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標準的定義及層次區別
一、法律
從廣義上說,泛指國家機關制定或者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稱,即抽象意義上的法律,因此有時也將廣義的法律稱為「法」。
從狹義上說,專指特定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這是具體意義上的法律。在我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的權力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因此在這個意義上,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才能稱為法律。
二、法規
行政法規,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地方法規,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
三、規章
部門規章,指國務院各部門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按照規定程序所制定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規則等規範性文件的總稱。
地方政府規章,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按照規定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地區行政管理工作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規則等規範性文件的總稱。
四、其他規範性文件
在日常工作中,我們將法律、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以及規章以外的規範性文件稱為「其他規範性文件」,具體表現為各級各類國家行政機關為實施法律、執行政策,在法定許可權內製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措施規範性文件,具體可體現為命令(令)、決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複、函、會議紀要等。
五、標準
國家標準GB或GB/T
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或GBZ/T
衛生部部頒標準WS或WS/T
【注】規範性文件
廣義上,指一切國家機關為行使其職權而發布的規定人們必須普遍遵守的某種行為規則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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