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警察抓人之前,為什麼要說那段話?
喜歡看好萊塢電影的童鞋們肯定對這樣的場景爛熟於心:警察將嫌疑人摁倒,同時嘴裡很溜地說道:「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將可能被作為呈堂證供!」為啥所有的警察都會這麼說呢?其實,這其中有一段曲折的歷史。
喜歡看好萊塢電影的童鞋們肯定對這樣的場景爛熟於心:警察將嫌疑人摁倒,同時嘴裡很溜地說道:「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將可能被作為呈堂證供!」為啥所有的警察都會這麼說呢?其實,這其中有一段曲折的歷史。
這段話的完整版是這樣的:「憲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權利: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將可能被作為呈堂證供!你有權請律師,並可要求在訊問的過程中有律師在場。如果你請不起律師,我們將免費為你提供一位律師。在訊問的過程中,你可隨時要求行使這些權利,不回答問題或者不作出任何陳述。如果你希望跟你對律師談話,你可以在任何時間停止回答問題,並且你可以讓律師一直伴隨你詢問的全過程。」這段話被稱為「米蘭達警告」,又叫米蘭達宣言、米蘭達權利等。
原來,在1963年3月13日,亞利桑那州鳳凰鎮警方抓獲了一個叫米蘭達的小混混。這熊孩子才22歲,可是名頭卻不小——他13歲就當了少年犯,屢次作姦犯科,算是監獄裡頭的熟人,這次又是涉嫌搶劫和強姦罪被捕。警察只用了兩小時就讓他在供詞上簽字了。
埃內斯托·阿圖羅·米蘭達
可是萬萬沒想到,這小夥子在法庭上表示自己當時是受脅迫才招供的。雖然警察叔叔沒有逼他招供,但是由於沒說可以保持沉默,所以存在所謂的「心理強迫」。雖然憲法中說了嫌疑人有權保持沉默,可是你警察沒告訴我,我就是不知道這一條,我就是認為你脅迫我了,你問出來的供詞就是不成立!法官和陪審團當場傻眼。最後事情鬧到了最高聯邦法院,經過一番激烈討論,最高法院不得不宣布米蘭達之前的供詞無效。
最後,聯邦最高法院以5:4的票數通過了一項「米蘭達規則」,也就是前文中警察叔叔抓人之前說的那段話。警察如果抓人之前沒說那幾句話,嫌疑人的任何供詞都將無效,你抓了也白抓(美國的法律原則是:寧可錯放一千,不能錯抓一個)。所以,我們就會看到警察抓人時總是不厭其煩地背誦,而被抓的人通常只會說一句:「我要見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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