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的一些取證技巧(很實用)
作者 : 朱一
來源:每天一點勞動法
1書證
書證,比如合同、協議、借條,是最管用且最常見的證據。
所以,當你老闆答應你一定會給你發工資,當你朋友答應一定會還錢,當你另一半答應一定會永遠愛你,你一定記得讓他們在第一時間——
2視聽資料,即錄音和攝像
提問:在未經對方允許的情況下錄音和攝像是合法的證據嗎?
回答:一般而言都是合法的。除非你有在對方家裡放置針孔攝像機等明顯侵犯對方隱私權的行為,從而獲得證據才不合法。
在各位偷錄錄音證據時,也有技巧:
3電子數據,即電子郵件、手機簡訊、網上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
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人們交流越來越頻繁地使用電子郵件、手機簡訊、微信,而電子數據證據,也越來越成為證據的「主流」。
你問小編對電子數據證據的看法,在有選擇的情況下,小編並不推薦使用。原因是——
大部分非專業人士自己打官司,都是直接拿著列印件、截屏就上法庭了。殊不知,在訴訟中,對方是可以合理合法地否認列印件和截屏的真實性的(否認真實性,即,認為這份證據不是真的)。
你要證明這份證據是真的,就要把這份電子數據證據進行公證,又或者當庭登錄網頁,聯網展示這份證據。聯網展示證據時,還有對方已經將證據刪除的風險(比如說網頁已刪除、微信已拉黑)。
雖然在廣大人民群眾眼中,要證明原件列印件一致的荒謬程度相當於要證明你媽是你媽。
但是,法律規定就是這麼的任性。如果主要事實要靠電子郵件、微信等電子數據證據來證明,那麼,您就只有甘心掏腰包付公證費了。
4證人證言
難以形容當事人們對於證人證言這種證據形式的喜愛,估計在你們的印象里,庭審場面都是這樣滴:
好吧。必須承認,小編也是在一部部TVB的律政劇中,建立了對法律職業的嚮往。在我讀法律以前,也和廣大人民群眾一樣,以為所謂庭審,就是不停的交叉盤問證人,滿庭飛舞著「我反對」。當在實踐中,小編就發現了——證人證言是不可靠的!
大部分的朋友,想到舉證,都是:我一個部門的張小七願意給我作證說他看見了領導王小二非禮我。對於這種只有證人證言沒有佐證的證據,小編只給他兩個字:
國人的誠信,就是那麼讓人無奈。張小七在一審時幫你說話在二審時幫王小二說話,也是大有可能滴。法官一般不願意認可證人證言,不無道理。
你提供的證人,說了對於你有利的話,法官基本不會認可,你提供的證人,說了對你不利的話,法官基本會認可。
所以,如果爭議尚未發生,在取證階段,對於證人證言,還是能不用則不用。如果將來一定要用,還是配合上述其他三種證據使用,形成證據鏈,方為萬全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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