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管理創新主體要實現多元化

時間:2010年08月13日 14時17分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呂芳字型大小:『 大字體 中字體 小字體 』我要評論構建社會管理創新機制,有必要釐清幾個基本理論問題。一、社會管理創新的目的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社會政策是政府為了滿足公眾需求向社會提供的公共產品,社會公眾對公共產品最有發言權。因此,應該建設起社會公共政策的公眾參與機制,通過專家諮詢、社會公示與聽證、決策評估等形式,保證公眾參與,消除政府與公眾的隔閡,提高政府管理社會的能力。此外,矛盾宜疏不宜堵,暢通的利益表達渠道可以充當社會的「安全閥」或「泄洪閥」。事後的信訪、法律援助、公正的司法等都可以起到這方面的作用。創新社會管理是為當前的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環境,逐步化解社會快速發展積累的矛盾與衝突,為轉型社會構建相應的管理機制所必需的。穩定是為了更好地發展、更好地改善和保障民生,正如十七大報告所指出的「最大限度激發社會創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的因素」。二、社會管理創新的主體應多元化。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要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和基層社會管理體制。」有效的社會管理應該是多元主體參與的管理。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全能政府「管了許多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許多政府該管的事情卻沒有管起來。目前,在各級民政部門正式登記註冊的社會組織已超過40萬,實際存在的社會組織可能超過300萬。政府可以通過合同外包等形式將某些公共服務職能轉交給民間組織,既可以有效降低公共服務的成本,還可以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例如廣州市從2004年開始試點的社區養老社會化服務模式,以居家養老為基礎,以街道社區服務中心為依託,以義務(志願)服務和便民利民網點為服務資源,以上門服務和日托護理為主要形式,使在家的老年人獲得社會化的養老服務。多元主體參與更要強調社會自治,由人民自我管理。隨著我國從單位制向社區制轉變,社會成員逐漸從「單位人」向「社區人」轉變。在預防犯罪、災害管理等方面,都可以充分發揮社區居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如一些西方國家推行「鄰里守望相助計劃」,在社區里建立一些公民團體,依靠互相幫忙來解決一些治安問題,在參加這樣計劃的社區里,如果有人出外旅遊,鄰居就有責任幫忙照看一下他的家。依靠鄰里之間的守望相助的社會網路,保障個人和家庭安全,預防和減少犯罪,同時也促進人與人之間的互助與交流。參加「鄰里守望相助計劃」的社區犯罪率明顯降低,效果比增加警力、提高警備都要好。三、社會管理創新的關鍵是釐清政府職能,提高政府能力。政府管理的範圍與政府權力的強度是兩回事。政府管理的範圍是解決「做什麼」的問題,政府權力的強度是解決「怎麼做」的問題。有限性與有效性相輔相成,有限政府才會是有效政府,有限政府、有效政府才會是強政府。當前,我國政府從發展經濟為主導向統籌經濟社會發展轉變,在此過程中,傳統的管制型思路仍然起作用,政府一方面管得太寬,存在「越位」,另一方面是政府能力建設仍需加強。當前的社會衝突與矛盾主要體現為農村土地徵用、城鎮房屋拆遷、勞資糾紛、醫患矛盾、環境污染等。這些衝突大都是利益糾紛,通常可以通過談判協商來解決。一些地方政府的管理創新機制也可圈可點:如勞資糾紛方面,浙江省有效破解了「工資共決」難題,初步形成了「企業協商談增長、行業協商談標準、區域協商談底線」的工資協商模式;如城鎮房屋拆遷方面,浙江省嘉興市舊城拆遷改造時,實行「兩輪事前徵詢制度」和「政府退出機制」,在房屋拆遷取得行政許可之前舉行聽證會,只有區域內90%以上的住戶同意拆遷,拆遷協議才能生效……這些社會管理創新的共同點是,政府退出利益衝突,不再是利益衝突中的一方「運動員」,而只是衝突雙方的「裁判」,只是在制定規則方面扮演角色。有組織的協商與談判可以提高群眾的理性與剋制,退出利益衝突、加強規則制定與仲裁能力可以提高政府的有效性與權威性。在構建社會管理創新機制時,政府應該縮小管制職能,加強公共服務的職能和責任,重點是解決民生問題,特別是要高度關注弱勢群體的利益,同時加強政府能力建設。四、社會管理創新的底線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憲法是我國的最高法,依法行政的前提是「依憲行政」。憲法關注的核心問題是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係。2004年「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等已經入憲。社會管理創新機制要把憲法規範內化為價值與理念,遵守正當程序,防止出現遊街示眾等有損人格尊嚴的行為,防止以道德評價代替法律標準,錯把侵權行為當成創新形式等。正如溫家寶總理在2010年春節團拜會上指出的「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讓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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