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公民信仰自由,促進宗教服務社會

保護公民信仰自由,促進宗教服務社會

[來源:中國宗教學術網|發布日期:2013-11-02]

卓新平

  [內容提要]:中國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保護,尊重這種信仰自由是中國社會有序發展的基礎之一,而這種保護則需要人們在認識上真正體會,在行動上得以具體落實,由此方可促進宗教服務當今中國社會,在社會穩定及和諧的維繫上做出貢獻。本文將對當前人們關於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解加以闡述,對如何積極促進宗教服務中國社會提出自己的思考和建議。  [關鍵詞]:公民 宗教 信仰自由 社會    To Safeguard Citizens』 Freedom of Faith and Promote Social Service of Religions   Abstract: For citize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reedom of religious faith is protected by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country. Respect to such freedom is one of the fundamental conditions for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society. To safeguard this freedom requires real understanding and concrete practice by the public, so that religions in China are encouraged to better perform social functions and help sustain social stability and harmony. The article discusses how freedom of religious faith is understood in contemporary China, and proposes some thoughts and suggestions on how to advance the social service of religions.    Key Words: citizen, religion, freedom of faith, society  當代中國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問題本不應該成為一個持有異議、產生爭論的問題,因為我們的憲法明確表示公民有這種自由,並且得到國家的保護。然而,最近有一些言論和文章卻直接或間接挑戰這一憲法原則和公民權利,對公民信仰宗教的現象橫加指責、上綱上線。對之指責者並不去專門調查研究這些信教公民的社會表現和政治立場究竟怎樣,而是單單因為公民信了教這一事實本身就對之嚴厲批評,視其大逆不道,將之看作我們今天社會的異己和另類。這種針對信教公民的無理譴責和危言聳聽,造成了事實上對中國當今信教群眾在社會上及政治上的歧視和排斥,從而也就給我們社會的和諧穩定、安定團結帶來了潛在的危險。所以,為了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尊嚴和權威,全面落實中國共產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我們應該重新學習憲法,更應該讓那些不滿並指責公民信教者好好補補憲法之課。    一、對憲法關於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正確理解    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後又經過四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部憲法對中國公民信教的問題有著明確說明。