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信息披露要求按月更新 已入會平台還有6個月緩衝期2016年11月03日 星期四A13財經新聞
P2P信息披露要求按月更新 已入會平台還有6個月緩衝期 |
徐兢 |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近日正式發布《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個體網路借貸》標準。「網貸之家」分析師梳理髮現,與8月1日互金協會向會員單位下發的徵求意見稿相比較,《標準》有多處變動。 揚子晚報記者徐兢 變化1 強制性指標增加3個 在平台應披露的網站或信息中,新增「信息安全測評認證信息」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信息」,相當於增加2項。在借款項目應披露的信息中,平台應披露的「資金流向信息」和「資金使用信息」合併為「資金用途」,增加「限額管理」。 「ICP證號」調整為「相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信息」;「年度財務會計報表」調整為「經審計的年度報表」;披露時間上也有了調整,將原先的要求應披露的交易總額、交易總筆數、融資人總數、投資人總數要求「按日更新」調整為「至少按月更新」。 變化2 新增鼓勵性指標10個 同時,《標準》新增十條「可披露信息」,分別是從業機構人員數量及人員從業背景等信息(歸屬從業機構治理信息)、最大單戶投資餘額佔比、最大十戶投資餘額佔比、項目分級逾期率、金額分級逾期率、歷史項目逾期金額、歷史項目逾期率、累計逾期代償金額、累計逾期代償筆數(以上8項歸屬平台運營信息)、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歸屬借款人的信息披露)。此外,在借款人的信息披露中,刪除「收款賬戶所屬銀行」;「重要融資信息」調整為鼓勵性披露指標。 變化3 借款人信息脫敏更嚴格 在借款人信息中,除「借款人姓名」「借款人證件號碼」「全稱或簡稱」「法定代表人」可脫敏處理外,還增加了「辦公地點」「註冊地址」「股東信息」「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 對此,《標準》指出:擬披露內容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符合法律法規關於商業機密、個人隱私的有關規定,應就披露內容和脫敏方式事前與當事人充分溝通並協議約定,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披露。 疑問 披露的信息怎麼「保真」? 執行披露統一標準後,投資者如何判斷誰家的信息披露做得好?誰家是在玩表面功夫?專家提醒,具體可看3個方面:披露內容的完備性、披露的深度、披露內容的可驗證性。 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薛洪言指出,相比銀行業,網貸平台普遍服務於高風險借款客戶且風控水平參差不齊。據悉,個別龍頭型平台不良率早已達到8%左右,如果如實披露恐怕會嚇跑潛在投資人,大家不妨對數據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先打個問號。 與網貸監管辦法類似,《標準》也對網貸平台信息披露設置了「緩衝期」,其中第三條規定,會員單位應嚴格遵守本規範,並遵照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系列標準依法開展信息披露。對於本規範及對應業態的披露標準發布前入會的會員單位,應於發布之日起滿六個自然月後遵照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系列標準開展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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