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全社會最大的契約

12月4日是憲法紀念日。

紀念憲法不能只拉拉橫幅,喊喊口號,還得了解:為什麼憲法是根本大法?為什麼我們需要憲法?

無規矩,不成方圓。憲法,說白了就是一個社會最大的規矩。這個規矩不僅被統治者要遵守,統治者也要受其約束。

憲法貌似高大上,用經濟學的話語來說也就是一個社會最大的規矩和約定。社會是人組成的,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就有江湖規矩。周武王討伐商紂王,得先和諸侯「約起」,會盟於孟津;劉關張桃園三結義,得發個毒誓:「有難同當、有福同享」云云;水泊梁山三個女人和一百零五個女人英雄排座次,也得簽個「忠義雙全、替天行道」的合同,兄弟同心,齊享富貴。也就是說,凡是個混社會的,就得約幾個兄弟,搞個章程,規定兄弟們的權利義務,這個也叫做幫規。然後再設個左右護法,護的就是大家約定的「規矩」。

然而,隨著集團的擴大,幫內的規矩就要變成內外都得遵守的「法規」。比如說,當一個如劉邦「沛縣集團」這樣的黑社會團伙取得了天下的時候,他們就不能關起門來過日子了,得和百姓「約法三章」。這個「臨時約法」就是當時的「共同綱領」,當時的憲法。

一百年前,蔡鍔他們做的也是「護法」的偉業,當時他們護的是中華民國的《臨時約法》。

扯回來說,憲法是全社會的約定,是為共同體的存續和利益服務。一份合同,或者是強加的,或者是自願訂立的,成立之後對雙方都會產生約束力。社會契約,其實也就是合同,需要全社會遵守。而憲法,實質也就是全體社會成員之間的合同,規定了大家合作的主旨、執掌公共權力組織的產生與結構組成、各方的權利與義務。

再形象一點,憲法就好比一份公司章程,全體民眾都是股東,股東組成董事會,政府就是管理層。公司章程規定了股東的權利義務,規定了董事會的組成、結構與職權,規定了經理的職責。

當然,現實中,有的公司是股東自發成立的,股東個個都是主人翁,如同美國,公民被認為是最高的主權者。而有的公司是個別股東南征北戰兼并形成,打江山的股東們成為了管理層,財大氣粗,頤指氣使,小股民因股權分散,只能打醬油。在後一類公司中,公司章程成為口號和擺設,管理層們如同格力的董明珠,認為小股民都是靠她董小姐養活著,她給股民分紅就是對股民的恩賜。沒有她董小姐,小股民什麼都不是。

憲法就是一份公司章程,是大大小小的股東們的約定,是全體人民的約定。寫到這裡,終於明白為什麼1949年9月底通過的《共同綱領》,起著「代憲法」的功能。因為,當時沒法開股東大會,只好先召開個「大股東會議」。1954年,股東代表大會召開,於是就有了第一部憲法。當然,股東在這裡的意思並不是公司法上的股東,這裡的股東,投資的不僅是金錢(稅收),而且是身家性命,以及未來。

憲法是一個集體約定,意味著在這塊土地上生存的人們對於集體生活所需的各種要素的認可,我們需要一個政府,提供安全和秩序,還有公共服務,同時,我們得享有各項基本的自由權利不受侵犯,以及我們結合的意義。

所以說,憲法創立了各級政府以及其他的公共權力機關,列舉了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權利以及承擔的義務。

作為一項契約,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因此說,憲法不能只「限」百姓,還得「限」政府。憲政實質是「限政」。

法國《人權宣言》說: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便沒有憲法。權利無保障,也就意味著這是一份格式合同,裡面全是霸王條款,並不是自由協商簽訂的,而是一方強加給另一方的。分權未確立,則意味著只有董事會沒有監事會,董事會侵犯小股東利益,誰來監督董事會?在自然狀態下,合同的約束力靠的不是當事方的善良醫院和美好的道德,靠得是「野心對抗野心,權力制約權力」。

契約政治是現代政府的基礎。憲法作為最大的社會契約,是這個社會分工合作和交易行為的最高主宰。憲法保護著每個人的利益。

1964年,中央召開四清會議,少奇和小平以主席太忙為借口,沒有通知主席來開會。會議正在召開時,老毛拿著一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國共產黨章程》闖進會場。他一手拿著憲法說:這是一本憲法,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我有講話的自由。另一隻手拿著黨章說:這是中國共產黨黨章,我是黨員,有出席黨的會議的權利。

憲法不僅保護普通公民的權利和自由,而且也保護偉大領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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