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載:公民課程教材-《公民常識》(三)

三、公民權利的歷史

6.朕既國家與人民主權

最強者也不能總是強大得足以永遠作主人,除非他能把力量轉化為權利和服從的義務」――盧梭

公民權利起源於人對自己天賦權利的要求。各國歷史上都有長時期的由自稱權力來自於天的專制君主統治人民的時期。在近代以前,為政權提供合法性依據的意識形態主要是各種形式的「天命論」或者說「君權神授論」。伴隨著「受命改制」「革命無罪,造反有理」思想。在重新「受命」的轉折關頭,玉石俱焚就不僅是難免的,而且是「改天換地」所必須付出的代價。

18世紀,思想家的理論有的是主張絕對君主專制,有的是主張有限的君主專制而已。甚至到18世紀,像盂德斯鳩和伏爾泰這樣的自由主義思想家也未完全脫離君主制的窠臼。他們把希望寄託於「開明的君主」給人民帶來盛世。漫長的歲月過去了,否定君主專制制度思想早在16世紀思想家的著述中就提出來了,人類歷史又走過了200多年的路程,直到1762年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問世,推翻了國王的寶座,驅散了君主的幽靈,主權在民的新學說,使飽受君主、貴族和教士重重壓迫的人民猛然覺醒,原來自己才是國家的真正的主人。盧梭說:國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據公約結合而成的政治共同體;人民是主權者;最好的政府形式是民主制。如此大膽的言論,除了《社會契約論》的作者以外,還舉不出任何一個政論家說過不讓國王掌握國家的主權。

取代「天命論」、「君權神授論」的是社會契約論和憲政民主論。後來,人們逐漸把政治統治的領域與神聖的領域區分開,將其還原為一種世俗的交易行為。納稅人出錢養活政府,政府則為納稅人提供公共安全,以後政府又增加了若干項社會福利,但納稅人必須拿出更多的錢。誰能夠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納稅人就選擇誰。把政權(主權)和治權分開,主權屬於人民,治權委託給政府,用定期選舉領導人的憲政程式來代替不可預測的「改朝換代」。

在中國,專制主義異乎尋常地長命。主要是因為小農為主的社會結構中,「小農自己不能代表自己,必須要由別人來代表他們,代表他們的人必須同時是他們的主宰,是高高在上、不受限制的政府權力,從上面恩賜給他們陽光和雨水」(馬克思)。對政府權力的極度渴求,確立了一種政府權力超越一切的政治格局,我們稱之為:大一統。是一個政治學概念,指專制政府可以將其意志加於社會的各個層面:

在經濟方面,採取重農抑商,與民爭利,鹽鐵專營等措施,中產階級無法在中國出現。社會方面,政府對農民直接控制和盤剝。中國封建社會,真正造成深仇大恨和社會動亂的並非地主與農民的矛盾,而是農民與官府之間的矛盾。農民的經濟壓力,如賦稅、徭役等主要來自政府。文化方面,以文字獄等高壓手段實行思想控制,以剷除民間社會的獨立精神資源。並以集體主義取消個人。馮有蘭說,「中國文化的要義,在個人永不被發現這一點上。」

在資產階級思想啟蒙運動和革命運動以前,自由被認為是某個階級——通常是統治階段——的自由,是一種在普通人看來遙不可及的特權。但在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們看來,自由是沒有階級之分的,人人生而平等,人人生而自由,它既非恩賜得來,也不可以被剝奪。當一個社會中的某個階層(通常在國家和社會中占多數),被整體性地剝奪了自由權利時,這個社會便不再是自由的社會。而更具諷刺意味的是,剝奪多數人的自由往往是統治階層以多數人的名義進行的。(羅錦成:《憲法的精神》)

7、自由是文明的最高成果

世界歷史的中心線索是人類向著有秩序的自由不斷前進的途程,所有美好的事物,都是人類在自由條件下創造出來的。自由是在人類歷史很晚階段才出現的。雖然自由的欲求深深地植根於人性之中,但自由社會與自由政府在文明進程中卻是偶然的產物。自由的含義被人類完整地領悟,是近代的事情。只是到了近代,追求自由與反對自由的鬥爭才構成歷史的主線。

自由永遠是針對權力而言,「每個人在做他認為是他分內事時都將受到保護而不受權力、多數派、習俗和輿論的影響」。自由是人類文明的最高價值,沒有任何與個體自由相對立的公共目標值得以犧牲個體靈魂和精神的代價去換取,相反,習以為常的原則應該是個體自由優先於無所不包的國家利益才對。因此,人類理性知識最重要的使命之一就是如何教育人們去追求自由,去理解自由,去獲得自由。

自由社會與自由政府在文明進程中所取得的成果往往以憲法或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憲法的出現反映了社會發展的要求,因此,憲法無疑不能用作專制統治的工具,不能成為代表社會進步力量和民主發展進程的羈絆——否則,憲法的出現就沒有任何意義,鼓吹和強調憲法的地位也就沒有任何意義了。清朝末年,清政府頒布了《憲法大綱》,企圖通過憲法的權威地位,將專制政體合法化、神聖化。其第一部分(君上大權)即規定:「一、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一、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此後各條仍規定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這部憲法的制定者顯然也認識到了憲法在「現代」國家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他們沒有認識到如此逆世界進步潮流而制的憲法,必然不能長久。除了更加突顯出一個沒落王朝的脆弱外,清朝的《憲法大綱》阻擋不了當時中國民主運動的潮流,它的匆匆作古也就不足為奇了。在民主共和的名義下行專制獨裁之實的國家,憲法的存在就更為尷尬了,它有名無實,只是少數政治集團手中的玩物,只有在對專制當局有利的時候,憲法才能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否則,就只能隨著統治當局的需要隨時的、任意的改變。因此,專制國家的憲法,其命運不外有二:專制的憲法被人民拋棄,民主的憲法則被專制當局拋棄。憲法的「統治」地位只能停留在文本上——而且,這樣的憲法文本愈進步,愈顯得尷尬。

中國自有憲法以來,就不乏上述那樣的情況:《憲法大綱》無以服眾,《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不能壓邪。由於中國近代自清朝以來的政府都以維護自己的絕對專制地位為目的,因此反對派的存在從來都是非法的:清朝末年革命黨非法,袁世凱時期國民黨非法,國民黨時期共產黨非法……它們如果不是民主的陪襯品,就是專制的犧牲品,其存在只能意味著衝突和血腥。中國近代史上,儘管並不缺少憲法,卻因為從來沒有一部憲法(不管是進步還是倒退)得到真正的尊重和實施,所以國家始終無法避免動亂和紛爭,一眼望不到頭的文明歷程走了一程又一程。

憲法可靠的只有民主和進步。打著憲法的旗號維護落後,結果只能是適得其反。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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