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教育懲罰的意義及其實現

論教育懲罰的意義及其實現  當前,以表揚、讚賞為特徵的賞識教育逐漸成為一種教育「時尚」。誠然,從帶有懲罰色彩的傳統教育過渡到以賞識為鮮明特徵的新型教育,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教育和管理理念。然而,賞識教育無節制地泛濫卻帶給我們的教育另外一種危機——懲罰教育的缺失。對於懲罰,出現了許多認識上的混亂和實踐中的偏頗。因此,對懲罰的本質和作用需做理論上的探討,以使我們對懲罰這一教育手段或方法有比較客觀、全面的認識。      一、教育懲罰的涵義      教育懲罰是指對個體或集體的不良行為給予否定、批評或處分,旨在制止某種行為的發生。教育懲罰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的教育懲罰是指在學校中,針對個人或集體的不良行為給予否定、批評或處分(不包括體罰),以制止某種行為的發生。狹義的懲罰與獎勵相對,是學校教育中經常採用的一種教育方法,目的是使學生分清是非善惡,改正缺點和錯誤。這類懲罰的具體方式由輕到重依次為: 口頭批評、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廣義的教育懲罰是指包括體罰(變相體罰)在內的懲罰。如有的教師使用體罰、諷刺、挖苦等懲罰來達到教育目的,這是現代教育所不允許的。      二、對相關概念的辨析      (一)狹義的懲罰與體罰的區別   狹義的懲罰與體罰的區別:一是程度不同。懲罰引起的是一種不愉快感;而體罰所引起的是身心的痛苦。二是手段不同。懲罰是以對事物或活動的否定、限制或剝奪可接受的方式來達到受罰者行為可能的變化;而體罰則是採取擊打或者限制身體自由等強制性手段,來使受罰者行為達到可能的變化。三是影響不同。懲罰是以不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為原則的一種教育方式,是教師的職業權利之一,造成的是受教育者行為的變化,甚至心靈的可能轉變;而體罰雖然可能引起受罰者行為的改變或限制,但對學生的身心卻造成了傷害,是一種違法行為。   (二)懲罰與尊重的關係   從教育倫理上說,懲罰不一定意味著不尊重,而不懲罰也不一定意味著尊重。馬卡連柯說:「我的基本原則永遠是儘可能多地要求一個人,也要儘可能多地尊重一個人。對我們所不尊重的人,我們不能提出更多的要求。當我們對一個人提出很多要求的時候,在這種要求里也就包含著我們對這個人的尊重。」這就是所謂的「尊重和要求相結合」的原則。在堅持這一原則的前提下,即使採取十分嚴厲的懲罰措施,受處罰的學生也能理解這一懲罰所體現的尊重和教育意義。如果沒有適當的懲罰,那麼,關係到每一個學生健康發展的切身利益的教育秩序將難以有效維繫。所以,凡是需要懲罰的地方,教師就沒有權利不懲罰。否則,反而是對學生的不尊重。   (三)懲罰與獎勵   1.沒有懲罰就沒有獎勵。獎勵與懲罰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我們用獎勵來增加某一行為的發生頻率,而用懲罰來減少某一行為發生的可能性和傾向性。從心理意義上說,懲罰與獎勵就像磁鐵的兩極一樣無法完全剝離。例如,當我們哪怕是僅僅口頭表揚了三個孩子中的一個時,在心理上已經對其餘兩個孩子造成了實際上的壓力(或懲罰)——對一個孩子加以表揚則暗示另外兩個孩子在某件事上做得不夠好——這就等於同時批評了另外兩個孩子。由此可得出這樣一個結論:沒有懲罰就沒有獎勵,反之亦然。   2.懲罰和獎勵一樣不必然具有教育性。並非所有的獎勵都是積極的教育方法,濫用獎勵也可能導致負面的教育效果,如有的獎勵可能導致驕傲、溺愛和造成不公正等。因此,如果要使獎勵成為一種有效的教育方法,就應把它作為一門教育藝術來對待。也就是說,獎勵需要加以限定後才可能成為有益的教育手段;而懲罰就是問題的另外一個方面——它也只是需要限定而已。      三、教育懲罰的意義      (一)懲罰是不可或缺的教育方式之一   在學校教育中,我們一方面要對學生遵章守紀的行為予以表揚,以促進良好行為的發生、保持與發展;另一方面也要對學生違反規章的行為予以懲罰,以杜絕不良行為的產生、繁衍與惡化。二者不可偏廢。因此,懲戒教育作為教育中的一種手段,具有矯正和威懾兩大功能,是教育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二)懲罰有利於個體養成遵規守紀的習慣   人要生存下去,離不開社會;社會要存在下去,離不開制度,離不開制度對人的言行的要求和規範。學生只有在學校中習慣了制度,在走上社會之後,才能適應各種各樣的工作制度。紀律既是對人的言行的限制,又是對人的權利和自由的保證。對違反紀律的學生進行懲罰,旨在使他明白,某些界線是不能逾越的,逾越了就要受到懲罰,從而使學生養成遵守制度的習慣。   (三)懲罰有利於個體社會化   學校教育是為學生將來走上社會做準備的。學校要使學生明白如何處理與他人、集體及社會的關係,懂得個人的自由不能妨礙他人、集體和社會的利益。