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放大招:對貪官有錢人是一個重大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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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金融行業網綜合整理自天天說錢(liuxb0929)劉曉博、人民網、中國新聞網、南方都市報、中國人民銀行、華爾街見聞、每日經濟新聞、財經連環畫(cjlhh888)
導讀:12月30日中午12點,央行通過官方網站公布了新修訂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這對於貪官污吏、偷稅漏稅者和恐怖分子而言,是一個重大利空。《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是2006年11月公布的,此次修訂是今年12月9日完成的,將從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央行新規!境內現金交易5萬起上報 支付寶等被監管中國央行30日正式宣布,將大額現金交易報告標準由20萬元人民幣調至5萬元,以人民幣計價的大額跨境交易報告標準為20萬元,並首次將非銀行支付機構等納入責任主體範圍。
根據規定,下列交易構成了「大額交易」,金融機構需要向央行報告:
1、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3、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4、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與現行規章相比,《管理辦法》的變化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明確以「合理懷疑」為基礎的可疑交易報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監測標準、交易分析與識別、涉恐名單監測、監測系統建立和記錄保存等要求,同時刪除原規章中已不符合形勢發展需要的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可疑交易報告標準。
二是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調整了金融機構大額轉賬交易統計方式和可疑交易報告時限。
三是新增規章適用範圍、大額跨境交易人民幣報告標準等內容。以人民幣計價的大額跨境交易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
四是對交易報告要素內容進行調整,增加「收付款方匹配號」、「非櫃檯交易方式的設備代碼」等要素,刪除「報告日期」、「填報人」和「金融機構名稱」等要素,設計了要素更加精簡的《通用可疑交易報告要素》。
二、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
對於為何將大額現金交易報告標準從現行的人民幣20萬元調整為5萬元,央行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
首先,加強現金管理是反洗錢工作的重要內容。國際上現金領域的反洗錢監管標準大都比較嚴格。比如,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的大額現金交易報告起點均為1萬美元(或等值外幣),而監管部門為打擊特定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據法律授權還可以進一步下調現金交易報告標準。
其次,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普及、發展和創新便利了非現金交易,居民的現金使用偏好正逐步發生轉變,正常的支付需求通過非現金支付工具可以得到更加快捷、安全的滿足,這為強化現金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最後,我國反腐敗、稅收、國際收支等領域的形勢發展也要求加強現金管理,防範利用大額現金交易從事腐敗、偷逃稅、逃避外匯管理等違法活動的風險。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實踐中,金融機構通過系統自動抓取報送大額交易,通過客戶身份識別、留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開展交易監測分析,發現並報送可疑交易報告。以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為基礎,央行開展主動分析、協查分析和國際互協查,依法向執法部門移送案件線索,與相關部門一起預防、遏制洗錢、恐怖融資,維護金融安全。
此外,根據該辦法第25條的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匯兌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
三、只要金融機構認為可疑,都需要上報
而且央行還規定,金融機構還應該密切關注客戶的以下資產是否合法、正常:
包括但不限於銀行存款、匯款、旅行支票、郵政匯票、保單、提單、倉單、股票、債券、匯票和信用證,房屋、車輛、船舶、貨物、其他以電子或者數字形式證明資產所有權、其他權益的法律文件、證書等。
其中「可疑交易」沒有數量上的嚴格標準,只要金融機構認為可疑,都需要上報。
而被納入「穿透式監管」的不僅有你的存款、現金,還有幾乎所有的資產存在方式,目前尚屬例外的只有實物黃金和收藏品了。
四、非銀支付機構首次被納入管理範圍
此前無需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和貸款公司四大類機構,此次也納入管理範圍,需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錢義務。
近些年來,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普及、發展和創新便利了非現金交易,居民的現金使用偏好正逐步發生轉變,正常的支付需求通過非現金支付工具可以得到更加快捷、安全的滿足,這為強化現金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在此次修訂《管理辦法》首次將非銀行支付機構納入上報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主體責任範圍。第二十五條中指出,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匯兌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
五、背景:不法分子通過便捷轉賬洗錢
隨著第三方支付的蓬勃發展,隱藏在其背後的洗錢風險也日益凸顯。據日前人民銀行發布的《2015年中國反洗錢報告》顯示,人民銀行共檢查支付機構28家,處罰5家。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反洗錢監管,已成為反洗錢工作中不可迴避的問題。
因此,新版修訂稿的一大變化就是明確將非銀行支付機構納入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責任範圍。
對於把非銀支付機構納入反洗錢責任主體範圍,易觀智庫金融業分析師王蓬博表示,隨著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流動的資金額度超過10萬億級,為了防止不法分子洗錢和詐騙,必須對這部分資金進行監控。
事實上,第三方支付賴以起家的便捷轉賬,正成為不法分子洗錢的新渠道,「因此,央行早就想對第三方支付的資金流動實施監控,網路支付管理辦法對虛擬賬戶的限制以及網聯的即將成立都是出於類似的考慮」,王蓬博進一步表示。
在這種監管方式下,貪官手裡的現金就成為燙手山芋,只能小心翼翼地放在自己家裡,等著「印度式反腐」的政策出台,或者是數字貨幣的出現,這些現金將最終徹底變成廢紙!
六、對日常消費轉賬有無影響?
報告起點降低對市民日常消費、轉賬是否有影響呢?對此,某股份行廣州分行負責人向南都記者表示,《辦法》規定的報告工作主要由金融機構完成,現各商業銀行已建立監測系統,後台可以自動生成報告,而市民在正常交易中並無感受。
「因此,報告起點降低並不意味著超過5萬元的交易容易受阻,銀行仍會正常受理,但會對一些高頻小額的資金往來多加監測」,前述股份行廣州分行負責人表示,新規主要擴大銀行的監測範圍,但對市民影響不大。
拓展閱讀:CRS來襲:中國有錢人再也沒辦法在國外藏錢了?
來源:財經連環畫(cjlhh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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