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複議訴訟的新特點與應對策略
近年來,工商部門受理職業打假人的申訴、舉報數量大幅增加,與此同時,職業打假人因不服申訴、舉報、政府信息公開等事項的處理而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數量也出現了較快增長。
2010年,北京市工商局朝陽分局接到職業打假人申請的行政複議、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共13起,占當年全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的38.2%;2011年,接到職業打假人申請的行政複議、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共12起,占當年全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的33.3%。職業打假人申請的行政複議、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已成為工商機關複議訴訟案件中的主要和高發案件類型,集中表現為認為行政機關不作為和不服舉報事項答覆兩種情形。
筆者認為,現階段應加強對職業打假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情況及特點的分析研究,認真梳理監管職責,查缺補漏,尋找應對和解決問題的有效方式、方法。
職業打假人的行為特徵分析
職業打假人是指以打假為職業,長期尋找在產品質量、包裝標誌、有效期限、廣告宣傳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商品,進而通過索賠或其他方式獲取一定利益的群體。客觀地說,職業打假人的出現和發展與我國現階段市場發育不健全,商家誠信缺失嚴重的現實狀況密不可分。
職業打假人一般具有5個特點:
(1)知假買假是職業打假人區別於普通消費者的典型特徵。他們的消費動機是專門購買有問題、有瑕疵的商品,購買數量遠遠超過普通消費者的正常消費量。
(2) 職業打假人對相關領域的法律、法規和維權程序非常熟悉,打假技巧和手段較多,索賠成功率高。
(3)職業打假人對工商機關的履職監督程度高。
(4)職業打假人比較注重高額賠償和舉報獎勵。
(5)職業打假人具有區域活動和團隊活動傾向,內部分工明確。現階段,職業打假人的打假地點多集中在大商場、大超市,打假行動和尋求救濟方式日益規模化、程式化。
職業打假人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中的新特點和新趨勢
(1)參與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職業打假人隊伍逐步擴大,專業化水平日漸提高。這些職業打假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手段、方式更加專業,不僅提交書面的行政複議申請材料,還藉助科技手段收集視聽證據。
(2)職業打假人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態度更加積極。職業打假人趙某曾因為一起進口食品案件,先後使用了投訴、舉報、申訴、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救濟手段。
(3)食品類案件成為職業打假人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的主要類型。職業打假人申請的行政複議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多數與食品問題有關。這些案件的爭議點主要涉及新資源食品、有機食品、保健食品的管轄問題,食品標籤、標誌問題,以及食品的質量安全問題。
(4)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中的爭議問題更加細化。目前,職業打假人申請的行政複議和提起的行政訴訟類案件集中在行政不作為和對舉報事項答覆不服這兩種情形,爭議問題也有愈加細化的趨勢。例如,職業打假人認為工商機關受理、舉報答覆或調解時間超時,答覆主體錯誤,行政文書製作不規範,信息公開不及時以及未及時向相關部門移送案件等。可以看出,程序性問題已經成為職業打假人的一個關注重點。
職業打假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主要爭議問題
(1)案件管轄。
這一問題在近兩年表現得尤為突出,這與《食品安全法》施行時間不長、相關法律法規銜接不暢有一定關係。在實踐中,食品安全監管職責不明確問題是職業打假人關注的重點,涉及保健食品、新資源食品、有機食品等。
(2)申訴案件的受理時限問題。
在實踐中,職業打假人就工商機關收到申訴書後未在5日內作出書面受理答覆申請行政複議的情況時有發生。
(3)對申訴請求和投訴、舉報等其他請求的受理及答覆。
2010年7月,職業打假人王某提出申訴,稱某產品存在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情況,請求工商機關責令商家退款賠償,並依法作出處罰。在這種情形下,申訴人的請求還涉及舉報事項,工商機關應當給予重視,及時、全面答覆申訴人。
(4)申訴案件受理後的履職充分、到位問題。
職業打假人有時會以行政機關履職不充分、不到位為由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在實踐中,爭議問題主要包括工商機關作出的調解是否及時、到位,文書製作是否規範等。
(5)舉報答覆是否適時、適格、適宜問題。
此類問題即工商機關是否在規定時限內答覆舉報人,答覆主體是否正確,答覆內容是否規範和明確,對舉報人明確要求書面答覆的事項是否給予書面答覆。
應對策略和方法
針對上述新趨勢和新特點,以及爭議的主要問題,筆者建議執法人員在接待職業打假人時謹慎處理,認真分辨其行為的法律屬性,嚴格按照相應法定程序和條件履職。
(1)積極應對,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變被動為主動,克服「怕、推、等、耗」的思想情緒,增強規範意識、效率意識和責任意識。
(2)理清職業打假人的訴求,區分申訴、投訴、舉報、信訪、政務公開等不同性質的案件。同時,需要特別注意職業打假人在一份法律文書中提出多種不同性質請求的情形。例如,在申訴書中除提出申訴事項外,還提出了舉報請求或政府信息公開請求等。此外,要注意引導職業打假人按規定程序尋求法律救濟。
(3)嚴格執行關於申訴受理的時限規定,及時履行告知程序,並留存書面記錄。
(4)在受理申訴後,要堅持調解到位,按規定時限及規範要求製作調解書或終止調解書。
(5)切實重視舉報答覆工作,規範使用答覆文書格式,嚴格執行答覆期限規定,明確答覆主體,提高答覆質量。接到舉報後經調查決定不予立案的,要及時履行審批程序並按規定時限要求答覆舉報人。
(6)完善溝通和移轉機制,對未來可能出現的新問題和疑難問題要積極建立會商制度。對於職業打假人提出的申訴、投訴、舉報等要求,工商機關應審慎作出不予受理和不予立案決定,對確實不屬於工商機關受理的案件應及時移交其他職能單位,儘可能避免出現行政不作為的情況。
□北京市工商局朝陽分局張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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