學校中的合理懲罰就是從一個側面告誡學生,只有節制自己的言行,將來才能更好地適應社會。同時,學校通過合理的懲罰告誡學生,學校中有規章制度的存在,社會和國家有法律的存在,違反規章制度、違反道德和法律規範,就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從而使學生樹立紀律觀、道德觀、法律觀。所以說,合理的教育懲罰是實現個體社會化的重要手段。   (四)懲罰有利於學生感受到真實生活   懲罰教育是教育回歸生活世界的需要。美國教育學家杜威認為,教育是生活的過程,學校應該使兒童適應現實的生活。在現實生活中,每個人都有可能獲得成功與讚賞,遭遇失敗與懲罰。生活世界的這兩種境遇投射到學校教育中,就表現為賞識教育與懲罰教育並存。從某種意義上講,當前我們重新審視並呼喚懲罰教育是與新課改中教育生活化的理念相一致的。因而,在教育向生活世界回歸的趨勢下,懲罰教育作為一種需要,其存在是現實的,也是可能的。   (五)懲罰使學生學會負責   合理的懲罰是使學生學會負責的重要手段。學生由於自己的錯誤言行而受到了懲罰,他就會深刻體悟到哪些事情是應該做的,哪些事情是不該做的;哪些界線是不能逾越的,逾越了就會造成不良後果,就會受到相應的懲罰。與懲罰教育相比,賞識教育也能在某種程度上使學生學會負責。但在一個學生身上,總是既有優點也有缺點,通過懲罰使學生從缺點和錯誤中吸取教訓,往往其體驗更深刻,也更能促使他去深刻反思,從而真正學會對自己的言行負責。      四、實現教育懲罰意義的方法      (一)先教後罰,罰得清楚   通過民主決策建立各種合理的規範及對違反者懲處的措 施;通過宣傳教育,使學生明白應該怎麼做以及違反的後果;在必要時,按規章施與懲罰。這樣可使學生明白問題所在,認識到懲罰的手段寄予著教師的愛心和善意,並能從懲罰中得到教育。不可在學生不明具體要求的情況下亂施懲罰。   (二)懲罰與尊重相結合   實施懲罰時必須避免傷害學生的自尊,避免傷害學生的精神或身體。要注意分時間、分地點,注意場合與火候。合理的懲罰才會被理解為對學生的善意和愛,因此懲罰應以尊重學生為前提。   (三)懲罰要公正、一視同仁   懲罰要公正、公平,不能以個人的喜好區別對待學生,尤其不能以學生的成績來決定是否應該受到懲罰。否則將引起學生的逆反心理,使師生關係走向對立,使懲罰失去本來的教育意義,甚至產生較強的消極作用,削弱老師的威信。   (四)懲罰方式要有針對性   不同的對象,要採用不同的方式,給予不同的懲罰。要使懲罰既有統一性和公平性,又有一定的靈活性。同一種懲罰方式,在一個學生身上有效,在另一個學生身上不一定有效。比如,對感受性較強、自信心不足的學生,應少用懲罰或減輕懲罰的強度;相反,則增大強度。   (五)多用剝奪式懲罰,少用乃至不用施與式懲罰   伴隨一個行為之後,呈現一個厭惡刺激的懲罰稱為施與式懲罰;而伴隨一個行為之後,撤銷一個愉快刺激,這種懲罰稱為剝奪式懲罰。對學生運用懲罰時要多用剝奪式,即剝奪被懲罰對象某些應有的、對他來說愉快的刺激,以達到對學生的警戒作用;少用施與式懲罰,即盡量不通過施加給學生令其厭惡的刺激如批評,來達到懲戒目的。前者比後者更容易被人接受。   (六)懲罰要具有可接受性   教師在選擇懲罰方式時要考慮到學生的年齡、性別、個性特徵等,要符合其身心特點。一方面,懲罰的強度必須足以警醒學生;另一方面,施與懲罰後要注意運用策略,讓學生感受到懲罰不是目的,最終是為了自己好,使其體會到教師對他的關心。這樣的懲罰更能令學生接受,更有效果。   (七)懲罰時機要恰當   充分把握懲罰時機是極其重要的。懲罰時機的把握取決於教師的機智,這是教師的教育技巧、經驗和對學生身心特點把握的綜合運用。一般來說,懲罰的實施要及時,這樣利於學生接受。不能等到事件已經過去再追究,這樣容易使學生覺得教師在故意刁難他,從而產生逆反心理。   (八)懲罰要言出必行   教師在建立各種規章制度時要充分考慮學生的實際情況,儘可能做到合理。在根據規範實施懲罰時,一定要言出必行,不可說了不做,或說過頭而不好實施,這些做法都會使懲罰失去應有的效應。   (九)懲罰要有節制   懲罰只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懲罰的頻率和程度要恰當。不能無原則地濫用懲罰,不要把它當作教師對學生管理的唯一手段,應盡量避免使之成為一種效應逐漸降低的手段。   總而言之,懲罰具有教育意義,但這種教育意義的實現需要一定條件。一些對懲罰的否定,主要是因為缺乏對其教育意義的理性分析,把懲罰與懲罰的特定形式以及懲罰實施中的問題混為一談;把懲罰之教育意義落實中的問題與懲罰之教育意義本身混為一談。馬卡連柯說過,正確地和有目的地運用懲罰是非常重要的。優秀的教師利用懲罰的制度可以做很多事情,但笨拙地;不合理地、機械地運用懲罰會使我們的一切工作受到損失。所以,作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們應對懲罰教育有理性的認識,併合理地利用懲罰教育的手段,使我們的教育不斷走向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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