憲法第2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其第36條則進一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1]在此,憲法的表述很清楚,年滿十八歲的公民完全可以自由地選擇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這兩種選擇都是平等的,不能因其中某種選擇而招致社會的歧視。如果公民僅因為信仰宗教而被指責或被人說三道四,顯然就不符合我們的憲法精神。這裡,憲法並沒有指某種特殊群體才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而是對全體公民的表達。也就是說,包括年滿十八歲的大學生如果選擇宗教信仰,這也是這一群體的公民應該享有的自由,並不能因為他們是大學生就要遭到特別指責,而其所在大學也不能由此而必須為之承受負擔和壓力。只要是「正常的宗教活動」,就理應受到國家的保護。所以,我們應關注的並不是什麼樣的公民群體會信教,而只能是其宗教活動是否「正常」。正如憲法所規定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2]我們所不允許的,即這類「非正常」現象的出現。    其實,馬克思主義也非常強調人類精神信仰的自由,馬克思早在批評普魯士書報檢查制度時就已經指出,「你們讚美大自然悅人心目的千變萬化和無窮無盡的豐富寶藏,你們並不要求玫瑰花和紫羅蘭散發出同樣的芳香,但你們為什麼卻要求世界上最豐富的東西——精神只能有一種存在形式呢?」[3]可以看出,馬克思是主張精神信仰的多種多樣即多元存在的,精神的不同存在、信仰的多種方式是不以我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因此,我們應該承認信仰的多樣性,爭取不同信仰的和平共處。習近平主席於2013年9月初在哈薩克納扎爾巴耶夫大學發表演講時也指明了不同信仰的共在和相互尊重,表示在當今世界「只要堅持團結互信、平等互利、包容互鑒、合作共贏,不同種族、不同信仰、不同文化背景的國家,完全可以共享和平,共同發展」。所以說,堅持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也是馬克思主義的基本觀點,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宗教理論的基本立場。我們的憲法也正是正確體現了馬克思主義的這一基本精神。    至於大學生或其他青年人群中出現了信仰宗教的現象,一沒有必要過於敏感、緊張,二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實際上,在中國當代社會處境中,信教的大學生和其他青年人也畢竟是極少數,遠低於在整個社會人口中信教人數的百分比,故而仍屬正常發展。即使是從思想教育的角度,在對人生理想、價值觀的認知和無神論的教育上,也沒有必要譴責宗教、指責大學生或其他年輕人,我們所應該做的也只能是健體強身,加強自身思想教育、道德理想教育和無神論教育對大學生等青年人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改善改進我們思想教育的方法和組織形式,提高我們無神論教育及宣傳的質量和水平,以我們的精神境界、追求和知識智能、智慧來打動青年人、爭取並抓住社會人心,在多元思潮、多種精神的客觀共在中提高我們自己的免疫力、競爭力和影響力。在這些方面的積極引導和指導,應該說我們的青年工作、群眾工作還是很有優勢的。但任何怨天尤人、大驚小怪、惱怒指責則只會暴露自己的無能和缺失信心、表現出其在教育、工作的理念及方法上已經落伍,而這種表現的結果則只會適得其反,達不到本想爭取的目的。所以說,在精神信仰追求的自由上,我們一定要理解我國憲法原則的真諦,認識到為什麼要堅持並保護這種自由,而不可能、也辦不到靠行政命令的強迫或強力來解決思想信仰的問題。  二、關於中國社會對宗教的認識和評價    近百年以來,我們的輿論對中國社會現狀和中國文化傳統存在著一種誤讀,即堅持認為中國是世界上「唯一」宗教觀念淡薄、上千年的傳統文化不以宗教為主的國度及民族。其實,這種說法在學術意義上很值得商榷,在事實上也很不準確。當然,這裡涉及到對宗教理解和定義的問題,同樣也涉及到我們的文化對宗教的價值判斷問題,故此才有儒教是否為宗教的長期爭論。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國沒有宗教、儒教不是宗教之說最早本來就是外國人所提出來的。