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這次沒有特殊情況的話,起訴方仍堅持離婚,即使對方不同意離婚,此時法院一般也會判決雙方離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1條、第32條;《民事訴訟法》第124條
二、只要夫妻一方想起訴離婚,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起訴離婚是受法律限制的。
在下列3種情況下,男方一般是不得提出離婚的:1、女方在懷孕期間;2、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3、女方在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但也有例外情況,如果女方在上述期間內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法院是可以受理離婚訴訟的。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
三、想要起訴離婚,但是結婚證卻在對方手中,對方不予返還,怎麼辦?
在這種情況下,起訴離婚一方可以持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到辦理婚姻登記的民政局處查詢婚姻登記檔案,由民政局出具檔案材料作為結婚的證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協議離婚後,一方認為財產分割不公平,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
如果雙方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是應當受理的。但是如果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配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
五、結婚不成,一方就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一方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在下列3種情形下,法院是予以支持的: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當然上述第2、3種情形必須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
六、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所有?
即使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也有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及夫妻一方的財產的區別。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一方的財產包括: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療生活補助費。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第12條、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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