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法文化的歷史鏡鑒
07-22
中華法文化的歷史鏡鑒 張晉藩在悠久的中華文化傳統中,法文化是重要的組成部分,而且獨樹一幟,傲然自立於世界法文化之林。不僅如此,悠悠四千餘年歷史發展的過程中,法文化的歷史和中華文化一樣從未中斷,它的連續性、系統性與典型性都是其他文明古國所少有的。遺留至今的歷代官修的法典、王章、檔案史料,以及諸子百家的法學著述,真正是浩如煙海。它以無可爭辯的史料證明了中華法制文明發展的軌跡與世界影響,充分顯示了中華民族的智慧與理性法思維的創造力,對於世界法文化寶庫做出了偉大的貢獻。自隋唐以來,中華法制文明便得到了周邊國家的認同和取法,由此形成了被公認的中華法系。中國古代以農業為立國之本的自然經濟結構,以宗法家長制家庭為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以專制主義的集權製為基本的政治制度,以漢族為主體的多元一體的民族構成,以儒家綱常倫理學說為統治思想的文化政策,等等,構成了中國古代的基本國情,它決定了中華法文化的豐富內涵與歷史傳統。以德化民,以法治國,「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二者相互滲透與結合,形成中華法文化的鮮明特色。法與德的結合減少了法律的濫用,緩和了法條嚴酷的外貌,便於民眾接受;以德化民使民遠惡遷善,遏制了犯罪動機,有利於避免獄訟繁興、法殘刑暴的訟累;德法互補互用,使道德法律化,遵守法律的義務和遵守道德規範的義務相一致,既止惡,而又勸善,使「明刑弼教」的「教」落到了實處。同時,德法互補又使法律道德化,使法律具有穩定性和權威性。由重倫常關係而形成的倫理法,是中華法文化的核心內容。中國古代尊卑上下的倫常關係是最重要的社會關係,調整倫常關係的法律規範,可以稱之為倫理法。倫理法的發展軌跡和法律的儒家化密切地聯繫在一起。從漢朝起隨著法律儒家化的開始,國家用法律維護父子、夫婦、兄弟之間的關係,確立父權、夫權的統治地位,以期達到「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義、婦聽、長惠、幼順」的倫常秩序。至晉朝「准五服以治罪」正式入律,使得嚴尊卑之分的倫理原則,進一步確定為法律。唐高宗時制定的《唐律疏議》,繼承和發展了漢以來倫理法的原則和規定,是中國封建家族本位倫理法走向成熟的標誌。唐律系統全面地規定了倫常關係中各應承擔的權利義務,規定了處理倫常犯罪的刑法原則和司法原則,還通過「於禮以為出入」,宣示了倫常犯罪要受到法律與道德的雙重懲治。體現農本主義經濟形態的土地立法、賦稅立法、天文曆法,以及司法中的「務限」法等,因與民生密切相關,從而在國家制定法中佔有重要地位,表現出了農本主義法文化的屬性。歷代雖因時勢的發展使得立法的內容有所變化,但重民生的基本精神是延續的。具有自然主義色彩的天人合一的法文化。天人合一是中國古代傑出的宇宙觀、社會觀,它產生於對自然現象的敬畏和農耕主義的生產方式。早期的思想家無論儒、墨、道、法都是將「天意」與「人事」聯繫在一起。由此,天人合一也進入法制的領域,指導著立法與司法。譬如禮法的結合實際就是天意與人事結合的產物,如同《禮記·禮運》所說:「夫禮,先王以承天道,以治人之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至於《尚書·皋陶謨》中「天討有罪,五刑五用」,都意在表達天人合一與法律創製的內在聯繫。就法律的內容看,歷代法典中都規定了保護自然生態的平衡。這種自然主義的法律觀,顯然與農業生產方式有關。至於則天行刑的規定不過是法律運行中「天人合一」的表現。總之,「天人合一」的自然主義法律觀,可視為中國的「自然法」。它在一定程度上起著指導或修正「實在法」(制定法)的作用,並且為法的制定和實施提供了某種依據。綜合性和包容性是中華法文化生生不息、不斷發展的根源。所謂綜合性與包容性,一則表現為儒、墨、道、法、陰陽五行、諸子百家學說為儒家學說所綜合吸收。由於儒家學說比較適合中國的國情和中華民族的心理狀態,因此儒家思想逐漸取得了主導地位。儒家思想始終指導著國家的施政原則以及法制的構建與司法的總體規範。儒家思想的包容性,正像海納百川一樣融匯著其他學說的精華。再則表現為中國大陸兩大地域性文化——中原地區的農耕文化和西北地區的游牧文化之間長期的衝突和交融。這種交融也決定了法文化上的交融,所謂「漸就漢法」「夷漢並用」,反映了法文化交融的歷史進程。在中華法文化形成的過程中吸納了中華各族豐富多彩的法文化。作為世界公認的中華法系,就是以漢族為主體,由各族共同締造的。這就難怪在中華法文化中含有多元一體民族法文化的特色。中華法文化的內涵不僅僅豐富廣博,而且富有超越時空的民主性因素。諸如人本主義的法律支點;法致中平的價值取向;天人合一的和諧訴求;禮樂政刑綜合的治國方略;法為治具,援法斷罪的司法責任,等等。可以說中華法文化是國家治理的巨大智庫。我們的責任就是儘可能地研究與總結智庫中的寶藏,為當前的依法治國提供歷史的借鑒。(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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