這一看法可以追溯到明末來華傳教的義大利耶穌會士利瑪竇,他認為以基督教為標準的宗教要高於中國文化,故而認為代表中國文化的儒教不是宗教且低於宗教,希望中國士大夫知識階層能夠皈依他們所謂更高水平的宗教。且不論歷史上關於宗教理解的紛爭,僅就今日中國的國內、國際處境而言,過於強調、突出中國的「非宗教」性在政治上也是很不睿智的。當前境外敵對勢力在大力渲染中國社會文化的「非宗教性」,藉此誇大、凸顯宗教與共產主義、社會主義和中國傳統文化的差別及分歧,進而大肆宣揚共產主義、社會主義、中國政治和文化乃是「非宗教」、「反宗教」的,並據此想把中國社會文化及我們當前的主流意識形態打入另類,企圖使我國在國際社會中被邊緣化,被徹底孤立,被從世界文化共識中擠出去。而如果我們自己還特意強調這種「非宗教」性,則對這種攻擊有意或無意形成了呼應、表示了承認和肯定,這無疑會給境外敵對勢力攻擊我們、排擠我們提供最直接的口實和所謂確證,其結果這一推一拉反而匯成了不利於我國宗教工作及宗教政策的合力。故此,我們應該謹慎對待這種曾流行、最近又被反覆重提的「非宗教」論,從講政治的意義上為我國繼續深化改革開放、擴大國際交往創造更好、更佳的氛圍、條件和選擇。    對宗教的怎麼看會影響到對宗教的如何辦,那種從整體及基本觀點上否定或貶低宗教的認知和行為,會使我們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發揮宗教促進社會和諧、維護國家統一、推動民族團結的努力事倍功半,費力而不得好。目前,這種在根本意義和基本看法上對宗教作負面之論的意向,實際上已在宗教認知和宗教工作實踐上造成了矛盾和悖論,使人們對我們宗教政策的依據和意向會產生懷疑和不解。一方面,我們強調要「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發揮宗教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社會和諧方面的積極作用」,讓我國宗教形成愛黨愛國愛教的發展方向,使廣大信教群眾尤其是宗教領袖跟黨一條心、保持與黨的一致,聽黨的話,跟黨走;基於這一思路,我們組織了對宗教領袖的學習培訓,開設了讓宗教界參加的各種研討班及論壇,在宗教社團機構中建立了黨的組織和政府管理體制,並在實施對宗教有效、積極管理的同時資助、維護宗教團體和教職人員的基本生存和社會保險,使中國宗教界感受、體會到黨和國家對宗教的關懷和支持。但另一方面,卻又反覆在我們的重要報刊雜誌和公開媒體上明確在最根本的認知上否認和否定宗教,讓人們與宗教在意識形態及價值觀上劃清界限、保持距離,甚至對宗教加以批判,結果實際上把宗教當作了中國社會、中國政治和中國文化的另類或對立面;這些說法沒有考慮或顧忌宗教界的情感和反應,沒有細想由此可能會造成宗教界與我們的生分和隔離,而且也會使我們的上述積極做法徒勞無功。這些在核心點和基本點貶損、否定宗教的言行,顯然並不符合「更多地從積極方面來看待宗教,肯定宗教在促進和諧方面有積極作用」、「積極弘揚宗教教義中揚善抑惡、平等寬容、扶貧濟困等與社會主義社會道德要求貼近的積極內容」這一基本精神,從而也就很難真正「帶領信教群眾積極為構建和諧社會作貢獻」、實現「使信教群眾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下最大限度地團結起來」的強國使命。這種矛盾和悖論很容易讓人質疑我們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智慧,也會使我們的理論與實踐難以有機協調、達成一致。    三、中國共產黨與宗教的關係問題  若仔細分析,這裡所涉及的仍然是我們在以往認識上還沒有解決的老問題。而要想促進宗教積極有效地服務當今中國社會,則理應徹底、根本地解決好這些問題。其中一個最為敏感的問題,就是中國共產黨與宗教的關係問題,其複雜一是在於如何認識中國的政黨與憲法的關係,如何理解黨員與公民的身份處境;二是在於如何理清在信仰層面的政治與宗教、意識形態與社會存在、以及信仰價值與理想追求等關係錯綜複雜的糾纏和交織。例如,堅持共產黨員不能信教,主要應是從黨的組織內部教育、整頓這一考量來堅定黨員的政治信仰、加強黨員的組織紀律、保持黨組織自身的政治純潔性、先進性及先鋒隊作用這種政黨政治的意義上所言的,應是從組織系統和紀檢層面來抓的,而沒有必要把共產主義這種政治信仰與宗教信仰相等同、相併列和相比較,更沒有必要過於在價值意義或意識形態、世界觀上去貶損宗教、否定宗教。我們不能把共產主義這種政治信仰等同於宗教信仰,因為這種等同無意中會使我們的政治組織也被誤解為一種宗教或准宗教組織,混淆政治信仰與宗教信仰的異質性和異層性,降低了黨的領導地位和政治身份。