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生委稱將公布計生收費罰款項目及標準
新京報訊 (記者蔣彥鑫)國家計生委網站昨日消息稱,要將亂收費亂罰款的治理作為一項長期任務,及時取消非法收費罰款項目,並嚴肅查處基層計劃生育亂收費亂罰款的行為。
及時公示收費罰款項目
全國部分省人口計生委紀檢組長座談會日前在安徽省池州市召開,中央紀委駐國家人口計生委紀檢組組長勾清明表示,當前我國亂收費亂罰款行為雖然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各級人口計生部門絕不能掉以輕心,切實防止各種變相亂收費亂罰款問題的發生。
勾清明稱,要把治理亂收費亂罰款作為一項長期任務,把亂收費亂罰款的治理工作納入糾風工作和懲防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防止問題反彈。同時及時公示收費罰款項目。及時將收費罰款的依據、標準等向社會公示。
加強對徵收社會撫養費檢查
對基層收取社會撫養費的情況,勾清明指出,要加強對基層的指導和監督檢查。要採取集中檢查、重點抽查、暗訪等形式,及時掌握基層治理亂收費亂罰款工作開展情況。要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的監督檢查,督促基層認真落實《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此外,還要嚴肅查處亂收費亂罰款問題。要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做到及時受理、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加大責任追究力度。把防治亂收費、亂罰款專項治理工作作為人口和計劃生育檢查考評的重點內容,認真落實過錯責任追究和糾風工作領導責任追究制。(新京報)
評論:「雙獨」生二胎視為超生的歪邏輯
浙江寧波有對夫妻,兩人均是獨生子女,於年初產下第二胎。正在全家樂翻天時,幾名計生人員上門,稱按規定,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妻,也要經過批准才可以生育第二胎,而夫妻兩人在生孩子前未辦理手續,最終當地計生局決定徵收社會撫養費7萬餘元。但夫妻倆認為自己符合生育二胎的條件,無需繳納,目前計生部門已申請強制執行。(新華網9月10日)
雙方均是獨生子女的夫妻允許生育第二胎,這是包括浙江在內的許多省份都實行的計劃生育政策。國務院頒布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可見,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對象應當是那些不符合規定而超生的公民。如果完全符合生育第二胎的要求,僅僅是沒有履行批准程序,那就不應當作為超生對象而徵收社會撫養費。
按相關法規,即便是符合生育第二胎條件的,確實也要到相關部門履行批准手續。但是,批准手續僅僅是政府掌握人口出生的一種手段,也是政府為新生嬰兒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形式。如果符合條件的公民沒有經過批准手續生育了第二胎,其危害最多不過是讓政府不能全面掌握生育信息,不能有效地為新生嬰兒提供公共服務,並不會給社會增添累贅,也沒有給社會帶來資源負擔和實質性危害。政府至多可以對這類公民進行批評教育、罰款並責令補辦相關手續,但沒有理由向他們徵收社會撫養費,因為他們並沒有實質性地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因為公民沒有履行批准手續就隨意徵收社會撫養費,這是「買櫝還珠」的視形式高於實質的邏輯,是根深蒂固的管制思維的體現,其邏輯與思維與前些年視未婚同居為「非法同居」如出一轍。公民沒有辦理結婚證就同居生活,並沒有違反什麼法律,只是沒有結婚證這一手續,不受到《婚姻法》的保護而已,同居本身不是非法的。近些年,最高法院也取消了所謂「非法同居」的概念。同理,公民沒有履行批准手續生育,不過是無法享受到各種權利,其生育本身並沒有實質性違法,談何用違反計劃生育來徵收社會撫養費?
這種視形式高於實質的邏輯背後,恐怕是公權力高於公民權利的觀念在作祟。在某些監管部門看來,經過公共權力批准與同意才是最重要的事情,否則就是對公權的藐視,否則即使符合條件,也必須徵收社會撫養費。在某些人看來,公民權利事小,而對權力的敬畏事大。當然,這裡面也不排除某些監管部門利用這種手段來牟利。(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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