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關於「離婚協議書」的那些事兒
法官說|關於「離婚協議書」的那些事兒
關於離婚協議書大家了解多少呢?簽了離婚協議書就離婚了嗎?離婚了對方不按照離婚協議書履行怎麼辦?或者離婚了又想對協議書的內容反悔該怎麼處理?筆者今天就來講講「離婚協議書」的那些事兒。
1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就代表離婚了嗎?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登記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又根據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夫妻雙方申請離婚登記,需提供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因此,簽署離婚協議書,還需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發給離婚證。雙方取得離婚證,夫妻關係才能解除。並非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就代表離婚了。
2登記離婚後發現離婚協議書有錯別字,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更正嗎?離婚協議是雙方自願離婚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是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時提交給婚姻登記機關的必備材料。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同,離婚協議是雙方自行作出,不是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因此,對於離婚協議上的錯別字欲予以更正,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具體應諮詢婚姻登記處。
3登記離婚後,對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可以起訴到法院嗎?可以。
第一種情況是不履行財產分割方面的協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協議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此種是離婚後財產糾紛。
第二種情況是不履行協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此種是探望權糾紛。
第三種是不履行給付子女撫養費的協議。父母對未成年人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撫養的義務,這種義務存在的條件是父母子女關係的存在,而不是父母的夫妻關係。父母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協議中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給付撫養費,雙方分別通過直接撫養與給付撫養費的方式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離婚後應履行給付撫養費的一方不給付撫養費的,即為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此類問題發生的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種為撫養費糾紛。
4登記離婚後,雙方對離婚協議書中達成的問題反悔,可以到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嗎?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對子女撫養問題反悔而引起糾紛的,可提起撫養糾紛訴訟,如原來協議時一方放棄子女撫養權,離婚後認為對方撫養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想取回撫養權的,可提起變更撫養關係糾紛。
2.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該類糾紛,只有在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會受理。
註:本文是我去年寫的,今晚時間不夠寫新的文章了,所以就更新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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