至於個別黨員拜神信鬼、算命求卦、參與迷信活動則必須得到整治,但這種負面性並不能完全被歸為宗教;雖然宗教中仍有迷信等糟粕,這些迷信卻不是、也不能被完全等同為宗教。宗教有清除迷信、不斷改進和革新的任務,但宗教不是迷信,二者本質有別。宗教與迷信的關係和區分,在建國以來的歷史中已有過激烈的討論,後來也達到了相對的共識。我們不能因為共產黨內有腐敗就把二者等同,而仍必須強調並堅持黨的先進性、崇高性,堅持黨的領導地位和指導作用。同理,我們也不能因為宗教中有迷信就把宗教完全與迷信等同。我們仍需充分肯定宗教中所體現的超越境界、崇高人性、世間關愛和自我謙卑,必須發揮宗教信仰積極因素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中的重要作用,讓中國宗教精神的精華有效參與我們「中國夢」的構設和實現。至於提出黨員可能會被宗教組織掌控的擔心,則首先應該對我們的黨保持有充分的自信,看到中國的宗教社團組織實際上也是掌握在我們黨和政府的手中的,我們黨對宗教乃有著更多的主動權,而且正在系統地對我們的宗教界開展愛黨愛國愛教的教育培訓。中國共產黨在處理與宗教的關係上已經建立起理論正確且行之有效的「黨的統一戰線理論」,在以往的理論闡述和社會實踐中都非常成功。在此,我們在處理我黨與宗教的關係上應該多談、多用「黨的統一戰線理論」、「黨的群眾路線理論」和「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理論,多做化解矛盾和統一和諧的工作。當然,中國執政黨與宗教的關係這一問題既然已經重新提出,就理應得到妥善解決。在此,我們應該注意政治和政策是黨的「生命」之論,應該有我黨在新形勢下正確處理好宗教問題的新思路。    還有一個敏感問題則是中國共產黨作為「無神論」的政黨是否必須批駁「有神論」,強調其「無神」意義。如果不是專門講二者在政治意識形態上的對立,那麼「有神」與「無神」實際上在認識論上是非常值得深究的問題,並不是簡單說說就成的。從人類的認識史來看,「有神」觀念和「無神」觀念實際上是一個硬幣的兩面,自人類有宗教存在以來就一直在互動發展,我們應該對之展開哲學意義上的深入探討,深化人們的認識。應該承認,我們當前對「有神論」的發展歷史研究較多,而對「無神論」的發展歷史研究太少,鮮有這方面的理論文章和學術專著問世。黨和國家近些年來在這一方面也有較大的投入,但目前成果不多、成效不大,確實值得我們思考和研究。而專門承擔這一重要任務的有關部門和研究機構也應該好好反省和總結經驗教訓,集中精力、加大力度來認真搞好對無神論的系統研究,及時推出高質量、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以不辜負黨和政府的期望及要求。僅就無神論的發展而言,我們就可以追溯其從古代不承認多神存在的樸素無神論到不承認包括絕對一神的任何神明存在的哲學無神論,從自然無神論到戰鬥無神論,從宣稱純粹理論無法證明神之確實存在的理性無神論到以唯物史觀為指導的科學無神論,這一發展線索很值得我們梳理研究,只有這樣才能相對說清「有神」或「無神」之問題。中國宗教學完全可以展開對這一問題系統而深入的研究,也應該在大學教育中有相應的課程。在理論界、學術界和高等教育界,我們一定要提高上述研究的學術水平和理論質量,應以我們的學術實力和研究功底來贏得國際學術界的認可和欽佩,形成中國特色宗教學研究包括無神論研究的國際地位及聲譽。    而在思想意識層面,非常明確地強調共產黨應與宗教作鬥爭、與有神論劃清界限的則主要是列寧的相關論述,但其理論前提是當時宗教存在的社會處境,以及無產階級政黨反對資本主義的歷史使命。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列寧仍然清楚表明:「既然如此,我們為什麼不在自己的黨綱中宣布我們是無神論者呢?我們為什麼不禁止基督教徒和信奉上帝的人加入我們的黨呢?」[4]也就是說,列寧所創立的無產階級政黨一沒有在黨綱中公開宣布自己是無神論者,二是允許宗教信仰者加入無產階級政黨。究其原因,列寧雖然旨在從思想、認識層面來解決這個問題,但這對於堅持歷史唯物主義和辯證唯物主義立場、方法的列寧而言,也僅是一種淺層次的解決辦法,因為他意識到僅靠書本、說教並不解決根本問題。為此,列寧進而強調,「我們無論如何也不應當因此而『從理性出發』,離開階級鬥爭抽象地、唯心地來提宗教問題,……如果認為,在一個以無休止的壓迫和折磨勞動群眾為基礎的社會裡,可以用純粹說教的方法消除宗教偏見,那是愚蠢可笑的。