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鄂發〔2011〕27號

各市、州、縣黨委和人民政府,省軍區黨委,省委各部委,省級國家機關各委辦廳局,各人民團體:

  2010年12月,黨中央、國務院印發了修訂後的《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根據《規定》及有關黨內法規制度,省委、省政府對我省1999年3月印發的《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鄂發〔1999〕8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1年9月1日

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省黨風廉政建設,明確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應負的責任,保證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推動湖北科學發展、跨越式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中發〔2010〕19號)等黨內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

  人民團體、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紮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保證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四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和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五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六條各級黨委(黨組)要加強領導,成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本部門(單位)、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負責對下一級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檢查考核。

  第七條地方各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委書記擔任,第一副組長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黨委專職副書記、紀委書記、政府常務副職擔任,成員由黨委辦公廳(室)、政府辦公廳(室)、紀檢、組織、宣傳、機關工委、監察、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等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地方各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紀委,由紀委一名副書記擔任辦公室主任。

  第八條各部門(單位)黨委(黨組)參照第七條的規定確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成員的組成。

  第二章責任範圍與內容

  第九條全省各級領導班子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結合實際,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召開專題研究黨風廉政建設的黨委常委會議(黨組會議)和政府廉政建設工作會議,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進行責任分解,並按照計劃推動落實;

  (三)及時分析研究責任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狀況,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四)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政教育,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法規制度,加強廉政文化建設;

  (五)貫徹落實黨風廉政法規制度,結合實際,開展黨風廉政法規制度建設,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六)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

  (七)對本地區、本部門(單位)、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下級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相關規定,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九)加強作風建設,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切實解決黨風政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十)領導、組織並支持執紀執法機關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及時聽取工作彙報,切實解決重大問題;

  (十一)其他應當履行的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職責。

  第十條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的第一責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單位)、本系統實際,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作出具體部署和安排;

  (二)主持召開會議,分析研究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現狀,及時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每年至少聽取兩次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專題彙報;

  (三)領導並參與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檢查考核,督促黨風廉政建設目標計劃和各項法規制度的落實;

  (四)加強對案件查處工作的領導,推動各部門的協調配合,及時排除辦案工作中的干擾和阻力,重要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

  (五)認真處理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主持研究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

  (六)定期組織召開領導班子專題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對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下一級主要領導幹部存在的問題及時提醒,並督促改正;

  (七)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員和身邊工作人員;

  (八)其他應當履行的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職責。

  第十一條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助本級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二)指導、督促分管部門(單位)制定並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

  (三)領導、參與分管部門(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檢查考核;

  (四)支持分管範圍內案件的查處工作;

  (五)分析研究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狀況,對存在的突出問題督促整改,並有針對性的組織制定腐敗風險防控措施和辦法;

  (六)在民主生活會上報告分管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

  (七)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員和身邊工作人員;

  (八)其他應當履行的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職責。

  第十二條各級黨委(黨組)應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分解機制,層層簽訂責任書,落實責任人,分解細化任務內容,形成責任體系。

  第三章檢查考核與監督

  第十三條黨委(黨組)應當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制度。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實行分級負責、分級考核,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考核領導班子集體與考核領導幹部個人相結合。

  第十四條檢查考核工作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一般在年底進行。各地區、各部門(單位)也可結合實際,組織專門檢查考核。

  檢查考核工作可與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檢查工作結合進行。

  第十五條檢查考核工作在各級黨委(黨組)領導下,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組織實施。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協助同級黨委(黨組)開展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檢查考核,或者根據職責開展檢查工作。

  第十六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從有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若干檢查考核組。

  檢查考核組分別由同級黨委常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員負責人帶隊。

  第十七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應突出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檢查考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被檢查考核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

  (二)被檢查考核領導班子加強作風建設,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情況;

  (三)被檢查考核地區、部門(單位)完成年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各項任務情況;

  (四)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情況。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每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務,制定具體的考核內容,並提出細化的考核標準,隨年度檢查考核工作方案一併報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第十八條檢查考核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聽取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彙報;

  (二)召開述職述廉大會;

  (三)組織民主測評;

  (四)組織民意調查;

  (五)座談或個別訪談;

  (六)實地考察或抽查;

  (七)查閱有關文件資料。

  第十九條檢查考核前,被檢查考核地區、部門(單位)先進行自查。同時,按上級要求組織開展對本級領導班子的民意調查。

  民意調查對象中,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黨委、政府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應佔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條檢查考核時應召開被檢查考核地區、部門(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會議,聽取被檢查考核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關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彙報。

  第二十一條檢查考核時召開述職述廉大會。被檢查考核地區、部門(單位)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進行述職述廉。

