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林州 鄉鎮(街道)環境保護網格化管理制度

  林治指辦〔2015〕11號

  關於印發林州市鄉鎮(街道)環境保護網格化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林州市鄉鎮(街道)環境保護網格化管理制度》已經市環境綜合整治藍天碧水工程指揮部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5年2月28日

  

  

  

  林州市鄉鎮(街道)環境保護網格化管理制度

一、網格長工作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關於環境保護的各項要求,組織完成上級下達的關於環境保護的各項工作任務。對本網格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

  (二)組織研究和制定本網格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計劃和任務、責任台賬,並組織、監督落實到位。

  (三)積極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在本網格內形成全民參與、全民監督的環境保護氛圍。

  (四)組織對本網格內各類排污單位和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排污行為。

  (五)依照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權力清單和相關程序規定,及時組織查處違法建設和生產、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超標排污、焚燒秸稈和廢棄物料等環境違法行為。

  (六)受理和組織調處本網格內的環境污染糾紛和環境信訪,並及時向市環境保護部門信訪機構報告情況。

  (七)組織和監督本網格隊員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責任,對企業污染防治監督員、現場監管員和本網格其他隊員履職履責情況進行考核和報告。

  (八)配合市環保部門和其他有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做好相關行政許可、現場檢查和執法、違法行為查處、糾紛和信訪調處以及統計、監測等工作。

  二、工作內容及方法

  (一)網格長應於每年1月組織制定本網格內排污單位監督管理責任台賬,明確排污單位地址、負責人、分管環保負責人、環保工作聯繫人等基本信息和重點監管事項、重點監管部位、現場檢查頻次等監管要求。

  (二)網格長應於每年1月組織制定和實施本網格隊員學習培訓計劃,每月集中學習不少於1次。

  (三)網格長應於每年1月組織制定和實施本網格企業負責人、企業環保工作人員和社會群眾環保宣傳教育計劃,多形式開展環保法律法規、環保社會責任和環保知識宣傳教育,每季度開展不少於1次宣傳教育活動。

  (四)網格長應定期或不定期對企業污染防治監督員、現場監管員和本網格其他隊員在崗情況、環境違法行為制止和查處以及監管效果等情況進行巡查和抽查,每月匯總1次巡查和抽查情況並進行考核評分,於次月5日前報鄉鎮(街道)主要領導和市環保局包鄉鎮(街道)領導。

  (五)網格長每周應組織本網格隊員召開工作調度會議,對本網格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存在問題和隱患,明確下一步工作重點和工作要求,形成會議記錄,並認真組織落實。

  (六)網格長每天應對本網格巡查不少於1次,網格隊員每半天對負責區域或企業現場檢查、巡查不少於1次,並填寫巡查、檢查記錄表。

  (六)網格長及網格隊員應撰寫工作日誌,詳細記錄當日環保工作情況。

  三、環境違法行為查處工作程序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行政執法綜合改革的實施方案,鄉鎮(街道)依照權力清單依法依程序對有關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一)環境違法行為查處

  對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現場進行調查取證:

  (1)勘察並填寫《現場勘察表》。

  (2)進行調查詢問,填寫《詢問筆錄》並由環境違法行為人簽字確認。《詢問筆錄》應載明違法行為事實、原因及責任人。

  (3)勘察、詢問結束,當場下達《責令糾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

  (4)對應予立案處罰的環境違法行為,鄉鎮(街道)執法機構填寫《環境違法行為立案登記表》,按照相關程序經鄉鎮(街道)有關領導審簽後,報市環保局法制科審查立案。

  (5)市環保局製作《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告知書》並交由鄉鎮(街道)行政執法機構送達當事人。

  (6)市環保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程序製作《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交由鄉鎮(街道)行政執法機構送達當事人。

  (7)鄉鎮(街道)負責監督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的執行。對拒不履行的,鄉鎮(街道)應填寫《提請申請強制執行審批表》報市環保局法制科審查。對需申請強制執行的,由市環保局向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依法應對違法責任人採取行政拘留措施的,由市環保局或其他部門移送公安部門。

  (9)按照權力清單,環境違法行為應以其他部門名義進行立案查處的,參照上述規定依法依程序報相應部門立案進行查處。

  (10)鄉鎮(街道)權力清單內的環境違法案件,應立案查處的,由鄉鎮(街道)負責承辦和監督落實,環保及其他部門負責案件審查、作出處罰決定、移送司法機關。

  (11)適用簡易處罰程序的環境違法案件查處,由鄉鎮(街道)行政執法機構實施,並在處罰結束後7日內向環保或其他部門報備相關材料。

  (二)環境信訪案件調處

  1、鄉鎮(街道)應開通環境信訪專用或兼用電話,或通過其他形式,受理群眾環境污染信訪和污染糾紛案件。

  2、市環保部門和其他有環境監督職責的部門受理的環境污染信訪和污染糾紛案件可視情轉交鄉鎮(街道)依法調處。

  3、鄉鎮(街道)調處環境信訪和污染糾紛案件結束後,應向當事人及時反饋,並在調處結束後7日內向環保和有關部門報備相關材料。

  4、市環保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直接調處的環境信訪和污染糾紛案件,鄉鎮(街道)應予以配合。

  各鄉鎮、街道工作人員如在環境保護網格化管理中出現不作為、慢作為或失職、瀆職的,將嚴格按照《林州市環境綜合整治藍天碧水工程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林治指辦〔2015〕9號)予以責任追究。

  

  

   林州市環境綜合整治藍天碧水工程指揮部

   2015年2月28日印發

  


推薦閱讀:

中國歷代帝王/總統年表(一)
世界各地中國風:2014年馬年生肖郵票----萬馬奔騰
國軍將領:中國第一個軍長
中國最美的10個「油菜花海」拍攝地!!!
中國駐日大使:釣魚島事態升級責任全在日方

TAG:中國 | 環境保護 | 管理 | 環境 | 制度 | 保護 | 鄉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