如果忘記,宗教對人類的壓迫只不過是社會內部經濟壓迫的產物和反映,那就是受了資產階級觀點的束縛。如果無產階級本身的反對資本主義黑暗勢力的鬥爭沒有啟發無產階級,那麼任何書本、任何說教都是無濟於事的。在我們看來,被壓迫階級為創立人間的天堂而進行的這種真正革命鬥爭的一致,要比無產者對虛幻的天堂的看法上的一致更為重要。」[5]當今天在社會主義的中國討論這一問題時,我們同樣也要清醒地認識到,宗教存在的社會處境已經發生了根本變化,我們黨的社會地位也出現了根本變化,即已經從推翻舊社會的革命黨變為領導建設新社會的執政黨。這樣,既然我們在對中國社會經濟這一基礎、根本問題的認識上都已經取得了突破,都已經允許與之關聯的私人企業家入黨,那麼就更沒有必要糾纏在有神、信教這種思想認識問題上;在我們看來,全力以赴「帶領信教群眾積極為構建和諧社會作貢獻」則遠要比這種思想梳理、思辨之究更為重要,更加迫切。    四、一點思考  如何更有效地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關鍵在於爭取人心,掌握人心,而這種「暖心」工程則需要我們在民族、宗教界有一支我們信得過、靠得住、用得好的骨幹隊伍。在社會主義的社會環境中,雖然仍然存有共產主義思想與宗教意識的差異,但從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這一馬克思主義基本觀點來看,過於突出我們黨與宗教界在其核心信仰層面的分歧和區別,並不利於我們與宗教界的骨幹力量建立起那種「肝膽相照」、「同心同德」的融洽關係和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及思想)相適應,這一點確實值得我們深思。在此,不同信仰層面的區分,使各自能有機共構、求同存異,由此而不把自己逼到理論認知的死胡同、形成與其他信仰非此即彼的截然對立,仍是值得我們認真考慮的。此外,我們也可以好好研究並借鑒國際共運和當前社會主義國家中共產黨與宗教關係的舉措及經驗,從而在我們今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中能夠比較慎重地對待我們執政黨與宗教的關係。的確,在深化思想理論認知的意義上,我們的主流意識形態與宗教意識形態、宗教價值觀等信仰教義方面有許多難達一致的問題,對於這些棘手問題如果我們暫時還不能找到一個比較理想的解決辦法,至少我們可以對之加以擱置或迴避,採取「不爭論」的方式來繞過這些容易導致矛盾或紛爭的問題,留待以後去根本解決,而沒有必要在當前就硬去觸動和解決尚難徹底解決的相關問題,刺激和激化這些敏感點、使矛盾複雜化並引起本來沒有必要的衝突。我們應該發揮主流意識形態在當前眾多社會思潮中的引領作用和主旋律作用,是領導、指揮、引導、領唱,形成和諧之音、共同合唱,而不是包打天下、孤自獨唱。我們的當務之急,是儘可能團結廣大信教群眾與我們同心同德地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讓宗教界在今天的社會服務、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等社會建設上發揮其最大限度的作用,共同且積极參与促進中華文化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之儘早實現的偉大事業。因此,我們的理論建設和學術研究應在這種積極引導和努力促進上下功夫、出成就。  注釋:    [1][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2013年版)》,人民出版社,北京,2013年2月,第27頁。  [3]馬克思:《評普魯士最近的書報檢查令》,引自《馬克思恩格斯論文學與藝術》(一),人民出版社,北京,1982年,第196頁。  [4][5]《列寧專題文集 論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人民出版社,北京,2009年,第222頁。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世界宗教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來源:《世界宗教文化》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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