  述職述廉應將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執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定的情況作為主要內容。

  述職述廉結束後,檢查考核組組織民主測評。

  第二十二條被檢查考核地區的座談或個別訪談主要在黨委、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及相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民主黨派人士、(離)退休幹部中進行。

  被檢查考核單位的座談或個別訪談主要在領導班子成員、中層幹部、下屬單位負責人、(離)退休幹部中進行。

  第二十三條對信訪反映被檢查考核地區、部門(單位)的有關問題和檢查考核中發現的社會輿情及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檢查考核組應進行專題了解。

  第二十四條檢查考核過程中,檢查考核組可調閱被檢查考核地區、部門(單位)關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文件及相關會議記錄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檢查考核組可對被檢查考核地區、部門(單位)所轄的1-2個下一級地區或單位進行抽查。

  第二十六條檢查考核組在對檢查考核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形成反饋意見,並向被檢查考核地區、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反饋。

  反饋意見應客觀評價被檢查考核地區、部門(單位)本年度抓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情況,重點指出存在的突出問題。

  第二十七條檢查考核結束後,檢查考核組根據檢查考核情況確定檢查考核檔次,並形成綜合報告向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彙報。

  檢查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

  第二十八條各級黨委(黨組)應當將檢查考核情況在適當範圍內通報。對檢查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並督促整改落實。

  第二十九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檢查考核結果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存檔,作為對領導幹部的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省委對全省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每四年進行一次表彰獎勵。

  領導幹部提拔使用的考察材料中應包含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及近年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結果等內容。

  第三十條各級領導幹部應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入年度總結或工作報告,列入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並在本部門(單位)進行評議。

  第三十一條各級黨委常委會應當將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作為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三十二條各級黨委(黨組)應當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每年專題報告上一級黨委(黨組)和紀委。

  每年選擇部分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向上一級紀委全會報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並接受評議。

  第三十三條省委巡視組應將被巡視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納入巡視內容。

  第三十四條各級黨委(黨組)應當結合自身實際,建立民主評議和第三方評價機制,聽取黨員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管理和服務對象等群體的意見和建議,廣泛接受監督。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實施責任追究,應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與重要領導責任。

  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並組織實施影響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追究集體責任。

  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

  錯誤決策由領導幹部個人決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該領導幹部個人的責任。

  前款所稱主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惡劣影響負有的直接領導責任。

  前款所稱重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分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惡劣影響負有的次要領導責任。

  第三十六條實施責任追究,採取以下方式:

  領導班子的責任追究方式包括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處理。

  領導幹部的責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組織處理包括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第三十七條領導班子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同時追究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紀律責任。

  (一)對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黨委(黨組)、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不認真貫徹執行,未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年度計劃、未分解下達責任目標並組織實施的;

  (二)對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不採取治理防範措施的;

  (三)對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法規制度不組織學習,或者不開展反腐倡廉教育的;

  (四)對所轄地區、部門(單位)、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情況不進行監督管理,致使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五)對所轄地區、部門(單位)、系統的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六)不支持、不配合執法執紀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

  (七)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相關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第三十八條領導幹部違反本辦法第十、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或者黨紀處分:

  (一)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領導不力,導致不正之風長期得不到解決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至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二)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範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的,或者拒不辦理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至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三)對本地區、本部門(單位)、本系統發生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壓制不查、隱瞞不報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四)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相關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五)因失職瀆職導致發生重大事故和惡性事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嚴重損失的,給予負主要領導責任者嚴重警告至開除黨籍處分;給予負重要領導責任者警告至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六)對管轄範圍內存在的問題能解決而不解決或者放任不管,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群體性事件或惡性事件的,給予負主要領導責任者撤銷黨內職務至開除黨籍處分;給予負重要領導責任者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七)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人打擊報復,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八)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等法律法規,弄虛作假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九)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或者包庇、縱容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十)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組織處理或者追究政紀責任的,依照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具有本辦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條所列情形,並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的;

  (二)出現問題後,仍不採取補救措施,致使危害結果擴大的;

  (三)責任範圍內多次發生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的;

  (四)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第四十條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具有本辦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條所列情形,並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並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主動配合組織調查處理的;

  (三)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第四十一條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違反本辦法,需要查明事實、追究責任的,由有關機關或者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和許可權調查處理。其中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黨紀政紀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序辦理;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或者由負責調查的紀檢監察機關會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許可權和程序辦理。

  第四十二條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幹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辦法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第四十三條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

  第四十四條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加強對下級黨委(黨組)、政府實施責任追究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有應當追究而未追究或者對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不落實等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下級黨委(黨組)、政府予以糾正。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單位)可以結合工作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中共湖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湖北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3月頒布的《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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